李晓敬、河南美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3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晓敬,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利、杨春燕(实习),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飞大道1018号新乡科技园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博,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乐,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菊,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敬与被告河南美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空公司)、王世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利,被告美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博,被告王世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晓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一美空公司是一家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的企业,被告二王世乐是被告一的监事。原告刘晓敬2020年通过58同城了解到被告一招聘网络主播,经面试9月原告正式到被告一设在新乡市××路××室做主播,王强负责对该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在工作的时候王强让原告等人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将协议拿走,原告等人多次向被告二和王强索要《合作协议》,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没人再提《合作协议》的事了。2022年原告的父母要求其必须回北京定居与父母共同生活,4月原告向被告二王世乐和王强提出按照合同规定退会,将自己在酷狗繁星平台主播ID账户和被告一解绑,但二被告以正在寻找为由不出具合同。开始王强表示随时可以解绑不用支付什么费用,让原告联系被告二王世乐。被告二说他当家,开始让原告给他20000元就可以退会,后来又变成40000元,因原告急于回北京给被告二通过微信支付了40000元办理解绑手续,收回了自己的ID账户。后原告了解到《合作协议》中没有关于提前退会必须交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被告二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约定的情况下收取了原告40000元的退会费,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美空公司答辩称:一、口头约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答辩人根据口头约定收取退会费于法有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口头形式是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微信沟通达成被答辩人支付4万元退会费,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退会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口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另外,本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均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同样证实了该口头合同事实上成立且已履行完毕。二、答辩人收取退会费符合公平、诚信的民法原则,且收取标准合理。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行业,账号中的粉丝和流量作为衡量知名度高低的重要数据,也是一项随时可以变现的财富,近年来也不断爆出某某主播转会费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的热点新闻。主播的爆红有个人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其背后公会的包装和运营,公会为主播提供流量扶持、营销及内容策划服务。具体到本案,答辩人不仅为被答辩人提供直播间、电脑、麦克风、声卡等硬件设施,还为被答辩人提供化妆、舞蹈、话术培训,刷礼物、做推广、歌手认证、内容策划、调试设备等软服务,将被答辩人从直播界小白一步步培养为月入过万的知名主播,答辩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答辩人因误信他人的诱导,觉得已经可以离开答辩人自己独立主播了,便向答辩人提出了退会,答辩人处工作人员王强多次劝其慎重考虑,但被答辩人退会态度坚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本就为合作关系,答辩人也只得同意,但是合作期余一年四个月,答辩人综合考虑了前期投入和预期收益,以及案涉账号的粉丝和流量,经过和被答辩人协商,确定了4万元的退会费。因此,答辩人收取退会费符合公平、诚信的民法原则,且收取标准合理。三、给付型不当得利,被答辩人应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为给付型不当得利,被答辩人的给付行为并非是凭空进行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应当就其给付行为说明原因,提供证据。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作为被答辩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制度并非凌驾于其他民事制度之上负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综上,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世乐答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2022年4月28日,被答辩人以需要尽快回北京和父母一起生活为由,申请退会,公司要求主播退会需要支付相关退会费用,被答辩人与美空公司达成退会协议,同意向公司支付40000元退会费用,将自己在酷狗繁星平台主播ID账号和公司解绑。2022年4月29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微信上转入40000元退会费用,答辩人代替公司收取了相关费用。答辩人是美空公司的运营人员,收取退会费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9月,李晓敬到美空公司管理的嘉臻公会做网络主播,并用个人身份信息在酷狗繁星平台注册了账号与嘉臻公会绑定。在直播过程中,美空公司为李晓敬提供设备及处理一些直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的合作模式为美空公司从李晓敬的直播收入中抽成。期间,李晓敬曾与美空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最终李晓敬的主播等级成长为9级皇冠。
2022年4月27日,李晓敬与美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强联系,李晓敬称“那你得带上咱俩签的所有的合同,再带两份新合同咱俩聊”,“因为当时签完你们把合同都收走了,只告诉我签字什么的,但是合同我没见,我现在要清楚我的合同内容”,王强称“合同应该是在我这呢”,李晓敬称“当时签的是几年,三年”,王强称“那个无所谓,都是一样,应该是三年”,李晓敬称“三年,然后三年合同到了要么续约要么就是予以退公会是这意思么”,王强称“可以,对”,“是这样的晓敬,咱们之间什么提交申请退公会什么的这些都无所谓,你现在想退公会的话我这边就给你退没有问题”,“一纸合同的事,这个无所谓,随时能撕,你是现在想退公会,没事,现在随时都能退”。
2022年4月28日上午,李晓敬与美空公司股东王世乐联系,王世乐称“你要是因为抽成的事,给你两种方案,一种是不在公会4万块钱,一种是就是如果是因为抽成的话,全部给你,也不抽你,改成对私,你自己播自己提,就公会不管你,但你还在公会里,2万块钱,两种方案给你”,李晓敬称“我就说要回去了,不想播了”,王世乐称“你不播,你也没必要花钱啊,你花这个钱干啥”,李晓敬称“你刚才也告诉我了,就算合同期满了,你们也说不同意我就没办法解约”,王世乐称“就说你这个号出不来就说这么简单的事情”。谈话中,李晓敬要看自己签字的合同,王世乐称合同不在他那儿。李晓敬称“当时签合同也没有人跟我说,也没有人告诉我,当时跟我说的是你不干了可以随时解约随时可以退公会,现在又跟我说不能退,所以我现在要见合同,我要见根本的东西”,王世乐称“我不看这东西,我看这东西干啥呀,因为他都是一样的”,李晓敬称“那嘉臻所有合同都一样吧”,王世乐称“我只要不同意他就退不出去,看这东西干啥”,李晓敬称“你说了算”,王世乐称“不是我说了算,因为平台他就是这么规定的”,李晓敬称“平台不管公会跟主播之间的合约,对吧,就是公会跟主播之间的还是自己协商的,从一开始的口头协商变成合同,合同之后然后合同内容条款主播都不知道,我心里边别扭,纯粹只是别扭,但是没有大碍,对,但是横竖我是不播了”,王世乐称“不是,因为一般都是说想退公会就是两种,一种是想去别人公会,一种就是清公会”,李晓敬称“我不会去任何人的公会,我自己花钱把自己号买出来我再花钱进到别人公会,我有钱烧的,我现在都快穷死了”。
2022年4月28日下午,李晓敬与王世乐联系,再次表示要退公会,要求要回自己的账号,王世乐表示“你离开不影响你”,李晓敬称“咱们已经说到了2万块钱价格表也发过来了,可以退的,现在说这些不合适吧”,王世乐称“2万块钱是三年以后2万块钱,上面写的很清楚,合同到期或者说就合同到期以后是2万块钱,因为你现在才播了一年半,还有一年半,如果说三年到了,2万块钱是那上面是平台的一个规定”,李晓敬称“我现在要知道一件事,就是后台的这些只有你有这个操作权,是吧”,王世乐称“是,只有我有这个操作权”,李晓敬称“那你们是什么意思啊,之前说好的是可以退的”,王世乐称“不是,我跟你说能退的一个标准,这是合同到期以后的价格,合同之前也写的很清楚”,“合同没到期那最起码得翻倍啊”,李晓敬称“那你翻几倍啊,以哪个为标准?是以签约金为标准还是以什么为标准”,王世乐称“不是,这个是协商的知道吧”,“你退公会的话,反而这个东西我一般都不会退的,我这样子给你说吧,你哪怕你再给我再多钱,我也是不会退的,我把话给你说清楚”,“你为什么要解?那总有原因,是不是?你说播还是不播以后是不是”,“是要去别人公会?还是干嘛”,李晓敬称“我给你列个协议,我不再加入任何公会为基准,违约赔多少钱可以吧”,王世乐称“嗯,可是你现在还没有到期呢,如果一定要退这个公会的话,就要四万块钱,我跟你说了”,“我再跟你说,你合同到期了我也有权利不给你退”。
2022年4月29日,李晓敬给王世乐微信转账4万元,王世乐将李晓敬的个人账号与嘉臻公会解绑。
庭审时,美空公司提交了公司与其他主播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该协议里未对主播退会费用进行约定。同时,美空公司提交了酷狗平台发布的《2022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该规则载明:一、类型说明转会:公会主播从原公会转入新公会;入会:平台主播加入公会,成为公会主播;退会:公会主播退出原公会,成为平台主播。二、转/入会……除新公会外,其余公会月业绩不达标,主播可在近2个月内申请免费转/退会……付款转/入会(仅限“未与公会签合同”或“与公会签署的合同已到期”的主播申请),第一种费用计算方式按主播等级对应入会、转会费用,其中9-14皇冠级别的主播,转会费2万元,第二种费用计算方式是主播近1年内累计有效开播月,主播收益最高6个月的22.5%-45%……三、退会原公会同意或公会产生严重过错,主播可以申请退会。

【一审法院认为】
美空公司收取李晓敬40000元退会费是否有合理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晓敬从事的主播行业是现在网络新兴的一种职业,在直播过程中,李晓敬所需要的硬件设施一般由所在美空公司提供,美空公司也需要为提升李晓敬的关注度、曝光度等提供推广等营销服务,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粉丝量的增长除了主播个人的直播风格、个人魅力等因素外,也离不开背后运营团队的支持和运作。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美空公司收取李晓敬40000元退会费是否有合理依据。从美空公司提交的与其他主播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来看,协议中对主播提前退会是否收费并未进行约定。那么,在双方对此无约定的情况下,就要参考类似情况的一般处理规则。结合酷狗平台发布的《2022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该规则中对转会的付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对退会的情形则规定的是“原公会同意或公会产生严重过错”。庭审中,对于美空公司管理的嘉臻公会是否存在严重过错,李晓敬并未充分举证说明,在双方沟通退会的过程中也未提及,那么根据酷狗平台发布的一般处理规则,李晓敬退会需要征得原公会同意。从李晓敬提交的录音中可以看出,美空公司对于退会的谈判就是交退会费,这是美空公司对于同意退会的根本要求。李晓敬要求个人账号与公会账号解绑,除了该账号系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外,账号所积累的粉丝量也是该账号所特有的价值属性。经过两天的电话沟通,李晓敬同意了美空公司提出的40000元的退会费方案,并也实际支付了该费用,美空公司在收到退会费后对李晓敬个人账号与公会进行及时解绑。但是,在整个电话沟通交流中,虽然是协商,但是对于退会费用的价格,美空公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李晓敬在合约期未满的情况下退会,对于美空公司的前期投入以及预期收益会造成一定影响,美空公司向其收取一定退会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费用的标准也应当参考主播的实际收入、等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是简单的一锤子买卖,不同意价格就不能退会的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们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诚信、法治的价值取向。故结合酷狗平台公布的9级皇冠主播转会的价格,本院对于李晓敬要求美空公司返还退会费的诉求酌定予以支持20000元。对于王世乐,其是美空公司的股东,其收取退会费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李晓敬要求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李晓敬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美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晓敬返还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晓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河南美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由原告李晓敬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华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2-28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TW5X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左右商务中心2幢29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立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程葆、宋国军,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女,200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兹公司)诉被告杨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杨雪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本案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程葆、宋国军,被告杨雪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经庭外和解三个月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艺人独家经纪合约》;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签约金25000元、预支款4276.02元,合计29276.02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5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为8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约》,合作期3年,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家签约艺人,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同时对最低直播时长以及收入分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定已经向被告支付了签约金25000元,但被告2021年4月起就基本未开展直播,且2020年12月25日签约后至停播前的直播时长也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原告为支持被告的直播活动已经投入费用高达20余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起诉。
被告杨雪辩称,一、案涉合约签订时,被告系未成年人,且从原告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提交的签约视频来看,合同签订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不在场,原告也未对合同中有关被告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导致被告对合同内容并未有准确理解,故案涉合约应属无效。二、即使案涉合约被认定为有效,若非本案原告违法、违规操作,本案合约也无法履行,原告不应享有因其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而获得高额违约金的权利。原告安排被告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为花椒及网易云LOOK,但根据花椒直播平台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进行直播表演属于A类严重违规行为,账号将被永久封禁;根据网易LOOK直播主播管理规范,未成年直播的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永久封停直播间/收回直播账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1)3号)明确表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因此,本案原告利用未成年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利于网络平台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诸如本案原告同类的公司利用未成年人不法谋利的歪风邪气,形成不良导向。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明显过高。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系原告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示对方的,依法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原告完全按照单方的意思自治主张高额违约金显然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月均收入仅3000元左右,与被原告所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相距甚远。四、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签约金25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法定代表人虽向被告转账25000元,但原告的女团负责人钟宇驰当日便以公司名义要求被告取现返还公司10000元,故实际签约金应认定为15000元,被告同意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期限返还对应部分签约费用13750元(15000/36*33)。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属于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原告违法违规利用未成年人网络平台直播谋取利益,本身具有不法性,并非是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案涉《艺人独家经纪合约》违反平台规则,原告诱使未成年人通过成年人注册的账号进行网络直播不法牟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既不利于网络文明建设,也不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12月25日,原告华兹公司(甲方)与被告杨雪(乙方)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约》1份,约定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管理、服务乙方的演艺活动,并积极利用甲方服务体系、资源为乙方宣传推广,提升乙方的形象和知名度;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导下进行演艺活动。双方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3年,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双方确认就合约确定的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艺人签约费25000元,若乙方存在本合约项下第五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解除合约,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艺人签约费退回甲方并承担合约项下确定的违约责任。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涉及直播活动的,乙方保证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直播时长,有效工作日累计直播不少于6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26天、156小时,直播应为有效播出,严禁超过20分钟以上的挂机;因乙方的违规、挂机、消极行为,违反平台主播管理规定等直播内容导致封号或扣分,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收益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情节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的权利。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即分成收由甲方与平台进行结算,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书面公开的阶梯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协议所有的乙方承诺、保证及义务,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均视为违约,甲方可依据该违约的性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可采取包括停止乙方直播权限、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支付300万元或者乙方在合作期间每月所分配收益当中最高的三个月之平均收益*剩余合作月数,二者取金额较高者作为违约金等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还应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培养乙方而进行包装、培训等的费用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签约费25000元。被告自2021年1月份起根据原告安排在花椒及网易LOOK两个直播平台进行女团直播直至当年4月份左右。原告工作人员此后多次催促被告进行直播,被告表示回合肥后会开始,后实际未再直播。原告通过其合作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3月26日、4月26日向被告支付直播分成合计10838.91元。
另查明,根据花椒直播平台管理规范及网易LOOK直播主播管理规范,未成年人直播属于违规行为。
再查明,原告为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艺人独家经纪合约》、转账凭证、平台直播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被告提交的花椒直播平台管理规范及网易LOOK直播主播管理规范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无法确认与本案之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是否合理。
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在签订案涉合约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已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案涉协议系以被告的演艺活动作为合作基础,被告通过自己的演艺活动也即劳动获得合作报酬,原告通过被告演艺活动产生的效益获得合作收益,该合作内容并未损害被告利益,故签订案涉合约应属与被告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演艺活动包括网络演艺、线下演艺等,且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持续至被告成年以后,双方合作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综上,被告以其签订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直播平台禁止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播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能成立,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首先,根据花椒直播平台及网易LOOK直播平台的管理规范,未成年人直播属于违规行为,故被告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直播义务,而原告作为专业的经纪公司应当对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定有更清晰了解,其安排被告直播的行为有违平台规范,故被告在原告催促直播之后表示不再直播具有合理性,不应被认定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现原告以被告直播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时长为由主张被告违约不能成立。其次,虽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包括网络演艺、线下演艺等,但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实际为被告安排了除直播以外的演艺活动,即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实际并无履行其他合作内容,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未持异议,双方均未有继续履行合同之意向,故本院认定案涉协议于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21年10月25日解除。
关于签约费、分成、违约金的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首先,签约费系双方在确定合作内容之下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的费用,与被告此后具体的履约无关,故合同解除后,该费用应由被告退还原告,被告辩称其在收到25000元后已退回原告1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协议约定分成收入由原告与平台结算后按照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预支分成,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其是根据规定分配分成,故原告主张被告预支分成并要求其退还预支的4000余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协议约定被告违约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如上分析,被告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杨雪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
二、杨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25000元;
三、驳回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杨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元,减半收取4587元,由原告浙江**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374元,被告杨雪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汤芯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359号22幢1单元6-7至6-19号(坤煌佳源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3UM0F。
法定代表人:李正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鳌,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芯楠,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辰公司)与被告汤芯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傲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鳌、被告汤芯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傲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纪公司,经营有虎牙直播APP中名为“傲辰”的公会,被告系虎牙直播平台主播。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合同另约定,发生诉讼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不低于144小时/月,且24天有效直播(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若乙方考核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直播演绎活动。2021年10月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签约费50000元原告并未直接支付被告,系通过打赏及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支付。
被告汤芯楠辩称,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仅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为被告安排相关直播事宜,双方系委托关系,被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违法要求被告出售淫秽音频,即不按约支付签约费,也不按约对被告进行包装和宣传,基于原告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被告也有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虽载明签约费50000元已付,但合同系网签,被告签订时并未注意此内容,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即便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应以损失的1.3倍予以调整。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其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请不应支持。综上,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及其附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国银行收款回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虎牙直播APP截图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为:被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被告拟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存在要求其出售淫秽音频的行为,被告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该证据显示:2021年1月13日,微信名为“hu*****”的用户向被告发送消息:“虎牙卖片我们最专业”“主播只要卖,剩下礼包,资源,发奖,我们搞定”。qq名为“想太多会累”的用户曾多次向被告发送音频(音频当庭已无法点播)。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均不足以证明系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送,且看不出涉及淫秽物品。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因微信、qq聊天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其系原告方工作人员,故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5日,原告(甲方、经纪方)与被告(乙方、艺人,艺名大珞珞)通过网络签订《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合同主要约定:1.1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经纪、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电子竞技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2.1合作期限为34个月,即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视为违约。5.1.5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的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的配套服务,但无需为乙方购买或缴纳社会或者商业保险。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甲方可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对乙方进行相应包装和推广宣传。5.1.10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往来视频直播间的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5.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约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并遵守合同关于经纪和演艺的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5.2.2乙方应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有偿、无偿的演艺活动、广告代理等一系列活动......。5.2.3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等......。5.2.5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违反法律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的表演要求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6.1乙方解除与虎牙千帆传媒合约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签约乙方共计费用80000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50000元,合作期间乙方在虎牙直播平台累计收到价值1000000元的付费打赏礼物,甲方再次支付乙方30000元。6.2.2所有乙方所得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由甲方根据合同第六条所有条目及附件一进行分配。6.4甲方每月应在直播平台方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所得酬金,因直播平台方结算延误致使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不属于甲方违约。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若前述违约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经济损失......7.1.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7.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如向乙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产生诉讼的,应向甲方支付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7.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2000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载明:直播礼物收入(包含直播礼物分成、平台守护等平台礼物有关收入),乙方占纯收入的80%,甲方占纯收入的20%;直播平台,乙方占纯收入的80%,甲方占纯收入的20%;其他经济收入(游戏节目录制、活动通告、电商运营、视频版权运营、自媒体运营等),双方各占纯收入的50%;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44小时且24天有效直播(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若乙方考核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双方约定或本附件产生的一切收益,均以相应平台或第三方的结算数据为准。
被告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9月12日后未再直播,直播粉丝数量为3331。被告直播期间个人收益情况为:2021年7月5420元、2021年8月3900元、2021年9月2140元。该收益情况虽系被告自行陈述,但原告并未予以否认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该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21年8月19日,原告与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并约定律师费为20000元。2021年9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重庆弘双律师事务转账20000元。2021年9月7日,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全约主播经纪合同》,被告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已于2021年9月12日终止履行合同,此后,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以解除。因双方此前并未提及解除合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合同应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12月15日)起解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支付签约费50000元,其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中虽载明签约费50000元已付,但在合同系网络签订,且内容较多的情况下,被告未仔细阅读具体内容而签订亦不违背常理。原告称系通过打赏及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费用,但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被告称50000元并未实际支付的可能性更大,本院予以采信。在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即便终止履行合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包装、宣传义务,其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问题。按照合同5.1.6条、5.1.7条约定,原告应全方位的完成被告的经纪业务,并为被告提供相应约定的配套服务;原告可依据被告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可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对被告进行相应包装和推广宣传。而从网络主播行业的特点来看,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式各样的主播在各大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呈现,主播行业呈现出热闹非凡的景象。原告作为专业主播公司,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主播的培育和打造,以呈现出主播行业百花齐放的态势,而非良莠不齐的局面。如果主播公司与主播签约后,不履行其相应的培育和打造义务,即任由其自身自灭的发展,将不利于主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主播公司对签约主播的培育和打造应系其主要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原告除为被告提供直播号外,并无证据显示其对被告有包装、推广宣传的培养和打造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应因终止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获取利益应建立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基础之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占被告直播收益的20%。如前所述,原告除为被告提供直播号外,并无证据显示其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其仅仅提供直播账户就获取被告直播利润的20%,权利义务存在失衡。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下,被告选择终止直播以维护自身权益并无不当,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从双方的合同目的来看,应系达到共赢的合同效果。而从被告的粉丝数量(3331),以及其直播期间收益(2021年7月5420元、2021年8月3900元、2021年9月2140元)来看,在原告不履行其包装、宣传义务的情况下,单凭被告粉丝数量以获取打赏的方式来收取利益,可能达不到双方预期合同目的。在双方预期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一方终止履行合同实际是打破合同履行僵局。若因此而要求打破合同僵局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失公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且主播行业也应当允许关注度相对不高的主播自行退出,以维持网络直播行业热度的持续上升,促进其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以上综合来看,被告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但其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方支付的律师费理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芯楠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于2021年12月1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游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9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研发大厦裙楼6-7层。
法定代表人:雷小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女,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刘敏及被告游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损失6,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甲方系乙方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表演;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被告自知个人IP商业价值水涨船高、单飞心切,不顾原告苦心培育,在双方合作期间便自行在YY直播平台开设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进行站外直播,并对直播进行了大量宣传,在开播后2分钟就获得了平台的小时榜第一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导致了原告的平台流量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与原告协商继续履约事宜,但未能得到被告回应。在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在外站进行直播,经原告书面警告,拒不整改,已违反《直播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违约情节恶劣。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按照《直播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21,008.35元(2019年10月-2021年5月期间);2、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为16,000元;3、被告承担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按约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即违约金应以500万元为准。综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应为21,008.35元+16,000元+5,000,000元=5,037,008.35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此前的合作情谊,原告在本案中暂主张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及其母公司运营的陌陌直播平台是行业内领先的优质直播平台,仅2020年陌陌直播服务年度营收高达96.38亿元。一直以来,陌陌直播平台持续为有才艺、有梦想的年轻人争取更大的舞台、更多的关注度。而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先垫资孵化培育后利益共享的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冲击,卸磨杀驴,不顾诚信。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流量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借助专业孵化产生的IP影响力,直接意味着变现能力、商业价值,放任主播的违约跳槽行为,长远将损害网红产业的正常发展,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署的《直播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上所述。
被告游牧答辩兼反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反诉人游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反诉人游牧与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反诉人作为被反诉人直播平台的王牌主播与被反诉人进行独家合作,被反诉人利用其平台资源为反诉人进行宣传推广,双方通过上述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反诉人的直播人气因此与日俱减,平台粉丝也逐渐减少,直播收入亦大幅下降。基于此,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反映并要求被反诉人依约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上述不利局面,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理睬。因双方协商未果,自2020年9月起,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提供的直播平台即陌陌直播平台的收入锐减,其直播时间也因此大幅缩短。因反诉人在该平台收入大幅下降,为追求更高的收益以减少自身的生活压力,反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寻求其他途径。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所签案涉协议应予以解除,理由如下:1、反诉人离开陌陌直播平台已近一年,账号的关注程度大幅下降,粉丝人数锐减,直播收益几乎为零,若按照被反诉人的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2、双方协商无果,甚至对簿公堂,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丧失,双方所签协议所依赖的人合性基础已荡然无存,继续履行合同实无必要;3、因被反诉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反诉人收入大幅降低,入不敷出,极大降低了反诉人的生活水平,反诉人为追求更高的收益选择放弃低收入的直播平台转到其他高收入的工作平台系人之常情,其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考量具有效率层面的正当性,从鼓励效率、竞争的角度而言,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逻辑,应予理解。此外,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也必然导致无法实现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综上,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对双方均有益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被反诉人在反诉人粉丝减少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未能给反诉人带来王牌主播所享有的特权,对反诉人收入降低的被动局面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辩称,不同意游牧的所有反诉请求,游牧请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及要求合尔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合尔公司已履行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合尔公司根据游牧的直播效果给予推广资源。但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王牌任务时长极少达到过(20天有效直播2小时及以上)。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直播时间较短,直播效益自然不可能好。网络主播一旦减少直播时间和次数,粉丝数和用户的关注度会相应减少。据了解,游牧除直播外,还在其他正职工作(北京歌剧舞剧院独唱演员),游牧也不一定将所有心思都放在直播上,因此,假设游牧认为需要更多推荐资源,可以通过站内客服或发函提出,但目前游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而直接违约在陌陌的竞争平台开播。在陌陌平台收入低,不是游牧选择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合法合理理由,游牧违约跳槽、YY平台不正当竞争,被游牧说成是“鼓励效率、竞争角度”,颠倒是非,毫无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20日,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甲方,被告(反诉原告)游牧(M0M0ID:440443490,艺名:游雲月大牧牧)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具体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其在互联网上有专属的演艺分享平台—M0**直播,并致力于构建全新的娱乐文化产业链;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乙方使用且仅能使用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信息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关账号;2、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及直播平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形式的平台要求、规则、规范等)等进行直播,并保证其直播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二、合作期限:本合约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2年,以此类推。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直播平台要求及本合约约定的直播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播放,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平台要求等予以处罚及/或扣减相应直播收益。如乙方直播内容涉嫌违法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约;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承担责任。双方确认甲方的上述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因此而减免或转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5、甲方有权将其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及/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和承担;6、乙方按照本合约要求完整履行全部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直播收益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为准。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有权使用且仅能使用本合约约定MOMOID进行直播演艺。乙方不得以任意方式使用其他及/或第三方MOMOID进行直播演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基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收益……5、乙方应遵守甲方发布的管理规则或相关活动规则,上述平台规则以甲方平台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并向乙方公布最新版本为准……8、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合作期间形成的直播内容……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直播收益:即基于本合约乙方通过直播平台在演出期间所获得的用户给予的虚拟礼物,并按照结算规则应支付给乙方的应得收益。具体结算规则以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的为准……4、如乙方接受第三方安排在甲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管理的,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合约项下获得的直播收益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意理由向甲方请求支付本合约项下款项。第三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再依照与乙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任意条款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自主判断和选择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时或永久关闭乙方直播通道、扣除或暂缓结算其直播收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2、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约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该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名。
2019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加入“星耀娱乐”公会(又称“红绣坊”)。上述合同签订后,初期双方按合约予以履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以“游雲月大牧牧”昵称在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互联网上专属的—M0M0演艺分享直播平台上以ID:440443490的账号进行演艺直播,并由此获得直播收益分成:2019年10月为5,095.72元;2019年11月为3,453.18元;2019年12月为2,333.98元;2020年1月为2,913.93元;2020年2月为40.79元;2020年3月为1,642.35元;2020年4月为69.23元;2020年5月为7.08元;2020年6月为2,293.83元;2020年7月为1,344.51元;2020年8月为1,359.47元;2020年9月为95.42元;2020年10月为203.77元;2020年11月为88.85元;2020年12月为66元;2021年1月为0.16元;2021年5月为0.08元;总计21,008.35元。
还查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自2021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使用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持续进行站外直播,截至2021年9月18日,其在该YY平台的账户已累计117793粉丝。
2021年6月4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发出《警告函》,内容为:“致:游牧(陌陌ID:440443490):你于2019年10月20日与我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下称‘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该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内,我公司为你直播或同类型业务的独家合作伙伴,你不得在陌陌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现经我公司查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你擅自到YY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昵称: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并大范围地公开宣传首播事宜。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契约原则,亦严重扰乱直播行业秩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公司郑重函告如下:一、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我公司有权向你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二、请于收到本函3日内停止站外直播及一切与站外直播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并与我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及继续履约事宜。如你未在前述时间停止违约行为,我司有权永久冻结/封禁你的陌陌账户,且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该《警告函》已邮寄送达至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但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对此未予回应,故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上所请。
另查明,1、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本案诉讼有支出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以及公证费用3,400元;2、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公开跳槽到YY直播平台,并在微信公众号推文标题为“豪横!百度喜迎陌陌一姐YY首秀,三大平台置顶,包场直播圈所有贴吧!成年豪刷大牧牧签约红袖坊!”“挖来陌陌主播,还要陌陌吧置顶推荐,YY太欺负人了”。
上述事实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结算明细》、《警告函》、物流签收记录、YY直播视频、(2021)沪浦经字第1825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078号公证书、公证视频部分内容截图、(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01号公证书、YY直播公众号推文及视频、《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回单、公证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根据《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但在上述合约履行期限内,被告游牧在未取得原告合尔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建立账号,用昵称为“大牧牧”账号持续进行站外直播,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游牧的该行为已违反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的约定,属于明显违约,被告游牧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对原告合尔公司诉讼提出,要求被告游牧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主张。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合尔公司因被告游牧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及声誉影响等无形损失。综上,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游牧的过错等因素,本院酌情由被告游牧支付给原告合尔公司违约金为300,000元,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并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的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要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2021年6月开始离开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站外直播活动,即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合同实际已于2021年6月以后未再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具有明显特定的人身属性,并不适宜强制履行,现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游牧主张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赔偿其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及公证费损失6,000元。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为30,000元、公证费3,400元。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及公证费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公证费损失3,4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1,5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负担3,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20

凌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凌水湾C座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巩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鹤,凌源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威,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民,凌源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与被告高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立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鹤、被告高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新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作雇佣关系,2021年7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在原告公司做主播员,协议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2021年10月26日,被告不知什么原因单方解约,未通知原告,原告得知被告不来主播后,微信通知被告停止违约,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恢复。原告根据协议第7.3条约定,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
被告高威辩称,1.被告在合同期间从未违约;2.原告在被告主播期间曾提示被告作出不雅行为,要求被告拍摄不雅视频,对被告提出过下流语言,原告违约在先,应按合同第7.3、7.3.1条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被告基于原告的上述行为,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6日提出离职,原告同意,并于2021年11月15日结清了工资,故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新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包括:合作协议、被告在其他传媒公司直播的照片、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的截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的微信截图及对应光盘一张。
被告高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截图十张及对应光盘一张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锐公司系文化传媒公司,被告高威系网络主播。2021年7月12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由甲方担任乙方的演艺经济公司,约定:1.3合同生效后,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演绎平台从事演艺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2.1合作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之全部损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7.3.1.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021年10月18日,被告高威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巩立建发送微信通知,表示其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请原告另找其他主播,原告表示同意,让被告工作到月底。2021年10月26日,巩立建询问高威是否继续工作,高威向巩立健提出离职,要求结算工资,巩立建表示同意,并回复工资将统一结算。2021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孙丽将工资转账给被告。现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明确提出离职,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就解除合作协议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到其他单位从事主播工作,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金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14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南西路4号院内商务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女,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金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6个月;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但被告于金于2022年1月开始,便不再履行该协议的约定,且其于2022年1月7日在抖音平台开始进行直播且接受他人打赏礼物而获利,此行为已表明被告于金不再履行合同并与甲方构成恶意竞争关系,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不低于30万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于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订立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网络直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主播行业企业命脉之所在,其擅自另行直播,会使公司为其推广所吸引的用户流失,这一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损失惨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于金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原被告合作有效期为36个月,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五、六项,第七条第三、四、八项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30万元;2.被告于2022年1月7日从事直播业务的视频一份,证明被告在合作期限内私自离开公司,擅自从事直播业务,违反协议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万元;3.原告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其父亲单连忠户口本一份,单连忠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被告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单连忠支付宝转账记录一宗,证明合作期限内,被告月均合作费用为13602元;4.快手平台直播政策一份,证明从快手平台能或70%的返点,原被告进行合作,约定的分成比例是被告获25%的返点,原告获45%的返点,被告违约后,原告每月的月损失为24484元,计算方式为13602元除以25%乘以45%,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离职,至合作到期有近34个月的时间,原告的损失为832456元,计算公式为24484元乘以34个月;5.培训视频一份、培训发票两份,证明合作期间,原告为被告从事直播行为进行化妆培训、包装等资金的投入,支出培训费36171元,该费用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且依据协议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6.法律顾问合同、代理费发票、代理费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保单、诉责险发票各一份,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两份,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保全险5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每月损失计算方式及支出培训费等损失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2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公司星探发掘,根据个人需要,成为乙方旗下艺人,签约后,乙方为甲方安排平台进行直播,礼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分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礼物分成;2、甲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通过双方努力共同提高收益;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前述第三方竞争平台指:与乙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公司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NOW直播、快手直播、斗鱼直播、虎牙直播、战旗TV、熊猫TV、火猫直播、六间房、QT、PPTV等及其相关联的直播网站);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约定。此协议期间内,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十万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推广宣传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包装培训,包装培训费用和场地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粉丝管理培训等)。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协议期间及协议期后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的,发生一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1、甲方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定的。2、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3、甲方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4、甲方以消极、不作为等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的,经乙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5、甲方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的,承诺一年之内不辞职。6、因乙方业务调整,不再进行直播服务业务的。7、在合作期限内一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合作。后被告自2022年1月7日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不再履行合同。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单方终止协议,另行从事与原告具有竞争性质的网络直播相关业务,违反了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0元过高,结合原、被告分成比例、合作期限、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30,000元。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系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金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由被告于金负担651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