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3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5栋80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85983Y。
法定代表人:丁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慧莹、冯程程,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竟耀,女,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诉被告洪竟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侯慧莹,被告洪竟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博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竟耀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斗鱼平台以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2.判令洪竟耀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3.判令洪竟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判令洪竟耀赔偿博冠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共计2万元;5.判令洪竟耀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洪竟耀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履行期限为被告回到网易CC直播之日起16个月。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署《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洪竟耀将博冠公司名下的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但至迟从2021年1月22日开始,洪竟耀即擅自前往第三方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并停止其在CC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2021年9月20日,博冠公司向洪竟耀发送《关于<主播合作协议>自动续约的通知》,合作协议期限已自动续约至2023年11月2日。另外,博冠公司还和洪竟耀进行了多轮电话沟通和函件往来,洪竟耀已明确知晓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其拒不改正,直至起诉之日,洪竟耀仍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博冠公司为洪竟耀提供了直播平台“网易CC直播平台”,作为原告的独家签约主播,洪竟耀享受了博冠公司提供的大量资源支持和流量扶持,提高了洪竟耀的知名度,博冠公司已充分履行约定义务,洪竟耀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博冠公司平台的正常运营,给博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博冠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洪竟耀辩称:1.博冠公司所称广州市乃至整个有关司法判例,跟本案没有可比性,因为博冠公司所提到的若干份司法判例,均指向其头部主播在直播期间有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直接的收益。而本案中洪竟耀在网易CC直播平台直播期间,收益不足人民币7万元,所以二者有本质区别。2.案涉的合同明显的只约定了甲方的权利和乙方的义务,而对于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只字不提。2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对于洪竟耀而言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应当得到适用的。3.博冠公司并没有对洪竟耀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举证。博冠公司所举的多个维度的损失均是推测性的结论,不是直接的证据,不能证明这样的结论是其直接的损失。4.博冠公司所述其培养被告到拥有2.7万用户,认为这是平台的原因,但实际上洪竟耀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用户规模,不单单是平台的原因,也有洪竟耀本身所具备的个人魅力的因素在里边。例如,就以博冠公司的代理人为例,让博冠公司的代理人在网易CC平台上去直播,他能播到2.7万用户这样的一个结果吗,这恐怕是有待商榷的。5.博冠公司将洪竟耀在斗鱼直播上有关收益,作为其预期利益来进行计算。首先,关于被告在斗鱼平台具体的直播情况,博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洪竟耀的实际收入,博冠公司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其所主张的洪竟耀在斗鱼平台期间所谓的收入,均为推测性的一个言论,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同时在本案证据当中,博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洪竟耀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使用的ID号,以及昵称与在网易CC直播平台是完全不一样的。博冠公司认为是洪竟耀在网易CC平台直播期间所积累的这个客户,然后使斗鱼平台获得了直接利益,这样也是一个推测性的结论,也没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综上,博冠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当中是博冠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在先,洪竟耀离开该平台实属无奈之举,不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博冠公司作为甲方与洪竟耀作为乙方签署《主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称网易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平台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2.1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品牌,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肖像自行在其他视频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2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制作的独家平台,并仅在CC直播平台发布视频,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制作、录制、发布讲解、解说活动。3.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合作期满,网易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且如到期后,双方在15天内未能签订续约合同,则网易公司有权主张本合同已视为自动续期。如网易公司主张为自动续约则续约时长同本合同有效期时长,后续续约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处理按照本条款执行,乙方表示无异议。3.3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中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7.1如乙方违反2.1、2.2、2.3、4.4(5)的约定,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已获得了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200万元整。7.2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擅自解约的或实际不再履约的,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向网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当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且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的违约行为将视为无效。7.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本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网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1)中断视频直播;(2)责令限期改正;(3)限制/冻结乙方在CC直播平台的权限;(4)限制/冻结乙方的账号;(5)通知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中止、终止与乙方合作收益的结算与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上述7.2条、7.3条均用加粗字体予以标注。
2021年9月期间,博冠公司向洪竟耀作出《关于<主播合作协议>自动续约的通知》,载明:博冠公司向洪竟耀主张合作协议将在到期后自动续约,续约时间同原协议有效期时长,续约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请洪竟耀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博冠公司完成相关续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续约合同等。如签署书面续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续约合同条款执行。如洪竟耀未完成书面续约合同的签署,则视为洪竟耀默认原协议自动延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协议的条款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均含当日)。博冠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9月20日向洪竟耀邮寄该通知并向本院提交邮单号为1109306479163的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载明邮件已于2021年9月22日被签收。
2021年9月24日,博冠公司向洪竟耀邮寄发出《关于阁下违反独家合作协议的警告函》,要求洪竟耀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停止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行为,否则向博冠公司赔偿不低于200万元的违约金。2021年9月28日,洪竟耀对该警告函回函称:博冠公司以上观点及要求洪竟耀停止直播活动等,均应具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任何缺乏合同依据的观点及主张均无法成立,洪竟耀未曾收悉任何博冠公司发送的合同文本包括博冠公司主张的《主播合作协议》,也无印象与博冠公司以网签等其他形式订立过相关协议。……
2021年10月18日,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粤广中南第14907号公证书、(2021)粤广中南第14908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9月17日博冠公司的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斗鱼直播APP,显示出洪竟耀在斗鱼开设直播账号并发表动态、进行直播。博冠公司代理人打开头榜网站并登陆,可以查阅洪竟耀在斗鱼直播的收益礼物、人气流量等各项数据。2022年3月2日,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出具(2022)粤广中南第2222号公证书,载明:2022年2月24日博冠公司的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斗鱼直播APP,显示出洪竟耀在斗鱼开设直播账号并发表动态、进行直播,博冠公司代理人还打开微信小程序“搜库数据”搜索有关洪竟耀在斗鱼直播数据。另查明,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分别为该三次公证开具价值2400元、1600元、1800元的发票。
2022年1月19日,案外人芜湖星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意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星意公司是星浪公会(房间ID为8808)的运营单位,洪竟耀是星浪公会签约主播,签约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CCID为352923205。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洪竟耀在网易CC平台进行直播,网易就其直播需支付星意公司服务费用共150955.5元,上述费用已经全部付清,特此说明。
博冠公司提交的《原告支付给星浪传媒公会的款项汇总表》显示,2019年11月直播有效天26,应付款项77817.4元;2019年12月直播有效天28,应付款项63871.11元;2020年1月直播有效天,应付款项5635.63元;2020年2月直播有效天0,应付款项2.65元;2020年3月直播有效天11,应付款项3498.21元;2020年4月、2020年5月直播有效天均为0,应付款项均为2.6元;2020年6月直播有效天3,应付款项125.295元。以上合计150955.5元。
博冠公司主张其基于洪竟耀的评级为A4级,博冠公司为洪竟耀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因洪竟耀违约给博冠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共计在3821万元至8762万元之间,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一、实际损失。(一)主播广告资源投入(部分)35123660元。CC共为被告投入了超过30种、时长超3万小时的广告位资源,根据每个广告资源位的位置和层级,结合CC平台对应广告资源位对外公布价值,计算出博冠公司为宣传洪竟耀投入的部分资源位,根据的每个广告资源位的位置和层级,结合CC平台对应广告资源位对外公示价值,计算出博冠公司为洪竟耀投入的部分资源位成本。(二)主播运维成本116521.5元。洪竟耀在CC期间总月活用户数67749*CC平台平均用户成本1.7199元。(三)重新寻找并培养相同价值流量主播的成本及损失的流水收益1452800元。洪竟耀在CC直播期间,博冠公司已将其培养至最高月活2.7万,平均月流水收入9.08元的水平,因洪竟耀违约博冠公司重新寻找同等流水价值的主播并维持其剩余16个月的直播,不仅需向新主播另外支付合作费每月4.54万元,亦损失了流水分成收益约4.54万元/月,因此额外支付的成本和损失的预期收入总计达9.08万元*16=145.28万元。二、预期收益损失。(一)预期用户价值商业损失。单用户价值角度为3265691元至50926510元之间,洪竟耀在CC直播间的月活22837,乘以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143元至2230元。单用户收入角度为1522467元至4597849元之间,用其他平台单用户年度收入50元至151元,除以12个月,乘以洪竟耀在CC直播期间的月活22837,乘以洪竟耀违约期间16个月。(二)洪竟耀违约获益43840000元,根据洪竟耀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在斗鱼的收益547.51万元,考虑到斗鱼与主播分成比例是五五开,计算预估其违约给博冠公司带来的预期收益损失为547.51*0.5*违约期限16个月。
为证明上述损失数额及计算依据,博冠公司提供了其统计制作或者其主张由其截取、提取直播平台后台数据的《洪竟耀评级截图、封面配置截图及网易CC娱乐主播推荐与评级说明》、《原告提供的资源位曝光时间原始数据及时间戳》、《原告与其他主播签的协议》、《中国银联股份公司与网易的联合营销协议》、《虎牙、yy刊例价时间戳文件》、《原告为被告提供的部分资源位成本计算表》、《洪竟耀在网易CC期间的月活数据》、《网易CC专项审计报告》、《洪竟耀在网易CC期间的月流水数据》、《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和单用户收入统计表》、《相关行业报告新时间戳》、《新闻<斗鱼管理层:目前平台与主播分成比例是五五分>时间戳》作为证据。
庭审中,洪竟耀辩称博冠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第224页是博冠公司对洪竟耀所提供的广告资源时长的一份统计资料,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博冠公司对洪竟耀投入的广告资源的时长,由之前的一百两百突然就降低到了七十几六十几,最低的降为35.67。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博冠公司对于洪竟耀广告时长的投入有多项均是一个零的记载,以致往后到225页,广告时长出现大规模的是零的记载,到226页全部是从零的记载,而这些反映的均是2020年1月份、2月份、3月份这样的一个广告投放的一个情况,这说明博冠公司从2020年的1月份开始,对洪竟耀的广告扶持力度发生了一个质的改变。博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第166页,也即博冠公司向新浪工会转款的一个汇总中,在2019年的11月份,洪竟耀直播了132个小时,博冠公司向新浪工会转款7万余元,2019年12月份,洪竟耀直播133个小时,博冠公司向新浪工会转款6万元,而到1月份,洪竟耀直播了110个小时,博冠公司仅向新浪工会转款5635.63元,该两份证据可以充分反映出是博冠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在没有告知洪竟耀的情况下,突然降低了对于洪竟耀的广告流量扶持,导致洪竟耀的收入突然发生了这样的一个减损,所以是博冠公司违约在先。而到2020年2月份开始,洪竟耀才没有直播的一个时长,所以博冠公司是构成违约的。
博冠公司主张其补充证据第224页可以看得出来,2020年1月1日投放广告时间是109小时,1月2日117小时,1月3日177小时,之后还有200多个小时的时间。2020年的1月份,博冠公司都一直在持续的给洪竟耀进行大规模的广告资源投入。洪竟耀提出2020年1月博冠公司向洪竟耀的应付款项突然大规模的减少,构成了违约,这点也可见博冠公司补充证据第168页,是洪竟耀在CC直播期间的流水记录,2020年1月份洪竟耀的流水是9215元,正因为洪竟耀的流水比较低,所以在这一个月博冠公司向其应付的款项才会相应的降低。至于刚才洪竟耀提到的2020年4月份、5月份,首先,博冠公司没有对其进行投入,这不是事实,博冠公司对其进行了资源投入。其次,在2020年4月份、5月份,洪竟耀完全没有再进行任何直播,但博冠公司在此基础上,仍然在对洪竟耀进行相应的资源投入。
庭审中,洪竟耀主张《主播合作协议》违约金部分是个典型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内容排除了原告的主要义务,限制了被告的主要义务,显示公平,故在本案中不应当被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且系由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如无特殊规定,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洪竟耀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的合同具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在订立《直播合作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事先审查,且该《直播合作协议》的签署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形,洪竟耀主张其对《直播合作协议》并未翻阅就直接签署的主张并不非《直播合作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主播合作协议》为博冠公司与洪竟耀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洪竟耀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得到博冠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停止在CC直播平台直播,转到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洪竟耀构成根本性违约。博冠公司诉请洪竟耀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但鉴于本案中洪竟耀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主播合作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行履行,守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只能要求违约方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博冠公司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由于洪竟耀无法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现博冠公司要求洪竟耀立即停止在第三人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的主张以及要求洪竟耀继续履行16个月的直播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约定的违约金200万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显示公平,不应适用的问题。首先,《主播合作协议》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字体用加粗字体予以标注,已起到提示义务,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本案中,洪竟耀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并在订立《直播合作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事先审查,而且该《直播合作协议》的签署并不存在情况紧急、非常迫切的情形。故《直播合作协议》中关于200万元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存在显示公平,洪竟耀的辩解并不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播除了靠自己的实力外也必须依托直播平台,其用户数也会随着其知名度而增加。而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也须靠主播为其带来利益,因此,为防止主播走红后随即跳槽的情形出现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无可厚非。再者,洪竟耀作为博冠公司众多主播的一员,不论其业绩表现如何,均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对于博冠公司而言,主播擅自跳槽会造成其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损失,甚至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洪竟耀如何选择其发展途径均不能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综上所述,博冠公司诉请洪竟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公证费用,博冠公司在本案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公证费用已实际发生及发生的必要性。其次,本案判令洪竟耀向博冠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已起到了弥补博冠公司相关损失的作用。博冠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该违约金不能弥补其包括上述公证费在内的损失。因此本院对博冠公司公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竟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二、驳回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洪竟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