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华南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LKHXB。
法定代表人:雷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娜,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莉,女,汉族,1989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媛,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纯,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易达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易达公司无需向杨莉支付任何费用;2.改判杨莉应向易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杨莉承担。
杨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易达公司应向杨莉支付合同保底费用,杨莉无需承担案涉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杨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易达公司立即向杨莉支付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保底劳务报酬309600元;2.解除杨莉与易达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3.易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易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杨莉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杨莉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解除杨莉与易达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2.易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莉合同保底费用200000元;3.驳回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易达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正确;杨莉就合同解除一事是否应当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正确;杨莉就合同解除一事是否应当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均确认合同解除原因系因挂榜费由谁支付未达成一致。一审判决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成为被告签约艺人,被告为原告的全球独家经纪,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线上、线下演艺工作和事务皆由被告独家拥有开发权、代理权、推广权等,被告负责原告的包装、培训、演艺安排及代理签约等各项经纪事项”,从上述约定内容可以认定杨莉系易达公司的签约艺人,由于杨莉主要从事线上业务,也就是俗称的网络主播,而网络业务较为关键的系个人关注度,实践中挂榜费是维系杨莉获得关注的手段之一。易达公司作为经纪人为杨莉进行推广,鉴于上文陈述的挂榜费在网络直播中的重要程度,挂榜费应当属于运营的范畴,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均未明确挂榜费的负担,由此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一审判决认定“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原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挂榜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提及解约问题,被告员工孙媛媛在对话中也表示同意解约,并要求原告提交解约申请书,从双方协商过程来看,解约应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本案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艺人经纪合同》,不能认定为原告单方解除。”,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结合了合同履行内容的特殊性、履行过程中双方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合同解除方式的合法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在此补充一点,根据审理查明挂榜费应当属于运营费用,协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挂榜费的负担,但是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已经约定的权利义务,鉴于杨莉与易达公司签署的系独家经纪,如果杨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挂榜费应当由易达公司承担。现杨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并未损害到易达公司的利益,杨莉无须就合同解除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就第二个焦点问题,易达公司称杨莉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关注其他主播、拒绝拍摄视频向观众固定直播时间、在其他平台售卖海鲜礼包、抗拒直播带货等行为,易达公司的上述主张或没有合同依据,或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杨莉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莹与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23

乐亭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莹,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觅园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娱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莹、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微信上招募网络主播。原告通过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招募信息联系上被告。招募信息上承诺所招聘的主播月保底工资最低7000元。在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视频虚拟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的使用工号、YY直播频道号。并约定了直播中礼物的分配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时被告称再签订一份支付保底工资的协议。但是被告推脱一直没有签订,在直播期间,其他主播多次称被告恶意拖欠保底工资,一月工作期满,约定的保底工资3500元未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经常改变之前约定的保底工资考核制度,并与官方规定不符。变相克扣保底工资且不按约定支付保底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自己的保底工资。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该保底工资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5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作所有投资均系被告出资,且被告一直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捏造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工资纠纷,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损失的不仅包括人力而且包括财力损失。原告通过被告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招募网络视频主播,联系被告表达自己想要做的想法,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资、出培训、出设备、出场地,原告同意做主播。双方达成合作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一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直播房间使用协议。原告看朋友圈所写内容需要结合实际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双方自2020年6月26日开始合作,7月1日开始直播,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合作内容1.4所约定的内容,乙方直播时间段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履行,而是每天以困了、有事、偷偷跑来把电脑打开、开着电脑人就跑了、等各种理由推脱,每天直播时长都不足五个小时。7月1日到7月31日原告总计开播时长76小时,每日3小时都不够,原告并未诚实守信的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认为双方的合作,原告在付出,被告同样也在付出,而且被告的付出在整个合作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一直没有因为所有投资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还变本加厉给自己编造每月3500块的工资的理由,一直在去公司闹,打骚扰电话,又以拉横幅不给就去法院告等之类的话语相威胁,去公司恶意围堵被告方式相威胁。综上所述:被告属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全程在投资,原告视双方所签订之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之约定为儿戏,恶意违反约定,并且捏造被告欠工资之事由恶意制造事端,原告属于极不诚信之行为,请法官予以明查,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当庭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王莹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同意将频道26698的相关资源提供给乙方,优先帮助乙方在乙方与甲方签约的直播YY号所对应的直播间频道(1453083930)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以及帮助乙方解决直播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将个人精力每天6小时每月不低于150小时投入到乙方与甲方签约的YY号所对应的YY直播间,逐步提升自己的演绎水平,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乙方承诺甲方每天直播时间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二、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乙方取得在甲方频道签约YY号直播收益的60%作为报酬。三、甲方需在每月20号以前提供足额的收益分配给乙方,如有意外拖延需向乙方声明,拖延最长实现不允许超过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劳动待遇,也不负责任何保险,基金等之类费用。四、为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直播房间,直播配置电脑,直播麦克风,直播摄像头,直播包装,直播培训,直播间布置,化妆培训,礼仪培训,普通话培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直播房间使用协议。2020年7月,双方合作一个月后,因是否支付原告保底工资发生争议,并于2020年8月发生争吵并报警。2020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开庭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后,因原告主张保底工资问题而发生纠纷事实清楚。因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导致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王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不仅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底工资,且保底工资违反合作协议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系合作协议,原告依据劳动法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王莹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王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嘉伟与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23

乐亭县人民法院

原告:呼嘉伟,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觅园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嘉伟、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呼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微信上招募网络主播,原告通过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招募信息联系上被告,招募信息上承诺所招聘的主播月保底工资最低7000元,在2020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视频虚拟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的使用工号、YY直播频道号。并约定了直播中礼物的分配方式,签订合作协议时被告称再签订一份支付保底工资的协议,但是被告推脱一直没有签订,在直播期间,其他主播多次称被告恶意拖欠保底工资,一月工作期满,约定的保底工资3000元未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经常改变之前约定的保底工资考核制度并与官方规定不符,变相克扣保底工资且不按约定支付保底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自己的保底工资,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该保底工资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材料费300元,承担经济赔偿35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网络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作所有投资均系被告出资,且被告一直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捏造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工资纠纷,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损失的不仅包括人力而且包括财力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招募网络视频主播,联系被告表达自己想要做的想法,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资、出培训、出设备、出场地,原告同意做主播。双方达成合作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一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直播房间使用协议。原告看朋友圈所写内容需要结合实际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双方自2020年6月26日开始合作,7月1日开始直播,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合作内容1.4所约定的内容乙方直播时间段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履行,而是每天以困了、有事、偷偷跑来把电脑打开、开着电脑人就跑了、等各种理由推脱,每天直播时长都不足五个小时。7月1日到7月31日原告总计开播时长87小时每日3小时,原告并未诚实守信的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认为双方的合作原告在付出被告同样也在付出,而且被告的付出在整个合作中起着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一直没有因为所有投资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还变本加厉给自己编造每月3000块的工资的理由一直在以去公司闹,打骚扰电话,又以拉横幅不给就去法院告,立案撤诉再立案等之类的话语行为,去公司恶意围堵被告方式相威胁。综上所述:被告属于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全程在投资,原告视双方所签订之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之约定为儿戏,恶意违反约定,并且捏造被告欠工资之事由恶意制造事端,原告属于极不诚信之行为,请法官予以明查,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呼嘉伟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同意将频道26698的相关资源提供给乙方,优先帮助乙方在乙方与甲方签约的直播YY号所对应的直播间频道(1463740059)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以及帮助乙方解决直播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将个人精力每天6小时每月不低于150小时投入到乙方与甲方签约的YY号所对应的YY直播间,逐步提升自己的演绎水平,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乙方承诺甲方每天直播时间为晚上22点至3点,每月共计26天,每天5小时。二、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乙方取得在甲方频道签约YY号直播收益的60%作为报酬。三、甲方需在每月20号以前提供足额的收益分配给乙方,如有意外拖延需向乙方声明,拖延最长实现不允许超过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劳动待遇,也不负责一放任何保险,基金等之类费用。四、为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直播房间,直播配置电脑,直播麦克风,直播摄像头,直播包装,直播培训,直播间布置,化妆培训,礼仪培训,普通话培训……。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直播房间使用协议。2020年7月,双方合作一个月后,因是否支付原告保底工资发生争议,并于2020年8月发生争吵并报警。2020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开庭时,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后,因原告主张保底工资问题而发生纠纷事实清楚。因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导致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呼嘉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不仅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底工资且保底工资违反合作协议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其要求被告支付保底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300元,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系合作协议,原告依据劳动法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金3500元,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呼嘉伟与被告唐山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网络视频主播合作协议》。
二、驳回呼嘉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嘉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秦君瑞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24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南小区1号楼1-2层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赵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君瑞,男,200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风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秦君瑞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治钧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被告秦君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约期内,被告不得与除原告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绎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被告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秀场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全权代理,并进行安排和培训等事宜。被告去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即视为对原告平台商业计划和工作流程的泄露,属于违约。协议还约定违约赔偿金不得低于100,000.00元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后在合约期内,被告到其他传媒公司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拒绝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纪人代理协议;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三、被告给付培训费8,0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秦君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1、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履行的不是演出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劳动合同,工资中包括很多扣款;2、2020年8月1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3、协议为本人签字,但协议内容没有认真看过,且原告并没有对其进行过培训,不同意给付培训费8,0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秦君瑞(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协议第四项第19条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协议第六项第5条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约期内,自终止合约起,甲方为乙方指定的培训包装、直播指导及过程、宣传培训费8,000.00元。如离职,主播应返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培训费。协议第七项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赔偿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难以计算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2020年7月末,被告秦君瑞离开原告公司至其他公司,并在同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8月1日,被告秦君瑞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秦君瑞自与原告签订协议后,扣除各项分成及扣款共计收到6,414.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录像光盘,被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据该约定,被告秦君瑞单方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秦君瑞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至其他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秦君瑞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要求解除《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被告秦君瑞虽辩称,其在协议签订前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对违约金及违约赔偿不知晓,但这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又因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量化,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应综合协议履行期间、直播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秦君瑞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本案中,秦君瑞在原告公司直播2个月期间,共计收到6,414.00元工资,尚有22个月的直播义务,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秦君瑞承担违约金3万元。关于培训费,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为被告进行专业培训并花费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君瑞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
二、被告秦君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由被告秦君瑞负担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邱俊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11

广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
法定代表人:丁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开桃、欧美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俊见,男,1996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与被告邱俊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荔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开桃、欧美霞,被告邱俊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阳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荔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俊见向荔支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邱俊见向荔支公司赔偿损失3536677.16元;3.邱俊见向荔支公司支付公证费404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邱俊见承担。事实与理由:荔支公司运营的荔枝直播平台是业界领先的基于声音的自媒体平台,致力于打造全球化的声音平台,帮助人们展现自己的声音才华,为广大互联网用户、主播提供节目录制、上传、发布等优质服务。同时在声音内容领域,发展优质主播和优质节目。荔支公司被国外新兴商业杂志《快公司》中文版誉为“十家影响我们生活的中国企业”,获得过2016全球移动互联网卓越成就奖,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Ian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2020年1月,荔支公司正式登陆纳斯达克交易所,交易代码为LIZI.US,成为中国在线音频第一股。2017年7月17日,荔支公司与邱俊见签订了《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由荔支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和管理,提供完善的语音在线直播软件和平台技术服务,邱俊见作为荔支公司的独家签约主播,依照平台规则、时间在荔枝平台进行独家直播演艺,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其中,《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第4.5条约定,在合同期限内,邱俊见作为荔支公司的独家签约直播主播,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如邱俊见违反独家直播条款,经荔支公司书面警告后仍未纠正的,荔支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邱俊见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荔支公司依约履行了平台运营和管理义务,并对邱俊见进行了宣传和推广;邱俊见利用荔支公司平台成为了语音直播领域具有相当名气的主播,收获了高额收益、知名度。但是在本应双方共享发展成果的时候,邱俊见却终止了在荔支公司平台的直播,并跳槽到与荔支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网易云音乐旗下LOOK平台进行直播演艺。荔支公司的付出与投入都成了为他人所作的嫁衣,还导致了荔支公司平台用户流量的流失,更增加了竞争对手的竞争力。邱俊见在荔支公司连续两次发送《警告函》警告后仍未停止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且情节恶劣,根据《荔枝直播签约服务协议》第4.5条的约定,荔支公司有权要求邱俊见违约金5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邱俊见作为荔支公司平台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播,本身带有稳定的用户和流量,邱俊见的违约给荔支公司造成直接收入损失3536677.16元,该损失应由邱俊见予以赔偿,另外荔支公司为培养邱俊见成为相当知名度主播投入的运营成本、推广成本等损失,加上荔支公司为维权产生公证费用、财产保全等费用也应由邱俊见承担。
被告邱俊见辩称:一、不认可荔支公司诉讼请求。荔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选择性诉讼请求,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荔支公司不能既主张违约金,同时又主张损失赔偿。第三项系荔支公司故意扩大损失,就本诉而言,荔支公司无需多次公证取证。二、邱俊见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邱俊见与荔支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违约金不符合法定条件,当属无效条款。同时,即使认定为合作关系,邱俊见自觉回到荔支公司,属于合同约定的纠正行为。邱俊见如果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终止合同关系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仅有五十万元,而且,结合双方计时方式和多劳多得的酬劳分配方式,五十万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计算依据不足。三、荔支公司陈述事实错误。事实表明:1.邱俊见未接收到荔支公司的两次书面警告函,且邱俊见于2020年3月8日前已经停止在第三方LOOK平台的直播行为,并回到荔支平台进行直播;2.邱俊见并不是相当知名的主播,“相当知名”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荔支公司并未对邱俊见进行培养,比如培训;4.荔支公司的损失依据并不是依据邱俊见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所得。综上,邱俊见认为,荔支公司与邱俊见之间存在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为合作关系,邱俊见即使被认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邱俊见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与荔支公司终止合同并支付50万违约金。恳请依法认定邱俊见系劳动者,这样有利于网络主播新业态的更加规范,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有序发展,否则,年轻劳动者务工不易,稍有不慎则会陷入“包身工”境地,钱没挣到,还倒赔得倾家荡产,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有违职场的公序良俗,违背劳动立法的宗旨。故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荔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荔支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网上视频服务等。网站www.lizhi.fm和“荔枝FM”客户端由荔支公司经营。
“LOOK直播”平台系“网易云音乐”旗下直播平台。
2017年5月22日,荔支公司作为甲方与燃点娱乐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合同编号:LZ-0L-20170324),约定由燃点公司引入旗下主播成为荔支公司平台上的非独家签约直播主播,并对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及结算分成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2017年10月23日,燃点公司将上述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永丰县燃点娱乐文化传媒工作室。2017年12月12日,永丰县燃点娱乐文化传媒工作室又将上述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永丰燃点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2019年4月11日,永丰燃点文化传媒中心将原合同中部分主播运营管理及业绩结算等涉及该部分主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重庆柯振信息技术中心。合同附件2“主播名单信息”中包括序号为103、ID为“2521048955956873260”、昵称为“邱艺?”的主播。
2017年7月17日,荔支公司(甲方)与邱俊见(乙方)签订《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协议首页载明,甲方信息记载了甲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乙方信息记载了乙方的姓名、主播昵称、主播播客、波段号、QQ号码(11472、微信号、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合同期限为5年,即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2.1乙方接受甲方邀请成为甲方平台上的签约直播主播。2.2甲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平台上的管理规则、各项服务条款及其他管理规则规范及更新规则的管理和约束。2.3直播时间档期要求:乙方每个自然月需在甲方平台完成有效直播场次至少12场(含12场)以上,每天直播场次不限制,但每月有效直播天数至少12天(含12天)以上,每场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1小时(含1小时),且每场直播必须由主播本人直播及与听众互动。4.3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连续2个月(含2个月)的直播场次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双方均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4.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直播主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或将乙方在甲方平台在线语音直播内容制作成音视频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播放、回放、上传等行为,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独家直播主播约定等条款,甲方给予乙方书面警告纠正行为并视情况取消给予乙方的“独家勋章”身份标识、直播智能推荐权重、“金牌身份标识”和推广资源;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乙方仍未按甲方要求纠正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9年12月24日,荔支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工具向QQ号码11472出消息,内容包括:“致邱艺主播:……您于2019年12月24日违反合约独家条款约定,擅自在第三方平台LOOK平台进行直播,根据《荔枝独家签约主播外站直播行为管理办法》及《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我司将暂扣您本月的直播收益,……请您自本通知发出的24小时内立即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行为……如24小时后我方再次发现您仍存在于第三方平台直播等违反《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的行为,我司将根据协议约定采取任何法律许可的方式追究您一切违约责任”。以上QQ号码与邱俊见签署的前述《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记载的邱俊见的QQ号码一致。邱俊见未回复该消息。诉讼中,邱俊见否认通过任何途径收到过上述警告消息。
庭审中,荔支公司、邱俊见均确认,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四个月期间,邱俊见并未在荔支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此外,邱俊见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曾在“LOOK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邱俊见又返回荔支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了多场直播,荔支公司未予制止。
荔支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荔支公司向邱俊见经纪公司的付款凭证、发票、结算确认函及收入明细表,荔支平台充值规则及邱俊见直播数据、礼物打赏页面、主播收益结算规则等证据,拟证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共27个月),邱俊见收到用户打赏的虚拟财产“荔枝”总数为17180339颗,1颗“荔枝”折合0.4元,该期间邱俊见从荔支平台经分成后获得的总收入为3791803.89元,邱俊见在履行合同29个月后出现根本违约,若合同继续履行(剩余期限31个月),荔支公司可得利益为3536677.16元,具体计算方法为:(171803390.4-3791803.89)/2731=3536677.16元。对此,邱俊见主张其收到的部分“荔枝”为公会及其本人“刷流水”而得而非真实收入,但其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荔支公司认为邱俊见与公会“刷流水”的行为不影响邱俊见因违约行为导致荔支公司的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
荔支公司提交了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荔枝主播夏阳(张夏阳)合同期内转换至LOOK等第三方平台造成荔枝经济损失价值评估报告》,报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荔枝主播夏阳(张夏阳)合同期内转换至LOOK等第三方平台造成荔枝App对主播的培养费用损失和用户流失损失”,经评估,认定荔支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641.11万元。荔支公司拟通过上述评估报告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荔支公司的损失。
另查明,荔支公司为本案纠纷支出公证费404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荔支公司与邱俊见签订的上述《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尚未解除。
诉讼中,荔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邱俊见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92民初1925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院根据荔支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根据上述线索未能查询到邱

【一审法院认为】
一、邱俊见与荔支公司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
二、邱俊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三、若构成违约,邱俊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荔支公司与邱俊见签订的《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邱俊见与荔支公司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二、邱俊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三、若构成违约,邱俊见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邱俊见与荔支公司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
从《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是对双方从事网络直播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的约定,是民商事合同性质,而劳动关系是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邱俊见认为其与荔支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邱俊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邱俊见与荔支公司签订的《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邱俊见作为荔支公司的独家签约直播主播,未经荔支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等行为,即上述协议有效期内邱俊见负有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义务。邱俊见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在荔支公司的同类竞争平台“LOOK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邱俊见应如何承担责任
上述《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约定,若邱俊见违反该协议项下独家直播主播约定等条款,荔支公司给予邱俊见书面警告纠正行为并视情况取消给予邱俊见的“独家勋章”身份标识、直播智能推荐权重、“金牌身份标识”和推广资源;若经荔支公司书面警告后,邱俊见仍未按荔支公司要求纠正行为的,荔支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邱俊见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违约金。由上述合同内容可见,荔支公司要求邱俊见赔偿50万元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邱俊见违反该协议项下独家直播主播约定等条款”且“经荔支公司书面警告后,邱俊见仍未按荔支公司要求纠正行为”。在本案情形中,虽然邱俊见违反了该协议项下独家直播主播约定构成违约,但从上述约定文义看,邱俊见赔偿50万元需满足“经荔支公司书面警告”和“邱俊见仍未按荔支公司要求纠正行为”两个条件,即要求“邱俊见在知悉书面警告内容后未纠正行为”。双方签订的《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中虽然在甲乙方信息处载明了邱俊见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其中包括邱俊见的QQ号码,但双方并未在合同条款中就“书面警告”的送达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约定。荔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QQ发送消息的方式就是合同约定的“书面警告”的送达方式,荔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合同载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将警告信息送达给邱俊见,也没有证据证明邱俊见已经知悉该警告信息内容,换言之,荔支公司未采用足以确认邱俊见收到警告信息的方式送达该信息,在邱俊见否认其收到警告信息情况下,荔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邱俊见在知悉书面警告内容后未纠正行为”。因此,荔支公司要求邱俊见赔偿50万元违约金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情形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邱俊见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条件,但邱俊见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确会给荔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邱俊见应当向荔支公司赔偿该损失。荔支公司主张参照已履行合同期间的收入水平,要求邱俊见赔偿其在剩余合同期间内的可得利益损失3536677.16元,但首先,该计算方法并未扣除荔支公司在剩余合同期间必然投入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故该计算结果仅为“收入”,而并非“利润”或“收益”;其次,邱俊见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在“LOOK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但2020年3月9日回到了荔支公司实际进行了直播,表明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可以继续履行且已经继续履行;最后,剩余合同期间较长,如若荔支公司因邱俊见违约到其他平台直播遭受损失,也完全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其他同类主播以减少邱俊见离开平台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荔枝主播夏阳(张夏阳)合同期内转换至LOOK等第三方平台造成荔枝经济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荔支公司主张的3536677.16元不能作为认定荔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本院综合考量邱俊见的违约情形、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情确定邱俊见向荔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关于荔支公司请求邱俊见向其支付公证费4040元的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并未作约定,且本院已判令邱俊见向荔支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该金额已足以弥补荔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公证费等维权费用,故对荔支公司另行主张公证费4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俊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荔支技术网络有限公司赔付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荔支技术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2146元,由原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60元,由被告邱俊见负担2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张嘉霖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2-24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南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赵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张嘉霖,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v>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风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李张嘉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环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被告李张嘉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约期内,被告不得与除原告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绎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被告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秀场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全权代理,并进行安排和培训等事宜。被告去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即视为对原告平台商业计划和工作流程的泄露,属于违约。协议还约定违约赔偿金不得低于100,000.00元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后在合约期内,被告到其他传媒公司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拒绝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纪人代理协议;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三、被告给付培训费6,0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张嘉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1、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是合作关系,但实际履行的是劳动义务,工资中包括很多扣款;2、2020年8月1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3、协议为本人签字,但协议内容没有认真看过,且原告并没有对其进行过培训,不同意给付培训费6,0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李张嘉霖(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协议第四项第19条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协议第六项第5条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约期内,自终止合约起,甲方为乙方指定的培训包装、直播指导及过程、宣传培训费6000元。如离职,主播应返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培训费。协议第七项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赔偿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难以计算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2020年7月末,被告李张嘉霖离开原告公司至其他公司,并在同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8月1日,被告李张嘉霖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李张嘉霖自与原告签订协议后,扣除各项分成及扣款共计收到报酬3,20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录像光盘,被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据该约定,被告李张嘉霖单方向原告悦风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李张嘉霖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至其他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李张嘉霖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悦风网络科技公司要求解除《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被告李张嘉霖虽辩称,其在协议签订前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对违约金及违约赔偿不知晓,但这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又因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量化,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应综合协议履行期间、直播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李张嘉霖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本案中,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李张嘉霖承担违约金3万元。关于培训费,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为被告进行专业培训并花费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张嘉霖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
二、被告李张嘉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5.00元,由被告李张嘉霖负担2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