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游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9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研发大厦裙楼6-7层。
法定代表人:雷小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女,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刘敏及被告游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损失6,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甲方系乙方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表演;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被告自知个人IP商业价值水涨船高、单飞心切,不顾原告苦心培育,在双方合作期间便自行在YY直播平台开设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进行站外直播,并对直播进行了大量宣传,在开播后2分钟就获得了平台的小时榜第一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导致了原告的平台流量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与原告协商继续履约事宜,但未能得到被告回应。在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在外站进行直播,经原告书面警告,拒不整改,已违反《直播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违约情节恶劣。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按照《直播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21,008.35元(2019年10月-2021年5月期间);2、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为16,000元;3、被告承担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按约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即违约金应以500万元为准。综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应为21,008.35元+16,000元+5,000,000元=5,037,008.35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此前的合作情谊,原告在本案中暂主张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及其母公司运营的陌陌直播平台是行业内领先的优质直播平台,仅2020年陌陌直播服务年度营收高达96.38亿元。一直以来,陌陌直播平台持续为有才艺、有梦想的年轻人争取更大的舞台、更多的关注度。而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先垫资孵化培育后利益共享的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冲击,卸磨杀驴,不顾诚信。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流量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借助专业孵化产生的IP影响力,直接意味着变现能力、商业价值,放任主播的违约跳槽行为,长远将损害网红产业的正常发展,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署的《直播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上所述。
被告游牧答辩兼反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反诉人游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反诉人游牧与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反诉人作为被反诉人直播平台的王牌主播与被反诉人进行独家合作,被反诉人利用其平台资源为反诉人进行宣传推广,双方通过上述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反诉人的直播人气因此与日俱减,平台粉丝也逐渐减少,直播收入亦大幅下降。基于此,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反映并要求被反诉人依约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上述不利局面,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理睬。因双方协商未果,自2020年9月起,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提供的直播平台即陌陌直播平台的收入锐减,其直播时间也因此大幅缩短。因反诉人在该平台收入大幅下降,为追求更高的收益以减少自身的生活压力,反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寻求其他途径。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所签案涉协议应予以解除,理由如下:1、反诉人离开陌陌直播平台已近一年,账号的关注程度大幅下降,粉丝人数锐减,直播收益几乎为零,若按照被反诉人的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2、双方协商无果,甚至对簿公堂,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丧失,双方所签协议所依赖的人合性基础已荡然无存,继续履行合同实无必要;3、因被反诉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反诉人收入大幅降低,入不敷出,极大降低了反诉人的生活水平,反诉人为追求更高的收益选择放弃低收入的直播平台转到其他高收入的工作平台系人之常情,其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考量具有效率层面的正当性,从鼓励效率、竞争的角度而言,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逻辑,应予理解。此外,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也必然导致无法实现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综上,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对双方均有益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被反诉人在反诉人粉丝减少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未能给反诉人带来王牌主播所享有的特权,对反诉人收入降低的被动局面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辩称,不同意游牧的所有反诉请求,游牧请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及要求合尔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合尔公司已履行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合尔公司根据游牧的直播效果给予推广资源。但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王牌任务时长极少达到过(20天有效直播2小时及以上)。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直播时间较短,直播效益自然不可能好。网络主播一旦减少直播时间和次数,粉丝数和用户的关注度会相应减少。据了解,游牧除直播外,还在其他正职工作(北京歌剧舞剧院独唱演员),游牧也不一定将所有心思都放在直播上,因此,假设游牧认为需要更多推荐资源,可以通过站内客服或发函提出,但目前游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而直接违约在陌陌的竞争平台开播。在陌陌平台收入低,不是游牧选择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合法合理理由,游牧违约跳槽、YY平台不正当竞争,被游牧说成是“鼓励效率、竞争角度”,颠倒是非,毫无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20日,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甲方,被告(反诉原告)游牧(M0M0ID:440443490,艺名:游雲月大牧牧)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具体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其在互联网上有专属的演艺分享平台—M0**直播,并致力于构建全新的娱乐文化产业链;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乙方使用且仅能使用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信息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关账号;2、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及直播平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形式的平台要求、规则、规范等)等进行直播,并保证其直播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二、合作期限:本合约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2年,以此类推。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直播平台要求及本合约约定的直播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播放,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平台要求等予以处罚及/或扣减相应直播收益。如乙方直播内容涉嫌违法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约;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承担责任。双方确认甲方的上述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因此而减免或转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5、甲方有权将其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及/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和承担;6、乙方按照本合约要求完整履行全部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直播收益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为准。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有权使用且仅能使用本合约约定MOMOID进行直播演艺。乙方不得以任意方式使用其他及/或第三方MOMOID进行直播演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基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收益……5、乙方应遵守甲方发布的管理规则或相关活动规则,上述平台规则以甲方平台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并向乙方公布最新版本为准……8、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合作期间形成的直播内容……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直播收益:即基于本合约乙方通过直播平台在演出期间所获得的用户给予的虚拟礼物,并按照结算规则应支付给乙方的应得收益。具体结算规则以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的为准……4、如乙方接受第三方安排在甲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管理的,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合约项下获得的直播收益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意理由向甲方请求支付本合约项下款项。第三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再依照与乙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任意条款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自主判断和选择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时或永久关闭乙方直播通道、扣除或暂缓结算其直播收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2、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约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该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名。
2019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加入“星耀娱乐”公会(又称“红绣坊”)。上述合同签订后,初期双方按合约予以履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以“游雲月大牧牧”昵称在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互联网上专属的—M0M0演艺分享直播平台上以ID:440443490的账号进行演艺直播,并由此获得直播收益分成:2019年10月为5,095.72元;2019年11月为3,453.18元;2019年12月为2,333.98元;2020年1月为2,913.93元;2020年2月为40.79元;2020年3月为1,642.35元;2020年4月为69.23元;2020年5月为7.08元;2020年6月为2,293.83元;2020年7月为1,344.51元;2020年8月为1,359.47元;2020年9月为95.42元;2020年10月为203.77元;2020年11月为88.85元;2020年12月为66元;2021年1月为0.16元;2021年5月为0.08元;总计21,008.35元。
还查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自2021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使用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持续进行站外直播,截至2021年9月18日,其在该YY平台的账户已累计117793粉丝。
2021年6月4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发出《警告函》,内容为:“致:游牧(陌陌ID:440443490):你于2019年10月20日与我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下称‘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该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内,我公司为你直播或同类型业务的独家合作伙伴,你不得在陌陌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现经我公司查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你擅自到YY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昵称: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并大范围地公开宣传首播事宜。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契约原则,亦严重扰乱直播行业秩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公司郑重函告如下:一、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我公司有权向你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二、请于收到本函3日内停止站外直播及一切与站外直播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并与我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及继续履约事宜。如你未在前述时间停止违约行为,我司有权永久冻结/封禁你的陌陌账户,且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该《警告函》已邮寄送达至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但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对此未予回应,故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上所请。
另查明,1、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本案诉讼有支出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以及公证费用3,400元;2、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公开跳槽到YY直播平台,并在微信公众号推文标题为“豪横!百度喜迎陌陌一姐YY首秀,三大平台置顶,包场直播圈所有贴吧!成年豪刷大牧牧签约红袖坊!”“挖来陌陌主播,还要陌陌吧置顶推荐,YY太欺负人了”。
上述事实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结算明细》、《警告函》、物流签收记录、YY直播视频、(2021)沪浦经字第1825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078号公证书、公证视频部分内容截图、(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01号公证书、YY直播公众号推文及视频、《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回单、公证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根据《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但在上述合约履行期限内,被告游牧在未取得原告合尔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建立账号,用昵称为“大牧牧”账号持续进行站外直播,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游牧的该行为已违反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的约定,属于明显违约,被告游牧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对原告合尔公司诉讼提出,要求被告游牧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主张。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合尔公司因被告游牧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及声誉影响等无形损失。综上,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游牧的过错等因素,本院酌情由被告游牧支付给原告合尔公司违约金为300,000元,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并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的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要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2021年6月开始离开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站外直播活动,即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合同实际已于2021年6月以后未再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具有明显特定的人身属性,并不适宜强制履行,现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游牧主张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赔偿其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及公证费损失6,000元。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为30,000元、公证费3,400元。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及公证费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公证费损失3,4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1,5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负担3,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20

凌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凌水湾C座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巩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鹤,凌源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威,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民,凌源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与被告高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立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鹤、被告高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新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作雇佣关系,2021年7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在原告公司做主播员,协议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2021年10月26日,被告不知什么原因单方解约,未通知原告,原告得知被告不来主播后,微信通知被告停止违约,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恢复。原告根据协议第7.3条约定,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
被告高威辩称,1.被告在合同期间从未违约;2.原告在被告主播期间曾提示被告作出不雅行为,要求被告拍摄不雅视频,对被告提出过下流语言,原告违约在先,应按合同第7.3、7.3.1条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被告基于原告的上述行为,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6日提出离职,原告同意,并于2021年11月15日结清了工资,故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新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包括:合作协议、被告在其他传媒公司直播的照片、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的截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的微信截图及对应光盘一张。
被告高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截图十张及对应光盘一张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锐公司系文化传媒公司,被告高威系网络主播。2021年7月12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由甲方担任乙方的演艺经济公司,约定:1.3合同生效后,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演绎平台从事演艺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2.1合作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之全部损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7.3.1.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021年10月18日,被告高威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巩立建发送微信通知,表示其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请原告另找其他主播,原告表示同意,让被告工作到月底。2021年10月26日,巩立建询问高威是否继续工作,高威向巩立健提出离职,要求结算工资,巩立建表示同意,并回复工资将统一结算。2021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孙丽将工资转账给被告。现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明确提出离职,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就解除合作协议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到其他单位从事主播工作,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凌源市新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金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14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南西路4号院内商务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女,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金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6个月;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但被告于金于2022年1月开始,便不再履行该协议的约定,且其于2022年1月7日在抖音平台开始进行直播且接受他人打赏礼物而获利,此行为已表明被告于金不再履行合同并与甲方构成恶意竞争关系,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不低于30万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于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订立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网络直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主播行业企业命脉之所在,其擅自另行直播,会使公司为其推广所吸引的用户流失,这一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损失惨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于金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原被告合作有效期为36个月,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五、六项,第七条第三、四、八项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30万元;2.被告于2022年1月7日从事直播业务的视频一份,证明被告在合作期限内私自离开公司,擅自从事直播业务,违反协议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万元;3.原告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其父亲单连忠户口本一份,单连忠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被告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单连忠支付宝转账记录一宗,证明合作期限内,被告月均合作费用为13602元;4.快手平台直播政策一份,证明从快手平台能或70%的返点,原被告进行合作,约定的分成比例是被告获25%的返点,原告获45%的返点,被告违约后,原告每月的月损失为24484元,计算方式为13602元除以25%乘以45%,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离职,至合作到期有近34个月的时间,原告的损失为832456元,计算公式为24484元乘以34个月;5.培训视频一份、培训发票两份,证明合作期间,原告为被告从事直播行为进行化妆培训、包装等资金的投入,支出培训费36171元,该费用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且依据协议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6.法律顾问合同、代理费发票、代理费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保单、诉责险发票各一份,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两份,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保全险5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每月损失计算方式及支出培训费等损失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2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公司星探发掘,根据个人需要,成为乙方旗下艺人,签约后,乙方为甲方安排平台进行直播,礼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分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礼物分成;2、甲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通过双方努力共同提高收益;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前述第三方竞争平台指:与乙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公司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NOW直播、快手直播、斗鱼直播、虎牙直播、战旗TV、熊猫TV、火猫直播、六间房、QT、PPTV等及其相关联的直播网站);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约定。此协议期间内,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十万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推广宣传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包装培训,包装培训费用和场地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粉丝管理培训等)。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协议期间及协议期后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的,发生一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1、甲方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定的。2、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3、甲方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4、甲方以消极、不作为等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的,经乙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5、甲方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的,承诺一年之内不辞职。6、因乙方业务调整,不再进行直播服务业务的。7、在合作期限内一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合作。后被告自2022年1月7日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不再履行合同。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单方终止协议,另行从事与原告具有竞争性质的网络直播相关业务,违反了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0元过高,结合原、被告分成比例、合作期限、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30,000元。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系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金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由被告于金负担651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新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吴嘉颖合同纠纷案

2022-04-29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中有新洛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约定,此系双方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故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确认案涉抖音账号归新洛公司所有。二审判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视听作品相关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客体,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包括视听作品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抖音账号虽可用于发布视听作品,但抖音账号本身不属视听作品等智力成果,而是用户用以登录并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凭证,故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况且,基于抖音平台发布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特定情形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禁用、收回账号等,故与案涉抖音账号相关的主体并不只是本案双方,还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可能涉及该第三方权益,在该第三方未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对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确权性质的判决,可能损害或限制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及相关法定权利。互联网账户等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尚未将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即法律尚未规定有此项“所有权”,因此,任何主体均无权以合同约定或判决确权的方式创设这一“所有权”。一审判决案涉抖音账号归新洛公司所有,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新洛公司相关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及所产生收益的分配,各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理,与案涉抖音账号“所有权”的确权无必然联系,故本案驳回新洛公司关于案涉抖音账号“所有权”确权的诉请,并不影响其就案涉抖音账号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吴嘉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0元;二、吴嘉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抖音号shao***0808归新洛公司所有;四、驳回新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新洛公司、吴嘉颖均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赣01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嘉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四、驳回新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喻鑫与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4-2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喻鑫,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华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敬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鑫与被告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温晓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喻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喻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亮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8月22日“抖音”平台收益损失,以50万元为限;原诉请为要求亮宣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诉讼中明确为经济损失性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喻鑫与亮宣公司签订《网络主播线上经纪合约》(以下简称《经纪合约》),约定亮宣公司负责喻鑫全部的抖音直播活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满后喻鑫不愿与亮宣公司续约,则有权从亮宣公司后台解除合约等。合同到期后,喻鑫多次申请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亮宣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8月22日,因亮宣公司在双方合约到期后未在“抖音”平台解除对喻鑫账户的绑定,亮宣公司可以分配喻鑫在平台的收益,数额达到88万余元。喻鑫在本案中以50万元为限进行主张,亮宣公司应予赔偿。
被告亮宣公司辩称,不同意喻鑫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抖音平台线上经济合同》(以下简称《抖音合同》),约定签约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合约未到期,喻鑫申请退出亮宣公司“抖音”公会,违反合同约定。亮宣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喻鑫无权要求亮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第二,亮宣公司作为公会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不是喻鑫的经济损失,公会与主播的收入均由平台发放,相互独立不能互领,亮宣公司未扣留喻鑫应得的主播收益,即使喻鑫退出公会,取得的主播提成比例不会提高。第三,喻鑫在2020年2月前没有提出过解约,即使《经纪合约》到期,双方仍然在继续履行《抖音合同》,亮宣公司作为喻鑫公会而获取的收入是应得收入。第四,亮宣公司2020年自平台获取的收益565562.02元,需向“抖音”平台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向提供服务的运营发放20%的提成工资,在扣除税费及提成后实际剩余金额39131.54元。故喻鑫要求亮宣公司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原告喻鑫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经纪合约》;2.微信往来记录;3.退会申请截图;4.喻鑫抖音号的音浪值截图;5.微信往来记录。
亮宣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抖音合同》;2.《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3.微信往来记录及抖币充值记录;4.银行转账记录;5.“抖音”平台往来记录;6.喻鑫抖音号截图;7.微信往来记录。
被告亮宣公司表示喻鑫未在其提交的证据1上乙方处签名,该合同未成立,该合同与亮宣公司证据1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即使喻鑫证据1合同成立,也是亮宣公司证据1合约范围的补充,不影响亮宣公司证据1的效力;认可证据2-4形式要件的真实性,但称证据4中5月直播数据有误;表示因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的手机丢失,无法核实证据5的真实性。喻鑫表示其证据1的合同效力高于亮宣公司证据1,故不认可亮宣公司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证据3、4、6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证据7的真实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一并确认。喻鑫证据1涉及本案争点,本院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喻鑫证据5、亮宣公司证据1、2、7,或为原件,或可登录互联网复现,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证明力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亮宣公司证据5与本案争点缺乏直接关联,故对该证据与本案之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一、双方有关签约及喻鑫退会情况
2018年11月20日,甲方亮宣公司与乙方喻鑫通过浙江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讯公司)的“云合同”平台签署《抖音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订合约,乙方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抖音平台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乙方一切与甲方相关的抖音线上直播活动及抖音MCN短视频业务,均应完全按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合约期限自合约签订之日起,合约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约终止,期限为3年;甲方将负责合约范围内乙方全部的直播活动,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规定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直播;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合约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因一方违反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的情况,违约一方除应按照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等。2021年3月9日,律讯公司就双方前述在线签署《抖音合同》的过程出具《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
诉讼中,双方确认喻鑫在“抖音”平台的账户KL66********于2018年11月21日加入了亮宣公司在该平台设立的公会“仙合娱乐”。
2018年11月30日,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向喻鑫表示“咱们都是签三年,也许有特殊申请吧,我线下合同给你写上一年;我们的要求一直是3年,你如果不放心,我们可以线下合同协商,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有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如果在公司的帮助下你的抖音发展的好,优先续约;我这也不会出现拖欠薪资等问题”。
2018年12月4日,亮宣公司在《经纪合约》落款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抬头乙方处有喻鑫签名,落款乙方处无任何签章。《经纪合约》记载:甲方亮宣公司,乙方喻鑫;双方签订合约,甲方为乙方的娱乐经纪公司,乙方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乙方一切与甲方相关的线上直播活动,均应完全依照合约的相关约定;合约期限自合约签订之日起,合约有效期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合约终止,期限为1年;甲方将负责合约范围内乙方全部抖音直播活动,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规定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直播;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抖音流量支持(如热门资源等);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抖音平台在平台分成不变的情况下,乙方的分成为60%,平台分成以签约日期的平台分成为参照;如一年期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与甲方续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台中解除合约;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合约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因一方违反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的情况,违约一方除应按照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等。诉讼中,亮宣公司表示:亮宣公司在《经纪合约》一式两份上加盖公章,邮寄给喻鑫,喻鑫未向亮宣公司邮寄其签名的《经纪合约》,故该合约未成立;亮宣公司向喻鑫邮寄合约的凭证未留存。喻鑫则表示:亮宣公司欺骗喻鑫“抖音”平台要求提供期限为3年的合约,承诺实际签约期限为1年,故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在亮宣公司处当面签订《经纪合约》一式两份,亮宣公司当场在《经纪合约》上加盖公章,喻鑫不懂要在合约落款处签名,只在合约抬头乙方处签名,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合约。
2020年2月22日,喻鑫在“抖音”平台提出退会申请,表示与“仙合娱乐”2018年12月4日签订1年合同合作,本应到2019年12月5日退出,但至今没有解约退出后台。2月23日,亮宣公司“仙合娱乐”拒绝了喻鑫的退会申请,表示与主播签订3年合约,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且已经在合作的1年中投入了大量“抖+”和热门资源,包括视频孵化团队为其创作剧本,还花费5万元为其发行单曲,且在年度期间为其出资金打比赛。2月23日,喻鑫申请“抖音”平台介入,表示“仙合娱乐”说签约一年就可以退会,到现在也没有退,签约时间是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2月25日,“抖音”平台发起举证,表示信息较少,无法评估,请双方以文字或图片样式进行详尽说明。2月26日,喻鑫在“抖音”平台上传《经纪合约》图片及微信往来记录,表示当时双方经过谈判最后确定一年时间合作期限,于18年12月4日至19年12月5日终止合作,第6.3条写明如一年期限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与甲方续约则乙方有权从1甲方后台中解约;亮宣公司说签了3年是骗喻鑫签的网上合同等。亮宣公司在“抖音”平台上传了《抖音合同》。3月4日,“抖音”平台关闭申请,表示平台未通过审核,认为喻鑫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无法处理,建议和公会再次友好协商。
2020年8月14日、10月9日,喻鑫分别向“抖音”平台提交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申请,均未成功。
2021年8月22日,依据“抖音”平台归责,因喻鑫超过120天未开播,喻鑫在“抖音”平台自动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
二、有关双方获取“抖音”平台收益情况
诉讼中,本院依喻鑫申请向“抖音”平台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调取喻鑫在“抖音”平台账户KL66********获取收益、申请退出公会等情况。微播公司回函表示该抖音号所属公会为“仙合娱乐”,公司名称为亮宣公司,加入公会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分成比例为45%;2021年8月22日主播停播退会;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账号出账金额共计6761404.38元,账户余额614712.095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22日,该账号入账金额共计973744.88元,出账金额共计243541.065元,余额为0元。诉讼中,双方确认喻鑫加入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并非微播公司回函记载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经询,微播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现“抖音”平台后台可以调取到喻鑫加入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的最早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实际情况以法院查明为准。
关于双方在“抖音”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诉讼中双方确认《经纪合约》《抖音合同》未对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喻鑫在“抖音”平台可分配的收益比例由亮宣公司设定;未绑定公会的个人主播,在“抖音”平台最多可获取的收益比例为50%。喻鑫表示:实际履行中,喻鑫获取平台收益约为45%-50%,亮宣公司约为10%。亮宣公司则表示: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后,其在“抖音”平台设定的喻鑫获取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为50%、45%;平台对公会的分成是按照公会完成任务进度进行分配收益,不是按照10%的固定比例分配。
三、双方沟通及有关款项往来情况
2019年11月16日,喻鑫向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表示“打比赛,我先拿出100万,为了圈钱圈大姐”。杨敬壮表示“我研究下比赛规则,看看怎么打合适;你可以把之前给你刷过的大姐们趁机拉回来刷;干亏赚名声没意义”。喻鑫表示“我按照自己亏50万元打算,但是明年发展会好;赚名声也可以,我那年就是自己上的”。11月18日,杨敬壮表示“公司考虑最后给几个榜高的打”,询问喻鑫能有多少。喻鑫表示这几天联系。11月22日,喻鑫表示手机转账的银行卡有单笔限额,分两笔向杨敬壮转账共计15万元,5万元已经到账,10万元估计次日12时到账,并提供其向杨敬壮转账5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杨敬壮回复5万到账,10万元次日可以到账也行。喻鑫询问“对公你多少起充反票给你?”杨敬壮回复20万。11月23日,喻鑫询问“你看看到账没有?”并表示“这次比赛期间全返,我要打亏好多”。杨敬壮回复“好,到了5万”,稍后又回复“到了15万”,询问“充20万对吧?”喻鑫回复充两个号,后表示“你今天看看还有个15万到账,一共是35万”。杨敬壮回复现在一共收到20万。11月26日,喻鑫表示“我3张卡转了14万给你,你支付宝再给我;总共20万”。杨敬壮回复14万收到了。喻鑫告知杨敬壮充值的抖音账号。后喻鑫向杨敬壮发送银行付款凭证(显示转账金额为607203.29元),表示“今年打比赛亏死我了”。杨敬壮回复“我都说了,不让你这么打,得让大姐打”,询问“你自营能收多少,不算自己刷的”。喻鑫回复“基本上没有,我亏几十万”,后表示“我上满120万,我还在凑钱”。12月2日,喻鑫表示“你把我上个月的钱结算了,你看看我亏了多少钱”。杨敬壮回复“抖音还没回款,一周差不多”。喻鑫表示“家里需要钱,跟抖音回款没关系,你先给我,反正都是到你账户,我打比赛借的钱”。杨敬壮表示“我跟财务说下,看看能不能凑下;我们定的只给自营收前二名打比赛,但是你自营收没进前三,我去和他们商量的全返”。12月16日,杨敬壮表示“我理解的意思是你自己充值的那部分全返,自营收也全返的话,我也没法和公司交代,要不你就这样,这次到12月,你别换公会,我去跟股东说”。喻鑫表示“好久能下来,我这里等着用,一部分是比赛期间20,还有正常的返10;我最近身体不好,没那么多心思考虑其他事情”。12月24日,喻鑫表示“还收我税?我提交一百多万就是抵税的”。杨敬壮回复要和财务沟通。
2020年1月8日,杨敬壮向喻鑫转账397239.15元。诉讼中,亮宣公司表示:前述款项不是亮宣公司向喻鑫支付的“抖音”平台收益分成,而是亮宣公司将其在平台获取的收益补贴给喻鑫,通过增加主播收益增加与主播的粘合性。喻鑫则表示:该款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亮宣公司将因喻鑫自行出资充值打榜而使亮宣公司获取的收益返还给喻鑫。
2020年2月12日,杨敬壮向喻鑫表示“晚上我给你充一万块钱,你去线上音乐节刷钱去,那里都是土豪”。喻鑫回复“几点,我去刷”。杨敬壮表示九点多就去刷就行。同日及次日,杨敬壮分别通过“抖音充值旗舰店”淘宝店铺购买抖音直播10万抖币,各支付1万元,共计2万元。
2020年2月13日,杨敬壮在名为“抖音昊冉(喻鑫)重要事宜群”的微信群中表示再给喻鑫安排个“抖+”。亮宣公司员工回复好的。2月17日,喻鑫表示“今天没给我买热门啊?视频进来的人才20几个”。杨敬壮回复“今天提前点儿告诉开播时间,昨天运营告诉财务时候,财务都睡了”。亮宣员工表示“我看你那时候在播,给你加了五点的热门”。2月20日,杨敬壮表示给喻鑫加“抖+”。亮宣公司员工回复“我申请最高额度给喻鑫”。3月14日,喻鑫表示“今天过生日,麻烦到时安排热门”。亮宣公司员工回复好的。4月12日,亮宣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发布公会赛通知,告知喻鑫12点开始有公会赛,为期6天。4月16日,亮宣公司员工表示“喻鑫目前排名第一,和第二差距不大,稳住第一”。喻鑫回复好的。5月6日、6月10日,喻鑫要求亮宣公司提供其4月、5月账单详细数据。9月7日,喻鑫表示无法提现。亮宣公司员工询问喻鑫提现金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元,并发送《个体工商户超500万后结算流程》文件。9月26日,亮宣公司员工表示“视频已经半个月没发了,有效天还差4天,尽量播够”。喻鑫回复准备拍新的。10月4日,喻鑫表示500万提现额度满了,资金链断了,要求亮宣公司帮忙提现。亮宣公司回复财务放假了,可能国庆后。喻鑫表示“你们公司能不能扶持我,先给我预支,我一个月没提了”。202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经纪合约》《抖音合同》上载合约期限最晚至2021年8月22日,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本案争点有二,一是《抖音合同》《经纪合约》的合同效力及关系;二是喻鑫是否有权要求亮宣公司赔偿损失,若是,喻鑫主张的50万元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抖音合同》《经纪合约》均未对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进行特别约定。
针对《抖音合同》的合同效力,依据律讯公司出具的《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云合同”平台以线上方式签署《抖音合同》,则《抖音合同》于2018年11月20日成立并生效。
针对《经纪合约》的合同效力,《经纪合约》落款乙方处虽无喻鑫签名,但抬头乙方处有喻鑫签名,亮宣公司表示将其签章的《经纪合约》一式两份邮寄给喻鑫、但喻鑫未回复,诉讼中喻鑫对此予以否认,亮宣公司未提交邮寄凭证等证据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采信喻鑫关于双方签约过程的陈述。喻鑫在《经纪合约》抬头乙方处签名,后喻鑫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喻鑫所属“抖音”平台账号与亮宣公司公会进行绑定,双方实际履行了《经纪合约》主要内容,故本院认定《经纪合约》于2018年12月4日成立并生效。
针对《抖音合同》《经纪合约》的关系,《抖音合同》约定合同适用范围为喻鑫在抖音线上直播活动及抖音MCN短视频业务,合约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经纪合约》则约定亮宣公司负责合约范围内喻鑫全部抖音直播活动,合约有效期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纵观《抖音合同》《经纪合约》上载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合约有效期。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之事实,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在签订《抖音合同》后、《经纪合约》前表示“我们的要求一直是3年,你如果不放心,我们可以线下合同,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有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在《经纪合约》约定合约期限即将到期前,杨敬壮表示“这次到12月,你别换公会,我去和股东说”;在《经纪合约》届满后,喻鑫于2020年2月向“抖音”平台提交退出公会申请,并提交有《经纪合约》,于2020年8月、10月多次提交退出公会申请,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采信喻鑫关于两份合同关系的陈述,并认定双方通过在后签订《经纪合约》的方式对合同有效期等内容达成了新的合议,《经纪合约》与《抖音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经纪合约》约定为准。
关于第二项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经纪合约》约定合同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5日,违约方应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喻鑫于2020年2月要求亮宣公司解除喻鑫“抖音”账户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但遭到亮宣公司的拒绝。喻鑫关于因多次向平台申请退出公会均被拒绝,无奈与亮宣公司继续就“抖音”平台直播活动进行合作的陈述具有一定合理性。亮宣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喻鑫有权要求亮宣公司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其一,从平台规则分析,诉讼中双方确认未与公会绑定的个人主播可获取的“抖音”平台收益的比例为50%、喻鑫在“抖音”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由亮宣公司设定,亮宣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将喻鑫的收益分配比例由50%设定调整至45%,喻鑫因未能解除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收益分配比例降低,产生了经济损失,亮宣公司应予赔偿。喻鑫关于以亮宣公司从“抖音”平台获取的直播收益金额为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其二,从双方过错程度考虑,《经纪合约》到期后,喻鑫多次申请退出公会,均遭到亮宣公司拒绝,现无证据证明喻鑫对此具有过错。亮宣公司虽称2020年1月8日其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向喻鑫转账的397239.15元系对喻鑫收益的补贴,但依据双方微信记录,喻鑫因银行卡限额等问题向杨敬壮转账,委托杨敬壮对喻鑫指定的“抖音”账户进行充值。2019年11月23日喻鑫表示“这次比赛期间全返,我要打亏好多”,杨敬壮予以认可,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采信喻鑫关于该397239.15元是亮宣公司退还的因喻鑫使用自有资金充值而使亮宣公司获取平台收益的陈述。另一方面,依据微信群记录,亮宣公司于2020年2月、3月为喻鑫购买“抖+”等推广服务,于2020年4月、9月就平台比赛、直播时长、发布视频等情况对喻鑫进行提示。亮宣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予以综合考量。综上,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喻鑫获取收益比例及金额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定喻鑫有权要求亮宣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喻鑫诉请中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喻鑫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喻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喻鑫负担61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徐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31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研发大厦裙楼6-7层。
法定代表人:雷小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花,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琨,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松,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合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徐琨向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65318.84元,保全证据公证费3500元以及律师费20000元;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擅自到其他直播平台开展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等根本违约情形已经查明并确认,但对被上诉人违约金数额的裁判严重背离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也实质上远低于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未考虑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带来的直接损失,也未计入上诉人的预期可得利益,同时也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商业收益特征。一审判决判处的违约金不仅不能让违约者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反而会让违约者轻松逃避违约责任,诱使其不遵守合约、摈弃契约精神,导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入的资源得不到补偿和回报,遭受着巨大经济损失和商业竞争力下降,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审法院判处的违约金违反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王牌播主经纪合约》第八条的约定,被上诉人如违约到除上诉人陌陌直播平台外开展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的,则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且被上诉人还应支付(1)上诉人向其支付的费用总金额;(2)承担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或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上诉人所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两者以较高的为准;(3)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4)被上诉人在违约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5)上诉人因履行本协议可获得的合理预期收益。根据以上约定,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至少为702万,上诉人仅按照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上诉人所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追究被上诉人违约金256.53万元,已经大幅调低了违约金数额。但一审法院不对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进行综合考量,就判决被上诉人承担90万元的违约金,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当事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已经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条款,这也表明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对被上诉人违约将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预判,也是对上诉人因违约会遭受的损失一种计算方式。因此,应当按照双方违约条款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根据《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828号】中最高院的观点,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二、原审法院判处的违约金远不足以弥补上诉人遭受的违约损失,对上诉人遭受的预期可得利益等未做考量。被上诉人既往在陌陌平台直播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上诉人举出了被上诉人的相关收入数据和公会付款的相关证据,以及受托进行结算的公会方成都爱都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向徐琨支付款项的对账单、公证机关出具的陌陌直播平台对被上诉人的收益结算数据公证书可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目前度过了培养期,已经聚集了一批固定的粉丝,具有不可小觑的流量吸引力。被上诉人单方违约到其他平台直播,直接导致陌陌平台的用户转移、访问流量降低,案涉协议违约金的约定,是根据被上诉人根本违约会造成的固定受众流失和访问流量降低等综合考虑,约定合理,符合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直播平台需要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一旦优质主播跳槽,容易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原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必然随之下降。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违约行为非常恶劣,主观恶意明显,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上诉人诉请的违约金。从众多网红主播违约赔偿的相关案例也可以看出,网红主播一方面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获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经济利益,也给网络直播平台带来了相当可观的流量经济,一旦网红主播流失,直播平台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网络直播平台的部分损失是难以量化和证明的,但不能因此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被上诉人作为网红主播,其收益并非仅来自其个人才艺,还必须借助广阔的平台和精心的包装、推广,否则,与被上诉人才艺相当的人数不胜数,但只有被上诉人等少数人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并小有名气,他的收益是基于陌陌平台全国范围的影响力,是基于陌陌平台凝聚了广大的用户,是基于陌陌平台无数软件开发、平台运营、系统维护和内容创作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努力和智慧。综上,一审判决未洞悉互联网演艺行业的商业运作规范,未准确分析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的巨大违约损失,未依据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判处违约金,导致上诉人的损失难以弥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徐琨辩称,上诉人要求的公证费与律师费,一审已经得到支持,不需要重复诉讼。被上诉人没有违约,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合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终止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抖音火山版、抖音的直播演艺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终止与湖南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出经纪合作;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65318.84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1日,甲方成都爱都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都公司”)与乙方徐琨签订《演艺独家经纪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为其互联网全球唯一演艺经纪代理人,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互联网演艺活动所有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授权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并以甲方名义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落实、履行有关演艺合约。对上述活动安排及合约,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并按照甲方指示就该等活动或合约出具确认文件或亲自签署。任何其他代理、经纪、演艺公司,需使用乙方从事各类网络演艺活动和网络演艺事业发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通过甲方,并由甲方作出安排;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作为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甲方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中的“一”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本协议“一”中有关项目与业务安排的合作协议,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以第三方名义从事本协议中的“一”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有关的业务或者活动;甲方对于已经入账的收入以月结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每月20日将上月因乙方从事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合作活动产生的到账收入明细向乙方出示,每月25日将上月到账收入中应归属乙方的部分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按着下属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且乙方违约期间产生的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1、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为乙方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当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向第三方索赔和甲方逾期利润等;2、乙方违反本协议“二”的独家排他性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与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或者自行或以第三方名义从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或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按照如下标准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①人民币200万元。②乙方违约发生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期间的月份数(不满1月的按1月计算)乘以甲方在乙方违约前12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的阅读分成收入的最高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5年。双方还在协议中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9月15日,合尔公司(甲方)与徐琨(乙方)签订了《王牌播主经纪合约》,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将甲方作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纪公司。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并将陌陌直播平台作为独家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王牌主播资格,并将依照平台规则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合作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二年。本协议届满后一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相关演艺活动或演艺事务;乙方保证甲方陌陌直播为其互联网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业务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页及移动端),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在线视频演出;乙方擅自在除甲方陌陌直播平台外开展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并向甲方支付:1、甲方基于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金额;2、承担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两者以较高的为准;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推广资源有刊例价的,则其价值以刊例价为准;无刊例价的,以甲方确认的资源价值为准;4、乙方在违约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5、甲方因履行本协议可获得的合理预期收益。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双方还在合约中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同日,合尔公司(甲方)与徐琨(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于乙方在甲方陌陌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的收益,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的为准,结算金额为含税金额;甲乙双方每自然月前5个工作日对上一自然月乙方直播演艺收益进行确认,金额确认无误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现行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照剩余金额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授权第三方就乙方在甲方陌陌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管理的,乙方同意该部分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结算方式以甲方与该授权方约定为准,届时由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益,并履行相关的代扣代缴义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补充约定。甲方合尔公司与乙方爱都公司在已签订《直播业务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于2018年9月15日,双方又签订《王牌播主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艺人徐琨在陌陌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互联网演艺之相关权益授权给乙方,乙方保证充分挖掘该艺人的表演天赋,全方位运营和管理该艺人在直播平台的互动演艺活动。合作期间乙方保证将陌陌直播平台作为该艺人参与互联网演艺的独家平台;合作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合作期间,乙方保证将陌陌直播平台作为该艺人参与互联网演艺的独家平台;甲方承诺拥有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适用授权内容之权利、及授权具有唯一性,若该艺人私自在非甲方直播平台进行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积极对该艺人进行纠正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该艺人在甲方直播平台上的直播权限、推荐排行榜、参与活动的机会等,以要求该艺人进行改正。若艺人仍不改正,则甲方应对该艺人冻结直播权限并要求该艺人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定期对艺人的直播效果进行考评,乙方应监督和保证艺人的直播符合甲方要求(具体见附件2);乙方保证不得擅自安排该艺人进行本协议授权范围以外的其他演艺活动;乙方保证艺人使用且仅能使用本协议约定的MOMOID(457278416)进行本协议项下的直播演艺.乙方不得安排艺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他或第三方MOMOID进行直播演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还在协议中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2月16日,合尔公司作出了一份致徐琨的《警告函》,指出根据合同的规定你(徐琨)不得在陌陌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经查证近期你有多次站外直播行为,且已在抖音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xiaofei587”私自进行网络直播,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向你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额达500万元。并要求徐琨在收到该函后3日内停止站外直播的违约行为,并与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及继续履约事宜。该函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微信发给了爱都公司。爱都公司当日即要求徐琨对合尔公司的警告函的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不要有侥幸心理。2020年3月9日,合尔公司再次作出了一份致徐琨的《警告函》,指出徐琨在抖音短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xkfy16888”私自进行网络直播,其他内容与上份警告函的内容大体一致。合尔公司就该警告函的有关问题与爱都公司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2020年4月21日合尔公司将之前的警告函交邮邮寄给了爱都公司。2020年6月5日,合尔公司的微信名为“兔子瑶”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徐琨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徐琨称“以后保证不会让任何外站账号对我直播,我是被利用的,希望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兔子瑶”指出“已经警告三次了,录屏三次了”,并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发给了徐琨,徐琨没有接受该和解方案。2020年3月11日,徐琨(占股34%)与罗作义(占股33%)、徐柳林(占股33%)共同出资登记成立了“湖南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网络音乐服务、网络表演活动、晚上动漫服务、演出经纪等。2020年6月18日后徐琨即不再在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了。徐琨在陌陌直播平台直播期间,合尔公司将其直播取得的收益支付给爱都公司,徐琨个人应得收益份额由爱都公司向其支付,其个人收益金额不明。因本次诉讼,合尔公司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共3500元,支出律师费20000元。另,合尔公司自认2018年9月15日与爱都公司签订《王牌播主授权合作协议》前双方已签订《陌陌直播业务服务协议》,双方签订《陌陌直播业务服务协议》包含以下内容:甲方(合尔公司)负责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乙方(爱都公司)及旗下表演者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关账号,并安排旗下表演者在该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表演,并有权获得相应提成;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提成,分成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以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为准;甲方提供在直播平台进行表演的机会,并有权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旗下表演者相应的推广资源;乙方承诺对旗下表演者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及旗下表演者在直播平台的账号安全由其自行保障,乙方应对该些表演者的一切行为负责;乙方旗下表演者及其他嘉宾、劳务、自带乐队、伴唱等(“其他工作人员”)与甲方无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自行解决与上述人员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如该等纠纷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甲方声誉或运营,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为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业务进行合作,并且乙方表演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类似在线视频演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保证与旗下表演者具有书面合同关系(经纪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依约向旗下具有合同关系的表演者支付相应提成,并承诺为上述表演者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乙方保证旗下所有表演者及其他工作人员知晓本协议且自愿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应提供旗下艺人的合同或授权书、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书面盖章材料给甲方备案……;乙方应保证乙方及旗下表演者全力配合对“陌陌直播”演出之宣传推广……;若本协议期间乙方与表演者解除合约涉及到本协议为履行完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者另行协商补偿方案;双方每自然月前5个工作日对上一自然月的表演者所得分成及乙方提成进行结算……经查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上个自然月的乙方表演者分成及乙方提成,再由乙方与表演者予以结算,并由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与乙方无合同关系的表演者,甲方将该表演者上一自然月所应得分成依照现行税务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剩余余额直接支付给该表演者。
二审期间,合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证据一、对账单,拟证明:成都爱都时代文化传播公司出具与徐琨的对账单确认,在2018年9月到2020年4月期间徐琨在上诉人陌陌直播平台的收益为3789881.81元。证据二、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095号公证书,拟证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诉人陌陌直播平台中徐琨账号项下的结算数据全程公证,证明在2018年4月期间徐琨在上诉人陌陌直播平台的收益为3789881.81元。徐琨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是新的证据,爱都公司和徐琨都没有签名,且钱是否全部打入徐琨的账号不清楚。公证的图片是电脑上的截图,不能证明钱到了徐琨账户,不能证明合尔公司和徐琨已经进行了结算。
经审查,合尔公司提交的二份证据,可以证明合尔公司与爱都公司之间进行了结算,但不能证明合尔公司或者爱都公司与徐琨之间进行了结算,不能达到证明徐琨履行合同期内的收入情况的目的,故本院对该二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徐琨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遵守,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8月31日,甲方爱都公司与乙方徐琨签订《演艺独家经纪协议》,徐琨成为与爱都公司签订有独家经纪协议的爱都公司的旗下艺人(表演者)。合尔公司在与爱都公司签订的《陌陌直播业务服务协议》框架内,于2018年9月15日分别与徐琨签订《王牌播主经纪合约》,与爱都公司签订《王牌播主授权合作协议》,就爱都公司旗下艺人徐琨的合作作出合约安排。合尔公司依据与徐琨签订的《王牌播主授权合作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与爱都公司依据其与徐琨签订的《演艺独家经纪协议》所享有的权利的重合部分,应视为爱都公司对该部分权利的转让,爱都公司在相应合同期限内不在享有。在《王牌播主经纪合约》有效期间内,徐琨在约定的陌陌直播平台以外的直播演艺行为、于2020年6月18日后直至合同期限届满不再在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合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徐琨已履行合同期内近12个月在陌陌直播平台直播演艺的收入情况,亦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履约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因徐琨违约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故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在100万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剩余未履行的合同期限等因素,对原告合尔公司要求被告徐琨支付2565318.84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由被告徐琨支付原告合尔公司违约金90万元。基于合同的约定,被告徐琨还应承担原告合尔公司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3500元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鉴于徐琨自2020年6月18日后即不再在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所签订的《王牌播主经纪合约》的期限已于2021年9月14日届满,且合尔公司未能证明徐琨与湖南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演出经纪合作,故在被告徐琨支付原告合尔公司合理违约金的情况下,对原告合尔公司要求被告徐琨终止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抖音火山版、抖音的直播演艺行为,终止与湖南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出经纪合作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9235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1元,由被告徐琨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尔公司与徐琨经协商签订的《王牌播主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王牌播主经纪合约》包含关于演艺活动、商业运作、包装、推广等多方面内容,徐琨通过签订该协议可以从平台中得到资源以更好发展其主播事业,而合尔公司进行投入亦可从其演艺事业发展中得到回报,双方构成商业合作关系。《王牌播主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内,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并将陌陌直播平台作为独家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王牌播主资格,并将依照平台规则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徐琨在合同有效期内,为追求更高收益,擅自在非合尔公司指定的平台开展直播演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合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徐琨已履行合同期内近12个月在陌陌直播平台直播演艺的收入情况,亦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履约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因徐琨违约造成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故原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徐琨的过错等因素酌定由徐琨支付合尔公司违约金9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7元,由上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