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雪与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1-3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雪,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臣,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江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锋,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激时代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柏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典激时代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典激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柏雪所使用的抖音号,在典激时代公司将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为柏雪时,其粉丝量已经达120万,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在典激时代公司推广下积累了约250万粉丝。典激时代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等合同义务,典激时代公司根本没有支付什么费用,何谈支出较大成本。典激时代公司并非传媒公司和演艺公司,其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有和柏雪签订合同内容,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柏雪在与典激时代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便存在违约也是典激时代公司违约在先,不应由柏雪承担违约责任。典激时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柏雪款项,多次要求柏雪在直播中坑蒙拐骗并进行低俗直播,柏雪是在多次与典激时代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才到其他团队进行直播,并非擅自停止合作。典激时代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真实,且明显过高。典激时代公司可能后期对合同进行了部分修改,柏雪对典激时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典激时代公司一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其提到违约金诉求是35万元,如果认定柏雪违约,请求法院据此予以考虑违约金。现涉案抖音账号仍挂在典激时代公司名下。
典激时代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柏雪提出累积250万粉丝的问题,说明了典激时代公司对涉案抖音账号拥有原始所有权,该抖音账号最开始的120万粉丝与柏雪无关,累积250万粉丝是柏雪与典激时代公司共同努力的结果。典激时代公司在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的合同义务时,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国家对于抖音直播运营人员资质没有要求,柏雪提出涉案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典激时代公司与柏雪合作的内容,典激时代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抖音的要求并经过了认证。柏雪与典激时代公司之间的分成比例经过了双方的认可,柏雪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提出异议,柏雪单方终止合同,带走抖音账户,存在违约行为。柏雪认为典激时代公司要求苛刻,进行低俗直播并无证据。典激时代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原始合同,柏雪如认为合同不真实应当举证证明。柏雪违约造成了典激时代公司的巨大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远超于典激时代公司主张的70万元。柏雪违约后,不仅劝说典激时代公司的其他主播跳槽,还侵犯了典激时代公司的著作权。
【当事人一审主张】
典激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柏雪:1.归还抖音账号:XXXXX;2.支付合同违约金7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典激时代公司(甲方)与柏雪(乙方)签订《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约定: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全职范围合约艺员,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全部范围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济公司。合约有效期,合同约定为3年,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关于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演艺收入底薪提成分红制的方式”作为双方酬金分配方式。对广告、产品代言、推广、直播、剪彩以及一切商业活动的分成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乙方全部演艺收入即“总收入”,由甲方负责收取到账,并缴付各项经营性税金后予以分配。乙方如需向其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由乙方从其个人收入中进行支付。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为:合约有效期内,在乙方各项状况都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将根据本其个性特征、擅长及可能,每年安排乙方参加演艺、音乐、广告、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条件和未来发展的需求,组织培训和对乙方进行包装、策划及形象塑造。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应积极努力为乙方创造条件、开发市场、提高知名度,积极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创造机会,全方位地给与适用和提供发展契机。在乙方的演艺活动中,甲方将适时派出合理必要的经纪人或辅助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协助乙方工作。甲方承诺为乙方所经营账号每月涨粉1.5W+,账号合计粉丝不分账号之属于乙方本人,可以累计叠加,如果没有完成乙方可以无条件解约。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独立专属全职范围合约演员,合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作为其演艺事业或者其中任何分项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也不得自行提出、答应、承诺前述、修改或终止任何聘用、代理、演艺或其他类似、相关的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亦不得出席或参加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艺或广告、宣传类等各项演艺活动。关于违约责任和赔偿,合同约定为:在本合约期满以前,因乙方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10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金的计算:“除按合约期限内,甲方实际为乙方支付培养、塑造、推广、宣传等各种投资及费用合计外,加上甲方已代乙方签订的影视、演艺、音乐、广告等未履行合约的总额及违约金赔偿额”。乙方违反本合约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演艺等活动的,乙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全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甲方工作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公司原因私自毁约无条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自签约之日起本人及账号等在内的现金收入总和100倍或粉丝数量的3倍人民币作为赔偿,两者选高者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抖音号“XXXXX”昵称“夏某”的原实名认证信息绑定人为张某,后张某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的绑定,将其恢复至尚未实名认证的状态。后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根据直播开放平台的账号信息显示,账号昵称为“小北”,抖音号为“XXXXX”,主播姓名为柏雪,所属公会为典激传媒,经纪人为杨健宏,直播音浪收益为30%。该账号粉丝数量为250.8W,获赞732.6W。
根据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直播流水(音浪)收益情况,账号“夏某”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的直播流水(音浪)共计7859660抖音币,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785966元。按照直播平台、典激时代公司、直播的分成比例为50%、30%、20%,典激时代公司在柏雪直播期间获得收益为157193.2元。
一审庭审中,典激时代公司提交与柏雪的录音,录音中典激时代公司人员陈述称自2021年12月10日柏雪单方面终止协议,后来双方经过5天的协商仍未协商成功,故告知柏雪走法律程序。柏雪回复称“啊那行”。典激时代公司亦向该院提交了小北(东方战神团)歪图百货商行、小北(东方战神团)翁闰百货店等账号截图,用以证明柏雪与典激时代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合作拍摄作品或进行直播。
2021年11月8日典激时代公司(甲方)与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为甲方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1万元,于一审开庭完后10天内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2年2月22日,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向典激时代公司开具金额为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本案一审开庭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其与柏雪双方签署的《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归还抖音账号“XXXXX”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对于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其并非传统民法范畴上可适用于返还请求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本案中,典激时代公司主张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因此账号应属于典激时代公司所有,在与柏雪签约后,才将柏雪的实名认证信息与账户绑定,现柏雪终止合约后应当向公司返还该账号。对此,该院认为,该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即使张某是典激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典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雪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该院对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合同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10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柏雪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主要参考柏雪的违约行为给典激时代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除作为经纪公司的典激时代公司履行《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的预期利益损失外,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在前期对网络主播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支出了较大成本。案涉抖音账号在柏雪发布作品、动态以及典激时代公司的推广下,积累了约250万粉丝,而粉丝数量是衡量账号后续使用过程中可得收益、转让第三方时价格的主要参考标准。综上,结合柏雪在履行合同期间典激时代公司的收益情况、柏雪终止履行合同后典激时代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账号进行推广、收益产生的损失以及柏雪单方面终止合约具有较大的过错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承担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如何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并非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柏雪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该院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该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典激时代公司与柏雪签署的《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柏雪认为该合同应属无效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柏雪认为该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真实,可能存在典激时代公司事后修改的上诉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在案证据及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柏雪在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柏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期间典激时代公司的收益情况、柏雪终止履行合同后典激时代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案涉账号进行推广、收益产生的损失情况,并考虑柏雪单方面终止合约具有较大过错等因素,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柏雪认为在其违约情况下,违约金数额应参照典激时代公司曾在录音证据中提到的35万元予以裁量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且现在典激时代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柏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柏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文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3-0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德胜四街坊西侧网点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祝家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航,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文姣,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鹤,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哈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王哈哈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张文姣支付王哈哈公司违约金1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由张文姣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1年10月10日,吉林市凤梅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梅公司)与王哈哈公司、张文姣的《培训协议》,因凤梅公司未加盖公章致使合同尚未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三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事实认定错误。凤梅公司未签订《培训协议》、未履行培训义务,王哈哈公司不能支付培训费,不能视为王哈哈公司违约。相反为了弥补培训缺失,王哈哈公司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对张文姣进行了基础性的培训,张文姣也接受了培训,且在培训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张文姣通过王哈哈公司的培训和扶持,其合作提成从2021年10月份的2776元至2022年3月的9414元。因此王哈哈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王哈哈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漏认案件事实。王哈哈公司为张文姣在从事网络主播期间又进行了直播专用设备、独立房间、运营等多项投入,在张文姣自认为可以自行独立成为网络主播后便违反合同约定在王哈哈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其行为明显违约。一审法院在认定张文姣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却不判令张文姣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事实的认定错误必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王哈哈公司诉请。
张文姣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对于王哈哈公司所称的《培训协议》因凤梅公司未加盖公章致使合同未成立的说法并不成立。王哈哈公司与张文姣签订的主播直播协议中《培训协议》作为附件一是主播直播协议的一部分,该附件明确约定由凤梅公司为张文姣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级管理培训等,费用约为20万元,由王哈哈公司承担。且整个协议已由王哈哈公司加盖骑缝章,也就是说委托凤梅公司为张文姣培训,费用由王哈哈公司结算是王哈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按照主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王哈哈公司需对张文姣进行培训,承担培训费用,培训时间也已明确,而王哈哈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已构成违约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王哈哈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是正确的。张文姣基于可以获得较好培训、提升的初衷与王哈哈公司签订协议进入公司直播。后王哈哈公司并未向凤梅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故凤梅公司未对张文姣进行培训,此责任在于王哈哈公司,未对张文姣培训属于王哈哈公司违约。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哈哈公司未对张文姣进行培训及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另外,王哈哈公司在上诉状中承认未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培训费,并称为了弥补培训缺失,对张文姣进行了基础性的培训。通过这一点可以再次证实王哈哈公司确实未履行培训义务,王哈哈公司所谓的基础性培训也不存在,因不定时的几次早会仅是为了批评主播谁做的不好,要求主播如何套路、诱导粉丝。主播协议中约定的20万元的培训义务与其所称的基础性培训并不是同一级别、同一程度、同一层次的培训,且王哈哈公司也并未有效举证其完成了应尽的培训义务,故王哈哈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是确凿的,不容狡辩。二、张文姣为与王哈哈公司解除主播协议已经尽到相应约定及法定义务。张文姣发现王哈哈公司存在要求主播违法违规直播的行为后,一直想办法与其保持距离,避免扩大不正确的行为,直至2022年5月26日书面向其告知解除合同的事宜,又于2022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哈哈公司解除协议,已经尽到约定及法定解除义务。在王哈哈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营直播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张文姣必须通过王哈哈公司同意才能离开公司,这种要求不合法也不合理,张文姣有合理止损的权利。
【当事人一审主张】
张文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21年10月10日张文姣与王哈哈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哈哈公司承担。
王哈哈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文姣支付王哈哈公司违约金10万元;2.依法判令张文姣向王哈哈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3.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张文姣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10日,王哈哈公司(甲方)与张文姣(乙方)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运营服务,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负责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二、(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2.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三、合同费用、合同时间。合作期间产生的合同费用有培训费20万元、运营服务费20万元、合作期间过渡费4000元/月,以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接受培训期间为双方合作过渡期间,过渡期间为3个月。合同时间为五年,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四、合作成果享有及分配。1.收益及分配,(1)直播平台收益: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根据当月所在的直播平台的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后,实际结算到账的主播个人收入需根据乙方在当月的直播天数及休息天数进行分配。①乙方当月累计休息1至3天,则当月分成为30%;②乙方当月累计休息4至5天,则当月分成为28%;③乙方当月累计休息5天以上,则当月分成为26%……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为准。2.如发生诉讼的,违约方应同时承担守约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凤梅公司(甲方)与张文姣(乙方)、王哈哈公司(丙方)签订《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一、培训项目,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级管理培训等基础性的培训;对条件优秀且勤奋努力的直播艺人。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培训总费用合计约20万元,此费用由丙方承担。二、培训期限,为3月,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培训期间,未经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守约方可要求其承担法律后果责任……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配备优质师资资源和良好的教学氛围,教室及学习教材的选配,给乙方传授专业的网络培训知识,使乙方学会影音平台A**的应用创效……”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0月10日协议签订后,张文姣使用王哈哈公司提供的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王哈哈公司按月向张文姣支付直播提成。张文姣于2021年10月直播21天,实际提成2776元;2021年11月直播27天,实际提成4331元;2021年12月直播27天,实际提成3349元;2022年1月直播28天,实际提成6407元;2022年2月直播22天,实际提成2890元;2022年3月直播28天,实际提成9414元;2022年4月直播20天,实际提成2567元。以上共计31,734元,张文姣均已收到。2022年5月26日,张文姣未再在王哈哈公司进行直播活动。
本院二审期间,王哈哈公司提供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银行汇款记录截图,证明:王哈哈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家武的妹妹祝宏菲通过手机银行于2022年7月22日已经将律师代理费36,000元支付至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玉杰的农行卡内,本案件是王哈哈公司起诉的六个案件之一。王哈哈公司已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了律师代理费。
张文姣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为打印件没有与原件核实,真实性有异议。该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王哈哈公司一次代理的费用,因为一审时王哈哈公司提起了反诉,而且本诉与反诉均不是合同中约定为了阻止张文姣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王哈哈公司在上诉状中并没有对一审未支持其律师费进行说明,一审没有支持其律师费的原因是王哈哈公司违约导致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本案一二审诉讼事实存在,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的律师对转账数额及交易对象亦作出说明,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落款乙方处张文姣书写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甲方处王哈哈公司未盖章签字,但加盖骑缝印。张文姣与王哈哈公司对于签署合同日期实际为2021年10月10日,张文姣签署的“2020”系笔误,该合同双方实际已履行的事实均无异议。该合同附件一培训协议落款甲方及丙方处均未盖章签字。协议约定的培训期间,张文姣进行直播工作获得收入。张文姣分成明细体现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王哈哈公司每月按未直播休息的天数(王哈哈公司主张因此造成直播时长不够)对张文姣予以考勤扣款,标准为每天133元(4000元÷30),此外还按约定降低提成标准。
因本案诉讼,王哈哈公司与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于2022年7月22日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张文姣与王哈哈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王哈哈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张文姣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张文姣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王哈哈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张文姣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王哈哈公司给予张文姣的保障和激励费用,王哈哈公司基于协议向张文姣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张文姣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案涉《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应否解除。张文姣与王哈哈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本案双方所约定履行的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张文姣明确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不再为王哈哈公司进行直播,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关于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哈哈公司之日。
关于张文姣提出王哈哈公司违反行业规定要求其进行“套路”消费者而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张文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哈哈公司强制要求其违反直播行业规定违规直播等问题,故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王哈哈公司主张张文姣支付违约金10万元。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哈哈公司主张张文姣存在违约事实为其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播下播,且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规定。根据分成明细表和张文姣实际收益情况,张文姣确实存在直播时长不够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张文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哈哈公司同时亦应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履行对张文姣的培训义务,本案中王哈哈公司提供的培训光盘不足以证明其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张文姣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专业培训,故王哈哈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张文姣与王哈哈公司各自的过错,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综合考量,王哈哈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哈哈公司提供了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说明与本案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应予以参考,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签订协议与本案并不相同,且本案中存在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故(2022)吉010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不能作为本案类案同判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文姣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并未要求王哈哈公司针对未对张文姣进行包装或专业技能培训等违约行为主张违约赔偿,一审判决亦以该合同的履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执行,故判决解除合同,并未认定张文姣主张王哈哈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张文姣及王哈哈公司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张文姣在约定培训期间实际从事直播工作获得收入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文姣在本案中并未向王哈哈公司主张违约赔偿,王哈哈公司是否存在未对张文姣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对该问题不予评判。
根据分成明细表和张文姣实际收益情况,张文姣确实存在直播时长不够的行为,王哈哈公司按张文姣休息天数予以扣款及降低提成比例。在网络主播(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五年期间未届满的情况下,张文姣仅从事直播活动不足7个月,就未经王哈哈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活动,不再履行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张文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哈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张文姣违约导致其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王哈哈公司要求王婷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为保护王哈哈公司合法权益,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867元。关于王哈哈公司主张张文姣支付律师代理费问题。王哈哈公司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王哈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张文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5,867元、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文姣预交的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文姣自行负担;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张文姣负担184元,余款966元由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文姣负担368元,余款1932元由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卓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2-28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0层A座20E。
法定代表人:宋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涛,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卓琴,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伟,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振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勋公司”)与被告卓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涛,被告卓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伟、古振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顺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1年10月7日签订的《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63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10月7日,原告以其名下抖音公会“丝路盛宴传媒”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约定自2021年10月7日至自2024年10月7日,由被告负责直播演艺,由原告负责推广、运营及管理。《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合同期内,被告不得以各种原因单方面退出公会,如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行离开公会七日以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自行停播7日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所有直播总流水金额的二十倍作为违约金。
《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推广运营等投入,并支付了被告基本生活补贴。被告在履约不久后,于2022年2月16日擅自停播,并未经原告同意注销了协议约定抖音账号,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卓琴到庭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并非合作关系,认为原告名下的丝路盛宴传媒没有营业执照,合同履行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违法经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顺勋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一份,拟证实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丝路盛宴传媒无营业执照,合同应属无效。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直播音浪流水记录,拟证实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被告直播时的抖音音浪;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交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3.交通银行回单两份,拟证实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生活补贴3536元、2022年1月13日发放生活补贴2231.86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是原告支付的工资,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投放截屏打印件,拟证实2022年1月8日对被告的抖音视频进行投放;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未提交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5.视频流量投放记录截屏打印件,拟证实被告在原告公司直播期间,原告的投入金额;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未提交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6.主播管理制度,拟证实双方之间签订过相应管理制度,其直播内容不存在低俗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制度是原告单方书写,反映出双方之间实际为劳动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抖音注册平台登记信息,拟证实“丝路盛宴”是原告使用其营业执照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具有合法性,其相当于网络工号;被告认为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丝路盛宴”并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卓琴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
1.《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拟证实合同相对方为丝路盛宴传媒,认为原告无权就本合同内容起诉,其次丝路盛宴传媒没有营业执照,且被告的上班时间、调休时间、工作场地、工作内容均是听从原告安排,服从原告的管理,即被告服从于原告,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应有劳动仲裁管辖;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合同中的丝路盛宴是原告在抖音平台注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2021年11月27日、2022年1月13日的新疆福瑞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支付截图,拟证实以上打款均标注为工资,说明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黄松江的全资公司新疆福瑞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了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的工资以及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的工资,双方约定保底工资4000元,直播收益不足4000元的补足4000元,直播收益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比例获得提成;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方便财务做账而进行的备注,原告公司上下班执行打卡制,被告从未进行打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律师函》,拟证实律师函中的法律意见被告不认同,且原告认可支付给被告基本工资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双方就赔偿违约金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被告BOSS直聘网站个人简历、招聘广告两份,拟证实原告的招聘信息含对求职者工资标准及工作要求,是招聘员工的行为,并非合作关系,原告在BOSS直聘软件上获取了被告的信息,后招聘被告进入公司,经面试成为公司员工,并发放工资,认为原告与被告是系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认为网络直播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最终进行面谈后签订合同,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在职证明,拟证实高志洋是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职位是运营主管,代表公司对被告进行监督管理;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高志洋只负责在BOSS直聘网站上发送信息,且高志洋于2022年1月30日已离职。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6.卓琴与高志洋微信聊天截图,拟证实高志洋代表公司一直对被告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调休、请假均有要求,具有从属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原告要求被告发布低俗不雅视频,及直播互动方式获得打赏,被告拒绝后注销抖音账号,认为违约金是补偿合法权益的损失,原告的违法行为不应获得违约金;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与高志洋的聊天内容不能代表公司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7.2022年3月20日通话记录,拟证实原告自认公司损失仅有2000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因为希望和被告协调处理,双方最终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8.原告与冉烁诗的QQ聊天记录、视频、照片打印件,拟证实原告指导被告拍摄不雅视频,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告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认为是对被告进行的培训,能够让被告更好的进行直播活动、提高直播的知名度,宣传推广等,拍摄不存在威逼利诱等情形。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9.丝路盛宴抖音注册信息,拟证实被告并非原告合同中所称的唯一合作方,在原告处还有51个主播,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合作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被告不懂直播行业,对被告证实的问题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宋雍。2021年4月8日,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名为丝路盛宴传媒,公会ID217771,业务范围直播、短视频、电商、游戏。
2021年10月7日,丝路盛宴传媒(甲方)与卓琴(乙方)签订《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该协议内容记载:第一条权力与义务,1.在协议期间,乙方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产生的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及相应存于抖音短视频服务器内的音视频内容,乙方永久且不可撤销地在全球范围内授权抖音短视频有权在界面设计、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频道设计、对外宣传片、宣传动图、产品介绍)等项目以及抖音短视频平台中免费使用。2.在合作期间,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抖音短视频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乙方肖像、表演中形象、姓名、昵称用于推广、宣传抖音短视频及抖音短视频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3.乙方通过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录制产生或直播产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著作权归抖音短视频所有。在协议有效期间及届满后,乙方应确保视频可以供抖音短视频平台其他用户随时、永久地访问,不得删除。4.在合作期间,抖音短视频有权对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设计策划,制作有形的衍生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所获收益分配方式各方另行约定。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在抖音短视频APP唯一合作方,甲方是乙方从事抖音短视频在线演艺直播的唯一合作对象,乙方在抖音短视频直播仅能在甲方的合作公会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该活动指主播作为表演者通过甲方指定平台以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网友通过文字、网络表情、歌唱等方式交流,统称为“在线演艺活动”。第三条: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抖音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内容及其关联内容(该“内容”的定义通过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所指本合同附件一中包含的合作平台的服务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任何其它方式传送的视频、音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内容包括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音讯、照片、图形、视讯、信息或其它资料本身及相应链接)的版权,包括直播及后期录制的音视频及其关联内容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即甲方可自行或者授权他人通过网络、移动终端、手机、个人电脑、ipad等链接、推广、合作等方式使用,乙方同意上述授权。对于任何非法盗用、刊登、转载、复制乙方在线演艺直播活动音视频的公司、团体、个人或组织,甲方可以自身名义代乙方行使全球范围的法律诉讼权、损失赔偿权和获偿权。第四条:乙方承诺,作为甲方在抖音(包括所有直播短视频APP)直播业务、各类媒体、报刊杂志、广告书投、宣传演艺、银幕出镜姓名、照片、视频等的唯一合作伙伴,必须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可以进行相关演艺活动,目前仅在甲方抖音所属公会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在其它抖音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同时,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直播平台ID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乙方作为网络主播的其他线下宣传活动也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第五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合法有效。乙方承诺在抖音平台都是本人真实出镜直播,不挂录像视频、照片等,不消极直播。第六条:乙方要保证直播内容积极向上,无不良及非法内容,遵守抖音短视频直播内容相关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触犯相关条例,甚至触犯法律法规,则属乙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责。期间导致甲方受损,则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接收到抖音短视频相关投诉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演艺直播活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规定的每日直播时间和每月直播时长必须认真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利益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甲方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约有效期,自2021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7日止;第八条:结算以本公会在抖音平台设定占比为准,如有偏差按合同为准。乙方所得,由乙方自行承担税款。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抖音(和所有直播短视频APP)直播其他公会开小号(本人、亲属、朋友等其他公会号和蓝V号)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其大号和小号音浪流水金额的二十倍作为违约金。第十四条:本协议到期前,乙方不得以各种原因单方面退出公会。如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离开公会七日以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停播7日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所有直播总流水金额的二十倍作为违约金。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五年)。甲方处丝路盛宴传媒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宋雍签字,乙方卓琴签字并按捺手印。
另,查明,原告要求被告签署《主播管理制度》,其记载内容:为规范主播行为,行之有效管理演艺活动,特制定此制度。对于任何在丝路盛宴传媒直播间中主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将第一时间按官方条例处理等。要求主播一、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等……;二、坚决抵制低俗违规行为等……;三、倡导文明直播,维护个人良好形象等,其中第4条主播不得私下给他人发暴露身体的照片,不得私下见平台用户,违者罚款5000元;第6条主播在演艺过程中不允许将未成年带入镜头,更不允许收受未成年打赏。违者除退还全部打赏且罚款5000元;第11条主播在演艺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出现任何形式对品牌的宣传,违者进行500-5000元不等罚款。四、团结共赢,合作发展等,其中第1条主播应维护直播房间内的卫生状况,不胡乱涂抹,不乱扔垃圾,个人用品整齐摆放,违者乐捐100元;第3条主播有事要请假,无故停播未请假者,单次乐捐200元;第4条主播在未经公司允许情况下断播、停播者,以断播、停播天数计,单日罚款1000元。第6条主播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指标。第7条主播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活动、宣传等并积极参加培训及团建等。第11条主播应积极主动配合运营的指导和调度,如运营离职,主播须与公司指派运营签订协议。该《主播管理制度》尾部,由被告卓琴书写“本人已认证阅读并清楚了解主播管理制度全部内容并且愿意遵守”并签名。
2021年11月27日,新疆福瑞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卓琴XXX账户中转账3536元,摘要及附加信息为工资。2022年1月13日新疆福瑞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卓琴XXX账户中转账2235.86元。庭审中,原告自述为了公司走账,让法定代表人宋雍配偶的公司,即新疆福瑞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卓琴进行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上述查明事实,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标题虽为《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但在协议中规定的均是被告需要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没有权利的享受。协议中约定“乙方通过抖音短视频直播平台录制产生或直播产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著作权归抖音短视频所有。”“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抖音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内容及其关联内容的版权”“甲方可自行或者授权他人通过网络、移动终端、手机、个人电脑、ipad等链接、推广、合作等方式使用”“甲方可以自身名义代乙方行使全球范围的法律诉讼权、损失赔偿权和获偿权”“必须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可以进行相关演艺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在其它抖音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直播平台”“乙方作为网络主播的其他线下宣传活动也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规定的每日直播时间和每月直播时长必须认真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利益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对第三方平台账户拥有比卓琴更大的权利,卓琴不享有对自己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决定权、控制权,甚至没有赔偿损失的权利,而是由原告公司决定、控制和行使。
第二、原告制作的《主播管理制度》中,该制度中显示“为规范主播行为,行之有效管理演艺活动”“不得……”“违者罚款”“未经允许不得”“主播有事要请假”“主播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指标”均是对于工作纪律、考勤要求、请假制度等管理的行为。双方之间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原告公司对于被告是管理。
第三、原告公司向被告卓琴的账户中转账,且备注为“工资”,在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律师函》中明确称“支付了贵方的基本工资”,同时,庭审中原告自述款项的发放时间根据原告完成任务情况,由此,被告对于报酬的获取并非平等。
第四、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大部分以直播为主,偶尔拍摄,直播时间是每天六小时,每周休息一次。同时原告自述,场地、服装、运营、培训均是由原告公司提供,在直播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且上班时间会有监督。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直播并没有较为自由的支配,而是要按照原告公司安排的时间进行,原告公司对卓琴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并非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综合上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更多的体现出管理、从属性特点,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4.59元(原告新疆顺勋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永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14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2层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ET9D27。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雨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红,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镜超,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岸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雨薇,被告赵永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海岸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赵永红继续履行2021年4月15日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赵永红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请求判令赵永红承担海岸线公司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4.请求判令赵永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起,赵永红加入海岸线公司公会,以名称为“柚熙啊”的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根据双方约定,赵永红在合作媒体抖音平台分成45%。2021年4月15日,海岸线公司作为甲方、赵永红作为乙方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纪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协议约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公会主播,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赵永红不得在未经海岸线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对赵永红的直播时长、直播要求、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约定在“抖音”直播平台,抖音名:柚熙啊)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协议还明确约定了赵永红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赵永红以名称为“柚熙啊”的账号在海岸线公司指定的抖音平台直播期间,为提升赵永红的影响力,海岸线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进行策划、包装和推广,在海岸线公司的运作和扶持下,赵永红的人气逐步提升,收入逐步增加并稳定,赵永红在海岸线公司处直播期间个人收益高达169.11万元。2021年底,海岸线公司发现赵永红私自使用小号在抖音平台违约播出,海岸线公司向抖音平台对其直播小号进行了举报,抖音平台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进行了技术处理,将该抖音小号移回海岸线公司公会。赵永红也因小号被移回海岸线公司公会一事在抖音平台申请退会,但经平台仲裁后驳回赵永红退会申请。其后,赵永红又私自创建两个小号,并继续使用小号在抖音平台直播,且直播时亲口承认用小号违约直播。对此,海岸线公司多次与赵永红沟通、制止,但赵永红仍无视经纪协议约定,于2022年3月30日单方停播“柚熙啊”账号,私自以名称为“你的淳美啊”账号(非海岸线公司指定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及其他演艺活动,带走大量粉丝用户,违约恶意非常明显。综上,赵永红多次使用小号直播、无故停播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经纪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影响恶劣,给海岸线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海岸线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行业良好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赵永红书面答辩称,一、赵永红有权解除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经纪协议。首先,根据经纪协议有关条款“乙方将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公司优先为乙方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乙方将得到专属运营扶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乙方承接广告单。甲方积极为乙方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经纪协议签订至今,海岸线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赵永红未享受到关于经纪协议中的所谓权利,就连简单的短视频剪辑都未能得到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反而是海岸线公司员工在与赵永红沟通的过程中,言语粗暴、挖苦侮辱赵永红,直至赵永红被海岸线公司员工踢出有关工作群。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赵永红具备解除经纪协议的权利且不惜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九百六十条规定,赵永红有权解除经济协议。最后,网络直播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主播具有个人特色的表演活动与观众互动并带动观众消费,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外,协议约定了诸多与赵永红人身权利相关的条款,其已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益作为海岸线公司的收益,且经济协议履行已经陷入僵局,不适宜继续履行。简而言之,赵永红有权解除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经纪协议,且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赵永红不应赔偿海岸线公司任何违约金。首先,经纪协议系海岸线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赵永红属于劣势方,海岸线公司也未与赵永红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且海岸线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赵永红没有注意关于协议中有关“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与赵永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赵永红主张上述条款不成为经纪协议的内容。其次,如前所述,赵永红未继续履行经纪协议,系海岸线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违约在先,且海岸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赵永红沟通的过程中,言语粗暴、挖苦侮辱赵永红,且将赵永红无故踢出有关工作群,致使赵永红无法继续履行经纪协议,所谓违约责任不应由赵永红承担。最后,网络主播是一个新兴行业,未来发展具有不可预测性,属于风险高、不稳定的职业,且赵永红年纪尚轻,与海岸线公司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远远未达到海岸线公司诉状中的主张金额,仅为七万多元,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简而言之,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且根本不具有可履行性,依法应予全部驳回。三、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之间签署的经纪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非赵永红单方面违约,海岸线公司关于对律师费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如前所述,经纪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系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永红具有任意解除权,对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而恶人先告状,赵永红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且合作协议中关于“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与赵永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海岸线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赵永红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海岸线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并支持赵永红的反诉请求为感。
赵永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之间签订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2、判令本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海岸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经纪协议,该协议签订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和报酬的交换,即赵永红提供劳动,海岸线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协议中对赵永红每天、每月直播时间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质。且海岸线公司转账给赵永红的报酬,均备注为“工资”或“奖金”,发放工资的时间每月一次,相对固定在每月的中旬发放。该协议实质上是以经纪合同的外衣,行劳动合同之事实。赵永红已向海岸线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解除。虽协议未明确赵永红的“单独解除权”,但网络直播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主播具有个人特色的表演活动于观众互动并带动观众消费,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外,协议约定了诸多与赵永红人身权利相关的条款,其已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益作为海岸线公司的收益。且赵永红现已停播约6个月,协议履行已经陷入僵局,不适宜继续履行。且该协议存在行纪、委托及劳动合同的竞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现赵永红已明确提出解除该协议的诉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海岸线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赵永红的合法权益,现赵永红提出反诉,诚望支持上述反诉请求。
海岸线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赵永红不享有任何解除权,无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协议,赵永红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海岸线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1、经纪协议约定,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均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海岸线公司作为赵永红对外合作的唯一签约主体,在未经海岸线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赵永红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对此,协议明确了相关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截止至2024年4月15日,且合作期间内,赵永红收益达到100万元的,协议自动续约三年。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约。2、协议履行期间,海岸线公司自始至终均在恰当履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赵永红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赵永红发函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亦对海岸线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不属于劳动关系,赵永红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亦无权向海岸线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1、经纪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属于商业合作协议,双方并不因为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自始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协议履行期间,海岸线公司并未对赵永红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人身依附述行的管理行为,赵永红只需要服从经纪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无需遵守海岸线公司各项内部劳动制度。3、根据协议约定,赵永红直播收益的获取方式为自提模式,海岸线公司仅在赵永红直播时长、直播收益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支付相应的直播奖励,从未发放工资,也未给赵永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赵永红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签署的经纪协议属于综合性的商事合同,赵永红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四、赵永红擅自停播、私自创建小号直播、擅自加入其他区工会直播等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海岸线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经纪协议约定追究赵永红违约责任。1、正如赵永红《解除通知书》中认可的违约事实,协议履行期间,赵永红单方停播六个月、私自创建多个小号直播、未经海岸线公司同意,擅自与第三方机构开展抖音直播合作等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违约行为一致持续至今,海岸线公司有权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合同,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永红为违约方,即便赵永红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也不影响赵永红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综上,赵永红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赵永红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力,赵永红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经济协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海岸线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赵永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5日,海岸线公司(甲方)与赵永红(乙方)通过“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在各视频分享、直播网站等媒体传播平台,独家拥有用户名为“柚熙啊”的账号,并已获得人气、粉丝关注极具公众影响力,符合甲方选择合作对象的标准。双方同意,基于乙方个人和“柚熙啊”品牌与甲方在媒体传播领域所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展开更加紧密的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约定:乙方自愿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乙方作为甲方旗下主播,与甲方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乙方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甲方公司旗下直播。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作品的版权、衍生品开发交易、短视频推广及商业运营、广告招商、线下活动、线上直播、电子商务、品牌管理、媒体账号运营、以及合作期限内出现的新型业务等业务的独家、唯一管理人,甲方有权就前述业务的商务合作与第三方进行洽谈、管理、处理。甲方作为对外合作的唯一签约主体,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第二条收益分配:1、双方对合作期限内,开展直播业务乙方获取收益如下:双方确认,乙方在合作媒体“抖音”平台45%分成。2、双方同意,合作期间,乙方完成有效直播的,每日不低于6小时有效麦时,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不少于25日/月,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月;每个自然月拍摄发布不低于20天25条优质短视频(视频在本月内的视频推荐量大于500)。……6、双方同意,如合作平台是主播自提模式,那么乙方收益部分由乙方自行提现;如合作平台不是主播自提模式,那么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实际收到第三方支付费用的可于次月25日分配收益进行结算,双方以实际结算为准,节假日相应顺延。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自身特点为乙方定做有关演艺、发展的经纪规划,并有权了解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的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信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乙方须积极配合。2、乙方将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公司优先为乙方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乙方将得到专属运营扶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乙方承接广告单。甲方积极为乙方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实施某种运营活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任何可能会有损甲方利益的运营活动。……6、本合同签订后,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与新媒体行业、其他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合作或在其处担任职务。如乙方擅自进行以上活动的,将视作违约,依照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定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规划安排,遵守合作期间双方确认参与合作平台的规则、规范和要求。乙方违反前述保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收益中扣除。第五条合作期限:3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甲方有优先合作权。合作期间内,乙方账号收益达到100万人民币,本协议自动续约3年。第七条合同解除和变更: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以履行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的互联网直播月度最高虚拟礼物流水税前总额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数额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3.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者变相解除本协议的,向甲方赔偿违约日前连续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产生的总收入总金额五倍的违约金;如果没有产生收入的,则按照甲方为包装、推广乙方投入的自愿价值及费用总额的五倍的违约金,投入费用难以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00万元,以前述两者金额高者为准。3.2未经甲方同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150小时。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少于25天。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3.5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3.6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经乙方同意的演艺活动。3.7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6、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守约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守约方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时,违约方应补充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8、本协议所指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当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已产生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的媒体账号,并明确“乙方遗漏填写的其已经注册使用的其他媒体账号(如有),以及合作期限内新注册的媒体账号均属于双方的合作范围。
合作期间,赵永红使用“柚熙啊”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至2022年3月30日进行直播,后未再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同时,赵永红创建“你的淳美啊”账号进行直播,经海岸线公司投诉至抖音平台,经抖音平台处理,将该账号移回海岸线公司工会。现赵永红创建账号加入新公会进行直播及其他活动。
2022年9月26日,赵永红向海岸线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海岸线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向赵永红寄送《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函》。
海岸线公司为本案诉讼,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费50000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诉讼过程中,海岸线公司主张赵永红在合作期间擅自停播、使用小号直播、加入新公会等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经纪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50000元。赵永红辩称其与海岸线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不同意继续履行经纪协议,并认为系海岸线公司工作人员将其移出工作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其已向海岸线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系海岸线公司违约,故反诉解除协议。同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主张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海岸线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济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并非赵永红主张的劳动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根据协约约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旗下主播,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合作期间,赵永红完成有效直播的,每日不低于6小时有效麦时,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不少于25日/月,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月,每个自然月拍摄发布不低于20天25条优质短视频(视频在本月内的视频推荐量大于500);而海岸线公司应优先为赵永红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提供专属运营扶持、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其承接广告单、积极为赵永红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旗下主播,未经海岸线公司同意创建小号直播、申请退会,后加入第三方工会进行直播活动,违反双方经纪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海岸线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经纪协议,赵永红不同意并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签订的经纪协议对赵永红存在一定人身依附性,现赵永红以明确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已陷入履行僵局,海岸线公司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协议已实际履行不能,故本院对海岸线公司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对赵永红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予以支持,故本院确认双方协议自反诉状副本送达海岸线公司之日即2022年10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赵永红辩称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系发生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型行业,对主播违约行为给海岸线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难以量化。结合赵永红使用账号粉丝情况、收益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合同剩余合作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海岸线公司预期收益情况,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本院酌情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30万元。关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海岸线公司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已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二、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赵永红与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于2022年10月19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赵永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赵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贝贝、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2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贝贝,女,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灏,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德胜四街坊西侧网点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祝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航,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贝贝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哈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李贝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哈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王哈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贝贝与王哈哈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哈哈公司起诉应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中,1.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王哈哈公司对李贝贝进行了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罚等)。如,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五条第3项中明确约定了每天直播时长与月播次数,并且李贝贝的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时长挂钩。《协议》第六条第3项中约定李贝贝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王哈哈公司请假,并且收入会相应扣减。由此可见,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哈哈公司为李贝贝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李贝贝必须在王哈哈公司所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李贝贝的劳动力依附于王哈哈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具有强力的人身隶属属性。另外,李贝贝直播活动所用账号等均为王哈哈公司提供且该账号所有权均属于王哈哈公司,直播活动的收益是直接归属于王哈哈公司的,然后再由王哈哈公司向李贝贝发放工资。由此可见,李贝贝的收入实际上是来源于王哈哈公司的工资发放。3.王哈哈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网络表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演出剧(节)目、表演等内容,李贝贝所提供的劳动即主播行为属于王哈哈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了解,王哈哈公司在对外公开的海报中已明确写明是对网络主播的招聘,而非《协议》中所谓的李贝贝聘请王哈哈公司为“经纪人”。且纵观《协议》全文,王哈哈公司作为甲方提供该格式合同占据了合同的主体地位,该协议中几乎均为对李贝贝权利义务的限制而无任何对王哈哈公司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看出,该协议并非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且不符合经纪合同的相关要件。甚至王哈哈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协议》开头第二段中恶意规避劳动关系,旨在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从而对劳动者施加更加严苛的管理与剥削。故案涉合同应从实际出发,撕开所谓“经纪合同”的伪装,从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二、李贝贝就职期间发现王哈哈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故李贝贝已于2021年底通知王哈哈公司解除合同。李贝贝在王哈哈公司就职期间发现王哈哈公司实际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主播在平台中的表演获取粉丝送出的礼物作为收益。而在粉丝送出礼物后,王哈哈公司会安排所谓的“运营”以主播的名义与粉丝互加微信,并以主播的名义与粉丝沟通维系感情。李贝贝认为王哈哈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涉嫌欺诈,为保护自身不受得该违法行为的牵连,故于2021年底告知王哈哈公司主管离职并解除合同。随即王哈哈公司于当月将李贝贝踢出公司群,之后便再未与李贝贝进行任何沟通。三、即便李贝贝负有赔偿义务,一审法院所判决的赔偿总额也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而李贝贝在平台中的粉丝仅为一千人左右,无论是从粉丝送礼或者是商业影响等层面来看,均无法证明王哈哈公司损失到达如此额度。另外针对于律师费用的给付,王哈哈公司仅提供了发票而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的委托合同与银行流水等加以证明该案件实际代理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综上所述,李贝贝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李贝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李贝贝的上诉请求。
王哈哈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贝贝上诉,维持原判。二、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人身隶属关系。李贝贝的收益并非来自于王哈哈公司而是来自于第三方快手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收益,李贝贝的收益多少王哈哈公司不能掌控,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三、双方合作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信办发文(2021)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李贝贝从事网络主播期间未违反前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直播期间未出现被停播封号等制裁,因此李贝贝称其与王哈哈公司合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与事实不符。四、因李贝贝于2021年后未到王哈哈公司处直播,亦未与王哈哈公司对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以李贝贝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为解除合同的时间。五、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问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李贝贝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已经调整至1.5万元,王哈哈公司不同意继续调整违约金。王哈哈公司已经于2022年7月22日支付了一审案件律师代理费6000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判令由李贝贝支付于法有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李贝贝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王哈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30万元;三、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6日,王哈哈公司(甲方)与李贝贝(乙方)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乙方培养成优秀网络主播,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二、合同期限。本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五、乙方的义务和权利。……4.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经纪人。5.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商业活动。乙方有权在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策划过程中给与合理化建议,表达个人意愿,双方充分协商如有争议,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相关的照片。……六、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50元的26+2+2%。(每月休息超过三天分成降至28%休息超过五天分成降至26%)。2.乙方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商业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报酬,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由乙方获得其中的26+2+2%,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甲方组织活动的开支和经纪人费用。3.我公司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做直播,如果主播有事或因生病需要停播,停播一天在分成中扣除当天分成(遇特殊情况提前与公司协商)。4.自本协议答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分成5000元,签约当日起算分成。……七、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阻止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支出)。……4.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九、其他约定。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主播工作,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协议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7月16日协议签订后,李贝贝使用王哈哈公司提供的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王哈哈公司按月向李贝贝支付直播提成。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李贝贝实际提成共计17,778元,上述钱款李贝贝均已收到。2021年12月,李贝贝以公司提供的运营人员不满意为由离开王哈哈公司,后未再回到王哈哈公司,未再在王哈哈公司进行直播活动。2022年6月起,李贝贝开始在抖音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
因本案诉讼,王哈哈公司与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原告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被告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被告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原告无法掌控和决定被告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原告给予被告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原告基于协议向被告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原、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告相关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案涉《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应否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协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解除时间,原告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损失、违约金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业务,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其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万元。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告已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的抗辩,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问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7月16日,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李贝贝明确知晓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结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工作管理模式以及李贝贝的收入分配模式,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王哈哈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李贝贝未经王哈哈公司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业务,明显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王哈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贝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协议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同时判令李贝贝给付王哈哈公司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贝贝上诉主张其已于2021年底单方通知王哈哈公司解除合同,并主张本案违约金过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贝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贝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黄智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30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11号长华创意谷(双冠水暖创业园)自编A区1栋36-41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娉婷、陈晓庆,系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智君,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系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矩公司)与被告黄智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娉婷以及被告黄智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主播经纪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费56718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98236.3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华矩公司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费614878.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2日,上海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途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成为峰途公司旗下主播,峰途公司独家享有被告全部演艺事业经济权,被告应当根据峰途公司安排在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作期限4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的直播标准为:自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每月累计直播时长不低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每月累计直播时长不低于60小时。上述经纪合同签订后,峰途公司安排被告在YY平台进行直播。峰途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签约费共计165万元,同时对被告的演艺事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及资源扶持。但自2021年1月起,被告屡屡擅自停止直播,峰途公司多番催促其履约,惟被告始终置若罔闻,停播至今。即自经纪合同签订以来,峰途公司为双方4年的合作期限支付了165万元的签约费,但因被告违约仅履行了2年半的合作期限义务,剩余1年多的合作期限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剩余未履行期限内的签约费567187.5元。2021年11月18日,峰途公司将被告隶属的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以及ID520频道、ID171频道运营权及主播经纪权转让予原告,原告全面取代了峰途公司合同地位。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停止直播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履约敦促置若罔闻的行为表明其已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黄智君辩称,一、华矩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华矩公司于2021年11月与案外人峰途公司签订所谓的《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声称峰途公司已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等)转让给原告,被告原属于ID2080频道主播等。首先,华矩公司取得了ID2080频道经营权等,并不表明其依法享有对其主播的演出行纪权利,其受让ID2080频道经营权时并没有取得被告作为主播的同意;其次,被告黄智君于2018年5月12日与案外人峰途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是基于案外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将演艺经纪权独家授权给峰途公司,实际上被告黄智君是案外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的艺人即主播而非峰途公司的主播,峰途公司仅仅是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演出经纪代理人。华矩公司要取得对被告主播经纪权还必须征得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同意和确认。其三,网络主播及其经纪权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得转让。最后,运营权转让协议也没有明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且事实上峰途公司自所谓的转让之日起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13日仍每月获得系争合同的被告直播分成利润。二、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因峰途公司自始未取得演出经纪权的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其为无效合同。峰途公司于2015年4月在上海市闵行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并没有“演出经纪”的经营内容,直至双方签订上述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2018年5月12日,其仍是超经营围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且长期跨地域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2021年4月峰途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起诉本案(2021)粤0113民初9512号时,其仍未有“演出经纪”的经营范围,因被告及其代理人指出其超经营范围,跨地域经营且未取得演出经纪的行政许可,系争合同为无效等情况。峰途公司遂于2021年7月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增加“演出经纪”的经营范围,但其始终未取得从事演出经纪的行政许可。故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到期,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仍需解除的问题。系争合同约定合作期限4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现因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四、被告无而返还所谓的签约费567187.5元。其一,根据合同第2条第2项的约定,前二年需要支付合作费用165万元,首期495000元,剩余按24个月每月支付48125元,总计165万元。后二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峰途公司无需付任何费用,但双方仍然按8:2比例获得直播利润分成。故不存在峰途公司四年均付费用的情形;其二,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文理解出现分歧,则应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合同方被告黄智君的解释;其三,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原告声称峰途公司支付给被告黄智君所谓签约费165万元,但四年期间里,峰途公司累计获得回报达310万元之巨,连的高利贷都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现竟然索要高达459万余元的违约金及返还所谓签约费56万元之多。五、原告无权主张高达459万余元的违约金。违约的约定应该有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系争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已标明“(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而且涉违约金条款中多处标明“(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就是要说明违约金条款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的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2.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违约,也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调整;3.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原告声称其已从峰途公司处转让系争合同项下相关主播权利,但峰途公司却从未中断从被告YY平台直播中取得20%的利润分成直至2022年5月13日合同期满止。4.事实上,被告一直在YY平台上直播至今,只是自2021年1月始每个月直播时长很少达成每月时长60小时,但先前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二年半时间里,时长远远超每月100小时,且累计超1500多过小时,足以弥补后面一年半所缺时长。可见被告并没有根本违约,累计时长四年下来近1万小时,四年平均月直播时长达100小时,被告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即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2日,黄智君作为甲方(主播),峰途公司作为乙方(经纪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主播,接收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播、解说、推广、宣传等。同时为更好地拓展甲方演艺事业,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签约费总额为人民币165万元整。签约费分期支付:甲乙双方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支付甲方第一期30%签约费495000元;支付第一期签约费后的次月开始,连续24个月分期支付签约费总金额的70%,每月20号前需向甲方支付48125元;支付期限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为止。乙方支付每笔签约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三、各方合作的期限为4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则各方视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本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自动延续两年。四、甲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后台蓝钻。甲方收入为后台蓝钻的80%,剩余20%的后台蓝钻归乙方享有。奖励和官方代理所得不进行分配。乙方在直播平台获得的所有奖励归属乙方单方所有(包括平台举办甲方参加的所有现金奖励)。官方代理所得归乙方单方所有。通过甲方渠道联系并承接的线下演出,所获得的收入按照甲方享有70%,乙方享有30%比例进行分配。五、甲方应听从乙方关于直播的安排,接受乙方对其主播、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直播有关的活动的安排,根据乙方安排接受并执行相关直播工作等。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甲方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如有病假事假应提前告知甲方,可不计入考核,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不计入考核);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甲方每月累计总直播时常不低于60个小时。六、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合作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专业培训、直播业务管理提高、推广甲方的长处与不足指出等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七、乙方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等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责任;或向任何第三方处置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但应事先告知甲方。八、除身体健康因素以外,如甲方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互联网直播,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但必须征得乙方书面,且甲方必须保证履行下述义务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完成乙方已经做好安排的直播或相关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事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等;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互联网直播有关的工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无论上述活动或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甲方是否收费。九、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80%的;(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8……。前述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可选择立即终止协议。十、甲乙双方约定,关于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签约费之内容,双方按如下内容向第三方或公众媒体公布:“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费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其中80万作为甲方加盟费支付给甲方个人,20万用于购买甲方旗下公会所有主播之经纪代理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2018年5月25日,峰途公司向黄智君指定的萍乡市火星石影视文化工作室账户支付第一笔签约费495000元。自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峰途公司向萍乡市火星石影视文化工作室账户支付款项合计1204753.5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为:2018年6月26日49753.5元,2018年7月31日49754.5元,2018年8月20日49754.5元,2018年12月17日99509元,2019年1月22日149263.5元,2019年3月6日49754.5元,2019年3月19日48125元,2019年4月24日48125元,2019年5月22日35089元,2019年6月21日48125元,2019年7月26日48125元,2019年10月22日144375元,2019年11月29日48125元,2019年12月25日48125元,2020年1月20日48125元,2020年2月24日48125元,2022年3月20日48125元,2020年4月20日48125元,2020年5月20日48125元,2020年7月20日48125元。
签订上述协议后,黄智君在YY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2月28日,峰途公司“洋葱”询问黄智君何时恢复直播。黄智君回复暂时不想播了,想换个环境读书。“洋葱”认为应当履行合同,不能因为没有心态就长时间停播。黄智君回复“我和公司的合同前面两年有签约费,分期支付,我每个月不播属于违约,后面两年虽然签了时长,但是没有违约责任,还不说前两年我早就把签约费给公司赚回来不止了,我2年责任到期,我自己又播了一年,这三年里,工会没帮我顶过榜,上过活动,一切都是我自己熬过来的,当初续约我也是低于其他工会,是看了大哥面子的,我现在剩下最后一年了,并且也没有违约责任了,我粉丝越播越少,我没有信心了。当初签约我也是要求条款写清楚了,是2年签约费付清之后,如果后面不按照合同执行时长没有违约责任。我不可能100多W签约时长播5年的,谁也不会接受”,并称其不是针对工会,而是确实心身疲惫。“洋葱”称“我觉得你退网真的没必要,可以随缘一点。当赚点零花钱”。黄智君称要么不播,要么就好好播。2021年4月9日,“洋葱”向黄智君发送峰途公司《致黄智君通知函》,认为黄智君于2020年12月擅自在朋友圈发表“退圈宣言”,且自2021年1月起擅自终止直播,故要求黄智君收到函件三日内继续履行合同,恢复直播工作。黄智君称“当时签约的时候,明确说好2018年-2020年两年,每个月付给我分期签约费,并且有直播时长要求,如果违约需要赔偿,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虽写了60小时时长每个月,但不做赔偿要求,为此我要求在合同里写了一句话‘只有付款期间有赔偿责任’,你们可以去好好翻看一下合同”、“如果公司体恤我直播艰难,要帮我回来复播,扶持我,我可能能够理解,但是以这样莫须有的条款来命令我,恕难从命”。2021年4月10日,“洋葱”告诉黄智君其对合同付款期的理解有误,“公司签了四年的经纪约,怎么可能只要求你播两年呢?后两年公司体恤你,对你直播时长进行了调整,这也是我们说好的,不然公司怎么会给你这么高的签约金呢?签约金的数额是按照四年的时间进行评估确定的,两年支付给你,并不意味着你只需要播两年,之后就可以随意停播,不遵守合同约定”。黄智君回复“四年的经纪约代表在YY平台与你授权直播的四年,是不是对金牌授权不太懂?签约金我已经一分不少给工会赚回来了,除了首付款几十万,后面每个月从我后台抽成再给我,这两年我没有让工会为我投资过一分钱,两年播完,我对工会没有任何亏欠。合同里有写明‘赔偿责任仅限付款期内’,工会自2020年6月后已经付款期结束了。……这一条是我要求注明的,就是不想日后因为写的不清楚来约束我,全YY线下合同都是要求签两年的,否则你分期付款,还要四年,我干嘛和你续约不挂靠在我自己工会?合理吗?假设我平均月收入30,抽我6W每个月,一年72W,4年288W,都是分期付款了,那我签约干嘛?而且我当时续约金有一部分是我自己工会联合进来,我也带了好几个不错的主播,后来是没有受到重视慢慢走散了,但这在当时就是签约的一部分。后面我工会后台一人一半,你们也早就抽回去了,那部分工会合并的钱。当时签约的时候,是按照前面6个月直播平均后台的,我有时候差一点,有时候好一点,平均都在30W每个月以上,我白白贡献给你百分之20每个月,你抽完再还给我,我还要签约4年稳定时长给你抽4年?你觉得这是我们当时说好的还是你们现在瞎编的?”2021年4月19日,黄智君向工作人员发送复函。
黄智君与峰途公司因此产生争议。2021年4月29日,本院受理峰途公司诉黄智君合同纠纷一案,峰途公司在该案中诉请黄智君支付违约金4363285元。2021年12月8日,峰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9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峰途公司撤诉。
2021年11月18日,峰途公司作为甲方,华矩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均拥有YY娱乐平台公会,甲方系中国蓝公会营运人,现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ID520频道、ID171频道)运营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金牌艺人以及上述频道的所有娱乐主播相关个人信息、经纪代理协议(包括第三方授权的合作协议)。甲方确认,上述所有金牌艺人、娱乐主播的独家经纪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至乙方所有。甲方应在2021年12月1日24点前将上述频道,包括中国蓝公会旗下所有娱乐主播(主播名单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在YY平台后台变更为乙方名下,或划归到乙方指定娱乐频道。本次艺人经纪代理权及频道运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确认,甲方的相关娱乐频道收益结算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8日24点整。
2021年11月30日,峰途公司向黄智君邮寄《通知函》,称由于公司业务规划及发展需要,拟与华矩公司达成协议,由华矩公司接收黄智君为公司主播,即峰途公司与黄智君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等有效法律文件的主体由峰途公司变更为华矩公司,华矩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类文件并享有峰途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该邮件于2021年12月3日被签收。上述《通知函》亦由工作人员在2021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智君。
2022年4月6日,黄智君向《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记载的峰途公司地址发出《终止协议告知函》,称因黄智君已无再与峰途公司合作的意愿,故通知峰途公司《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以及涉及双方相关的任何合作关系将于2022年5月13日全面终止。该邮件于2022年4月6日被签收。
现华矩公司主张黄智君擅自停止直播构成违约,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为提起本案诉讼,华矩公司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基础费用50000元。
诉讼中,经华矩公司申请,本院向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调查YY账号为2126的主播实名认证情况,以及该账号在YY平台线上绑定公会记录、主播直播记录、佣金收益记录。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函复本院:1.YY号2126已在YY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人为黄智君。2.YY号2126的主播在2018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每月直播记录见下表1:
表1:
月份
月开播天数
月开播时长(小时)
月份
月开播天数
月开播时长(小时)
2018年5月
17
74.4
2020年4月
28
140.3
2018年6月
28
143.1
2020年5月
8
31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虽然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履行期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关于《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本院对于黄智君以峰途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不予支持。黄智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认为峰途公司未取得演出经纪权的行政部门登记许可,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据此,主播进行的是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范畴,而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因此不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综上,《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华矩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第一,虽然《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但《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峰途公司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等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责任,或向任何第三方处置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峰途公司有权转让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给第三方。第二,YY平台后台显示黄智君绑定的工会已经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不同意华矩公司取得黄智君主播经纪权。第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峰途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应事先告知黄智君。峰途公司与华矩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峰途公司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运营权转让给华矩公司,所有金牌艺人、娱乐主播的独家经纪权转至华矩公司所有。华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峰途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才将上述情况告知黄智君。峰途公司转让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时并未提前告知黄智君,已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但是,合同并没有约定未事先告知的法律后果,亦未约定峰途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需征得黄智君同意,而黄智君已经在收到通知后也未就此提出异议。综上,峰途公司的转让行为对黄智君发生法律效力,华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华矩公司主张解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问题。《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4年,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则各方视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本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自动延续两年。黄智君已经于2022年4月6日向峰途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告知函》,通知峰途公司《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以及涉及双方相关的任何合作关系将于2022年5月13日全面终止。该邮件于2022年4月6日被签收。因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终止,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故本院对华矩公司主张的要求解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予调处。
关于黄智君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80%的;(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上述条款均特别注明“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费为在支付第一期签约费后的次月开始连续24个月分期支付完毕。结合黄智君签订合同前与“莫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约定峰途公司支付完毕签约费后,即使黄智君出现上述约定违约情形,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华矩公司现依据上述约定,要求黄智君承担违约责任,明显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对华矩公司要求黄智君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3641.8元(包括受理费4864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