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炫颖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6-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徐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鑫,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炫颖,女,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v::::宋体;:法定代表人:陈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与被告陈炫颖、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幻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被告陈炫颖及第三人斗鱼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幻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陈炫颖立即停止违反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的行为,停止为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二、请求被告陈炫颖赔偿原告违约金100万;三、请求被告陈炫颖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四、请求被告陈炫颖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bilibili(哔哩哔哩)网(又称“b站”)的经营者。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直播播主)》(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原告独家签约的直播播主(b站昵称:绯落樱),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并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
自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以来,借助于原告的支持、推广和宣传,被告迅速积累了大量的人气,短期内便从与原告的独家合作中获得了高额的商业收益和佣金分成。
但是自2017年5月11日,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以“绯绯的小音符”的昵称擅自到第三人经营的斗鱼平台从事未经授权的直播活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合作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的,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2017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严重违约及侵权行为的法务函》,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斗鱼平台未经授权的直播活动等违约行为。同日,原告也向第三人发出《法务函》,明确告知第三人涉案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仍为有效并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要求第三人立即删除并停止被告在其斗鱼平台上的直播活动。但是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原告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至今被告仍在第三人的全民直播平台上继续其直播活动,从中牟取巨额违约收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陈炫颖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双方签订的直播协议中约定原告每月给予被告一定金额作为报酬,且直播有时间限制,被告所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其工作时间来计算的。双方协议中约定被告遵守相关规则,这些也体现了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管理和监督。合同中也约定直播中被告的行为是以原告名义作出,体现原告对被告享有劳动力的支配权,被告对原告具有人身隶属性。原、被告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体现原告对被告有长时间的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故被告不存在违约。从双方协议条款可见原告提供的为格式条款,其中有多项有违公平的原则(如约定了被告高额的违约责任,而对原告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对于平台应提供哪些服务未予约定),加重了被告的义务,免除了原告的责任,该些条款也为无效,故原告提出的这些损失的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第三人斗鱼公司辩称,第三人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系bilibili(哔哩哔哩)网(又称“b站”)的经营者。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直播播主)》,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独家主播,被告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
协议第八条对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原、被告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违反本协议,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的,应当在原告指定期限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承担人民币100万(大写:壹佰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另查明,被告在b站昵称为“绯落樱”。自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原告支付被告税后直播收入51130.8元。
2017年5月11日起,被告以昵称“绯绯的小音符”到第三人经营的斗鱼平台进行直播活动。
2017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发送法务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未予停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主播协议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涉案协议的性质。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被告为了原告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且涉案协议第十三条第二项亦明确约定“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雇主/雇员关系、特许经营授予人/特许经营被授予人或合伙关系、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直播的平台,被告提供直播服务,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原告未就直播内容下达指令,被告系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频率及直播内容,故被告认为涉案协议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内容,涉案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协议进行处理。
现涉案协议仍然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仍具有拘束力。原、被告签署的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平台独家主播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现被告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更换直播平台,并实际也在第三人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被告行为已明显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1.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第三人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仍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解除,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被告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停止为第三人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直至涉案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
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期间,确有占用原告所经营网络平台的网络推荐位资源和网络宽带资源;被告在原告平台直播期间也为原告平台带来用户点击量、人气知名度、佣金分成等收益,原告的前述收益在被告违约转换直播平台后必然会有所减少。根据法律规定及涉案协议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的金额,结合原告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10万元。
3.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该费用系原告为本起诉讼所需,属合理经济损失,且涉案协议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列入赔偿范围,可予支持,本案酌情支持3.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炫颖立即停止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
二、被告陈炫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陈炫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陈炫颖负担10,000元,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晴,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昊,男,1991年1月22日,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东海南路**号**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与被告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蕉计划公司)、被告王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王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定。本案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境和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被告香蕉计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被告王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剑峰、林秀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密境和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间的《直播服务合同》于2018年2月11日解除;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已付服务费用622,367.50元;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4.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损失1,360,384.08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前述第4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直播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王昊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花椒平台提供独家直播服务,在此期间,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昊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相同或类似的直播平台进行合作;原告则支付服务费用90万元/年,包括预付款18万元及每月6万元的分期付款,并就王昊在花椒平台所得的花椒币收益,按五五比例进行分成。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合计给付639,615.92元,并在花椒站内和站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资源大力推广王昊,包括花椒平台推荐位推送及在20余家媒体、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了大量推荐,大大提升了王昊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王昊人气显著上升之际,其自2018年1月1日起便擅自停止了在花椒的直播,并开始为虎牙直播平台提供相关游戏直播服务。王昊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直播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并致使原告遭受广告收入、流量红利及其他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故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相关规定及《直播服务合同》第5.16条、第9.4条的相关约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香蕉计划公司辩称,对诉请1予以确认。不同意诉请2,原告要求返还的费用系已经履行的直播服务的对价,无需返还。不同意诉请3,第一,香蕉计划公司严格履行了《直播服务合同》设定的己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按照直播服务行业惯例,必须要有经纪公司参与,因而香蕉计划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且根据合同性质,相关的违约责任应由被告王昊承担,而非香蕉计划公司。第二,王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虎牙平台直播,属于王昊单方违约,与香蕉计划公司无关。且香蕉计划公司坚决反对王昊的违约行为,及时向其发出法务函进行劝阻和警告,但王昊无视劝阻,故其在虎牙平台直播的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责任。第三,香蕉计划公司对王昊的直播事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仅投入的人力成本就达到131万多,而原告支付给香蕉计划公司的服务费用仅60多万元,香蕉计划公司支付给王昊的服务费用40多万元,因此香蕉计划公司扣除成本后实际上尚未从王昊或原告处获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香蕉计划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原告提及的对王昊的投入,主要是为其进行了热门推荐,但王昊作为原告平台的主播,理应为其提供直播位,不应类比适用其他广告主的费用,何况原告的热门推荐资源也并不一定都能找到广告客户。同时,王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原告将其放入热门推荐位也可为原告带来人气和流量,原告能够收取广告费也是基于主播提供的服务内容能够吸引人气和流量,二者之间本身也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原告将对王昊的热门推荐资源作为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此外,原告诉请中,既主张返还原来已付的费用又主张给付违约金,要求返还费用的基础应当建立在不主张其他的额外损失,不可同时主张两者。
被告王昊辩称,对诉请1,审理中合同已经到期,不需解除。对原告此前在合同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并无异议。但要说明的是,因原告在《直播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提供直播条件及维护主播经济利益及职业发展,利用王昊人气为其他主播进行导流,上述行为导致双方合作信任基础丧失。合同只约定了直播平台的解约权,没有约定主播的解约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显著不对等。而王昊停止在原告处直播,系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方式,并不构成违约。对诉请2,王昊已经提供了劳务对价,即直播服务,双务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而《直播服务合同》的第9.4条的规定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对诉请3,即使按照合同的格式条款构成王昊违约,诉请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原告对其主张的实际损失并未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故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原告原提出的实际损失是136万元,其构成为原告对王昊投入的成本费用、推广王昊投入的资源、王昊在原告处的预期收益。而王昊作为成熟的艺人,以游戏主播的身份签约原告平台,原告事实上并没有对王昊有任何的培训,故不存在成本投入的损失。同时,原告作为直播平台,在自己的网页中为主播提供相应的主播位,系原告的经营行为,并非为主播进行广告投放。基于王昊等主播为原告带来的人气,原告方可更好地向其他广告主销售广告。况且,王昊离开原告直播平台后,礼物道具的预期收益总计仅十余万元。据此,原告向被告王昊主张40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该份合同主要约束的主体是原告和香蕉计划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香蕉计划公司承担。
原告密境和风公司对两被告的辩称意见反驳,经纪公司和艺人在本合同中共同作为乙方,且大量合作条款约定了乙方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合同中乙方即香蕉计划公司,乙方艺人即王昊,如合同第4.6条、5.5条、5.16条的约定。本合同并非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金条款均经过签约主体确认,400万元的违约金是合理的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各方发表了举质证意见,本院听取各方意见并核对相关证据,经审理认定《直播服务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公证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根据前述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7年7月1日,甲方原告密境和风公司、乙方被告香蕉计划公司、乙方艺人被告王昊共同订立《直播服务合同》:鉴于1.甲方拥有或经授权拥有“花椒直播”软件(以下简称“甲方平台”或“平台”或“花椒”),并运营该软件……1.服务内容和要求。1.1服务内容。(1)乙方以安排其旗下艺人王昊使用甲方平台进行直播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2)乙方负责乙方艺人的直播内容及直播安排的统一管理,并确保直播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和甲方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1.2服务要求……(2)……如若乙方艺人的直播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艺人予以更正……2.服务期限。2.1服务期限为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3.费用标准及结算。3.1在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标准为90万元/年。(1)本合同签署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0%(即18万元)作为预付款,即每月预付款15,000元。(2)其余80%按月后付,分十二期支付完毕,每期付款标准为60,000元/月。双方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应付服务费用按照本合同附件4要求进行考核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在收到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及乙方提供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服务费用……3.2乙方艺人在甲方平台所获得的花椒币收益,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其中乙方所得收益应按照花椒币与人民币10:1的比例折算为人民币,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1条约定进度与最近一期的服务费用一并核算……乙方艺人在甲方平台所获得的花椒币在甲乙双方结算前由甲方平台冻结并在结算后予以全部清零,乙方及乙方艺人均不得自行提现。3.3……乙方应独立负责与乙方艺人酬劳及费用等的分配,对于乙方与乙方艺人之间出现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双方的权利义务。4.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甲方认为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直播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播放,并要求重新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直播内容,否则甲方有权扣减相应费用……4.6乙方有责任确保乙方艺人亦遵守本合同约定,且乙方对乙方艺人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9合作期内及合作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艺人不得擅自注销甲方平台账号,不得擅自删除任何直播内容;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封号等措施。若乙方的直播内容不符合要求,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有权直接删除,无需征得乙方或乙方艺人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受时间限制地对合作期间形成的直播内容进行使用、回播等。乙方艺人花椒直播账号归甲方所有,双方合作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账号,但乙方艺人在甲乙双方合作终止后同意继续为甲方提供独家直播服务并签署相关合同的,甲方可将账户交由乙方艺人继续使用……4.11乙方作为乙方艺人及其他乙方雇员的雇主,应有义务自行独立承担费用并负责向乙方艺人、乙方雇员及乙方所雇第三方工作人员(如涉及)支付相应的一切工资、报酬、保险等。对于乙方与乙方艺人、乙方雇员和/或乙方所雇第三方工作人员之间出现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酬劳、保险及福利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12对于乙方提供的艺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表现、用户反馈及平台运营计划等,主动终止合作(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据实结算);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作。5.乙方和乙方艺人共同陈述与保证……5.2乙方保证,乙方艺人与甲方的合作作为独家直播业务合作。除经甲方同意外,服务期限内乙方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直播平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虎牙等同类或类似直播软件或平台,以下统称“竞品平台”的合作)……5.15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1)承担赔偿责任并消除所有不利影响;(2)退还所有甲方已付款项;并(3)按照乙方艺人在甲方平台累计收益之和的4倍或400万元(以高者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选择直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4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16乙方和乙方艺人共同声明并保证,乙方已获得充分、合法及有效授权,为乙方艺人的合法且唯一经纪公司,乙方有权利安排乙方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直播等服务。乙方和乙方艺人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8.合同的修订与终止……8.2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提出终止本合同:(1)任何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不能补救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3)任一方连续不能或不履行本合同达三十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9.违约责任……9.4本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的,按约定执行。如本合同未另有约定的,则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效、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无需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1)乙方艺人在花椒直播累计收益之和的4倍或400万元(以高者计)作为违约金;(2)甲方为培养乙方艺人而投入的所有成本和费用;(3)甲方为乙方艺人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推广资源有刊例价的,则其价值以刊例价为准;无刊例价的,以甲方确认的资源价值为准);(4)乙方及乙方艺人在违约期间产生的收益;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合同附件3《授权公示函》由王昊签署,记载:本人王昊已与原告达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各方当事人对被告王昊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再于原告花椒平台直播而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的事实,以及《直播服务合同》在合同期内解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本院逐项分析如下:
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
本案各方对解除系争合同并无异议,但对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存在不同意见。原告称被告王昊擅自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协议。被告香蕉计划公司认为,王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虎牙平台直播,属于王昊单方违约,与香蕉计划公司无关。被告王昊则认为原告在《直播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提供直播条件及维护主播经济利益及职业发展,利用王昊人气为其他主播进行导流,上述行为导致双方合作信任基础丧失,而且王昊停止在原告处直播,系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方式,并不构成违约。
关于被告香蕉计划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系争合同系由平台、经纪公司、艺人三者共同订立,之所以经纪公司与艺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是因为艺人或主播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而被告香蕉计划公司作为经济公司,则对艺人具有监管责任及保证艺人正常履约的义务。因此,被告香蕉计划公司认为被告王昊的跳槽导致合同解除,与其无关,该主张显然无法成立。
关于被告王昊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系争合同约定了“双方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应付服务费用……甲方在收到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及乙方提供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服务费用”,结合在案证据显示的原告在2017年9月至12月向香蕉计划公司的付款金额等于或大于2017年7月至11月王昊每月的小计结算费用,且相隔期限与前述合同约定的期限基本相符,因此并不存在被告王昊所谓的原告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何况,王昊亦确认自香蕉计划公司处收到部分费用,故即使存在王昊未按约足额收到款项的情形,也是两被告之间的结算问题,并不能归责于原告。而王昊提出的“打压人气”一节,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如若存在前述情况,也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至于王昊认为“跳槽”系维护自己劳动权益而不构成违约的观点。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关系,二者之间通过这种商业合作共享利益,并不构成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王昊上述抗辩意见难以采信。
据此,被告王昊擅自结束在原告花椒平台的直播而至虎牙平台直播的行为,违反合同第5.2条的约定,即“乙方艺人与甲方的合作作为独家直播业务合作。除经甲方同意外,服务期限内乙方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直播平台/产品”,且被告王昊个人还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其实际行动及明确意思表示均表明其不能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王昊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此外,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以载明原告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诉状到达合同“乙方”被告香蕉计划公司的日期,即2018年2月26日,确定为合同解除日期。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原告要求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香蕉计划公司认为违约行为系王昊个人所为、香蕉计划公司对王昊也已尽到劝诫责任,而王昊认为合同“乙方”系香蕉计划公司而非其个人,故两被告各自认为不应由己方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被告香蕉计划公司在审理中为证明其对王昊做了包括宣传推广等多项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且根据原告转账给香蕉计划公司的款项及直播费用对账表中包括了王昊及其他艺人,可证香蕉计划公司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经纪公司,其有能力管理艺人并为艺人打理相关事务。因此,香蕉计划公司认为其仅是因为直播行业的惯例需要,而在系争合同中作为一方盖章,显然不能成立。其次,系争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对乙方艺人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和乙方艺人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王昊在合同附件3《授权公示函》中亦确认若违反独家直播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两被告均应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前述的抗辩理由均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界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主张被告王昊违约“跳槽”,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应该返还已付款项,并承担400万元违约金,为此提供推荐位刊例价及涉王昊的推荐位统计信息等宣传成本以及人气流量的损失,以证原告损失远超400万元,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属合理。两被告则认为将王昊列载于推荐位系原告理所应当的义务,且原告系通过此方式获益,也即“流量”,而宣传成本的相应证据缺乏关联性,故推荐资源、宣传成本均不认可属于原告的损失,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亦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首先,网络直播平台是依赖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流量则是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互联网企业通过大量成本提升流量,再通过流量变现进行盈利,流量高的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融资以及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其次,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一些网络主播甚至是直播平台的生存基础。观众与主播之间的正向关联度很强,直播平台需要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一旦优质主播跳槽,由于观众进入直播平台途径系开放式的,且多为免费模式,转换成本非常低,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原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必然随之下降。第三,新兴行业成本较高、收益可期。直播平台作为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就带宽、主播上投入大量成本。而直播行业的目前的收益途径主要为情感付费(礼物道具)、广告收入等,但网络直播企业作为迭代发展的高科技企业,其未来收益的可期待性,使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估值。第四,网络直播行业价值具有一定泡沫化的特征。如前所述,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也正是基于此,直播平台愿意花费巨额的成本培养或引进主播,尤其争夺自带大量固定观众群体的知名主播则成为平台迅速提高流量的重要手段。为此,平台“大手笔”“挖角”的恶意竞争频现,势必使得业内主播的市场价值集聚一定的泡沫,无法真正客观反应本身价值。
基于上述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本院就本案所涉的违约金及损失界定具体作如下分析:
首先,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第一,如前所述,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流量又是估值的重要指标,被告王昊违约“跳槽”至竞争平台,必将伴随原告平台流量的减少,直接导致以流量为主要价值指标的平台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的贬损,进而影响以此作为评估重要指标的风险投资,导致对原告整体估值的降低。第二,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占有、使用的平台带宽及人力成本,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效益,并通过积聚的过程也将在剩余合同期间继续释放效益,甚至鉴于网络平台企业的收益模式,可能产生爆发式的增长。因此,王昊的跳槽使其此前所占有使用的巨大成本在剩余合同期间中沉淀,无法释放并转化为原告可享受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当然亦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第三,因平台就直播内容作了不同类别的细分,细分下的主播对应的固定粉丝群体,往往具有一定消费倾向及更强的流量转化效率(即变现效率),使广告主能更精准的投放广告、高效的触达目标用户。被告王昊的跳槽,除了账面上可记载的礼物道具分配收益当然的减损,也致使其粉丝群体所对应的广告收入之减损。因此,因王昊跳槽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仅限于显而易见的具体损失,还要考虑到平台整体估值的降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特定对象广告收益减损等因素。
其次,关于损失具体金额一节,本院注意到,主播跳槽所致损失难以量化,如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之前已经提及目前平台基于流量而获取收益的途径包括礼物道具的变现以及广告收入等。其中,主播个体就道具分配的可期待收益或尚可按一定规律进行推算。但对于广告收益而言,平台拥有众多主播,且存在流动性、播出时长、直播内容、流量粘性强度等诸多非财务性指标的变量,显然难以计算主播个体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具体收益,毋庸说去计算合同剩余期间中,直播行业迭代发展中的未来收益。何况,也正因为难以量化的问题,为减少举证困难、提高交易效率,原、被告才选择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了明确的数额或具体计算方式。加之,被告香蕉计划公司作为专业的经纪公司,较主播个人而言,对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个人价值、直播平台的市场及定位等都具有更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订立系争合同时,对违约金的数额及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判断,理应系出于其理性商业思维。本案中,以原告主张的推荐位资源损失为例,原告就推荐位资源的举证,结合王昊自称的存在平台导流以及合同对推广资源按刊例价赔偿的内容,可以判定原告确实为王昊提供大量推荐位资源。而原告平台推荐位的刊例价,显然是综合了带宽等成本并附加利润而确定的。当然,若完全认同原告的计算方式,违约金则远不止400万元,因此以对外刊例价来计算推广被告的资源价值在合理性上有所欠缺。综上,原告以推荐位资源为据证明其损失客观存在,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若再要求原告就损失的具体数值完成充分举证,显然加重了守约方的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平台举证损失时,不能过于苛求平台举证具体金额,而应注意到网络平台公司的具体特点,考虑其举证能力和举证成本,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
再次,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应当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如前所述,直播平台为了提升流量,频繁挖角、层层加码地恶意竞争,使得主播的市场价值泡沫化,具体则体现在固定直播费用及违约金数额上。事实上,直播平台在催生市场泡沫的过程中,不断地推高了人力成本上的投入,显然并不利于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有鉴于本案合同发生于前述网络直播行业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被告王昊在原告平台直播的半年期间固定费用为45万元、礼物道具分成收入约17万元,而对剩余未完成直播义务的半年,若按合同约定则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400万元,不难作出违约金数额亦存在一定泡沫的判断。因此,无论从建立稳定、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业态,还是为直播平台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亦或促使主播市场价值回归理性的角度,对于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应适当予以调整。
综上,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王昊的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及主播个体的差异四个维度予以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的惩罚性因素,并平衡各方利益,对于被告王昊“跳槽”这一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违约金,酌情确定为200万元。至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而要求返还已付费用622,367.50元,其中涉及被告王昊未提供直播服务的半年期间对应的预付款9万元,因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理应返还;而剩余费用的返还,原告依据的是合同约定的被告违约所应承担的多项责任中的一种方式,本院已对该种责任承担方式与违约金一并考虑,酌情确定了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剩余费用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发布于 分类 数据库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留下评论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凡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6-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鑫,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凡,女,199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XXX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与被告吴凡、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幻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被告吴凡及第三人斗鱼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幻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停止在第三人平台进行直播;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bilibili(哔哩哔哩)网(又称“b站”)的经营者。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原告独家签约的直播播主(b站昵称:一个迟迟),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并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
自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以来,借助于原告的支持、推广和宣传,被告迅速积累了大量的人气,短期内便从与原告的独家合作中获得了高额的商业收益和佣金分成。
但是自2017年6月1日,未经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以“星之迟迟”的昵称到第三人经营的斗鱼平台从事未经授权的直播活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合作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的,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2017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严重违约及侵权行为的法务函》,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斗鱼平台未经授权的直播活动等违约行为。该函同时抄送给了第三人。但是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原告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至今被告仍在第三人的全民直播平台上继续其直播活动,从中牟取巨额违约收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吴凡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赔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关于违约金,双方不存在违约关系,且违约金过高,远高于被告在原告处获得的实际收入。
第三人斗鱼公司辩称,第三人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系bilibili(哔哩哔哩)网(又称“b站”)的经营者。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同意将其网络视频投稿的原创内容版权独家授予原告,除非获得原告事先同意,被告不得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将其网络视频在任何第三方平台继续投稿、上传和传播等。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的生效即视为被告签约成为原告平台独家主播,被告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对于昵称的使用,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昵称及其他一切代表被告的昵称时,与该昵称等有关的一切权利均归属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
协议第九条对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原、被告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违反本协议,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的,应当在原告指定期限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承担人民币100万(大写:壹佰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另查明,被告在b站昵称为“一个迟迟”。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原告支付被告税后直播收入228824.14元。
2017年6月1日起,被告以“星之迟迟”的昵称到第三人经营的斗鱼平台进行直播活动。
2017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发送法务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未予停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主播协议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涉案协议的性质。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被告为了原告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且涉案协议第十三条第二项亦明确约定“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雇主/雇员关系、特许经营授予人/特许经营被授予人或合伙关系、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直播的平台,被告提供直播服务,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原告未就直播内容下达指令,被告系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频率及直播内容,故被告认为涉案协议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同内容,涉案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协议进行处理。
现涉案协议仍然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仍具有拘束力。原、被告签署的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平台独家主播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协议。现被告单方面宣布更换直播平台,并实际也在第三人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被告行为已明显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1.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第三人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仍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解除,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被告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停止为第三人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直至涉案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
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期间,确有占用原告所经营网络平台的网络推荐位资源和网络宽带资源;被告在原告平台直播期间也为原告平台带来用户点击量、人气知名度、佣金分成等收益,原告的前述收益在被告违约转换直播平台后必然会有所减少。根据法律规定及涉案协议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结合原告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25万元。
3.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及公证费。该费用系原告为本起诉讼所需,属合理经济损失,且涉案协议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列入赔偿范围,可予支持。本案酌情支持3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凡立即停止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
二、被告吴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吴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公证费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960元,由被告吴凡负担10,260元,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1028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

2019-05-30

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28民初12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荣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某继续履行艺人经纪合同,停止与非宝宝秀公司许可的第三方合作;2、王某某向宝宝秀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元;3、王某某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所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0日,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宝宝秀公司全力协助乙方在直播事业上的发展,辅助乙方在各网站媒介的宣传和推介,甲方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唱歌、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同时双方约定,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在非指定网站、工作室从事与本协议相同的直播及类似的行为,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未经许可的合作,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但从2018年10月开始,王某某未经宝宝秀公司许可,擅自违反约定与其他公司合作于K平台开展直播演艺行为,经宝宝秀公司多次劝阻,王某某仍拒不改正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保障宝宝秀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演艺市场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某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关系已破裂,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2、宝宝秀公司至今未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许可,且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演出经纪合同,在宝宝秀公司未取得审计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提之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宝宝秀公司自签订协议后末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提供任何训练,亦未对王某某进行培训等相关成本支出。3、双方签订协议时王某某刚成年,其社会经验不足,且该合同属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原告、被告双方权力义务严重不对等,属无效合同。4、宝宝秀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王某某在宝宝秀公司所获收入每月只有几千元,同时宝宝秀公司对王某某的工资存在无理由克扣,导致王某某实际收入微薄,王某某收入与宝宝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严重失调。5、宝宝秀公司要求由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在原告、被告合同中并无体现,宝宝秀公司诉请实为不妥。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宝宝秀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无理克扣佣金总计5万元;2、宝宝秀公司向王某某支付6.5万元(以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年薪酬60000元/年为基数,计算13个月);3、宝宝秀公司向王某某返还“头条推荐”、“迟到/缺勤”等理由扣发王某某约4万元;以上金额累计人民币15.5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依职权查询到的王某某在“95秀”平台及王某某其他指定平台获得礼物等详细收入数据后再行确定)4、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宝宝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宝宝秀公司依据与王某某签订的《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认为王某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王某某承担20万元违约金。王某某认为与事实不符。
一、王某某与宝宝秀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终止条件已成就,应当视为合同已终止。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等”,宝宝秀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以下严重违背合同条款并损害王某某实际利益的行为。具体如下:
1、年薪酬方面:依据合同“6.2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期内的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6万元,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收取的年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乙方每年演艺收入,没有达到甲方承诺的保证薪酬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支付”。王某某自入职宝宝秀公司之日起至辞职期间,所实收工资仅为其佣金的比例提成,宝宝秀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所谓的人民币6万元元/年的年薪酬。
2、佣金提成方面:依据合同“6.3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2)上述收入的70%份额由乙方获得”及“6.4一方收取的演艺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乙方应当依照各地下放税务规定,就超出年薪酬的演出收入自行缴纳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安排的演出收入的税费”,从宝宝秀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可知:首先,王某某所承担的税费基数并未扣除年薪酬6万元/年的基数,该6万元/年的税费应当由宝宝秀公司承担,但实际上依然由王某某承担;王某某的年收入计算公式应为“年礼物总数(一个礼物折合人民币1元)×(100%-税点)+60000元”,然而王某某实际收到的薪酬远少于应得薪酬,根据宝宝秀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经初步估算王某某被无理克扣佣金总计5万元之多,具体数据有待法院调取王某某在“95秀”平台及宝宝秀公司其他指定平台的总收入后再行计算核实。
3、《工资表》方面:在由宝宝秀公司一方自行制作提供用以向王某某发月工资并由王某某进行签名确认的《湖南宝宝秀郴州分公司X月工资表》中可察觉以下问题:(1)宝宝秀公司同意并认可其向王某某发放薪酬的属于“工资”类别,而“工资”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的关系则应属劳动关系,然而宝宝秀公司实际上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王某某购买社会保险费、提供带薪年休假制度、享受法定假日休假等,宝宝秀公司以上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应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与惩戒;(2)该工资表中明确显示宝宝秀公司等一众主播的保底收入仅为3000元,折算为一年仅36000元,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宝宝秀公司负责合约期内的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60000元”,该事实上的冲突清晰证明宝宝秀公司对于合同的约定出尔反尔,根本没有按照合同实际履行,从双方合同签订开始便单方面违反合同的约定;(3)《工资表》中所列“头条推荐”一项对于王某某来讲每月支出高达约2800元,王某某在宝宝秀公司工作时间总计13个月,该项扣费总计高达36400元,而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四、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4.1甲方责任: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直播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网站媒介的宣传和推介。2、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3、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中约定,“头条推荐”属于宝宝秀公司单方面提出并安排其公司属下每一名主播必进行的一项有利于业务发展的活动,而并非王某某一方自行安接并要求增加的项目,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目的、各自分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内容、“头条推荐”一项的费用支出应当由宝宝秀公司承担、与王某某无涉;4、宝宝秀公司不合理的以水电、其它、迟到、缺勤等理由扣发王某某近5000元人民币,而现实中网络主播行业的工作时间较灵活、以主播的自主安排为主,且宝宝秀公司在合同中并来有对王某某的上班时间进行严格约定的条款,故宝宝秀公司对王某某进行考数考核并由此扣发王某某的报酬实属无理,同时,宝宝秀公司针对考勤罚款的这一举动再次证明宝宝秀公司在实际中是以劳动关系来处理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
4、工作时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速反本法规定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然而,王某某多次在已经远超身体工作根限的情况下,宝宝秀公司依然不顾法律规定和王某某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之忧要求王某某继续进行直播,导致王某某身心俱提,长此以往,王某某极有可能面临青春早过之险。
5、涉黄违法方面:宝宝秀公司曾多次对王某某进行不正当业务的诱导及暗示,安排王某某参加各种宴会陪客活动,并提出要求王某某陪睡以获取更多报丽,同时,宝宝秀公司的高管罗炳杰曾对多名主播实施多次猥亵行为,导致主播身心俱受害,也直接导致多名主播辞职。宝宝秀公司以上的种种此类行为不仅有悖于双方所签定的民事合同的本意,而且触犯国家的基本刑事大法,更是影响主播这一行业乃至
辐射其他相关一系列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6、辞职获批方面:王某某在辞职之前已向宝宝秀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宝宝秀公司的准许,同时宝宝秀公司并未向王某某提出同业禁止及违约赔偿等的要求。
因此,宝宝秀公司一方以其实际行为故意不尽职尽责履行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设立的初衷,严重损害了王某某的人身及经济利益,其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成就王某某有权终止合同的条件,在王某某向宝宝秀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并获准许之时,该合同即告终止,其法律效力不再。
二、王某某根本不构成违约。
宝宝秀公司的种种行为已经成就了王某某的单方面合同终止权,因此在王某某向宝宝秀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并获得准许后,王某某按照公司流程办理完相关辞职手续后,双方即构成合同的终止,因此,王某某根本不构成违约,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反而,宝宝秀公司应当承担向王某某返还佣金方面的不当扣款、迟到及水电等方面的不当扣罚款等义务,同时,宝宝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合约期内的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60000元。
综上所述,王某某与宝宝秀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构成合同终止,王某某根本未构成违约,相反,宝宝秀公司应当向王某某返还不当扣款并支付年薪酬及缺发的佣金款。
宝宝秀公司对王某某的反诉辩称,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反诉请求。1、王某某所要求的支付克扣佣金5万元,无法律依据,缺少计算标准,且宝宝秀公司不存在扣发王某某表演收入;2、王某某所要求的支付65000元及扣发的4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王某某反诉前,宝宝秀公司已将王某某的收入支付至王某某名下,有支付凭证为证;双方所签订的艺人表演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收入为艺人在一年内因为表演未达到6万元的情况下,公司以艺人实际收入为基数进行补足,艺人在一年内的表演收入已达到6万元的情况下,公司不予发放保底收入。王某某要求返还定40000元“头条推荐”、“迟到/缺勤”不合理,该款是宝宝秀公司为王某某的推荐,是公司的支出,只是用礼物的形式表现出来。3、宝宝秀公司不存在王某某所称的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
宝宝秀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艺人经纪合同》,拟证明王某某与宝宝秀公司就王某某直播表演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王某某非经宝宝秀公司许可,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直播表演。
王某某经宝宝秀公司安排表演所得网络收入(工资条)、直播截图,拟证明宝宝秀公司已履行合同内容。
3、王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2248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佣金50000元及返还“头条推荐”、因“迟到/缺勤”扣发费用1974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承担2500元;反诉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艺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王某某是否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宝宝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王某某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三、王某某解除合同及参与非宝宝秀公司指定平台的演出是否构成违约;
四、本案责任的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艺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王某某是否具有任意解除权;二、宝宝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王某某能否据此解除合同;三、王某某解除合同及参与非宝宝秀公司指定平台的演出是否构成违约;四、本案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执焦点一:涉案《艺人经纪合同》系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关于发展王某某未来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分析,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合作著作权、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而并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或行纪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代理或行纪合同的规定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王某某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
关于争执焦点二:宝宝秀公司认为,已将王某某的收入支付至王某某名下,不存在克扣王某某佣金、扣发王某某表演收入;王某某要求返还40000元“头条推荐”、迟到/缺勤不合理,“头条推荐”是宝宝秀公司为王某某的推荐,是公司的支出,只是用礼物的形式表现出来;宝宝秀公司不存在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王某某认为,宝宝秀公司克扣王某某佣金、扣发表演收入及其他不合理的扣款,且宝宝秀公司高管存在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宝宝秀公司是否存在上述行为进而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进行如下阐述。
宝宝秀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年薪酬6.5万元,克扣王某某佣金以及不当扣款等行为。
《艺人经纪合同》第六条约定,关于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6.2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期内的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6万元;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收取的年薪酬为完税后的净收入。乙方每年演艺收入,没有达到甲方承诺的保证薪酬金额,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6.3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3/7比例分配6.1条所列各项收入,其中: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甲方佣金。2、上述收入的70%份额由乙方获得。根据宝宝秀公司提供的王某某履约期间的工资表及广州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某在“95秀平台”的收入情况,王某某的年收入已超过6万元,故宝宝秀公司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年薪酬6.5万元。
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比例分成,庭审中宝宝秀公司认可甲乙双方分成部分是以王某某在广州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个人演艺收入按3/7比例进行的分配,平台返还的公司协议奖励属奖励公司部分。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对于双方按3/7比例分配各项收入并未明确为平台返还给宝宝秀公司的全部收入或王某某个人演艺收入,宝宝秀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公司协议奖励部分不参与比例分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故本院酌定以平台返还给宝宝秀公司的全部收入即王某某在广州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演艺收入及公司协议奖励之和进行分配。则宝宝秀公司所得的公司协议奖励113407.86元的70%即79385.50元应予返还给王某某。“头条推荐”是宝宝秀公司作为礼品收入支付,应当由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按3/7比例分成进行分担。故宝宝秀公司从王某某演艺收入中扣除的“头条推荐”37884.09元的30%即11365元应予返还给王某某。宝宝秀公司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并未体现明显的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故涉案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宝宝秀公司扣除王某某因迟到、停播等违约扣款8382.50元无法律依据。至于王某某履职期间使用的水电费322元,系王某某因个人生活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综上,宝宝秀公司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年薪酬6.5万元,宝宝秀公司在发放合作报酬时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计算有误致王某某个人所得收入未足额发放到位及因停播、迟到等不当扣款行为。
2、宝宝秀公司高管是否存在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庭审中王某某虽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宝宝秀公司高管存在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故王某某提出的宝宝秀公司高管存在诱导、鼓励艺人涉黄,或猥亵主播的行为,不予采信。
3、王某某是否能据此解除合同。根据《艺人经纪合同》第八条约定: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宝宝秀公司在计算王某某应得薪酬时存在的偏差导致王某某的收入未足额发放到位,以及宝宝秀公司因王某某停播、迟到等不当扣款行为,但均不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王某某可以据此向宝宝秀公司主张补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宝宝秀公司此行为并不影响王某某合同目的实现,王某某径直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王某某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关于争执焦点三:根据《艺人经纪合同》9.3约定,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在非指定网站,工作室从事与本协议相同的直播及类似的行为,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王某某在与宝宝秀公司履约期间,擅自到非指定网站即KK平台进行直播,已构成违约。
关于争执焦点四:王某某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宝宝秀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的基础上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王某某认为宝宝秀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宝宝秀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宝宝秀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损失过高于其实际损失,应当依据宝宝秀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王某某的实际收入标准进行调减。在宝宝秀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以广州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某在“95秀”平台获得的收益作为损失计算基数,结合王某某解除合同时合同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王某某向宝宝秀公司支付违约金122480元(510335.37元×30%÷15个月×12个月)。故宝宝秀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对于宝宝秀公司在发合作报酬时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计算有误致王某某个人所得收入未足额发放到位部分79385.50元(113407.86元×70%),该部分收入属于王某某应获合作收入部分。王某某诉请要求宝宝秀公司返还佣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宝宝秀公司从王某某演艺收入中扣除的“头条推荐”37884.09元的30%即11365元及因迟到、停播等违约扣款8382.50元,应予返还给王某某。宝宝秀公司应返还王某某“头条推荐”、迟到、停播等扣款为19747元(11365元+8382.50元)。故王某某诉请要求返还“头条推荐”、“迟到/缺勤”等扣款4万元,予以部分支持。
宝宝秀公司提出的应扣除总收入的8.163%的税费27971元,因未提供税务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宝宝秀公司提出的要求王某某承担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用,因未提供有效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宝宝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宝宝秀公司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艺人经纪合同》、停止与非宝宝秀公司许可的第三方合作,本院不予支持,宝宝秀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王某某要求宝宝秀公司向其支付无理克扣佣金总计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宝宝秀公司返还“头条推荐”费用及因“迟到/缺勤”等理由扣发王某某4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王某某要求宝宝秀公司向其支付6.5万元(以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年薪酬60000元/年为基数,计算13个月),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布于 分类 数据库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某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1028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留下评论

陆婷婷诉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案

2021-03-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从性质上看:综合分析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本案的《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委托代理、居间、服务、演艺经纪等特征,属于复合型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由分别对应的合同法律进行调整;对不符合有名合同规定且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特有的条款,应由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调整。故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合同纠纷;从效力上分析,陆婷婷早在与狼牙传媒公司签约之前就已加入公会进行直播,双方在《演艺经纪合同》当中约定佣金=当月直播平台结算实际收入,结合《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在甲方公会平台上进行直播,未分配前所有收益均归甲方所有,按照公会平台结算周期经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的约定。案涉合同没有特别不合理的限制陆婷婷的权利或者免除狼牙传媒公司的义务。故《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系有效的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陆婷婷与狼牙传媒公司之间的合约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直接强制履行,本案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狼牙传媒公司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作为附件一并予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虽经解除,但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陆婷婷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负担的合同义务。陆婷婷违反合同约定,始终支配和控制案涉佣金,其在未与狼牙传媒公司达成解约合意、案涉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其行为己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可予以适当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本案履约情况、违约情形、收益等,最终判决陆婷婷应赔偿给狼牙传媒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关于狼牙传媒公司主张的返还收益款责任。本案《协议书》约定:“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为任何使甲方不能将甲方公会平台上的账户资金提取至该新银行卡账户内的行为,自违反之日以全部资金按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承担责任,”该“日万分之八”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能从其约定;管理条例约定,每月22日,公司与主播就上个月的收益进行结算。因陆婷婷实际控制了全部收益,故其应当将3-5月提现至银行卡3271.2元支付给狼牙传媒公司,并以全部资金按年利率24%计算向狼牙传媒公司承担承担100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与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二、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返还卡号为6217996100127502688的银行卡;三、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益款3271.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6元(该违约金计至2020年10月26日,其后的违约金以未返还的收益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时止);四、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陆婷婷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伟、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19-06-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伟,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为山西省石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曦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路**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栋**层**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任伟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虎牙公司的《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如下:2018年5月25日,任伟与虎牙公司签订了《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第2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任伟认为,任伟与虎牙公司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任伟与虎牙公司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综上,请求确认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虎牙公司答辩称:一、虎牙公司与任伟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其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隶属性,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是确定隶属关系是否存在,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考核、奖惩、工作惯例等),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否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承担劳动风险;是否体现出劳动过程与劳动报酬的持续性交换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具有按劳分配性质,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动者是否享有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本案中,虎牙公司与任伟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虎牙公司为任伟提供直播平台、技术服务、资源推广,并由虎牙公司或者任伟委托的关联第三方向任伟支付合作费用。任伟只是利用虎牙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在其选定的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链接网络即可开展其提供游戏解说主播的业务,不需要到虎牙公司上班,不需要按时工作、加班,不需要接受虎牙公司具体指派的工作,也不以虎牙公司员工名义开设社保、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和公积金。因此,任伟不需要接受虎牙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安排及劳动纪律约束,不享受虎牙公司员工的同等福利待遇,显然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虎牙公司和任伟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之间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及《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七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仲裁及不能仲裁的情形,本案双方仲裁条款的意定过程与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任伟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虎牙公司作为甲方、任伟作为乙方、深圳市新耀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编号HYXK20180619038)。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定义:网络直播及演艺:本协议所指的网络直播及演艺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直播、综艺直播、文娱活动直播、比赛直播、视频录制及其他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上演艺形式,内容包含网络主播个人表演、终端设备画面实时传播和录制内容的形式。下或称“直播”;虎牙直播平台:是指虎牙直播网站(××)、虎牙各类移动客户端及相关产品。……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广告、产品宣传推广或代言;②商业赞助或合作;③视听作品的参演、宣传、创作等;④主播电商及主播周边授权;⑤其他商业活动等。二、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分享技术和服务,提供大量的平台用户资源,维护和优化直播平台,并对乙方进行独家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及其平台、网站、软件上进行直播,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推广和安排的商业活动;……;甲、乙、丙三方通过本协议建立独家商业合作关系,乙、丙两方作为甲方直播平台用户和频道运营者均应遵守甲方平台规则,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乙方直播过程中受到和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及在甲方平台上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三、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4个月,即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合作期限起计之日开播。若各方在协议期间无特别约定且未就续约达成一致,本协议终止,但本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清理条款仍有效。四、合作费用。若乙方在合作期间满足甲方直播要求且无违约行为,甲、丙方将分别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均为税前)。本协议的合作费包括基础合作费用和道具(礼物)分成两部分。基础合作费用:费用金额、付款条件等具体情形见附件一。道具(礼物)分成,即乙方在甲方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获得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礼物)、守护、贵族等,按照甲方平台兑换规则获得的分成部分收益。……乙方每月收到合作费用后,应自行对统计数据及费用金额进行核对,若乙方认为数据或金额有误的,应在收到后3天之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乙方确认无误。五、甲方的权利义务:1、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客服支持和虎牙直播平台及关联平台的知名度和庞大用户资源;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合作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视实际情况和机会为乙方进行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提升乙方身价和知名度,并垫付相应成本;为规范平台营运,保障虎牙直播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和用户体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运营需要制定、调整平台规则,并以甲方公告或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旗下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六、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在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及虎牙直播平台规则的情况下,获得直播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乙方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乙方承诺就商业活动与甲方开展独家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协商确定等。该协议还就知识产权与相关人身权利、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作了约定。其中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第十五条“其他”第3款约定:“本协议乃经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乙方确认对于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清楚明白、不存在任何误解;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明确告知并向乙、丙两方释明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均无争议。”由于各方在该《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虎牙公司遂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3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3227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其核心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方面是否均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是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虎牙公司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申请人任伟获得报酬的方式是其以自己名义接受游戏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然后再按照虎牙公司制定的兑换规则及与虎牙公司利益分成比例获取收益。同时,申请人任伟自主决定工、地点、地点、内容和方式,不受虎牙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鉴此,本院认为,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实质为服务合同,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可见协议签订各方对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以及由广州仲裁委管辖合同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申请人任伟以涉案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请求确认本案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任伟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任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