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9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6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红,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镇红柳村三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启,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莱公司)诉被告巩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被告巩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于2018年7月1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因提前解除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返还2018年3-5月收益43238元及2018年6月被告提取的平台收益所得4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虎牙直播账号2226753484(对应房间号16018929);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演艺经纪代理服务的公司,专注于网络主播艺人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等。被告是一名无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新人、期望成为一名有梦想、有才能,能逐步实现自身演艺价值的主播艺人。2018年3月15日,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要求成为原告公司主播,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及附件《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被告直播时所使用的账号在合约期内属于公司财产,在合约期满后属于共同财产,被告不得私自签约其他平台或者公会(“公会”在直播平台指经纪公司);主播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视为提现卡由原告统一保管,佣金提现后结算工资发给主播;主播无权私自更改提现卡号;合同期限内,由于被告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被告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并向原告支付50万元赔偿;合同还约定关于主播收益的分成比例等。就提取佣金相关事宜,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将指定银行卡交予原告支取2018年至2020年的全部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培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于2018年3月起,经原告培训与包装,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虎牙直播账号进行直播,被告收入首月起即过万元,并逐月增加。2018年7月1日起,被告不辞而别离开原告公司,并于2018年7月22日起,擅自与其他公会合作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另外,被告还更改直播平台留存的银行卡信息,将2018年6月平台应支付给公会的佣金约45000元全部提走,至今未将应支付给原告的部分返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巩红辩称:1、涉案合同的法律性质具有明显的劳动隶属性,被告还不是“网络主播”,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需要原告对被告进行演艺培训,实现主播梦,但是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培训,所以被告选择更加好的平台。双方存在森严的隶属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宜认定为劳动合同。2、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在校大学生,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有逼迫的成分,违约金的主张应当以存在实际损失为基础,50万违约金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应最大限度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收取了9万多元的强制解约费应视为对原告损失的填补。3、原告第二项主张“被告返还2018年3-5月收益43238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该收益应认定为被告的劳动报酬。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对该组证据客观性、关联性无异议,部分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合同内容与合同性质相违背,显失公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美莱公司培训表格复印件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签名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实质的培训。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美莱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1日,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娱乐经纪、影视经纪代理服务、舞台表演化妆服务等。巩红系怀化学院音乐学专业学生,于2018年6月毕业。
2018年3月15日,美莱公司(甲方)与巩红(乙方)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演艺经纪公司,专注于网络主播艺人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为一名无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新人,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艺人培养、专业打造以及相关网络视频真人秀互动平台网络演艺经纪管理、其他经纪管理合作一事达成约定。一、培训及演艺经纪内容:甲方针对乙方展开全方位专业培训、制订培训计划,通过对乙方进行演艺技巧,形体、仪态、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培训,将乙方由一名零基础新人打造成符合在线演艺主播条件的专业艺人;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甲方提供的直播平台是乙方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独家及唯一平台;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再同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任何形式的经纪合同,演艺合同、唱片合同等任何与乙方工作性质相关或与娱乐行业相关的合同,也不得聘请任何第三方单位为代理人或者经纪人。二、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三、甲方的权利、义务:3.7乙方直播时所使用的账号在合约期限内属于公司财产,在合约期满后属于共同财产,乙方不得私自签约其他平台或者公会。3.8主播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视为提现卡由公司统一保管佣金提现后结算工资发给主播,主播无权私自更改提现卡号。四、乙方的权利、义务:4.8乙方承诺,对于有效直播自然天数及时长要求无条件遵守《湖南美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的规定。五、收益分配:5.1双方对于在线演艺直播收益按照《湖南美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进行分配。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6.1在下列情况下,均视为乙方已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1.1乙方不遵守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款、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事项,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1.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排他性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6.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向违约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同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6.4本合同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并向甲方支付50万元或乙方因违反有限续约约定而获取或可能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等。以及约定了《湖南美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等其他内容。同日,被告在《湖南美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上签字,该制度规定:每月最低有效播出自然天数大于28天,每天播出5小时以上为“有效播出天数”;每月15日至21日,公司与主播就上个月的收益进行结算,主播收益由基本收益+提成点乘对应提成率+公司其他奖励。
上述经纪合同和管理制度签订后,巩红使用虎牙直播账号2226753484在虎牙直播平对应房间16018929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服务。美莱公司向巩红支付2018年3月份至5月份直播报酬分别为3550元、13264元、26472元,共计43286元。2018年7月,巩红自行从虎牙平台提取2018年6月份的直播报酬45282元。巩红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在美莱公司提供的直播场所进行直播服务。2018年7月11日,巩红通过虎牙平台强制解约向美莱公司支付解约金91891元,之后巩红通过虎牙平台签订线上合同,仍然使用直播账号2226753484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服务。巩红称,因为美莱公司支付的直播报酬太低,且未对其进行培训,所以其与美莱公司强制解约。
另查明:美莱公司为本次诉讼与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代理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并以获得赔偿、违约金等总金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庭审过程中,美莱公司要求巩红停止使用虎牙直播账号2226753484,巩红当庭同意不再使用上述直播账号。庭审中,美莱公司与巩红均认可平台给付到巩红账户的直播酬金按三七分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二、被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被告是否应当返还2018年3-5月收益43238元及2018年6月被告提取的平台收益所得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湖南美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上述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被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违约金是否过高;三、被告是否应当返还2018年3-5月收益43238元及2018年6月被告提取的平台收益所得45000元。
关于焦点一。从现有证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在双方订立《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巩红的报酬获取方式又与一般劳动关系获取报酬方式不同,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巩红辩称其与美莱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但巩红以美莱公司支付的直播报酬太低、未对其进行培训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在线上与美莱公司强制解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巩红在合作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由于被告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被告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并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的全面履行会给美莱公司带来收益,现巩红提前解除合同,势必会给美莱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巩红答辩违约金约定过高,亦要求调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网络主播的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在一般情况下,直播的时间越长,其酬金收入会有所增长;美莱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服务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举证证明,而约定的违约金与巩红现有的收入相比明显过高;因此,在美莱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巩红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前三个半月的月平均酬金以及美莱公司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准,因考虑到巩红线上强制解约已经向美莱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现本院酌定巩红再向美莱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
关于焦点三。根据美莱公司的主张及合同约定,本案涉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两个方面,即返还全部收益和支付50万元违约金,原告已经选择较高的违约金向被告主张;而巩红已经获取的直播报酬并非美莱公司的实际损失,且美莱公司也获得了相应比例的报酬分成,巩红获取的直播酬金亦系其自身付出的成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018年3-5月收益432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2018年6月的直播报酬,根据双方约定,巩红还应返还美莱公司应得的三成即45282元×0.3=13584.6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负担。原告与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律师代理合同》,该合同签订即生效且该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代理职责,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1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莱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巩红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告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6月的直播酬金13584.6元,并向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
三、被告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使用虎牙直播账号2226753484(对应房间号16018929);
五、驳回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2元,由原告湖南美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22元,被告巩红负担2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