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号1栋1层86号。
法定代表人:骆文军,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慧欣,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兄弟公司)与被告钟慧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慧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星兄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等维权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全国知名的在线直播、短视频制作、电商带货等演艺活动、网络广告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系网络主播。原、被告从2020年7月底开始合作,原告为与被告签约,向其之前的公会支付了12000元补偿金后,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合同期限3年,即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日,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合作具有独家性。合同也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要求、直播平台及ID号(约定在“抖音”直播平台,主播ID:xialu1689)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的直播规划为:一是继续维持被告在探探平台的直播(ID号:356035334,探探名:舞蹈董秋儿);二是制作抖音短视频“引流”并“吸粉”,为被告在抖音直播打好铺垫。为此,原告运营人员协助被告在成都找房租住,对被告提供了直播专题辅导、与粉丝沟通技巧讲解、给予推荐位等流量支持等运营措施,使得被告的人气逐步提升,收入逐步增加并稳定,2020年8月初到9月底,其在探探平台合计收入24436.9元,月均约为12000元。同时,原告为其专门组建了抖音短视频制作团队,共计拍摄了45部短视频作品发布在其抖音账号中(2020年8月26日开始至2020年12月5日止)。2020年10月初,被告在原告的精心包装下开始在抖音平台直播,通过运营人员和短视频制作人员的合力打造,被告在抖音的粉丝量一个月内激增10万,月收入水平也从合作之初在探探平台的月均12000元升至抖音平台的月均44000元的水平。原告依约向其支付了全部合作收入。2020年9月30日后,被告无故突然在探探平台的直播间(原告公司公会名下)停播;2020年12月5日后,也拒绝配合原告进行短视频的拍摄,并且于2020年12月12日后,在抖音平台无故停播。该行为违反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中“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甲方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连续20天未播出视为停止直播)”,构成了根本违约。
原告运营人员还发现,被告自2020年9月中旬开始,私自在酷狗平台违约播出[播出名:董秋儿(董秋儿为谁舞、董秋儿等风来);酷狗ID:1097734060],同时将原告为其发展的粉丝私自引流到酷狗平台,原告发现后,向被告指出了其违约直播行为并要求其停止在“外站”的直播,但被告一直未理睬并继续违约直播。其在酷狗的直播收入也因为大量被引流粉丝的到来而迅速提升,月均收入水平达到120000元。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中“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未加入甲方公会的自身账号或通过加入第三方公会的账号进行直播活动以及通过他人账号进行直播活动的”,构成了根本违约。2021年3月2日,原告公司发函书面告知其违约行为,其仍完全置之不理,仍然在酷狗平台继续开展直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原告大量用户流失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行业良好秩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钟慧欣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华星兄弟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钟慧欣作为乙方(常用昵称:董秋儿)。第一条业务合作与委托,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可撤销地独家授权甲方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为其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的代理方,甲方全面负责乙方的演艺事务及相关合作事项。第二条合作期限,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若协议期内,乙方粉丝数量达到100万,本合作期限截止日期自动增加三年。第五条第十七款互联网直播要求:直播时长为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乙方的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40小时/月/人,不得少于20天/月/人,当日有效直播时长累计大于60分钟算一个有效天数。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活动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并通过甲方公会房间进行(甲方“指定”的认定标准为:账号隶属于甲方所在平台的公会)。乙方的以下行为,将构成根本违约:A、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甲方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连续20天未播出视为“停止直播”,或直播时长未达到甲方的要求)。B、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未加入甲方公会的自身账号或通过加入第三方公会的账号进行直播活动以及通过他人账号进行直播活动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开展各类演艺活动,或在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合作平台之外开展网络在线直播等演艺活动,或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的演艺和唱片录制事务的经纪权授予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组织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的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各类音像制品。第九条违约责任为,1、一般违约: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予以补足(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违约责任遵从本条约定。2、根本违约:乙方存在违反以下合同条款或行为等,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从甲方已获取的全部收益及/乙方因违约行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全部收益,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进行培训/推广/包装等所花费的费用、甲方的预期收益[逾期收益计算方法为: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前,甲方每日平均收入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总天数]、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维权产生的费用;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9-18款、第20、23款,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乙方在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擅自停止履行、解除本合同、连续2个月未达到播出时长的要求、累计被甲方的合作平台或客户投诉2次、因私自直播被平台封号累计2次等情况。违约金甲方可选择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的结果中最高数额进行权利主张,如下述计算后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补足的责任:(1)、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获得的全部收入等额的违约金;(2)、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入×12的有违约金。合同附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双方明确约定钟慧欣直播平台为抖音短视频,ID号为XiaoLu1689,乙方收益=当月直播流水×分配比例-甲方其他支出及相关税费。注:乙方其他直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刷单费用、人气购买费用等。双方均同意,按上述比例及方式计算乙方的收入,若双方对于上述结算方式有调整或更改的,可重新签订本确认单,签订后,乙方收入按最新的确认单执行。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名称为“舞蹈董秋儿”在探探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以昵称“董小董(钟慧欣)”、抖音号:XiaoLu1689在原告指定的抖音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收益。
2020年9月16日3:45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备注:董秋儿,昵称:冬欣欣,微信号:×××86)发送信息“你换位思考,假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老板,你给一个达人安排了团队拍摄,你是否允许这个达人播与你公司无关的平台,你不会允许。”被告回复“我理解你们,所以说你看看我说的这些。探探我尽量努力给你们创造收益,酷狗我放不了”。9月17日00:55,被告在群聊“短视频董秋儿”中发送消息“不回语音,我在酷狗累计了很久的心血,突然一下放掉我舍不得,探探我最近会播,抖音也抽时间播,酷狗播完这最后一波我就投入抖音”。同时,原、被告双方还通过微信进行了其他交流,包括被告直播安排、运营方案、生活租房等。
2020年9月15日开始,被告以昵称“董秋儿为谁舞”、酷狗ID号1097734060在酷狗平台直播至原告提起诉讼即2021年7月5日,并将原告为其发展的粉丝引流到酷狗平台。2020年12月6日起被告拒绝与原告合作拍摄抖音短视频。
2021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的法务函》称,现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于2020年12月13日在的抖音(账号名称:董小董,ID:XiaoLu1689)停播并于2021年2月25日使用未经我公司指定的账号(账号名称:董秋儿等风来,ID:1097734060)在酷狗(房间号1385749)进行直播。被告以上行为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特向被告函告如下:在收到本函后立即恢复抖音直播并停止使用私人账号在酷狗平台进行的直播活动,联系原告运营妥善处理此事。被告于2021年3月4日签收。
2021年4月11日,原告委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与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4月23日,原告支付代理费20000元。该所为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就前述微信聊天内容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3279号公证书。同日,原告申请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就被告在探探、抖音停播并在酷狗平台违约直播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显示2021年4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使用其账号登录直播开放平台中原告主播管理页面,经查询显示被告以“舞蹈董秋儿”在探探上次直播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同时,经查询,被告当天使用昵称“董秋儿为谁舞”在酷狗平台进行直播。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1)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3278号公证书。原告为此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华星兄弟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艺人独家经纪合同》、(2021)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3278号《公证书》、(2021)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3279号《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探探直播的截图、抖音APP截图、酷狗APP截图、直播视频录屏(光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回单,公证费发票、转账回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截至原告2021年5月18日办理公证时,平台显示被告已近8个月未以双方约定的账号在“探探”和“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被告违约停播,且使用其他账号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与其合作的目的已无法达到,故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艺人独家经纪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对违约金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其一即为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故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履行过程中,被告明知合同约定,仍擅自停播并以其他账号擅自直播,以及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在原告发送函件告知的情况下,仍不予纠正,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契约精神明显缺乏,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系新型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实现盈利,原告依靠直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主播为公司的核心资源,被告作为受打造的主播违约停播及用其他账号私自直播,造成原告受众流失,访问量降低,损失显而易见。又因华星兄弟公司并非如传统企业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故钟慧欣的违约行为给华星兄弟公司造成的损失难有直接证据进行计算。但案涉《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可以体现主播的商业价值及协议履行后商业回报的大小,且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也体现了缔约时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估,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法得到支持,那么违约方的成本将大幅降低,极可能造成违约行为泛滥,这将严重影响直播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的发展,这种不诚信的违约行为也将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主张违约金1000000元,该金额在被告如继续履行协议,原告可获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若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向原告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因本院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为平衡双方的责任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慧欣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二、被告钟慧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9元,由被告钟慧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