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培、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0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培,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金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彭东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娟,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培培因与被上诉人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培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被上诉人佳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东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王培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佳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佳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培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佳艺公司已经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的主播合作协议。从一审开庭时王培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支付宝转账记录、押金退回记录、佳艺公司派人把放置在王培培家里的电脑等设备拉走等证据证实,佳艺公司已经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协议。而佳艺公司申请调查的王培培在吉林省××号的资料并不能证明王培培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也不符合协议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得再签署任何和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合同。王培培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相同或类似的合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根本违约行为。从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解释可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还不能称之为根本违约,只有当其迟延履行行为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将之称为根本违约。(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王培培赔偿佳艺公司预期利益13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王培培和佳艺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和人身从属性,双方合作不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具体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工作时长的限制。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项可知:甲方须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安排各类线上演出、活动以及网络直播等各类网络演艺活动。从该约定及一审中王培培向法庭提交的王培培在家直播后来佳艺公司将设备拉走等证据可知,佳艺公司对王培培管理比较松散,王培培直播活动相对比较自由,直播的时间、次数和场所也由王培培自主安排、自主决定、自由控制,且王培培的直播内容和形式都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和自主性,播出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因此,王培培和佳艺公司之间属于一方以公司形式(注册公司),另一方以自身资源形式(才艺、人脉等)的合作,属于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也就说,双方的合作模式自由松散,收益亦不固定。而预期利益即预期利润,必须具有必然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佳艺公司要求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具有上述特征,王培培直播过程中获得的人气、打赏均不具有必然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佳艺公司主张的所谓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均不具有确定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预期损失130000元应为事实不清。(三)佳艺公司违约在先,故意隐瞒底薪收入,且佳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扣留王培培薪酬作为押金,延迟发放薪酬,存在违法、违约和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第三条王培培工资构成中,佳艺公司利用王培培刚入行对行业惯例的不了解,故意隐瞒底薪这一部分收入,对王培培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直到一审最后一次质证时,王培培根据佳艺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入清单方才得知存在这一项底薪收入。从双方在协议附件一中关于经纪收益的约定来看,经纪收益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在扣除差旅交通等合理费用后的所有收入,而在附件三中可知王培培的收入只包括基础提成、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五项。很明显,佳艺公司故意隐瞒侵占了底薪这一项重大收入,更没有将底薪支付给王培培。因此,佳艺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对王培培存在合同欺诈。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管理人,其上述做法不仅构成严重违约,而且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王培培将视情况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四)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不公平。合作协议中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分加大了王培培的违约责任,模糊和减轻了佳艺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明显不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应为一审法院不可采信的条款。(五)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判决中显示,佳艺公司同意王培培暂停直播,并期待王培培的重新直播。但根据双方协议书第三条第二项约定:甲方须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安排各类线上演出、活动以及网络直播等各类网络演艺活动。从该条款可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王培培每天直播时间和每周(月)直播天数。王培培的直播活动是根据佳艺公司的需求为王培培安排,王培培的各类演艺活动系应佳艺公司的安排或指示才得以实施。在佳艺公司已经明示解除合同抑或中止合同停播的情况下,王培培没有收到来自佳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复播的任何指示或通知,且一审中佳艺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指示通知王培培要求复播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却将本应由佳艺公司承担的通知恢复协议或通知复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培培一方,将佳艺公司的举证义务变成了期待复播的期待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五种情况,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佳艺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培培诉称涉案合同已解除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只能是王培培请假,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好意给介绍兼职,双方都没有解除涉案合同的合意。王培培在涉案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即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属恶意违约。王培培与佳艺公司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三年,只履行一年就恶意违约,致使佳艺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佳艺公司为了王培培的直播效果,先期对王培培的形象及直播效果进行了培养,但王培培对履行涉案合同没有诚实守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王培培诉称佳艺公司隐瞒底薪不成立。涉案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收入的分配方式,平台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王培培诉称的所谓底薪实际上是六间房平台根据主播每月收到礼物的兑点给付的奖励,对该奖励如何分配六间房平台并不干涉,在王培培主播一年的时间里是非常清楚的。(四)王培培与佳艺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即成为佳艺公司专属签约艺人。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公司,为提高王培培在直播平台中的人气,势必存在一定的推广行为、经济支出等合理成本。如王培培在约定合同期间继续履行合同,佳艺公司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收益,从而减少公司运行中的成本。王培培的恶意违约行为致使佳艺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佳艺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王培培赔偿佳艺公司违约金和可预期利益等共计130000元,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佳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的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王培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培培承担。诉讼过程中,佳艺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王培培赔偿违约金88246.17元、预期利益损失196102.6元,共计284348.7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30日,佳艺公司、王培培以佳艺公司具备整合全国娱乐资源为艺人推广的实力、王培培拥有演艺潜质,为使王培培获得演艺事业高层次发展从而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为由,签订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王培培为佳艺公司的专属签约艺人,佳艺公司为王培培的独家排他性经纪人,经营区域为全国范围内;合同期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经纪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涉及王培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事务活动、其他一切可能对双方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活动以及佳艺公司代理和经纪王培培在上述经纪管理内容涉及各项内容的收益获得等等业务,以及对王培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经纪代理;合作期内,王培培未经佳艺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约定的各项经纪管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构成违约;王培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佳艺公司不得不终止合同或王培培无合法事由单方终止合同,王培培作为违约方应向佳艺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损失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1.人民币30万元、2.艺人上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计算方式取最高值为准。协议附件约定了双方合作期间所有收入的分配方式;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即平台给付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押金为每月预留薪资的30%,次月发放。
2017年9月1日,佳艺公司和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间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不再续签外,协议自动续签一年,以此类推,还约定佳艺公司旗下艺人同意签约主播用户协议,并提交签约申请。2017年8月1日,王培培和六间房公司签订金牌主播合作协议一份,合作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协议到期后除非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协议自动续签三年。该金牌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内,王培培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除该公司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渠道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
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和金牌主播合作协议签订后,佳艺公司为包括王培培在内的主播正常开展工作,支出了一定的房租、电费、互联网专线租赁费、设备等物品购置费用等等。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培培在约定的平台进行了正常直播;2018年11月未进行直播;2018年12月的礼物提成仅为21元,王培培没有收益,佳艺公司该月的收益为家族提点5.25元、服务费0.42元。王培培在正常直播期间,共获得收益为105190元,按照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佳艺公司获得收益98045.63元即平均月收益为7003.26元,该收益的组成为王培培播出提成的30%、六间房公司根据王培培收到礼物的兑点而给付的奖励、家族提点、服务费等。
2018年3月11日,王培培经绝恋家族(吉林省炫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推荐,和广州市××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签约进行主播并获得报酬,直至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以开店为由要求停播一段时间,并表示其等店里稳定后再播,佳艺公司没有反对,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恢复直播的具体日期。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由问题。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其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具有法律意义上委托和受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具有明显的行纪合同特征,故本案的案由可定为合同纠纷。
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佳艺公司、王培培的合同履行期限内,王培培在广州市××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擅自进行网络主播并取得一定收益;且其在该平台擅自进行主播期间借口开店而申请暂停直播,并非要求解除合同,其违约的主观意思明显,严重违反了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约定,构成了根本违约。王培培的违约行为导致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佳艺公司、王培培现均无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故对佳艺公司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王培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佳艺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王培培辩称佳艺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底薪”应该给王培培的行业惯例,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佳艺公司、王培培协议中的收益分配约定双方的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明确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并未显示“底薪”应当支付给王培培。因此,可以认定王培培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正常直播期间的实际收益为105190元,在扣除相关的实际支出和损耗之前,佳艺公司的月平均收益约为7000元。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要求暂停直播,并非要求解除合同,此前此后王培培均在其他平台直播,其违约的主观恶意明显,此时尚有22个月的合同期未履行。虽然佳艺公司同意王培培暂停直播,但佳艺公司在当时并不知晓王培培存在违约情形,只是听信了王培培暂停直播的理由,期待王培培的重新直播。因此,佳艺公司逾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时间应认定为22个月。
关于影响佳艺公司逾期收入的相关因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主播行业存在主播的个人特长与平台各项资源优势相结合进行的经营获益、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利益绑定等情况,以特定主播的直播行为为内容,以粉丝打赏等为营收手段,追求数据流量、粉丝数。主播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收益能力,粉丝与主播之间具有一定粘合性,主播资源稀缺性相对较强、粉丝群体相对集中。平台具有相当的客户资源、媒体宣传资源、社会知名度、稳定的经营模式、合理的运营成本以及盈利预期等情况。佳艺公司、王培培的收益均受到王培培直播时长、自身能力状态、受众时间、粉丝打赏、平台的经营状况、行业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虽然王培培在佳艺公司处的直播收入有一定起伏,但王培培的继续直播显然能为佳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王培培辩称佳艺公司未对其进行宣传推广不符合行业特点及常理。王培培在佳艺公司签约平台进行直播获益的行为本就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佳艺公司及其签约平台的影响力,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公司势必存在一定的推广行为、经济支出等合理成本。结合佳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王培培直播过程中佳艺公司产生了一定经营性支出,也必然会出现设备的折旧、损坏等合理消耗,且这些支出和消耗会随着主播播出的时长有所变化。佳艺公司的该部分支出和消耗,不仅含有王培培直播的合理成本,也包括其他人员的直播成本,无法确定其间的比例,从而导致涉及王培培剩余合同期内的佳艺公司付出的直播成本无法具体界定。因此,在计算佳艺公司的纯收益时,应考虑予以适当扣除。
综上,在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的合约期内,王培培继续履行合同,佳艺公司必然会获得一定的收益。王培培违约行为致使佳艺公司受到一定的预期利益损失。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和市场行情变化、王培培自身直播能力变化、直播网络平台运行状况及其对佳艺公司政策变化,结合佳艺公司为保障王培培继续进行正常直播而存在实际合理支出、佳艺公司在王培培正常直播期间的月平均收益和王培培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获得收益的情况,可酌情认定尚未履行合同期内佳艺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为130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或者艺人上一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两种计算方式取最高值。参考佳艺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数额,显然其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佳艺公司(甲方)与王培培(乙方)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期3年,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有效”;第二条约定,“1.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排他性之经纪人(即独家经纪人),经营区域为全国范围内。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项经纪管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培培在其他平台线上签约进行主播并获得报酬,违反了双方关于佳艺公司为王培培独家经纪人的约定。王培培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情形下,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培培主张佳艺公司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主播合作协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如一审判决所述,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以开店为由要求停播一段时间,并表示其等店里稳定后再播,佳艺公司没有反对。但王培培未提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依此认定佳艺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主播合作协议。
关于底薪的分配问题。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王培培从佳艺公司处获得的报酬应当以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在主播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即平台给付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押金为每月预留薪资的30%,次月发放,并未涉及底薪。王培培认为佳艺公司故意隐瞒底薪收入,违约在先,缺少合同依据。
关于王培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下两种:1.人民币30万元;2.艺人上一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以违约前一年的艺人依照本合约第五条获得的总收益为准)。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取最高值为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衡量本案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酌定王培培向佳艺公司支付130000元违约金,已经保护了王培培的合法权益,数额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培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王培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彭媛媛与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屹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3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媛媛,女,199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竹森,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闵屹峰。
被告闵屹峰,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少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礼节路万家灯火财富中心**楼2408法定代表人闵志洲
被告闵志洲,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原告彭媛媛诉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游传媒公司)、闵屹峰、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美传媒公司)、闵志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竹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被告闵屹峰的委托代理人魏少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但未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志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彭媛媛诉称,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原告签约成为被告旗下主播艺人,通过被告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使被告公司业绩飞速提升,粉丝数量增长迅速,火力值达到了160多万。依据合同,被告应当在原告所获得火力值基础上给原告提工资佣金,然被告仅在2019年12月20日通过关联公司支付了1834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了3000元,余下佣金分成全部被被告公司非法占有,迟迟不予结算。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闵屹峰、闵志洲利用关联公司将平台计提的分成全部转移至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公司,然后将应给被告的佣金工资从关联公司账户分笔发放,意图显示合同签订公司无资金的假象,达到拒不支付佣金工资的目的。综上,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工资,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恶意躲避佣金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佣金工资3.14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闵屹峰、闵志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合理费用。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屹峰答辩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诉请被告闵屹峰、闵志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屹游传媒公司和审美传媒公司与闵屹峰、闵志洲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屹游传媒公司因合作报酬产生的纠纷为新型网络纠纷,对直播艺人新主体应当有效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原告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活动,直播时间不够,并有脱离平台私自开小号挣钱的行为,针对原告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提出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志洲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二、合作内容:1、基于本合同,乙方(彭媛媛)签约成为甲方(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三、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3年,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本合同期满后终结本合同,应于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以出面形式通知对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有权获取甲方指定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并按照甲方指定平台的兑换规则获得收益,具体兑换规则及分成比例由甲方为准。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成为甲方签约主播,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或公司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合同等,如乙方擅自进行以上活动的,将视为违约,依照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七、合作费用:1、直播收益,扶持期2个月,扶持期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试用期7天,扶持期内乙方每月获得可兑换的有效礼物总价的35%,奖金另算。扶持期内甲方给乙方在每月佣金没有达到4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每月给予保底4000元,结算方式为次月20号结算当月佣金。”全职主播每月火力小于10万的,佣金按35%分成,火力10万-50万的按40%分成,火力50万-100万的按45%分成。火力兑换比例为10火力=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彭媛媛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自2019年11月开始直播至2020年3月1日共获得火力值132万,其中包括4.6万火苗火力。2019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支付原告11月份佣金1834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原告2019年12月的部分佣金3000元,2020年1月份佣金未支付,自2月份起佣金改为日结不存在拖欠问题。现原告以被告拖欠佣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河南屹游文化传媒主播工资待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公司信用登记报告、工资计算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原、被告签约以来,原告彭媛媛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而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佣金收入,且拖欠至今,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3.14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佣金应当每月依据当月火力按一定比例分成,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每月的实际火力,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出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1日的总火力为132万(包括4.6万火苗火力),故本院酌定佣金总额以总火力的35%计算分成为宜,即(132万-4.6万-45.7万)×0.1×35%=2859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834元,仍余23761元佣金未支付,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原告彭媛媛要求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屹峰、闵志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彭媛媛佣金共计23761元。
三、驳回原告彭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元,由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昊龙、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昊龙,男,汉族,1999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
法定代表人: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芹,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宋体;:法定代表人:董荣杰。

上诉人许昊龙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许昊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07554.43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秉公处理,查明了上诉人自被上诉人处每月所获平均费用为70000元,且被上诉人至今尚欠付上诉人164219.94元;但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情形,在未考虑被上诉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4800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上诉人年薪的6倍左右,明显过高,应予调整。二、违约金的判罚应以被上诉人受有“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损失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缔约地位、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实际从平台取得收益以及上诉人承担判决结果及被执行的能力等情况;最终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合作费用1368013.34元减去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164219.94元合作费用之差额为限,即1203793.4元内,并按照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进行减少酌定,判处补偿性的违约金。
被上诉人虎牙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合同期内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与鱼行天下公司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上诉人构成重大违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作为违约方不符合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约定及法定条件;原审法院查明的尚未支付费用即使法院认定应当支付,按照协议约定该费用上诉人也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最终支持480万元已经进行了调减,不存在过高。
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一审本诉请求:1、许昊龙继续履行与鱼行天下公司、丞译工作室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许昊龙立即停止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外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活动或展开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3、许昊龙2021年7月31日之前不得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外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4、许昊龙向鱼行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5、许昊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
上诉人许昊龙一审反诉请求:1、解除许昊龙与鱼行天下公司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鱼行天下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许昊龙的合作费用376386.66元[基本合作费用273918.49元(实际欠付286386.66元)及礼物分成102468.17元];3、鱼行天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昊龙和斗鱼直播平台在2016年2月开始有合作,先后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鱼行天下公司签订过多份解说合作协议,其中最后一份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7月31日,鱼行天下公司为甲方,丞译工作室为乙方,许昊龙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丞译工作室指派许昊龙作为鱼行天下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鱼行天下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合作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作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服务费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费用为每月75200元,要求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为40000人次)不低于120小时;协议第6.2条还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鱼行天下公司书面许可,丞译工作室、许昊龙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定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不得拒绝参与鱼行天下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许昊龙肖像权。若丞译工作室、许昊龙违反上述条款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需承担“向甲方返还违约所得全部收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仟万元整”或“向甲方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等违约责任。解说合作协议签订后许昊龙则继续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天下公司按照其直播时长并已经协议约定基础费用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基础费用,并扣除渠道费用后将拟礼物分成支付给许昊龙。2018年5月,许昊龙基本停止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并在微博中称开始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天下公司发现后暂停支付许昊龙2018年4月和5月的基础费用64546.67元(有效直播时长103小时)、21933.33元(有效直播时长35小时),虚拟礼物分成73978.91元(31829.03元+32351.95元+9797.93元)。最后一份合作协议履行期间(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许昊龙获得的基础费用平均为70000元左右,虚拟礼物分成30000元左右。
诉讼中,鱼行天下公司陈述其因许昊龙解除合同而受的损失包括:1、许昊龙是英雄联盟游戏的知名主播,英雄联盟作为经久不衰的热门游戏,在直播平台拥有数以千万计的忠实粉丝,许昊龙和斗鱼平台的其他数位英雄联盟知名主播,同时前往虎牙平台直播,致使用户和流量减少,斗鱼平台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2、自许昊龙2014年10月31日以来,先后与鱼行天下公司及关联公司签署了多份合同,鱼行天下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带宽资源、宣传推广、技术支持、运营客服等,许昊龙在涉案合同4.1条约定上述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不低于500万元,事实上因为许昊龙人气旺盛,观看用户众多,鱼行天下公司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带宽资源投入,仅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带宽投入就高达9063044.3元,上述投入均因许昊龙违约而化为损失。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80599号公证书;2、鱼行天下公司为培育上诉人支出的带宽资源金额核算表;3、上诉人在虎牙平台直播数据。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许昊龙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虽然证据经过了公证,但是其数据内容均来源于斗鱼平台。数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而且根据斗鱼披露的数据显示,斗鱼有650万名主播,同时根据斗鱼2018年2季度的财报显示,斗鱼在二季度的带宽成本未1.33亿元,而该带宽成本主要为支持平台用户流量增长和提高直播视频质量,以提升用户的体现所需的带宽使用量增加,从该带宽的成本平均计算,每个主播每月的带宽成本仅为6块多,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带宽成本没有依据,与被上诉人主张的900多万的带宽成本相冲突,而且斗鱼平台所支付的带宽成本是为了获取用户而支出的成本,不应当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其次,从被上诉人的带宽统计可知其数据并不真实,例如2018年5月显示的总带宽为19504.9,但该月上诉人仅直播了11天,不可能与4月带宽数相同,2018年4月上诉人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03个小时。5月份是35小时。最后该证据并非是二审新证据,法庭不应该采纳。另外,证据2是当方制作,证据3为网络数据,客观性、真实性无法核实。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和3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鱼行天下公司和许昊龙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并依据此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酌定上诉人许昊龙承担违约金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许昊龙在本案所涉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赔偿违约金。原审认为鱼行天下公司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鱼行天下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鱼行天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切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原审以许昊龙实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平均值作为参考,并考虑此主播的影响力和其停播后对斗鱼直播平台的影响以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定许昊龙向鱼行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原审对此的认定具有合法、合理和适当性,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许昊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9.56元,由上诉人许昊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雨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3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盘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雨霜,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绪桢,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雨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被告王雨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绪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被告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被告按约在CC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就后续合作事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被告须在原告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且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应在原告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150小时以及有效直播天数25天。被告违反上述约定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另外,合同中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争议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合作期间,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进行直播分享、互动活动、接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等,其网络推广名为“憨憨幂缘分主播”。原告为被告投入了高额的商业推广成本,通过原告所属及下属公会刷礼物、为原告直播房间提供官方推荐、主播查房等方式,提升原告的直播热度和经济效益,以及为被告提供了进行网络直播所需的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支持。软硬件支持、客服支持。但是在合伙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开始在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秀色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已构成重大违约,直接导致了原告公会粉丝的流失,增加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的损失。经原告多次合理催告及告知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平台直播的后果后,被告仍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王雨霜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书》没有真实履行,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原告所谓的“为被告投入了高额的商业推广成本”纯属无中生有,“为被告提供了进行网络直播所需的技术服务支持、软硬件支持、客服支持”根本不存在。不可以强制解约和高额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提供社保更是违法。二、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直播服务内容涉嫌违法。被告是通过微信号×××88,微信网名“俺叫佛系小火猪”,头像“并非想火”联系后与原告签订《主播签约合同书》的,后确认该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卢瑶。在被告直播过程中,卢瑶教唆、纵容被告要“聊骚”、“露点”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的不良信息,甚至要求被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并以此来吸引“粉丝”。上述内容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针对网络直播问题,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8年8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加强管理。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所谓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体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进行全面巡查,着力把网络直播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引向深入。经查,“虎牙直播”“斗鱼直播”“哔哩哔哩”“映客直播”“CC直播”“疯播直播”“欢乐直播”“花椒直播”“西瓜视频”“全民小视频”等10家网络直播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未能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上述平台企业,视违规情节对相关平台分别釆取停止主要频道内容更新、暂停新用户注册、限期整改、责成平台处理相关责任人等处置措施,并将部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而原告要求被告直播的平台“CC直播”就位列其中。被告表示要尊重法律和道德底线,难为其能,进而提出辞职,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违法,有可能被列入主播黑名单,受到惩处。拒绝违法,绝对不是违约,否则就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巨额的违约金赔偿纯属无稽之谈。三、鉴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请求贵院将违法信息移送国家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严肃处理。综上,因为原告要求被告从事的网络直播内容涉嫌违法,被告拒绝直播进而到其他平台健康直播不构成违约,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原告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原告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被告须在原告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被告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被告的表演、言词、行为以及上传的图片等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保证不涉黄、不涉赌,不涉及发表反党反政府的言论或做出侮辱诋毁党和国家行为等政治问题、不欺骗用户,不挂录像、不双开外站,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前三个月保底5000元。被告违反上述约定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不予支付薪资,并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曾到其他平台担任主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底工资15000元。2020年4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一份《辞职信》,明确提出于2020年4月6日辞职。当事人双方对于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关于涉案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或者被告通过直播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的事实,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到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认定构成违约。关于被告2020年4月6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仅有两项义务,即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以及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而被告需承担的义务远远多于原告,且违约金条款仅针对被告,实际履行过程中,设备维护、主播工作环境均由被告自行负责,因此,原告所享有的权利远大于其应承担的义务。依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直播过程中,观看的用户出现言语上的性骚扰甚至提出非法交易的请求后,被告未及时予以制止,在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如何应对时,原告法定代表人亦未要求被告及时拒绝并制止用户的不当行为,在明知无法满足用户不当要求的情况下,告知被告通过带有性暗示的语言等方式达到让粉丝刷礼物提高收入的目的,该行为不仅欺骗用户,亦违反社会公德,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上述现象系普遍情形。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直播中出现言辞不当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反而要求被告通过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合同,此时,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被告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构成违约,被告于2020年4月6日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并非想火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书》于2020年4月6日解除。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被告认为该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关损失的相关证据,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存在过高情形,应当予以调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20年4月6日解除,此后,被告在其他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雨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台州并非想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被告王雨霜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斌与王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1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斌,男,彝族,1985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洁,男,汉族,1995年5月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与原告履行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收益6.5万元(广告收入2.5万元,直播收入未提现4万元);3、判令被告将快手直播平台dcgz0002账号变更登记给原告指定人名下(陈世华),并赔偿原告损失暂定为人民币321,6000元(其中充值150万元;短视频制作、包装每月6000元,11个月,共计为66,000元;被告从2018年5月20日代账号起走至今每天5000元,一审期限9个月,135万元;其他损失房屋租赁、杂费等2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斌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艺人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快手直播平台账号dcgz0002变更至原告指定人名下(陈世华);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3,38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网络主播经理人业务。2017年7月5日,被告到北京找原告,要求加入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创建的“尘家班”主播团队做一名快手主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原告旗下艺人由原告进行投资推广,被告听从原告安排商演与网络主播,原告提供被告的吃住,另外每月5000元,再加直播收入的提成40%作为被告的总收入。因为每位主播都需要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被告注册账号为dcgz0002,该账号在加入原告“尘家班”团队时,昵称更名为王二娘尘家班,当时dcgz0002账号仅有5万人的粉丝。主播业务盈利多来自于他人观看打赏或者商业赞助资助,主播账号的粉丝数量越多则收入越多。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告从北京送回贵州发展,回贵州时被告的粉丝高达15万人了。2017年10月初原告为被告在金阳租赁了一套房屋给被告居住用于业务发展,费用由原告全部支付。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艺人合同》,该合同约定,所有费用全部原告承担(包括账号充值,包装推广);同时约定提成为粉丝达到30万人(包含以下)时,收益原、被告双方各自占用50%,超过30万人以上,被告占60%,原告占40%。另外如有商业演出,广告收入,原、被告双方各占50%。同时约定,原告完全拥有该账户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10条第3款约定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需要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第10条第7款约定若乙方违约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定费的合理支出;第15条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约定,合同期满后,甲方归还乙方账户,甲方不再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合同签订后,为了发展业务需要,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开车送被告去四川宜宾天堂村找彭教授培训一星期,产生费用由原告支付。2017年11月6日原告再次送被告到四川宜宾柳家镇找刘洪斌(快手名叫刘二狗)培训,由刘洪斌给被告涨粉丝涨到50万人,实际上涨20万人左右。原告为此向刘洪斌报酬为每个粉丝0.7毛,故原告支付给刘洪斌20万元。2017年12月上旬原告带被告到老家租房培训了2个月后,合作账号粉丝涨到200万人左右。2018年3月初带被告到广州租房培训,粉丝培养增长到217万人。于2018年5月19日23:30分,原告发现账户密码被篡改,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被告未对原告作任何解释,从此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尔后,被告承认合作账户密码系其篡改,并违约另行开展直播业务。在被告修改密码时,账户有人民币2.5万元的广告收入,4万元人民币的直播收入未提现,共计约人民币6.5万元,就合作及损失赔偿、违约金支付经原告对此催要未果。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王洁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签订了一份《艺人合同》,内容主要为:被告王洁确认原告陈斌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12日为王洁推广包装投入,并约定王洁为陈斌旗下艺人,通过指定平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直播平台)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视频、直播,在指定合作期内的视频、音频直播分享的作品或内容的权利授予陈斌,合作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陈斌为王洁进行宣传、推广、包装,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拍摄短视频、电影、参加网综录制、其他直播活动等进行宣传、推广、包装,提高王洁的知名度和活跃度,增加粉丝量,费用由陈斌承担;合作期间的住宿、道具、车辆服务费用由陈斌承担;王洁对收益提成为:当粉丝达到30万人时,收益原、被告双方各自占用50%,超过30万人以上,王洁占60%,陈斌占40%,商业演出、广告收入,原、被告双方各占50%;陈斌对平台账户完全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王洁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王洁违约,除承担陈斌为王洁投入的成本外,另应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以500万为总金额按未履约的自然月计算);该合同另行有手写部分“十七、合同期满后甲方归还乙方账户,甲方不再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斌为被告王洁进行了推广投入,在指定两个快手直播平台账户上充值和提现,至2018年5月20日,快手号为dcgz0002(王洁)充值694次共1,008,566.8元,提现462次共1,878,224.55元,快手号为lingjiexi666(唐文章)充值163次共31,598元,提现8次共523.6元;另,原告陈斌在为被告王洁租用房屋、培训、差旅费用共计用其微信支出968,847.64元。快手号为dcgz0002系被告王洁实名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截至2018年5月,该快手号页面上载明粉丝数量为211.3万。2018年5月19日,原告陈斌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王洁未果,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洁提问“干嘛去了你今天?”、“你把号改了?”、“说话吧!你考虑清楚后果没?”,被告王洁未予应答。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遂诉来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艺人合同、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充提记录、APP页面截图、别墅租赁合同及居住登记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及本院核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签订的艺人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陈斌已经举证证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洁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洁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履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规定诉讼义务,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被告王洁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将快手号为dcgz0002变更至指定人名下,因快手号dcgz0002系被告王洁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的账号,且是否能够变更亦涉及案外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故该部分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的解除是基于被告王洁不诚信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原告陈斌为履行合同,为增加被告王洁在网络平台上的知名度,共向直播平台充值1,008,566.8元和租房、培训、差旅支出968,847.64元,该部分均属于原告陈斌的实际损失,且双方合同约定了被告如违约,将按500万元以未履约的自然月计算违约金,且被告王洁现拥有一个粉丝数量较多的直播平台账户,加之被告王洁未进行抗辩,故原告陈斌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含损失)3,381,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艺人合同》;
二、被告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斌违约金及损失3,381,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8元,由被告王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志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6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芹、李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志彬,男,汉族,1997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d法定代表人:董荣杰。

上诉人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鱼乐公司)因与上诉人梁志彬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斗鱼鱼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梁志彬继续履行2018年9月1日《解说合作协议》,停止违约行为;2、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梁志彬就其违约至虎牙平台直播行为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3、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梁志彬要求斗鱼鱼乐公司支付合作费用的反诉请求;4、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令梁志彬就其损害斗鱼鱼乐公司、斗鱼平台形象的言论和行为,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梁志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令梁志彬支付违约金432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不足以涵盖斗鱼鱼乐公司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1、违约条款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梁志彬应依约就其违约跳槽至虎牙平台的行为承担违约金8000万元。现斗鱼鱼乐公司一审主张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属于合理合法的诉求。梁志彬作为全网知名主播,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自身商业价值、直播平台的市场及定位等,都具有专业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涉案《解说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条款体现了双方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理预见,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的固定金额计算,违约金为8000万元,斗鱼鱼乐公司起诉时已将违约金大幅下调至1400万元,理应予以支持。2、梁志彬违约跳槽行为给斗鱼鱼乐公司带来的培育成本及流量损失高达6597.02万元,远超过斗鱼鱼乐公司主张的1400万元,在梁志彬未证实斗鱼鱼乐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的情形下,一审将违约金调减至432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斗鱼鱼乐公司将梁志彬从不知名的小主播培育成为全网知名主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梁志彬违约至虎牙平台的行为,导致斗鱼鱼乐公司用户大量流失及前期投入、预期合作收益、企业市场估值大幅受损。根据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名评报字(2019)第1001号评估报告,梁志彬违约跳槽至虎牙平台给斗鱼鱼乐公司带来的仅带宽、推广资源等前期主播培养费用损失及活跃用户流失损失就高达6597.02万元,加上预期合作收益及企业的市场估值损失,实际损失远远超过斗鱼鱼乐公司所主张金额及一审判赔金额。二、梁志彬违约在先不符合合同结算前提,且其与斗鱼鱼乐公司不存在结算关系,其无权向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合作费用,一审认定斗鱼鱼乐公司支付基础费用及礼物分成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斗鱼鱼乐公司支付合作费用的前提是梁志彬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且没有给斗鱼鱼乐公司造成损失。因梁志彬在协议期内跳槽至虎牙平台后,公开发表针对斗鱼平台的不实负面言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其无权向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合作费用。2、依涉案协议约定,如梁志彬违约跳槽至第三方平台,斗鱼鱼乐公司有权中止结算费用,直至梁志彬纠正其违约行为。但截至目前,梁志彬的违约行为仍持续存在。3、根据涉案协议约定,斗鱼鱼乐公司没有对梁志彬的付款义务,梁志彬直接要求斗鱼鱼乐公司支付合作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即使法院认为在梁志彬违约的情形下斗鱼鱼乐公司仍应支付合作费用,但该部分费用也应当由案外人上海岳咨文化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岳咨文创中心)或其投资人,按协议费用结算约定向斗鱼鱼乐公司主张。三、梁志彬连续公开发布针对斗鱼平台的负面言论违反涉案协议中的《直播公约》,应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未对斗鱼鱼乐公司的第四项诉请进行审理认定,直接驳回了斗鱼鱼乐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梁志彬自2018年12月18日起,于个人微博针对斗鱼平台及斗鱼平台产品连续发布三篇负面微博及文章的行为,违反涉案协议《直播公约》第9条第(3)款的约定,给斗鱼平台的形象及商业运营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合理。四、因涉案协议于2021年8月31日才到期,一审认定涉案协议自2018年12月解除,并驳回斗鱼鱼乐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协议有效期内,涉案协议对当事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审以梁志彬已与虎牙平台开展合作,涉案协议已无履行可能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协议于2018年12月解除,不仅损害了斗鱼鱼乐公司的合同权益,也会助长主播跳槽和竞品挖角的乱象,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五、涉案协议已明确约定斗鱼鱼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由梁志彬承担,且斗鱼鱼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并不能涵盖维权成本,一审驳回斗鱼鱼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协议所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支出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不应被涵盖在违约金范畴内,而应由违约方梁志彬承担。
梁志彬辩称:一、斗鱼鱼乐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与其主张损失赔偿的诉求相互矛盾。因涉案合同具有人身性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故斗鱼鱼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就该项判决正确,应当维持。二、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巨额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应以斗鱼鱼乐公司实际支付的合作费用132583.19元为限。1、涉案合同约定8000万元违约金属格式条款,没有客观依据且显失公平,该部分条款应为无效。虽然斗鱼鱼乐公司在其预设的违约金基础上进行了下调,但该调整仍不能作为认定其主张1400万元高额违约金具有合理、合法性的依据。2、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梁志彬的收益仅131501.67元,已说明斗鱼鱼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梁志彬的收益。斗鱼鱼乐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其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该平台资源费明细和费用标准均属斗鱼鱼乐公司单方提供,该报告的带宽数据来源于斗鱼后台,带宽成本费用均为斗鱼鱼乐公司单方提供,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与公开披露的2019年二季度财报数据矛盾,存在数据造假。3、斗鱼鱼乐公司长期欠付合作费用及礼物收益,至今尚欠403995元未付。从梁志彬的聊天记录可知,梁志彬多次催问合作费用无果。在斗鱼鱼乐公司长期欠付薪资之下,导致双方丧失合作信任基础,致使梁志彬更换平台。据此,一审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违约金。4、斗鱼鱼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通过封锁直播间等方式,长期打压梁志彬的直播人气,且又以梁志彬人气不高为由,要求梁志彬对观众抽奖来维持人气,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由于斗鱼鱼乐公司从未对梁志彬投入金钱进行培养,而攫取梁志彬直播及虚拟物品的收益分成,并单独要求梁志彬自掏腰包打赏平台用户来增加其平台流量,故斗鱼鱼乐公司只有收益,没有损失。三、梁志彬履行了直播义务,斗鱼鱼乐公司应当支付报酬。涉案合同约定可以拒付报酬条款,限制了梁志彬的权利,应为无效。故,一审判决斗鱼鱼乐公司给付报酬正确。四、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梁志彬在网络上的言论,只是陈述客观事实。斗鱼鱼乐公司就该部分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志彬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梁志彬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132583.1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斗鱼鱼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已查明梁志彬自斗鱼鱼乐公司处每月所获平均费用为70000元,且斗鱼鱼乐公司至今尚欠付梁志彬403995元,但一审在未考虑斗鱼鱼乐公司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上,判令梁志彬支付4320000元违约金,超出梁志彬年薪的6倍,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在梁志彬履行2018年9月1日《解说合作协议》期内,实际所获月平均报酬为70000元,而斗鱼鱼乐公司至今尚欠付梁志彬403995元(包含2018年11月基础费用75200元、2018年12月基础合作费用66523元及虚拟礼物分成262272元)。且自双方合作以来,梁志彬共收到合作报酬仅132583.19元。因斗鱼鱼乐公司无故拖延、欠付梁志彬合作期间的合作费用、多次限制梁志彬直播间人气,并要求梁志彬花费大量资金用于粉丝抽奖,因而使其经济异常拮据,在梁志彬曾多次催促前述费用之下,斗鱼鱼乐公司拒不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梁志彬因长期直播导致的严重胃病及抑郁症,加之斗鱼鱼乐公司多次欠付费用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梁志彬迫不得已才解除合同。二、违约金的判罚应以斗鱼鱼乐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损失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缔约地位、斗鱼鱼乐公司的过错、梁志彬实际取得的收益及其承担判决结果和被执行的能力等情况。故,梁志彬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斗鱼鱼乐公司合作期间实际支付的合作费用132583.19元为限。1、违约金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斗鱼鱼乐公司仅口头表明其受损,但无证据证实其受损的事实,且因其从未投入金钱培养梁志彬,而是攫取梁志彬直播及虚拟物品分成收益,并为增加平台流量,多次要求梁志彬花费资金打赏平台用户,故斗鱼鱼乐公司只有获益,没有损失。即使存在实际损失,也仅有其向梁志彬支付的132583.19元合作费用。何况,斗鱼鱼乐公司至今尚欠付合作费用403995元。据此,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之下,应当以梁志彬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所获得全部合作费用为限,且原则上一方受损不得超过另一方获益,梁志彬提供了劳动,赋予解说著作权,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是承担违约金的最高限度。2、斗鱼鱼乐公司亦不存在任何预期利益损失。①预期利益损失应当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梁志彬的直播劳动是否获得观众打赏会受游戏的生命力和主播本人号召力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斗鱼鱼乐公司并不确定能否收到分成,故其不存在预期利益损失。在无确定证据证明其受有损失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预期利益的标准。②梁志彬的独家经纪权属于岳咨文创中心,斗鱼鱼乐公司不享有预期利益的损失,其无权主张违约金。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对主播解说享有预期利益的基础是享有独家经纪权,但该权利由岳咨文创中心享有,梁志彬只是接受岳咨文创中心委派在斗鱼平台直播,极有可能按岳咨文创中心要求去其他平台,所以斗鱼鱼乐公司对梁志彬的期待利益不满足确定性要件要求。梁志彬基于其劳动自由,可在任何一家直播平台直播或者不播,无非不要报酬。抛开独家经纪权利不谈,而把主播离开视为流量减少损失,其本质是把人作为平台方的财产,该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斗鱼鱼乐公司在缔结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这种不确定性,故其不能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而只能主张直接经济损失。③即使斗鱼鱼乐公司存在预期利益损失,一审以案外人的损失作为斗鱼鱼乐公司的损失依据,并酌定违约金432万元也没有法律依据。斗鱼鱼乐公司所称的斗鱼平台即斗鱼网站,其流量损失只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与斗鱼鱼乐公司无关。斗鱼鱼乐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独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斗鱼鱼乐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其就案外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斗鱼平台流量主张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以梁志彬离开斗鱼平台可能对平台造成的损失为由,酌定违约金432万元错误。3、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填平为原则。依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受损不得超过另一方获益。梁志彬负担游戏解说,斗鱼鱼乐公司提供报酬,故本案合同性质属劳务合同,梁志彬停止解说也只会使得斗鱼鱼乐公司无需支付报酬,并不会带给斗鱼鱼乐公司损失。在斗鱼鱼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受有损失之下,应当认定其没有实际损失。若允许酌定高昂的预期利益损失,那么无疑是把个体将来的劳动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而否定了劳动自由的基本人身属性。4、认定违约金应从缔约地位、斗鱼鱼乐公司过错、梁志彬实际取得的收益等方面综合考虑,避免造成梁志彬收取的合作费用与判赔违约金额不对等,且应当考虑到梁志彬刚成年不久和身体状况的特殊性,以及其承担判决结果和被执行的能力,故确定梁志彬承担违约金的范围应以斗鱼鱼乐公司实际支付的合作费用132583.19元为限。
斗鱼鱼乐公司辩称:一、依涉案《解说合作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志彬和斗鱼直播平台在2014年2月开始有合作,先后签订过多份解说合作协议,其中最后一份协议签订时间是2018年9月1日,斗鱼鱼乐公司为甲方,岳咨文创中心为乙方,梁志彬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解说合作协议》,约定岳咨文创中心指派梁志彬作为斗鱼鱼乐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鱼乐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合作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合作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服务费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费用为2689383.19元,按照附件合作费用明细表的约定按月支付,其中2018年9月为57383.19元/月,之后均为75200元/月;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为50000人次)不低于130小时;协议11.8条约定:“若梁志彬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任一约定或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的”,需承担“每违反一次,则要求梁志彬向斗鱼鱼乐公司赔偿叁佰万元整或于斗鱼协议期限内,以梁志彬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中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可得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以较高者为准”等违约责任。
协议11.11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斗鱼鱼乐公司书面许可,梁志彬均不得违反本协议第5条任一独家性授权,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定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包括露脸开播或以公众所熟知的推广用名不露脸开播,发布解约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微博、朋友圈、截图等),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若梁志彬违反上述条款的任一约定,则构成对《解说合作协议》的重大违约,需承担“向斗鱼鱼乐公司返还梁志彬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捌仟万元整”等违约责任,并承担斗鱼鱼乐公司维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解说合作协议签订后,梁志彬则继续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斗鱼鱼乐公司按照其直播时长并已经协议约定基础费用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基础费用,并扣除渠道费用后将虚拟礼物分成支付给梁志彬。
2018年12月,梁志彬基本停止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并在微博中称开始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斗鱼鱼乐公司发现后暂停支付梁志彬2018年11月的基础费用75200元(有效直播时长242.47小时)、2018年12月的基础费用66523元(有效直播时长115.5小时),以及未兑换的虚拟礼物分成262272元。
涉案协议正常履行期间(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梁志彬获得的基础费用平均为70000元左右,虚拟礼物分成平均50000元左右。
诉讼中,斗鱼鱼乐公司陈述其因梁志彬解除合同而受的损失包括:1、斗鱼鱼乐公司前期对梁志彬的培养投入,梁志彬在直播平台使用的带宽成本高达713.02万元,斗鱼鱼乐公司对其提供的各项资源市场价格达到392.3万元,这是斗鱼平台提供的相关市场成交价。2、梁志彬违约导致斗鱼鱼乐公司用户流失的损失,保守估计5491.7万元,仅计算了梁志彬停播30日流失的用户,不包含梁志彬停播后短暂登陆斗鱼发现梁志彬违约后方流失的粉丝以及在30日之后流失的用户,该部分用户和流量均流向斗鱼鱼乐公司的竞品平台,导致斗鱼鱼乐公司在竞争中出现不利条件,流量和估值减少。3、预期利益损失,涉案合同至今仍在履行期间,因梁志彬违约,该份合同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斗鱼鱼乐公司签约时所期望得到的流量礼物等各项收益也均化为泡影,在签约时原梁志彬也对此项违约金进行了预估,详见合同11.11条,双方对此项违约损失的合理预见是8000万元,而梁志彬在本案中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故斗鱼鱼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另查明,诉讼期间,岳咨文创中心在未通知一审法院的情形下,于2019年3月19日擅自办理了注销手续。
二审期间,当事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当事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斗鱼鱼乐公司和梁志彬2018年9月1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并依据此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斗鱼鱼乐公司是否欠付梁志彬合作费用的问题。斗鱼鱼乐公司支付的基础费用、虚拟礼物分成、商业推广费用,是梁志彬基于自己的直播行为所应当获得报酬,同时也是斗鱼鱼乐公司经营直播平台获得收益的正常成本,虽然梁志彬有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但应当承担的是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斗鱼鱼乐公司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违约金进行弥补,梁志彬已经获得报酬不应退还,斗鱼鱼乐公司欠付的直播报酬仍应支付。
第二,合作协议约定了梁志彬为斗鱼鱼乐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斗鱼鱼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梁志彬在协议未届满的情况解除合作协议,但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梁志彬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其辩称斗鱼鱼乐公司有降薪等行为,但根据查明事实,其获得的合作费用较低系因其有效直播时长较短而导致,斗鱼鱼乐公司并未有违约行为。因梁志彬已离开斗鱼鱼乐公司处,并与虎牙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合作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故确认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12月解除,斗鱼鱼乐公司第1、2、3项诉讼请求因不具有履行基础,一审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虽然合同约定了多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金额较高者为准,但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调减。虽然斗鱼鱼乐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因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斗鱼鱼乐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斗鱼鱼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切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以梁志彬实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平均值作为参考,并考虑此主播的影响力和其停播后对斗鱼直播平台的影响以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定梁志彬向斗鱼鱼乐公司支付违约金4320000元。斗鱼鱼乐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其实际损失的范畴,梁志彬支付的违约金已经弥补其损失,对于斗鱼鱼乐公司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案涉《解说合作协议》之约定可知,梁志彬为斗鱼鱼乐公司提供独家解说,在未经斗鱼鱼乐公司书面许可之下,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若梁志彬违约,斗鱼鱼乐公司可暂时中止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并承担多项种类的违约金。因梁志彬在签署案涉《解说合作协议》后,未经斗鱼鱼乐公司的书面许可,于2018年12月擅自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斗鱼鱼乐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暂停支付梁志彬的结算费用,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基于斗鱼鱼乐公司在发现梁志彬跳槽至虎牙平台直播前,并不差欠梁志彬结算费用之事实,作为违约方的梁志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理应就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案涉《解说合作协议》兼具一定人身属性,现梁志彬已到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原审确认该协议已于2018年12月解除,并驳回斗鱼鱼乐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并无不当。虽然案涉《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斗鱼鱼乐公司向岳咨文创中心支付款项后即完成付款义务,梁志彬的合作费用应由岳咨文创中心支付,但作为具有支付合作费用义务人的斗鱼鱼乐公司,在未能履行其向岳咨文创中心支付梁志彬2018年11、12月基础费用及虚拟礼物分成收益的付款义务之前提下,依岳咨文创中心已注销的事实,梁志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向次债务人斗鱼鱼乐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斗鱼鱼乐公司认为梁志彬无权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观点,本院不支持。原审结合该部分基础费用和礼物分成系梁志彬完成合约直播义务后的应得收益,判定由斗鱼鱼乐公司支付梁志彬合作费用,亦无不妥。
根据案涉《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梁志彬违反约定所应承担违约金的种类,包括向斗鱼鱼乐公司返还应得的所有收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每一次违反《直播公约》支付违约金50000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单月最高应得收益的120倍等多种。斗鱼鱼乐公司关于不向梁志彬支付基础费用及礼物分成收益,以及对梁志彬违约跳槽及违反《直播公约》而应承付相应违约金的上诉主张,均系其就原审确定梁志彬应承担违约责任所提出的质疑。据此,基于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斗鱼鱼乐公司的行业特点及梁志彬违约行为所产生显而易见固定受众流失和访问流量降低等客观后果,在斗鱼鱼乐公司并非传统企业可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而界定其损失范围之下,原审经综合考量梁志彬获得的薪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等因素,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并在鱼行天下公司诉请违约金之总额的基础上调减至432万元,系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金额已涵盖了斗鱼鱼乐公司因梁志彬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亦体现了对梁志彬违约的惩罚性。同时,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梁志彬,理当知悉合同签署后的法律效果,并不能以事后看视不公的客观表象来弥补其先前对事物性质的错误判断。故,对于斗鱼鱼乐公司主张就其所诉请的违约金予以全部保护,以及梁志彬再次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同理,在斗鱼鱼乐公司享有梁志彬支付432万元违约金的基础上,其上诉主张梁志彬承担公证费的观点,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斗鱼鱼乐公司、梁志彬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45元,由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梁志彬负担34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