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4
简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二层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9XRT0H。
法定代表人:胡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媛,女,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星宇,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欢,女,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媛、蒲星宇到庭参加诉讼,高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的《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其已支付服化道、设备采购、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等费用6,652.72元、租房费用4,800元、运营费2,408.02元、化妆费2,1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905.44元(11,452.72元×2);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独家经纪关系,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甲方为乙方提供保底收益12,000元/月;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乙方的月有效直播天数为25天,日有效播6小时以上,月直播有效时长合计150小时,如未播够将扣款;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协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任意一个自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150小时或者少于25天或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合作协议期内甲方或甲方公司人员向乙方已打款支出的总金额的20倍作为违约金(包含但不限于:艺人薪酬收益、运营人工费用、服化道采购费用、设备采购费用、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费用、租房费用等),最终违约金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在原告指定平台上直播至2025年12月,但被告从原告为其服务、购买设备、租房后仅直播一周左右便拒绝直播。现,原告发现被告已加入其他公司直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高某欢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9日,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高某1(乙方)签订《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并与多家直播平台具有业务合作关系。2.乙方作为网络直播内容发布者(网络主播/视频达人),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在甲方经纪工作的帮助下,长期稳定发展其直播与演艺事业。3.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甲方独家经纪其直播及商业合作等事宜。双方协议有关条款如下。一、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演艺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演艺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经纪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所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1.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维护和协调直播平台关系,并全力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1.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双方同意,乙方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直播人气、直播收益等信息以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后台数据为准。1.4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乙方进行独家全权商业代理和经纪安排,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乙方安排商业活动,并全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5乙方作为甲方合作直播平台用户,应当遵守甲方合作平台的各项规则。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乙双方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乙方直播过程中受到或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及在甲方合作平台上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二、协议期限。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年,即从2023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2.4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开始之日起可以持续开播,并按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按时直播。三、收益分配。自合约签约日起的自然月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每自然月保底收益人民币12,000元,于次月20号发放。保底时间: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共24月。乙方保证合同期限内在甲方处稳定开播(具体指:月有效天25天,日有效开播6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月直播有效时长合计150小时),如未播够规定天数,则按照:规定保底收益/规定月有效天数*缺勤天数*3倍扣款进得发放,扣款金额以当月应获报酬为上限,若超出的,乙方不予倒贴或补赔偿。乙方特殊情况:因乙方个人原因申请在与甲方正式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提前预支薪资8,000元整,还款期限为正式签约后1个自然月内;若超时未偿还,则不发放正式开播后的第一个自然月的任何薪资,包含温不限于:保底收益、提成收益。3.1因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酬劳、分成及其他收益等,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支付的前提条件为:乙方在合作期间满足直播要求且无违约行为或虽有违约行为或履行瑕疵但已进行经济扣罚确认,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3.1.2因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道具)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乙方应获得的提成费用=乙方获得的虚拟礼物总价值×25%,例如平台流水100元,乙方到账25元。3.1.3乙方因短视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照甲方50%,乙方50%进行分配,甲乙双方也可针对具体的演艺活动、商务经纪另行协商确定分配方式。四、甲方的权利义务。5.7乙方若需要提供租房费用服务,该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用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用于住房租金的专项支付,该费用界定为甲方对乙方的孵化费用。5.8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管理服务,包括对乙方进行演艺培训、运营管理,并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人为乙方处理演艺经纪活动。5.9甲方有权制定演艺经纪相关管理规则、公约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前述规则、公约及制度,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则、公约及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该等规则、公约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以及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10甲方根据乙方的才艺情况,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策划、统筹服务。5.16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在特定的平台,特定的频道,进行特定内容简直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其他平台、频道进行直播。五、乙方的权利义务。6.3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六、违约责任。8.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合作协议期内甲方或甲方公司人员向乙方已打款支出的总金额的20倍作为违约金(包含但不限于:艺人薪酬收益、运营人工费用、服化道采购费用、设备采购费用、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费用、租房费用等),最终违约金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8.2.3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8.2.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协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任意一个自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150小时。8.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协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任意一个自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少于25天。8.2.7未经甲方同意或协议约定,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8.2.9如乙方出现空播、混播、断播等不履行本合同的直播任务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自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向违约方发送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如违约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满7日仍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仍不履行其义务的,甲方除有权得到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外,亦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租赁了房屋,支付了三个月房租4,800元,并安排员工邓某宇负责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安排化妆师江某珊为被告提供化妆服务,邓某宇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7,249元。2024年1月,原告为被告采购服化道:软包沙发凳(108元)、跳舞户外刷街地垫(221元)、蜂巢罩四叶挡光板蜂窝滤色片(77元)、电脑椅(158.14元)、屏风(209.10元)、浴帘杆(38.96元)、束光筒(48元)、黑色窗帘(28元)、红色窗帘(56元)、吸光布(158.40元),LED直播补光灯349.60元、球形超亮直播补光灯799.52元、蓝牙耳麦257元,支付单反调试费1,000元、声卡调试费300元,充值抖币844元,向被告转账2,000元购买道具。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江某珊于2024年1月11日、13日、14日、15日、17日、18日、19日为被告提供了化妆服务。后台数据显示,被告2024年1月10日至19日期间,每日均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了直播,有效开播时长分别为:1.09小时、1.66小时、9.67小时、7.44小时、4.69小时、2.75小时、5.29小时、4.62小时、6.07小时、6.24小时,有效直播天数10天、直播时长50.76小时。此后,被告停止在原告指定的平台直播,并加入“无忧传媒”在另一个平台直播。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委托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高某1,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直播时长后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直播现场截屏,支付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某1签订的《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解除合同。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关于“一个自然月内直播有效时长少于150小时”或“一个自然月内有效直播天数少于25天”或“擅自接受第三安排的演绎活动”,则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的约定,从而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的举证,高某12024年1月在抖音平台的有效直播天数仅10天,有效直播时长也未超过150个小时。故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案涉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高某1之日,即2024年5月6日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解除系基于高某1违约,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为高某1支付服化道、设备采购、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等费用6,652.72元、租房费用4,800元、运营费2,408.02元、化妆费2,100元,共计15,960.74元。案涉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明确赔偿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为高某1支出的运营人工费用、服化道采购费用、设备采购费用、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费用、租房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要求高某1返还15,960.74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或者损失的20倍,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案涉协议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自愿调减违约金,要求高某1支付22,905.44元违约金,该诉请符合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案涉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而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亦实际产生律师费6,000元,故对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主张高某1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某1签订的《小某某游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于2024年5月6日解除;
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服化道、设备采购、抖音平台抖加福袋红包扶持费用、租房费用、运营费、化妆费等共计15,960.74元;
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2,905.44元;
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南小某某游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元,由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中级法院1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