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一: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3

【法院认为】
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虽然索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索某与某商贸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索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某商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某商贸公司通过微信群对其主播工作作出安排并部署,并对索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应向索某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关于应否支持索某经济补偿金请求。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索某拒绝某商贸公司延长直播时间的要求,某商贸公司通过将索某移出工作群的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03-1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与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王某需在直播过程中遵守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即接受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双方就直播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王某的保底工资,不符合网络直播者在平台直接获得收益且多劳多得的无保底工资的收入模式。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法院认定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王某与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关系,实为劳动关系,但根据证据事实判决驳回了王某关于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河南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文静劳动合同纠纷案——网络主播合同的性质认定

2020-03-3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双方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声特公司、被告张文静签订的《主播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即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看,声特公司对张文静进行了工作强度、工作纪律、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强制性管理,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进行了限制。张文静接受声特公司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劳动,声特公司对张文静进行工作安排,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上述《主播劳动合同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原被告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声特公司未为张文静交纳社会保险及其他事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文静已于2019年5月离职,与声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张文静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关于违约金、经济损失、因本案引起的仲裁、诉讼代理费用及竞业禁止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