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金领花园4-2002。
法定代表人:武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云鹏,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萍,女,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松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星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松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违约责任。星远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说明王松萍存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不按照协议约定直播的违约行为,以及王松萍消极直播或不直播造成的其人气下滑、收入减少。二、关于星远公司损失情况。首先,诉讼双方签订《经纪合作协议》当天,星远公司向王松萍支付了签约费45000元。签约五年,如王松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直播,折合到每月王松萍的损失为750元,王松萍的违约时间为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共计16个月,签约费的损失为12000元。其次,在上一次诉讼中已经确定,王松萍最高月收入为75395元,星远公司分成20%收入为15079元,是因为王松萍消极直播才造成的收入过低,其行为属于违约,根据《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按照本案16个月每月15079元收入,星远公司的预期损失为241264元。三、星远公司主张违约金100000元并未过高。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后为1085688元,而星远公司的预期损失为241264元,哪一项都远高于一审判决的20000元,故星远公司主张违约金100000元并没有过高。
被上诉人王松萍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星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一、星远公司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任何依据。1、一审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津01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并无过错。2、一审庭审中诉讼双方就王松萍2019年6月后的有效开播天数、收入情况及分成比例一致认可,并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本案中的违约赔偿金额应该综合考量。星远公司与王松萍合作过程中全部支出仅为45000元签约费和400元充值,却从中获取了王松萍直播分成70000余元,加上两案判决的违约金90000元,以上合计160000余元,是星远公司投入的3.5倍。2、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根据星远公司的算法,其在付出了27000元签约费的情况下,已经获取了160000余元的收益,是其支出的6倍,还有何不满足。三、一审判决参照前次诉讼确认的违约金数额,综合考量王松萍因前次诉讼停播后再次复播致使其人气下降而收入减少的客观情况,以及王松萍本次诉讼所直播期间的实际收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当事人一审主张】
星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松萍向星远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王松萍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星远公司(乙方)与王松萍(甲方)签订《经纪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演艺经纪方面的代理人,同时双方在甲方的技能培训、演艺形象设计和包装、宣传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授权、商业开发和策划等方面达成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乙方独家代理甲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间签约管理、参加各大互联网演艺平台节目演出等;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公司“独家签约艺人”,同意将在线演艺平台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优先帮助甲方在互联网演艺活动中提升粉丝和收益,乙方同意在未来新的艺人经纪演出渠道业务中优先与“独家签约艺人”进行合作。合同第三条合作期限约定:双方的总合作期限为5年,即从2017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合作期限届满后,如乙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甲方同意成为乙方在多玩平台旗下金牌艺人,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在其他平台或非乙方运营的任何组织演出,如甲方违反即为单方违约;甲方确认乙方为独家互联网演艺经纪人及合作方,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乙方授权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合约期内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除乙方授权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演出,则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00000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月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甲方承诺在协议期限内,遵守乙方指定的规章制度,若甲方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达5次,则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甲方收益成分在乙方收取甲方月收入的20%后为甲方的月收入并以此方式结算;收益结算方式为每月由直播平台代为发放上月收益。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单方解约,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和合约期间内乙方为培养、包装甲方等而投入的所有费用;因甲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最高收入月的18倍)、赔偿金、损失赔偿等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中直接抵扣,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不足以偿还的,甲方仍应予以补足,在上述费用未得到完全清偿之前,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
同日,王松萍向星远公司出具《金牌签约承诺书》、《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及《收款单》各一份。其中《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载明“本人王松萍于2017年9月正式签约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成为旗下网络主播,我特此郑重承诺在今后5年合同期内热爱工作,认真直播努力配合公司工作,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生懈怠工作,不以任何原因空岗,不服从公司管理之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收款单》载明“今收到霍云鹏以现金形式代公司支付的签约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星远公司在付款公司处加盖公章。
王松萍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在星远公司指定的YY平台上进行直播,自2019年2月开始未再进行直播活动,星远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将王松萍在YY平台上的直播账号冻结,冻结期限为30天,直播账号恢复后,王松萍仍未进行直播活动。星远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松萍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33000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津01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松萍向星远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的违约金70000元。双方对上述判决书均未提出上诉,并已执行完毕。
上述判决生效后,王松萍恢复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根据YY平台查询的数据显示,2019年6月后的具体数据如下:一、关于有效开播天数:2019年6月至10月均为0天,2019年11月为6天,2019年12月为11天,2020年1月为1天,2020年2月为0天,2020年3月为5天,2020年4月为0天,2020年5月为2天,2020年6月为18天,2020年7月为17天,2020年8月为17天,2020年9月为17天;二、关于直播收入情况:2019年10月收入蓝钻1330,2019年11月收入蓝钻582910,2019年12月收入蓝钻1911490,2020年1月收入蓝钻12473030,2020年2月收入蓝钻8390,2020年3月收入蓝钻70310,2020年4月收入蓝钻50,2020年5月收入蓝钻16970,2020年6月收入蓝钻12060,2020年7月收入蓝钻7300,2020年8月收入蓝钻770,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直播收入的1000蓝钻折合人民币1元,上述收入星远公司分成20%,王松萍分成80%。
二审中,星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12月的录像光盘一张,证明:王松萍在直播中明确表达其在混时长、混播,在直播间告知粉丝不要给刷礼物、不要打赏,王松萍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王松萍质证认为,对星远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视频没有同步时间显示,属于对王松萍某次直播过程的截取,不能证明该区间段王松萍直播的真实情况,不能完整反映王松萍该次直播以及全部合同期内直播的履行情况,且王松萍与粉丝聊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粉丝刷礼物在双方协议中未有明确规定,不能据此认定王松萍直播内容存在违约行为;该证据显示直播时间为2020年12月,星远公司在本次诉讼诉请的违约时间为2019年6月到2020年9月,视频录制时间不在争议时间内,与本案无关。对星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星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未能改变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诉讼当事人各持己见。
【二审法院认为】
王松萍因本案纠纷应支付星远公司的违约金金额是多少,星远公司主张王松萍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能否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19)津010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之认定,星远公司与王松萍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以及王松萍向星远公司出具《金牌签约承诺书》、《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及《收款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星远公司要求王松萍支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在前次诉讼中,针对涉案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经法庭询问,王松萍表示可以继续直播,而本案中星远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实王松萍存在未按承诺函约定每月直播25天以及在2020年9月存在消极直播的违约行为,上述违约行为造成星远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松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星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庭审中王松萍表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参照前次诉讼确认的违约金数额,综合考量王松萍提出的因前次诉讼停播后再次复播致使其人气下降而收入减少的客观情况以及王松萍本次诉讼所涉直播期间的实际收入,星远公司要求的违约金100000元明显过高,对此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20000元,对于星远公司主张中超出200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王松萍因本案纠纷应支付星远公司的违约金金额是多少,星远公司主张王松萍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能否支持。在星远公司本次诉讼主张的王松萍2019年6月到2020年9月直播期间,确实存在王松萍违反双方《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未履行有效直播天数,并存在消极直播的违约事实,对此王松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星远公司主张王松萍支付其公司因此遭受预期损失的违约金100000元;王松萍则认为,自双方合作以来星远公司未给其提供任何经纪服务,《经纪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显失公平,因双方纠纷导致其长期停播,复播后王松萍人气直线下降,收入明显减少,星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经审查,一审法院参照前次诉讼确认的违约金数额,综合考量王松萍提出的因前次诉讼停播后再次复播致使其人气下降而收入减少的客观情况,以及本次诉讼所涉2019年6月到2020年9月王松萍直播期间的实际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星远公司要求王松萍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明显过高,并予以调整,酌定王松萍支付星远公司的违约金数额为20000元,处理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星远公司上诉主张王松萍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星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