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玉莲,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克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梦,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北京新锐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12号润城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74158951P。
法定代表人:姜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鹏瑶,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光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2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PEEY6B。
法定代表人:万达,职务不详。
原告赵玉莲与被告任梦、北京新锐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北京新锐公司)、辽宁光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辽宁光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胡克杰,被告北京新锐公司诉讼代理人赵鹏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梦、辽宁光娱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赵玉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直播收益工资款63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07月20日进入火山小视频(现更改为抖音火山版)的直播平台担任主播,注册了火山号:638728684,昵称是:南宫冰儿(后改为:嗓子坏了请假休息中),绑定手机:189××××4209。进入直播平台后,经被告任梦介绍加入北京新锐公司所属的“校花驾到”公会,新锐公司与火山小视频平台合作,原告在直播平台上的每月收益,由火山小视频平台结算给新锐公司,新锐公司再结算至我的介绍人被告任梦,介绍人任梦再通过她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至原告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任梦的支付宝账户是152××××**75,其中六位数隐藏了,需要查询。通过支付宝账户,任梦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支付了原告的7月份工资3526元及2019年10月23日支付了8月份合计14749元工资;从2019年7月份直播开始至2019年11月30日止,原告共积累火山火力(钻石(抖币))164万(折算为人民币16.4万元),按照达成协议的分成比例,原告应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82000元,除去被告任梦向原告支付的7月份、8月份工资18275元收益工资以外,被告尚欠63825元直播收益工资没有给原告。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其交涉,任梦的微信号是×××,昵称是“梦”,但被告任梦一直说稍微等一下就可以发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由于原告多次索要工资,被告任梦将原告向她的合作伙伴,一个微信名叫“深度”的人推介,被告任梦说“深度”属于辽宁光娱公司,是因为光娱公司没有向被告任梦支付原告的工资,所以导致工资不到位。原告也多次向“深度”了解公会所属公司的情况及询问工资何时能到位的情况,但是被告任梦及“深度”各方相互推脱,至今一直没有结果。原告的剩余直播收益工资一直分文未付。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在互联网的虚拟财产,在原告通过工作获得直播收入后,三被告应当将原告的收入支付给原告,但三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工资。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任梦庭后辩称,我跟原告赵玉莲没有劳务关系,我也没有收取过管理费,我只是负责朋友介绍的这几个人的工资转款,我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
北京新锐辩称:我公司不认识任梦,她与原告都是主播的身份,是任梦帮原告介绍到光娱公司,我公司与辽宁光娱公司是合作关系,辽宁光娱公司是挂靠我公司,我公司提交打款记录,证明我公司与辽宁光娱公司账目已结清,原告与任梦的合作我公司不清楚,也不是我公司,应为辽宁光娱公司。现在是辽宁光娱公司未给任梦结钱,所以任梦不给原告结钱,我公司钱已经付给辽宁光娱公司,有发票和打款记录,辽宁光娱公司将钱私自拿走了。因辽宁光娱没有权利在抖音上做平台,只有跟我公司合作,才能在抖音上直播,辽宁光娱运营哪些主播是他们自己的事,任梦与原告我公司都不知道,任梦是和光娱对接,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辽宁光娱公司是老赖公司,所以原告绕开辽宁光娱公司让我公司承担责任。
辽宁光娱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证据一、二、三系书证,可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原告证据四、五、六被告新锐公司旗下品牌校花驾到相关信息、公会,被告北京新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加入校花驾到公会时间是2019年7月20日。原告证据七、八可以证明原告进行直播获得“火力164万(钻石)”,公会入会须知载明,钻石的兑换标准是10个钻石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原告证据九、十、十五、十六、十七,被告任梦庭后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经本院核实确认其真实性;
被告北京新锐公司证据:付款回单三份、火山2019年9月、10、11月收、支情况表各一份,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经核实,本院认可其证据真实性,可以证明被告北京新锐公司对原告的2019年9月、10、11月工资进行了结算。
被告任梦庭后提交证据:账户明细,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证明任梦向原告发放工资情况;证据:账单详情四份,原告对该份证据不知情,经查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20年1月火山小视频后更名抖音火山版。根据火山视频网站的管理规则,每个用户注册的是单独的火山ID号,他人无法更改。2019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任梦介绍,加入火山小视频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工作,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任梦通过支付宝转账按月支付了原告工资;2019年7月20日经被告任梦介绍原告加入了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旗下的“校花驾到”公会,注册了火山ID号为638728684,呢称为“南宫冰儿”后改呢称为“嗓子坏了请假休息中”,签约类型为公会普通主播,分成比:45%;公会邀约载明网络主播的注意事项“公会主播采取月结方式,平台将以月为单位,将收益支付给主播所属公会,由公会向主播发放相关收益”,原告编辑资料页面显示原告的“火力164万”,收入换钻石(抖币)页面显示“1元可兑换10个钻石”钻石的兑换标准是10个钻石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3日被告任梦通过支付宝账号向原告转账3536元,备注七月工资,2019年10月23日被告任梦支付宝转账给给原告10000元、4749元,均备注八月工资;2019年9月开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任梦催要工资款,被告任梦回复“我每天都在催”“我天天在催,明天假期结束我继续催”等,被告任梦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2019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任梦催要工资时,任梦向原告推荐微信呢称为“抖音-深度”微信好友与原告对接工资事宜;被告北京新锐公司制作的火山收、支情况表载明:2019年9月,平台ID:638728684,主播名称:南宫冰儿,导师:光娱互动,平台流水:42231.10,工会流水:27450.21,分成方案:0.65,实发27450.22,收款姓名:光娱互动,备注:自营公加盟。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根据实发数额于2019年10月22日向辽宁光娱公司账户转账72808.86元,该款项包含实发ID:638728684,南宫冰儿的实发数额27450.22。被告北京新锐公司制作的火山收、支情况表载明:2019年10月ID:638728684,主播名称:南宫冰儿实发33997.08,当月北京新锐公司统计共计8名实发共计48186.449元,2019年11月21日向向辽宁光娱公司账户转账48186.45元;火山收、支情况表载明:2019年11月ID:638728684,主播名称:南宫冰儿,实发17047.94,当月北京新锐公司统计共计7名平台ID号,实发共计37538.29元,2019年12月18日向辽宁光娱公司账户转账37538.29元;辽宁光娱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任梦账户转账20000元,万达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任梦账户转账7518.19元,万达于2019年10月23日向任梦账户转账41099元。
另查明:辽宁光娱公司通过被告任梦向包括原告赵玉莲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发放工资。被告任梦认可原告2019年9月、10月、11月三月从事网络主播的工资未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
一、支付责任应由谁承担。
二、原告劳务工资如何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以及庭后被告任梦向本院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支付责任应由谁承担。二、原告劳务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本案中,原告赵玉莲在网络中加入了“校花驾到”公会,该公会属于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旗下,赵玉莲系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旗下“校花驾到”签约的网络主播,被告任梦不是接受劳务方;被告北京新锐公司辩称,原告系被告辽宁光娱公司挂靠被告北京新锐公司资质签约的网络主播,但原告及被告任梦对此均不知情;原告按照签约协议提供了劳务,被告北京新锐应按照签约协议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起诉2019年9月、10月11月三月拖欠的劳务工资,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焦点二。被告任梦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支付了原告的7月份工资3526元及2019年10月23日支付了8月份合计14749元工资;原告2019年9月、10、11月三月工资,被告任梦未予结算;原告诉称其工资支付按分成比50%计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被告北京新锐公司提交的火山收、支情况表载明,2019年9月、10、11月,被告北京新锐公司实发平台ID:638728684,主播名称:南宫冰儿,按照分成方案0.65,三个月份的实发数额分别为:27450.22元、33997.08元、17047.94元,北京新锐公司的火山收、支情况表是对包括赵玉莲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劳务报酬的结算,按照“我的公会”约定原告的分成比为45%,经计算,原告2019年9月、10、11月劳务工资应分别为19004元、23536.44元、11802.42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直播收益工资款,本院支持54342.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锐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玉莲工资款54342.86元。
二、驳回原告赵玉莲对被告任梦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赵玉莲对被告辽宁光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赵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赵玉莲负担200元,被告北京新锐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