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七天唱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8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19668038。
法定代表人:杨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泓(特别授权),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亚萍,女,汉族,1996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四川七天唱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唱八传媒公司)与被告郭亚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天唱八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亚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七天唱八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包括原告补齐的签约费9347元,直播场地占用费100元/小时×210小时,共计21000元,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6日,为帮助被告加入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设立的七天传媒公会进行直播,原、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期限为三年,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为了帮助乙方(被告)加入甲方(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设立的公会,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艺人,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按照每月8000元人民币作为签约费发放给乙方(具体计算方式为:在直播平台与乙方结算后,经平台分配乙方收取的虚拟礼物价值未超过签约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月补足上述签约费),乙方每月应当在直播平台直播演出27天,每天直播6小时。”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或以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均收入×18的总金额违约金;(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直播时长未达标。”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签约费、平台搭建及直播场地占用费(按照直播时长×100元/小时计算)。”
2020年12月29日,被告开始直播,期间陆续出现过停播,时常出现违反“每月直播不低于27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的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18日起,被告擅自终止直播,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郭亚萍电话辩称,我在2021年1月与原告结算后,已经提出了“离职”,原告当时向我支付的钱是我直播收益的佣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显示公平,违约金约定过高,我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主播合作协议》《授权确认函》《主播信息资料》《主播管理制度》《月收入及培养费用确认单》《房屋租赁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郭亚萍)以昵称“菲菲”使用甲方(原告七天唱八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同第四条收益分配约定:1.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经济能力,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共识,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具体分配比例按照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为准,甲乙双方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额外收益分配协议;2.乙方所参加所有线下活动、广告代言、电商带货等活动,甲方扣除运营成本后所产生的利润按照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进行分配;3.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签约艺人,甲方自签本协议两个月内按照每月8000元人民币作为签约费支付给乙方,(具体计方式为:在快手直播平台与乙方结算后,经平台分配乙方收取的虚拟礼物价值未超过签约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月补足上述签约费。自本协议的第三个月起,乙方佣金收入按照互联网直播平台后台所得虚拟礼物,按照乙方占当月团播中个人收到虚拟礼物价值的25%-30%结算(所有产生的税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月应当在直播平台直播27天,每天直播6小时。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或以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均收入×18的总金额违约金,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签约费、平台搭建及直播场地占用费(按照直播时长×100元/小时计算)。2020年12月29日,被告开始直播。2021年1月15日,被告签名确认收取2020年12月的直播收益佣金6455元(总流水25822元×提点25%=6455元)。2021年1月18日,被告终止了网络直播,2021年2月20日,原告向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代理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涉案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双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涉案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双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涉案协议的性质。本案中,原告提供直播平台,被告提供直播服务,双方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仅仅被告为了原告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原告未就直播内容下达指令,被告可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频率,根据合同内容,涉案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主要特征,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二、涉案合同的效力。被告辩称涉案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条款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对等,且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合同中的上述内容不属于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内容,原告作为网络直播公司,与主播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考虑到网络直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原告出于管理角度对主播权利进行限制符合行业惯例。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主播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签约时亦应明知并认可,被告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案涉《主播合作协议》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考虑到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开始直播,2021年1月18日终止直播,合同履行时间较短,被告的过错程度较轻,结合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直接损失的原则,适当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本院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为基数,按照律师费的1.3倍计算即8000元×1.3=10400元。原告另主张的律师费,属于违约后的间接损失,且属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为10400元。
第三,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如前所述,涉案合同的解除规则应当适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即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领取直播佣金后即通知原告不再进行直播,原告在诉状中亦认可被告于2021年1月18日终止了网络直播,故案涉合同已经解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四川七天唱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亚萍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郭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七天唱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4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七天唱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郭亚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