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伊妃,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甘溪西路109号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斌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李伊妃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凯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俊凯文化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再次开庭。原告李伊妃、被告俊凯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孙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伊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暂扣原告的2020年7月份礼物提成8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月份礼物提成11003.11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月份礼物提成1485.69元;4、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工作期间4-7月份多扣除的礼物提成32047.05元;5、判令被告与原告酷狗直播账号JK亦菲想起飞(酷狗ID1596793560)进行解约;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3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5日,原告到被告任主播一职,双方约定分成比例为二八。任职期间原告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6月30日被告威胁原告不签协议不发薪资,原告出于信任,并未细看协议内容即与被告签订了《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共一式三份。签署后被告公司负责人将三份协议均拿走并未留给原告。直到9月8日原告多次沟通拿回协议才发现协议有诸多霸王条款,并无有效法律依据。因原告直播定位风格及才艺为性感舞蹈,7月29日因为被举报导致封号3天,被告公司负责人告知封号会被扣除公会保证金8000元,下个月可查到后台数据。8月份原告多次查询均未有相应罚款记录,被告亦未就此事作任何处理,原告以为此事已了结。8月25日,被告未提前告知原告情况下擅自扣押原告7月份薪资8000元,且事后未通知原告扣押薪资一事。原告发现薪资金额不准确,被告才承诺确有其事,解释称8000元系暂扣,等下月未查到罚款会退还。9月初,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拿回被扣的8000元。原告咨询平台客服了解到,主播当月有违规,在次月1日即可查询,且明确原告此次违规不作罚款。原告查询被告后台最近一条罚款记录为7月份挂机罚款1000元,并非原告账号所致。原告将客服内容告知被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薪资被拒。期间双方沟通发生口角,被告公司负责人甚至对原告动手及言语侮辱。原告申请转会,被告称原告只有两个选择:1、原告付给被告8万元转会费;2、原告选择停播。被告一系列施压政策导致原告精神状态一度紧张焦虑,9月11日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抑郁状态,建议休息。原告申请休假,三天后被告未发布通知直接将原告踏出工作群。事后,原告核算薪资发现被告存在重复扣费行为,即在承诺的二八比例下被告再扣除20%。原告根据后台数据重新统计,被告无故多扣除原告4-7月份薪资32047.05元。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李伊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未违反协议条款,被告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被告约定分成比例为二八,被告主动提出解约违反协议以及被告非法拖欠原告薪资的事实。
3、酷狗平台官方客服相关答复,证明原告封号并未产生平台罚款以及被告未按平台规定发放实际薪资的事实。
4、已结算的薪资及后台实际应发放的薪资,证明被告非法扣留原告薪资的事实。
5、录音一份,证明被告辱骂并动手打原告,侵犯原告人身安全的事实。
6、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产生心理压力需停工休养,并非被告所称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实。
7、后台结算对比视频,证明被告未按实际约定提成比例发放薪资的事实。
8、被告公司及法人信息,证明被告主体情况。
9、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微信红包截图一份,证明矛盾激化前被告一直认可原告直播方式,没有违反公司规定。
10、解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8月9日被告通知与原告解约的事实。
11、2020年9月7日录音及书面资料各一份,证明被告认可8000元为暂扣,最迟三个月后返还的事实。
12、2020年9月11日录音及书面资料各一份,证明原告因身份不适需暂时停播休息,被告第二次单方面强制解约的事实。
13、酷狗官方说明截图一份,证明主播三类违规与公会三类违规系不同体系。公会被罚款仅公会存在C类违规和B类违规两种情况时,原告为主播违规,不在连带罚款范围内。
被告俊凯文化公司辩称:被告一直按时发放原告提成且存在多发情形。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发放。一、原告诉请的一、二、三、四项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的提成为公会收取的款项减去税费6%再减去基本创收或者说叫任务星豆,再减去公会找人刷单的投入,所得总额乘以80%才是原告的提成。2020年5月4日开始,酷狗官方给予原告C类处罚高达6次,原告仅入职8天即开始违约。被告作为公司向其发出严重的警告,但原告未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涉黄,处罚等级到达B类。2020年5月份到9月份期间,原告受到B类和C类处罚三十余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违约或违规,被告公司可以终止分配收益。故截至其离职,按照合同补充条款中载明的酷狗直播违规处罚条例明确规定B类违规,原告应该罚款8000元/次。虽然原告B类违规已达8次,但被告仅扣除了其8000元。扣除之后,原告剩余提成尚不足5000元,尚不足弥补被告的损失,故被告并未拖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二、原告的第五项诉请解约酷狗的ID账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账号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原告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获得,该ID账号系被告的虚拟资产,系被告知识产权。被告不同意解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服务年限,被告为其亦做了很多投入。三、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首先原告的病情诊断记录被告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其次法庭如果认可其病情诊断记录的真实性,则关联性和合法性存疑,这与本案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四、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跟法律依据。被告还需向原告追索损失,何来的误工损失。五、经济补偿金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涉黄违规导致被告受到处罚,被告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让其承担全部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直播涉黄,被告有权警告,并视其情节选择解除或不解除合同。同时提出反诉诉请:1、判令李伊妃立即退还俊凯文化公司已支付的费用44221.10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2、判令李伊妃立即退还俊凯文化公司为提高李伊妃直播人气花费礼物金额12750元;3、判令李伊妃赔偿俊凯文化公司名誉(直播分值降低、限流)损失10万元整;4、判令俊凯文化公司收回ID为1596793560的直播账号。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李伊妃与俊凯文化公司合作,6月份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合同明确李伊妃为了能更好地向直播平台达人事业全面发展,并使李伊妃自身拥有的权益通过俊凯文化公司有效运作达到合理的开发和保障,俊凯文化公司为李伊妃的独家直播平台的经纪管理人,由其为李伊妃打造在网络平台直播更好的效益环境,合作期间李伊妃直播所获收益归俊凯文化公司所有。合作期间,李伊妃未按照合同约定直播,直播时多次出现违法违规,直播内容涉黄、涉毒等规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伊妃的违法直播行为导致俊凯文化公司被酷狗直播平台处罚以及名誉受损严重,排名下降的损失。俊凯文化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李伊妃改正,但李伊妃置之不理,并于2020年9月1日擅自离职至今。根据合同约定,李伊妃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责任,包括退还俊凯文化公司为李伊妃在合作期间花费的费用并赔偿李伊妃从俊凯文化公司收入金额的20倍的违约赔偿。李伊妃在直播时违反C类规定37次,B类规定8次,给俊凯文化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承担。同时李伊妃的低俗直播行为给俊凯文化公司在直播平台造成了名誉损失、限流量、排名降低、公司分值降至73.40分的网络名誉损失,导致收入下降,损失达108000元。故俊凯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俊凯文化公司为反驳李伊妃主张并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20年5月至8月酷狗直播违规记录及酷狗平台的处罚规定,证明李伊妃直播涉嫌低俗、黄色,B类违规8次、C类违规37次,导致原告公会信誉值低至73.40。其中C类违规一次处罚1000元、B类违规一次处罚8000元,俊凯文化公司因李伊妃违反BC类规定,被限流、罚款、取消收益,即将被平台处罚11.1万元的事实。
2、支付费用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伊妃收到俊凯文化公司薪酬44221.10元的事实,应予以退还。
3、俊凯文化公司后台支持李伊妃花费25500元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俊凯文化公司为李伊妃拥有人气在后台为其刷礼物、提供收费住宿、水电费等共计花费22500元。
4、2020年4月至12月公会在酷狗抽成主播提成表,证明李伊妃属于公会线下主播,根据酷狗平台规定,线下主播因违规直播,酷狗将对公司线下所有主播进行限流处罚,李伊妃导致俊凯文化公司限流,所有线下主播流量被限,收入减少,对比未受影响的月份,损失为108000元。
5、2020年酷狗直播退转会新规,证明李伊妃无权向俊凯文化公司主张解约,其与酷狗平台形成的注册关系,俊凯文化公司属于酷狗直播平台的公会会员,李伊妃系俊凯文化公司的会员,其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有转公会的权利,但根据酷狗平台规定,李伊妃不符合转会条件,如符合转会条件,需支付相应费用转会费用。
6、酷狗直播开播协议,证明主播申请成为酷狗直播主播时和酷狗签署的旨在证明酷狗台有明确告知主播各类规则以及公会和酷狗直播和主播之间的关系,酷狗直播、公告有权对主播进行考核、评价,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时长、用户观看数量、用户赠予的虚拟礼物、道具的数量和种类、用户支持度、用户投诉情况、违法违规等事实,同时证明结算主播的收益比例,俊凯文化公司未拖欠李伊妃任何费用的事实。
李伊妃针对俊凯文化公司的反诉主张答辩称:一、俊凯文化公司要求李伊妃退还已支付费用44221.10元及违约金1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俊凯文化公司仅提供场地设备,所有提成收入均靠李伊妃本人日日夜夜坐在电脑前一分钱一块钱赚取,拿到手的提成仅仅是辛苦劳动所得的一部分。其实酷狗允许主播后台设置“对私结算”,但俊凯文化公司为方便管理且保障公司利益,统一将旗下所有主播后台设置成“对公结算”,即每月后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主播收益打到公会账户,再由公会发放给主播。故李伊妃收益均来自于该平台礼物打赏,而非俊凯文化公司支付的费用。俊凯文化公司要求违约金10万未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未有效举证李伊妃违约哪些条款。二、俊凯文化公司要求李伊妃退还直播人气花费礼物12750元不成立。无详细清算单,无从考究俊凯文化公司是否真的在李伊妃直播间花费价值该笔数额礼物,且消费礼物最终到结算后台,俊凯文化公司给李伊妃按月结算提成时已按月扣回,该部分已被扣除费用俊凯文化公司未提及。三、俊凯文化公司要求李伊妃赔偿名誉损失无事实依据。俊凯文化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伊妃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性损失,比如李伊妃未封号前公会流量和封号后流量区别;没有证据表明李伊妃直播行为直接导致公会直播分值降低、限流。《艺人合作协议》第9页补充条款最后两条显示:“区分主播ABC类违规及公会ABC类违规,是两个不同体系”、“目前公会被连带罚款为非本人直播、挂机(属于公会C类违规)涉黄涉毒(公会B类违规)”说明公会直接经济罚款只有公会违规,但李伊妃违规仅属于主播个人违规,对公会不会造成罚款。四、关于李伊妃违反公司规定事实:李伊妃4月底入职该公司,直到6月30日才与被答辩人签订《艺人合作协议》,而且是在公司负责人威胁称“不签协议拿不到本月提成”情况下非自愿签署,如果本人真如俊凯文化公司所说一直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害,为何俊凯文化公司还会强制要求本人签协议,后续给予扶持。五、每个公会长后台每天都会收到各个主播违规提示。提示只是提醒,不足以对公会造成实际信誉受损。俊凯文化公司提供的李伊妃《5-8月酷狗直播违规记录》不足以证明为李伊妃直播行为导致公会信誉值低至73.40分,此分数为公会一年内所有艺人违规累计而造成的分值下降,非李伊妃一人造成也不足以造成排名下降的损失。六、关于李伊妃停播或找其他公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事实是:李伊妃提供证据显示是俊凯文化公司先出具了书面《艺人解约告知书》将李伊妃踢出工作群,且聊天截图均显示为公司负责人马总威胁李伊妃不可再直播,否则踢下线,称要么停播要么找其他公会买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自2020年4月与被告合作,在被告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原告以自己的居民身份号码绑定了其申请的酷狗平台直播账号(酷狗ID1596793560)。2020年6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一份,对合作的内容、范围与方式、权利及义务、合作期限和协议终止、合约双方利益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作内容:1.1.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网络直播平台内容和主播经纪管理人。1.1.6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合约的1.1.3/4/5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及对属于乙方的平台账号的所有收益,以及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著作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乙方作品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归甲方所有。双方权利与义务:2.1.1甲方按约定网络直播互动平台的个人活动以及基于乙方实名账号活动所需要的权限、直播间或第三方平台,但非因甲方缘故而使用乙方暂时无法使用权限的,甲方应尽量协调处理。2.1.4除乙方违约、违规或第三方演艺平台原因,甲方可以暂缓或终止分配收益,甲方应按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相关收益。2.1.5甲方有权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乙方不合法、不合规或不配合甲方要求进行演艺活动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警告、终止直播直到收回直播账号关闭直播间,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乙方承担。2.1.6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被相关政府执法部门或第三方平台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2.2.7乙方作为甲方合作伙伴,无论是合作直播还是私下直播,以及平时生活,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乙方不得有以上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并视乙方的情节单方解除本协议,索赔等。2.2.7.2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本人和甲方形象的行为和语言。2.2.7.5直播期间涉及黄、赌,毒等。2.2.9合约期内,若因乙方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违规、封号等,导致乙方自身及甲方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为3年,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日止。本协议期内如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累计综合收益超过10万元(人民币)则本协议自动续期1年至2024年5月2日。续签时双方需协商分成条款,协商范围为4.1.1和4.1.2中二选其一,如有单方面提出合同以外分成方式,则提出方视为违约,需按本合同赔付守约方的综合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为了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45天为合作考察期,考察期间乙方依约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如考察期满乙方通过甲方考察,则考察期间将计算在本协议期之内。考察期、培养期的工资报酬按照双方约定发放。若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考察,考察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或考察期满前甲方可单方直接解除协议,甲方不用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和收益。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提前终止:3.6.1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协议;3.6.2任何一方发生重大违约,导致非违约方认为无法继续开展合作,非违约方要求提前终止时本协议提前终止。利益分配:4.1.2乙方通过考察其成为正式主播后,礼物最低提成为80%(线上主播不涉及底薪,否则提成比例另行调整)。违约责任:5.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均构成违约,需承担造成损失的金额赔偿。应按照其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律师费用、维权费用等)进行赔偿。5.2.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本协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为乙方合作期间所花费时全部费用(届时甲方需出具费用清单及证明),并承担解约前乙方收入薪资的20倍违约金(金额不低于30万元)。该协议后附酷狗直播违规处罚条例作为补充条款。该条例规定C类违规,如非本人直播、挂机等;B类违规,如涉黄、赌、毒、政等。区分主播ABC类违规及公会ABC类违规,是两个不同的体系。目前公会会被连带罚款的为非本人直播、挂机(公会C类违规),涉黄赌毒(公会B类违规),若后续会增加罚款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2020年5月,原告直播过程中存在C类违规共计六次。6月,原告存在C类违规六次,B类违规一次。7月,原告存在C类违规十四次,B类违规四次。8月,原告存在C类违规十一次,B类违规二次。被告因原告7月份违规情况暂扣原告收益分成8000元,表示根据酷狗平台相关处罚措施确认是否发放。原告认为酷狗平台并未因其违规对被告采取处罚措施,被告未产生任何损失,故要求支付该款。后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8月9日,被告出具解约告知书一份,载明:东阳市俊凯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俊凯传媒)与艺人李伊妃(艺名:JK亦菲ID:1596793560:)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对艺人在俊凯传媒相关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事项做出了约定。现因艺人李伊妃(艺名:JK亦菲ID:1596793560)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平台管理规范进行直播,违规累计达到39次,致使《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不能实现。根据协议约定即日起俊凯传媒强制解除与艺人李伊妃(艺名:JK亦菲ID:1596793560)的协议并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利。后双方经协商,原告继续在被告直播。2020年9月后原告再未直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元,被告以酷狗平台的处罚决定尚未公布为由表示还需继续暂扣。2020年9月11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工作人员黄赵旭协商,黄赵旭表示仍按2020年8月9日被告出具的解约告知书履行。
根据酷狗平台后台显示,原告总收益为88765.73元,分别为2020年4月3659.11元、5月25176.43元、6月24969.10元、7月22463.58元、8月11003.11元、9月1485.69元、10月8.71元。基本创收共计9800元,分别为4月800元、5月3000元、6月3000元、7月3000元。另根据被告陈述,原告收到任务星豆1620元,分别为8月1500元、9月120元,原告需支付房租水电1165.55元。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为原告提供公会扶持25880元,50%为12940元,其中4月3500元、5月15380元、6月7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四至九月份收益分成共计44221.17元,其中4月份的工资为1850元,被告在庭审中自认该金额为首月保底工资,并非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1、本案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克扣其收益且存在重复扣费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要求返支付收益分成,返还多扣除的分成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对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收益分配的具体时间。双方应对此进一步协商或按行业惯例履行。按照2020年8月份之前原、被告收益分配的习惯,被告一般在次月支付当月的收益。其中原告所称的无故克扣8000元系7月份的收益分成,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录音资料,被告一直陈述该款系暂扣,需视酷狗平台是否采取处罚措施确定是否发放,该期限可能为10月份,但双方于9月份矛盾升级,后未再合作,故并非原告所称的无故克扣。关于重复扣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重复扣费这一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四至七月份多扣除的收益分成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在合作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内容直播,直播时多次出现违法违规,导致被告被酷狗平台处罚及名誉受损,排名下降,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收益分成、为提高原告直播人气花费的礼物金额并支付违约金、名誉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直播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导致被告受到酷狗平台处罚,名誉受损、排名下降。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有权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并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原告不合法、不合规或不配合原告要求进行演艺活动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警告、终止直播直到收回直播账号关闭直播间。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系在被告提供的场所直播,故被告对于原告穿着是否合规应当有提前的预判,若有问题应在直播前要求予以纠正。关于直播过程中的行为,原、被告均认可直播过程中,被告有相关工作人员随时监督,被告可通过电脑直接停止原告的直播。被告完全可在发现原告违规时及时对原告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警告,甚至终止直播。但其一直未采取合适恰当的措施。现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返还收益分成、为提高原告直播人气花费的礼物金额并支付违约金、名誉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是否应支付其余未付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9月份一直不曾再合作,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已无合作基础。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9月份终止。被告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其相应的收益提成。被告主张因原告违规,其有权暂缓或终止分配收益,本院认为,被告至今无法提供酷狗平台就原告违规一事对其采取处罚的相关依据,且也无法证明其因原告违规产生的损失,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收益为平台显示总收益扣除6%的税收后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再减去一半的公会扶持,原告认为其收益就为平台显示总收益。关于是否应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的收益为礼物的提成的80%,而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均不属于礼物的范围,故该部分应予以扣除。根据本院向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平台后台显示的收益均为税前收益,故原告的收入应扣除税收。结合酷狗平台的显示,本院认为,原告的收入应为平台显示总收益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后扣除6%的税收更为合理,其中4月份被告自认原告的收入为1850元。经计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4至10月份的收益为59511.8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4221.17元,尚应支付15290.70元。
3、ID为1596793560的酷狗直播账号的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克扣其收益且存在重复扣费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要求返支付收益分成,返还多扣除的分成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对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收益分配的具体时间。双方应对此进一步协商或按行业惯例履行。按照2020年8月份之前原、被告收益分配的习惯,被告一般在次月支付当月的收益。其中原告所称的无故克扣8000元系7月份的收益分成,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录音资料,被告一直陈述该款系暂扣,需视酷狗平台是否采取处罚措施确定是否发放,该期限可能为10月份,但双方于9月份矛盾升级,后未再合作,故并非原告所称的无故克扣。关于重复扣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重复扣费这一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四至七月份多扣除的收益分成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经济补偿金及误工费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在合作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内容直播,直播时多次出现违法违规,导致被告被酷狗平台处罚及名誉受损,排名下降,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收益分成、为提高原告直播人气花费的礼物金额并支付违约金、名誉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直播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导致被告受到酷狗平台处罚,名誉受损、排名下降。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有权制定相关管理规则并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原告不合法、不合规或不配合原告要求进行演艺活动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警告、终止直播直到收回直播账号关闭直播间。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系在被告提供的场所直播,故被告对于原告穿着是否合规应当有提前的预判,若有问题应在直播前要求予以纠正。关于直播过程中的行为,原、被告均认可直播过程中,被告有相关工作人员随时监督,被告可通过电脑直接停止原告的直播。被告完全可在发现原告违规时及时对原告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警告,甚至终止直播。但其一直未采取合适恰当的措施。现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返还收益分成、为提高原告直播人气花费的礼物金额并支付违约金、名誉损失,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是否应支付其余未付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9月份一直不曾再合作,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已无合作基础。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9月份终止。被告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其相应的收益提成。被告主张因原告违规,其有权暂缓或终止分配收益,本院认为,被告至今无法提供酷狗平台就原告违规一事对其采取处罚的相关依据,且也无法证明其因原告违规产生的损失,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收益为平台显示总收益扣除6%的税收后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再减去一半的公会扶持,原告认为其收益就为平台显示总收益。关于是否应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的收益为礼物的提成的80%,而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均不属于礼物的范围,故该部分应予以扣除。根据本院向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平台后台显示的收益均为税前收益,故原告的收入应扣除税收。结合酷狗平台的显示,本院认为,原告的收入应为平台显示总收益减去基本创收、任务星豆后扣除6%的税收更为合理,其中4月份被告自认原告的收入为1850元。经计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4至10月份的收益为59511.8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4221.17元,尚应支付15290.70元。3、ID为1596793560的酷狗直播账号的归属。原告认为该账号应归其所有,被告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第1.1.6条规定,该账号系被告所有。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系原告的经纪管理人,被告对原告的平台账号的所有收益,以及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著作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原告作品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归甲方所有。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原告的平台账号所有权归被告所有,且被告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应当解除其与酷狗直播账号JK亦菲想起飞(酷狗ID1596793560)的绑定。
综上,李伊妃的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俊凯文化公司的反诉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其与酷狗直播账号JK亦菲想起飞(酷狗ID1596793560)的绑定。
二、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伊妃收益分成15290.7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伊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伊妃负担8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