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敏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3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麻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良,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敏捷,女,1994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璘,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庶恩文化公司)因与上诉人管敏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9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庶恩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改判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改判庶恩文化公司不支付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3.依法撤销原审第三项判决,改判庶恩文化公司不支付管敏捷经济补偿金8016.32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管敏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主播是否受传媒公司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以及主播的收入来源性质等,而“代办缴纳一段时间的保险”仅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新业态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依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1.双方签署的艺人视频直播协议合法有效,无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签署了艺人视频直播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且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管敏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结合“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14)第四条”及“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第一(四)”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赁劳务动合同的,一般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双方系合作关系。2.双方具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和价值。上诉人作为传媒公司为管敏捷提供互联网分享平台,为其提供包装推广渠道,管敏捷作为网络主播,通过粉丝虚拟打赏获得收入,双方对此按照约定进行分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3.双方没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且网络直播并非庶恩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管敏捷提供劳动方式来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间非常自由,并且每次播多久、直播什么内容以及直播地点,均具有非常高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人身依附属性非常微弱;从关敏婕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来看,平台隶属于第三方优酷旗下,而非庶恩文化公司。同时网络直播本身也不属于庶恩文化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4.管敏捷的收入来源于网络平台,粉丝打赏,从双方收益来源来看,主播的收入与其直播内容应有的粉丝量直接挂钩,主要来源于用户的打赏,而非平台或工会的支出。而从双方往来明细来看,无明显周期及规律性,不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特征,且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确载明“合作提成”。5.管敏捷并不接受上诉人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人事管理上,主播自主选择工作地点,不需要打卡坐班,不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主播与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庭审中,管敏捷也未举证证明其接受了劳动管理,并需要遵守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综上,庶恩文化公司认为涉案双方签署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同时支付给管敏捷的款项实质是合作分成。至于在案外人青岛麦世盈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不再为管敏捷缴纳社保后,为其缴纳了合作期限后半程的社保,亦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其他情形均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情况下,仅凭部分代缴社会保险,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已足额支付合作期间的合作分成。首先,主播与传媒公司关于粉丝打赏,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同时主播需遵守相应的“艺人自律公约”,并遵守来疯平台规定。由于主播自己也掌握后台直播数据,每月传媒公司都会依据主播直播数据,分配合作分成,主播收到相应合作款项后,也会及时核对。双方自2018年2月1日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直播合作,截止2019年12月,管敏捷单方停播违约,实际履约期间长达23个月,管敏捷在明确掌握自己后台数据情况下,从未对每月收到的合作款项提出异议,而在庶恩文化公司对其提出合同违约诉讼后才主张,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根据法庭禁止反言原则,无法确认管敏捷主张的直播明细是否属于管敏捷本人直播的数据。一方面在2021年4月1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管敏捷否认了账号是其本人使用。同时管敏捷自认“腿腿不如跳舞”是她的朋友注册,而非其本人实名注册。因此其所主张的“腿腿不如跳舞”无法确认是管敏捷本人使用。另一方面,互联网直播账号名称好比微信名字可以随意编写。根据区块链技术,唯一不可变具有可识别性的是账号ID,尤其在管敏捷自认存在两个账号情况下,“腿腿不如跳舞”虽在庶恩文化公司工会处宣传。但无法确认该账号的ID以及是否属于管敏捷杰本人使用。综上根据禁止反言原则,管敏捷本人不仅否认自己使用直播账号,而且认可存在两个账号,如果采纳其提供的直播明细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充分。为维护庶恩文化公司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管敏捷答辩称,一审认定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是不正确的,上诉人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认为其他判决事项正确。
管敏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庶恩文化公司向管敏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63620.8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庶恩文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从客观事实来看,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虽然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以此认定该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其仅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与此同时,管敏捷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地点以及庶恩文化公司对管敏捷进行管理等,才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双方仅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并不能单单依据该协议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通过对该协议的审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代表该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请求依法支持管敏捷的上诉请求。
庶恩文化公司答辩称:管敏捷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他同庶恩文化公司上诉状意见。
【当事人一审主张】
庶恩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庶恩文化公司、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不支付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3、不支付管敏捷二倍工资63620.8元;4、不支付管敏捷经济补偿金8016.32元;5、由管敏捷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签订为期三年的《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管敏捷从事主播工作。
庶恩文化公司为管敏捷投缴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庶恩文化公司股东马胜南给管敏捷转账记录:2019年10月22日29575元、2019年11月21日39801元、2019年12月20日8649.8元、2020年2月20日170元。管敏捷主张上述款项为提成工资,每月底薪3000元未发放。
2021年4月8日,庶恩文化公司以管敏捷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203民初14716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庶恩文化公司的起诉。庶恩文化公司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12403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敏捷以庶恩文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管敏捷与庶恩文化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庶恩文化公司支付管敏捷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32345元;3、庶恩文化公司支付管敏捷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131.6元;4、庶恩文化公司支付管敏捷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周末加班费10000元;5、庶恩文化公司支付管敏捷经济补偿金35584.8元。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597号仲裁裁定书,裁决:一、确认管敏捷与庶恩文化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庶恩文化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三、庶恩文化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敏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3620.8元;四、庶恩文化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敏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16.32元;五、驳回管敏捷的其他仲裁请求。庶恩文化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管敏捷未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1.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庶恩文化公司是否支付管敏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庶恩文化公司、管敏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庶恩文化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签署艺人视频直播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且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无任何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意。结合“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14)第四条”及“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第一(四)”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赁、劳务等合同的,一般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双方系合作关系。双方具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和价值。庶恩文化公司作为传媒公司为管敏捷提供互联网分享平台、为其提供包装推广渠道,管敏捷作为网络主播通过粉丝虚拟打赏获得收入,双方为此按照约定进行分成,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双方没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且网络直播并非庶恩文化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管敏捷的收入来源于网络平台粉丝打赏。管敏捷不接受庶恩文化公司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支付给管敏捷款项的实质是合作分成,案外人青岛麦世盈通投资管理企业不再为管敏捷缴纳社保后,为其缴纳了合作期限后半程的社保亦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其他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情况下,仅凭部分代缴社保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管敏捷主张,管敏捷系庶恩文化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庶恩文化公司、管敏捷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2018年2月1日签订为期三年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该演艺协议中对底薪;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提出申请成为公司正式成员,正式成员享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工作时间的安排、调整以及如存在破坏公司财务、声誉,透露公司内部消息等情节,视情节给予记过、停薪留职、劝退辞退等处罚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庶恩文化公司虽称为管敏捷代缴社保,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和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签订的《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进行约定,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管敏捷要求庶恩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管敏捷主张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提成,管敏捷提交的马胜南的转账记录显示管敏捷的月工资额起伏较大,符合提成工资的特点。管敏捷未能就工资组成和已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管敏捷关于底薪3000元,其他为提成工资的主张。因此,庶恩文化公司应支付管敏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
庶恩文化公司欠付管敏捷底薪工资,管敏捷以拖欠工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庶恩文化公司应支付管敏捷经济补偿金。管敏捷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6032.63元[(3000元×6个月+29575元+39801元+8649.8元+170元)÷6个月],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6个月,因此,庶恩文化公司应支付管敏捷相当于半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16.32元。
劳动仲裁委支持管敏捷关于周末加班费的仲裁请求,管敏捷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劳动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庶恩文化公司是否支付管敏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对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安排工作、进行管理、支付报酬,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本质属性进行综合评判。具体到本案,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内容上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管敏捷从事庶恩文化公司安排的工作,庶恩文化公司向其支付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并且在已生效的(2021)鲁02民终21403号民事裁定中认定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审认定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存在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内容上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一审认定该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支持管敏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欠付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庶恩文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向管敏捷支付了工资,一审根据管敏捷主张底薪3000元,认定庶恩文化公司欠付管敏捷的工资正确,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庶恩文化公司欠付管敏捷底薪工资,一审认定庶恩文化公司应支付管敏捷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庶恩文化公司与管敏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管敏捷、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紫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8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进锦山社区锦程路298号(融侨观邸)2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EJBD9K。
法定代表人:段佳钰,执行董事。
被告:王紫翘,女,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悦世公司)与被告王紫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段佳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紫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紫翘退还悦世公司已付的签约预付保底费8516元;二、判令王紫翘赔偿悦世公司惩罚性违约金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悦世公司与王紫翘签订一份《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本经纪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合作期间,王紫翘在各大直播平台由悦世公司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且每天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王紫翘不得自行停止直播。合同期限六个月,即从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紫翘在“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22,昵称:我是啊紫。2021年10月15日,悦世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紫翘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的预付保底费8516元。此外,双方在前述经纪合同中还就违约责任等事宜作出了约定。
在前述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王紫翘不遵守悦世公司的直播安排且未经同意擅自停播。经多次催告,王紫翘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悦世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王紫翘退回保底费用8516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悦世公司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王紫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10月14日,悦世公司(甲方)与王紫翘(乙方)签订一份《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甲、乙双方确认为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帮工关系。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技巧等,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每个月3500元费用,共计人民币8516元,该费用一次性支付,并且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3500元,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等行为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在违约当天将预先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并取消保底费用,扣除当月所有直播收益,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应按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25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5小时且不发生挂机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紫翘在“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22,昵称:我是啊紫。2021年10月15日,悦世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紫翘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保底费8516元。同日,王紫翘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共计4个小时。之后,王紫翘未再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王紫翘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预付的保底费用损失8516元、公司的营运成本损失(悦世公司营运人员1名工资3000元)、案外人将王紫翘介绍给悦世公司而产生的介绍费2000元,以及王紫翘的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在“花友”平台的不良影响。为此,悦世公司多次要求王紫翘返还前述已付的保底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果,双方当事人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悦世公司提供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严正催告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悦世公司与王紫翘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王紫翘仅在案涉平台中直播4个小时后,即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中继续进行直播;王紫翘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悦世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诉争经纪合同的约定,倘若王紫翘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据此,悦世公司主张王紫翘应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8516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经纪合同中约定,若王紫翘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鉴于王紫翘在诉讼中并未提出违约金畸高的抗辩,故悦世公司诉请王紫翘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均予以支持。王紫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紫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付的保底费8516元;
二、王紫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王紫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娟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4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鑫苑小区沿街商业1-2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乔玉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龙,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股东及工作负责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娟,女,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泰传媒公司)与被告王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泰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于林龙,被告王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意泰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6万元(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20%);2.解除双方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4.判决被告履行解约后关于就业禁止的规定;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培养称知名网络主播,被告聘请原告为经纪人。协议期限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8月无故停止在原告提供的平台上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属于明显违约,根据《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被告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协议还约定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在从事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目前被告在协议有限期内2021年8月离开意泰公司,无视双方的约定,利用其在原告公司所学的技能在其他平台网上进行直播,造成公司严重不良影响。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王娟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第一、原告存在违约情形,我是提前一个月辞职的,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酬金和税费第三条约定:保证每月最低6000元,原告也没有做到,第一个月4400元,第二个月5900元,第三个月5900元。第二、公司老板有暴力倾向,4月份打得我,对我的心理和身体造成影响,还打了好几个人。公司的ID号,SIX521123,因为违规被永久封禁了,号已经封了,原告公司不正规。第三、合同中虽然写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但是上班时对我有直播的时间要求,遵守公司的管理。酬金和税费超三万的话按收益的30%,在此期间没有给公司造成影响,反而给公司创造了价值。协议中约定有更高级的培训,这些也没有。押金2000元也没有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7日,原告意泰传媒公司作为甲方,被告王娟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培养乙方为知名网络主播,乙方聘请甲方为为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协议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2.…………3.甲方为乙方做到应有的宣传推广,尽可能的提高乙方的人气与知名度;四、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主播活动。其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如不满28天扣除300元。……………五、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到的百分比如下:(1)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2)主播直播账号粉丝10万-3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40%;(3)…………………3.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六千元。六,违约责任。3.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叁拾万元;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或参与商业活动,否则乙方每参与一次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双方还保密条款等进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王娟用ID号SIX521123,在原告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获取收益。2021年8月,原被告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王娟停止了在原告平台上直播活动,并改换其他主播名称或ID号在其他网站进行直播。原告认为被告无故不履行协议,侵害其公司利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哪方存在违约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保底收入,另辩称原告方存在暴力行为,所以才离开了公司。而原告则抗辩称,之所以未支付保底收入,系因被告有未直播的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如不满28天,每天扣300元,所以第一个月扣了600元,第二个月也系扣除了未直播的费用,另外还有2000元的押金扣除。王娟虽辩称原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双方的证据,2021年8月份,被告王娟不再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直播,且在未经原告公司允许,双方也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确有利用其它网名及主播ID号进行直播的情形。因此,王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约定,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因此王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若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首先,违约金是原被告双方进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的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违约金也应当兼顾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既要弥补损失,也要因违背诚实信用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现原告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按照违约金的20%主张6万元,但被告仍认为违约金仍过高,本院酌情按照违约金的15%予以支持,另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元押金,被告还应承担43000元违约的责任。因双方对《网络直播主播协议》都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合同中虽然写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但是上班时对其有直播的时间要求,要求遵守公司的管理,所以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因网络直播行为存在一定的特定性,原告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对相对方进行约束和限制,符合网络直播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不能因对其有直播时间的要求、遵守公司的规定等一定程度的管理,而就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首先,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来看,意泰文化公司对王娟的管理,实质上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看,王娟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系利润分成所得,均系来源于王娟直播后客人支付的“赏金”,双方依据“赏金”收益,根据约定予以分成,更多的体现的是民事合作关系。另外王娟作为网络主播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直播也可以在家中完成,无须到原告公司上班,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不宜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及解约后遵守就业禁止规定的诉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王娟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中的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之间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
二、被告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原告负担213元,被告负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剡毛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2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领秀天地K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QUR437。
法定代表人:毛文宇,该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玲,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卉,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剡毛毛,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丽,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风公司)与被告剡毛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玲、丁诗卉,被告剡毛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国栋、马娟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沐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剡毛毛立即向沐风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9053.6元,并返还沐风公司预付的保底费用3000元;2、判令剡毛毛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3、判令剡毛毛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沐风公司与剡毛毛就合作项目协商一致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甲方(即沐风公司)预付乙方(即剡毛毛)前3个月保底费用,在合作期间内剡毛毛需按照沐风公司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及25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为一个有效天;若剡毛毛未在沐风公司指定的平台按时达成有效天、有效时长则取消保底费用,并且视为剡毛毛根本违约。剡毛毛须支付沐风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剡毛毛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同时剡毛毛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沐风公司也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剡毛毛在协议期内擅自单方停播的,应返还沐风公司已支付的保底费用及扶持资金。除此之外剡毛毛还需向沐风公司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双方还约定本案诉讼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沐风公司依约预付3个月保底费用并安排剡毛毛入驻相应直播平台,沐风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剡毛毛自2021年6月起未在沐风公司指定平台达成有效天与有效时长的直播,并且存在擅自停播的行为,剡毛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在沐风公司多次电话、微信、邮寄送达律师函催告的情况下,仍拒不纠正违约行为。
剡毛毛辩称:一、剡毛毛与沐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已届满,该协议自动失效,无需另行解除。二、剡毛毛无需支付违约金。(一)沐风公司未对剡毛毛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沐风公司违约在先,剡毛毛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作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第四条第4款约定“甲方负责乙方的相关推广,并对乙方自身提供相应帮助,包括但不限于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专业技能培训依据法律知识宣传、创意支持等”。依据该协议条款,沐风公司对剡毛毛有提供培训、宣传推广等义务。依据日常生活常识,剡毛毛系新手主播,缺乏基本经验,沐风公司应先对剡毛毛进行基础专业技能培训,故沐风公司应在剡毛毛直播前履行培训义务。但协议签订后,沐风公司却未对剡毛毛进行任何培训及推广,其行为构成违约。因其违约在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沐风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因其未依约履行培训义务,剡毛毛有权拒绝其履行直播义务的要求。(二)《合作协议》第七条第1款系沐风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加重了沐风公司的义务且排除了剡毛毛的抗辩权,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违约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规定,违约金与损失息息相关,违约金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损失的大小进行约定并可以调整,当事人对违约金过高过低有合法抗辩权。《合作协议》第七条第1款严重违反了该规定:1.沐风公司在该《合作协议》履行中,不存在任何损失或者前期成本,其约定基础违约金10万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严重加重了剡毛毛的义务;2.剡毛毛正常直播两个月,4月份收益7107.30元,5月份收益19810.72元,平均月收益13459.01元,该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按照最高一月的收益推断未履行期间的预期收益,明显过高且缺乏公平公正性,严重加重了剡毛毛的义务;3.该条款约定“乙方主动承诺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排除了剡毛毛的合法抗辩权,限制了剡毛毛的合法权利。该条款系沐风公司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该协议第七条第1款无效。(三)剡毛毛因突发疾病导致其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属于不可抗力,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7月16日,剡毛毛突然腹部疼痛难忍,恶心呕吐,遂于2021年7月16日、7月20日前往定西市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检查,诊断为早孕、右侧暖巢有100×97mm包块,因该包块影响胎儿正产发育,2021年7月23日,剡毛毛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作了人流手术,医嘱要求随时复查、居家休息并于9月份作囊肿切除手术。2021年9月10日,前往定西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15日,转入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实施了全麻下腹腔镜右侧暖巢囊肿剥除书+左侧输暖管系膜囊肿剥除术+腹腔引流术,9月23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全休1月。据上事实,剡毛毛自2021年7月16日后不具备正常直播的身体条件,再此期间,剡毛毛尝试过几次直播,均因身体无法忍受中止。在得知必须作囊肿手术后,剡毛毛如实向沐风公司告知了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直播的事实。上述疾病系突发疾病,剡毛毛对该疾病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剡毛毛对未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直播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剡毛毛同意返还预付保底费3000元。四、沐风公司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偏高,且无证据证实沐风公司实际支付的事实,故应驳回该请求。沐风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属于合理维权行为,且从沐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沐风公司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沐风公司)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尤其在网络在线演艺方面拥有专业化团队,专注于网络直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剡毛毛)具有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照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收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保底费用每个月3000元。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甲方负责乙方的相关推广,并对乙方自身提供相应帮助,包括但不限于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专业技能培训依据法律知识宣传、创意支持等。甲方根据主播级别不同,提供相应设备维护、热门位推荐、直播环境、活动秀与宣传推广、媒体造势等。乙方每月直播收益提成为40%,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甲方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25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为一个有效天。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平台按时达成有效天、有效时长则取消保底费用,并且视为被告根本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
协议签订后,沐风公司预付剡毛毛3个月保底费用9000元,剡毛毛在他趣平台、抱抱平台上用自己个人账户进行网络直播,后台收益仅沐风公司可见,其本人账户无法查看。2021年4月份、5月份,沐风公司分别支付剡毛毛提成工资4107.3元、16810.72元。2021年6至8月份期间,剡毛毛偶尔有直播,但是均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天数及时长。后,沐风公司向剡毛毛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并应支付违约金及等,剡毛毛于2021年9月3日收到该律师函。沐风公司因该律师函支付律师费2000元,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
另查明,剡毛毛于2021年2月份即开始与沐风公司合作,当时尚未签订合同,2021年2月份,沐风公司通过微信群为其公司主播提供抱抱直播平台方面的培训,并发布“抱抱主播培训守则”等培训材料。本案合同签订之后,在直播期间,沐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剡毛毛联系,协助其连麦并指导应如何增加流量等。此外,沐风公司在他趣平台上将剡毛毛推为热二,在抱抱平台上将剡毛毛推为热门位。
另查明,剡毛毛于2021年7月20日被诊断为:早孕、右侧暖巢有100×97mm包块,于2021年7月23日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作了人流手术,于2021年9月15日进入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实施了全麻下腹腔镜右侧暖巢囊肿剥除书+左侧输暖管系膜囊肿剥除术+腹腔引流术,9月23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全休1月。剡毛毛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沐风公司其相关身体情况。
庭审中,剡毛毛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应保底费用3000元的20%即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剡毛毛依约直播了2个月,沐风公司依约支付报酬,后剡毛毛未能依约继续直播,构成违约。剡毛毛辩称,沐风公司未向其提供培训、包装及推广宣传等,其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经审理查明,沐风公司有对剡毛毛提供培训指导及推广宣传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剡毛毛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剡毛毛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剡毛毛同意退回保底费用3000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认为,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庭审中,剡毛毛主张违约金应按保底费用的20%为标准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合同履行期间沐风公司的可得利益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履行期限较短沐风公司投入有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即剡毛毛单方违约、剡毛毛身体情况以及2021年6至8月份仍有直播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参照沐风公司合同已履行期间的收入及合同未履行期限,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40000元。关于律师费,沐风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6000元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诉讼前因律师函支出的2000元,非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也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剡毛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底费3000元;
二、被告剡毛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三、被告剡毛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福建沐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13元,被告剡毛毛负担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敬丹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6号4号楼1705户。
法定代表人:董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敬丹,女,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洪章,山东泰成(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敬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胡敬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敬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胡敬丹违反协议约定中断直播,根据协议3.6约定,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无需向胡敬丹支付直播收入。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第3.6约定:每月未经双方协商(或协商不一致)中断直播1天,乙方(即胡敬丹)需向甲方(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500元违约金,2天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3天及以上乙方所有蓝钻一并支付给甲方(断播解释:一天少于6小时或无效直播)。根据“YY平台”官方解释,蓝钻指的是主播通过上麦表演,获得礼物/月票后,所产生的平台虚拟货币,主播获得的实际报酬即是以蓝钻数额为基数按平台规则进行折算后确定。根据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可以证实,胡敬丹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期间,每天的直播时长都不满6个小时,已经违反了协议3.6的约定。因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无需支付胡敬丹的直播收入。二、因法院网络原因,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一审时无法当庭出示证据五(即证明胡敬丹日直播不满6小时)的原始载体,这并非因为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现在完全可以出示证据原始载体。在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让代理人使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脑进行证据五的原始载体出示,但是由于当天网络问题,电脑无法联网,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证据原始载体的出示。由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是公司的员工,不熟悉法律,不了解证据原始载体的重要性,没有向法院申请以其他方式进行证据原始载体出示,认为向法院提交了事先准备的证据五的截屏打印件就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二审程序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完全可以当庭出示原始载体以证明胡敬丹违反协议3.6条约定的事实。
胡敬丹辩称,胡敬丹没有违反协议3.6条的约定,并且胡敬丹从事的是兼职主播。胡敬丹虽然没有上诉,但胡敬丹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的报酬总计11000元。
【当事人一审主张】
胡敬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胡敬丹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总计11100元;2、诉讼费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日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处开始从事线上直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为胡敬丹缴纳社会保险。胡敬丹从事主播账号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申请,直播平台为YY平台。2019年9月18日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订《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胡敬丹在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字捺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合同法》及相关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1、合同期限1.1、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为期3年,且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无条件与甲方续约。2、甲方权利义务2.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的演艺平台。2.3、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乙方签收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4、甲方有权制定YY直播管理规范,并要求乙方遵守管理规范,对乙方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乙方的主播资格。2.6、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权利义务3.1、乙方享有按照本协议及相关约定获取酬劳的权利。3.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甲方所有的频道(163127)或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不得为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包括除甲方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YY平台)。3.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时间安排、直播内容安排完成相应的直播内容。3.4、在甲方安排的直播时间内,乙方必须本人进行直播。3.6、除不可抗力情形乙方每月的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4天,全职主播日直播时长>6小时,每周有事可休1天,主播不可连续断播,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与甲方协商休息时间,连休不得>2天,每月月底甲方统计乙方当月总时长(不足时长者暂缓发上月后台蓝钻10天),时长补齐后发放,如未补齐则时长换算为断播天数处理,每月未经双方协商(或协商不一致)中断直播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2天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3天及以上乙方所有蓝钻一并支付给甲方(断播解释:一天少于6小时或无效直播)。3.7、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导致甲方受损,乙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支付所有赔偿。3.9、乙方不得私下接收网站、用户任何形式的财物及资产,不得与网站用户私下见面。4、收益分配:1、原则上乙方待遇由YY直播网站的礼物提成、甲方提供的保底补贴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进行确定:YY公会蓝钻(蓝钻即乙方直播而获得的礼物收益)由甲方提成30%,主播蓝钻提成70%,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税赋由乙方承担。2、经双方充分协商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一、甲方保证乙方首月3000元收入(仅针对乙方整月30天直播佣金不足3000元的且满足月内26天有效直播的主播,甲方补足3000元),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出现停播超3日以上(含3日)的情形;若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则乙方自动放弃其应分得的主播收益。五、违约责任5.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3.2约定的,到甲方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5.3、乙方违反本协议3.6约定的,乙方未得甲方许可中断直播一天(每天按6小时计,断播时间当月累计计算)需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二天需支付违约金1500元、中断直播达三天及以上的,乙方当月应得所有蓝钻归甲方所有。5.8、乙方解除本协议的,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两年内乙方不得成立或参与成立与甲方性质相同或相类似的机构。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7.合同的变更7.1、协议依法签约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上述协议对YY直播和直播的定义如下:YY直播是欢聚时代(即广州华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端软件、网站。直播即在甲方提供的YY的平台、网站上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主持、表扬等方式播出的行为。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向胡敬丹微信转账情况如下:(1)2019年11月20日转账3631元、(2)2019年12月18日转账3951元、(3)2020年1月20日转账4870元、(4)2020年3月20日转账4729元、(5)2020年4月19日转账2918元、(6)2020年5月18日转账1997元、(7)2020年6月18日转账2565元、(8)2020年7月18日转账3671元、(9)2020年8月19日转账4364元、(10)2020年9月19日转账4858元、(11)2020年10月19日转账4080元、(12)2020年11月18日转账2465元、(13)2020年12月19日转账3346元。其中第(9)、第(10)笔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转账说明一栏注明为主播佣金发放,其他11笔均注明为佣金发放。八月巷雨传媒公司2020年12月欠发胡敬丹9800元,2021年1月欠发胡敬丹1300元。
胡敬丹于2021年2月24日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沧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的工资共计11800元(2020年12月工资9800元、2021年1月工资2000元)。2021年4月21日李沧区仲裁委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21]第243号裁决:驳回胡敬丹的仲裁请求。胡敬丹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否支付胡敬丹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
胡敬丹主张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11100元,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3页,证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已支付胡敬丹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证据二胡敬丹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财务汪海娜(微信名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页,证明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工作,2020年12月份的工资9800元及2021年1月份的工资1300元未支付;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58同城发布的招聘主播艺人广告,该广告载明:主播艺人保底5千,五险一金,年底双薪,交通补助,保住,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胡敬丹正是因为看到该招聘广告而前往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对胡敬丹的主张有异议,认为双方只是一种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胡敬丹提供的证据一微信转账记录上面已经表明了是合作佣金的分配,并不是工资;证据二是12月份的佣金和1月份的佣金,并不是12月份的工资和1月份的工资;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上面所写的招聘条件每一个公司要求的主播的形象、艺术等,每个人条件是不一样的,所以所获得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劳动法》用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胡敬丹之间的关系是不合适的,双方是商业合作的关系,非要用劳动关系去衡量是不合理的。
胡敬丹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证据是:1、证据一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3页、证据二胡敬丹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财务汪海娜(微信名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页,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每月支付给胡敬丹的工资,从支付形式来看,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2、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截图打印件1页,从该证据来看,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58同城发布招聘艺人广告,胡敬丹正是因为看到该招聘广告而前往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聘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也录用了胡敬丹,因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张其与胡敬丹之间是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其与胡敬丹签订的《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签约协议》复印件4页,证明从双方签订背景目的来看,胡敬丹通过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后,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其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实际上提供的仅是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胡敬丹接受这一服务,并将收入按约定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明显不同于劳动关系,从胡敬丹经济收入组成和来源来看其进行网络直播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既不参与直播过程,也无法控制打赏的数额,也就是说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对胡敬丹的网络直播收入并无任何参与乃至决定的权限,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仅仅是依据其与胡敬丹、第三方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的收益分配,胡敬丹从第三方获得的收入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这一收入来源的数额和组成均不受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任何掌握和控制,这点也明显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够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和组成的特点;证据二胡敬丹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已标明了是合作佣金,而并不是工资;证据三胡敬丹提交的其从58同城上面所截取的记录,这是公司后期招聘艺人的记录,上面的联系方式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赵云飞,而胡敬丹在公司入职时赵云飞都没有来到这个公司,而胡敬丹却说是通过这条信息来到这个公司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怀疑胡敬丹提供虚假证据。证据四钉钉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时赵云飞并未在公司。
胡敬丹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张的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入职时赵云飞已经到公司上班了。一、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一《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上签字是胡敬丹所签,但该协议上所有内容胡敬丹都不清楚,胡敬丹手里面也没有该协议,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给过胡敬丹,该协议也没有履行过。二、对该证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协议》实质上就是一份《劳动合同》。(一)、签订民事协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该协议的甲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乙方(胡敬丹)的法律地位明显的不平等,双方明显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因此,该《协议》更像是一份劳动合同。(二)、从该《协议》的条款来看,其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1.1、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为期三年,且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无条件与甲方续约(属于劳动合同期限条款)。2.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的演艺平台(属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2.2、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3、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乙方签收之日起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4、甲方有权制定YY直播管理规范,并要求乙方遵守管理规范,对乙方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乙方的主播资格(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5、甲方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属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2.6、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本院二审期间,胡敬丹提交:证据1、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管王海娜与胡敬丹的微信聊天记录15页,证明王海娜2021年1月20日突然通知胡敬丹要求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约金牌,胡敬丹与王海娜正在协商中。证据2、胡敬丹与赵云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2021年1月23日赵云飞收回胡敬丹的主播账号并更改了胡敬丹的主播账号密码,导致胡敬丹无法正常进行主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双方的聊天内容来看,能看出胡敬丹不想签订这个金牌协议,与她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从聊天内容可以看出是胡敬丹提出要去签约金牌协议,但从后续发展来看,胡敬丹并没有与上诉人签定协议。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对该二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是存在于网络平台与作为主播的胡敬丹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其次,从2019年9月18日作为乙方的胡敬丹与作为甲方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订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既约定了合同期限,又约定了收益分成;既约定了主播时间时长,又约定了主播时间时长不足的违约金;既约定了对主播人的管理规范,又约定了主播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赔偿金数额。该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另外胡敬丹的收益构成来源于客人“打赏”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保底收入,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但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确实欠发胡敬丹2020年12月报酬9800元、2021年1月报酬1300元,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应当扣发上述报酬,故对胡敬丹要求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敬丹报酬人民币11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胡敬丹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元,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性,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主播每月的总工作量,每周、每天直播时间,也约定主播的报酬为平台直播收益的分成,但网络主播的报酬也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量以及用户的打赏有关,因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胡敬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胡敬丹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进行了直播并要求支付报酬,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认为胡敬丹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断直播,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对胡敬丹要求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程彩英、闫晓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3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瑞,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河南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彩英,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炎,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晓瑞因与被上诉人程彩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闫晓瑞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程彩英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网络主播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合同》实为经纪合同,因程彩英未取得相应经纪资格,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依据该合同约定,程彩英“是具有包装艺人...逐步提升艺人的演绎水平...的运营人”,该条款实际上已确定程彩英经纪人的身份;另外双方除约定程彩英应提供服务之外,也确认了双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特别是直播内容的设定、电商服务内容的选定均应遵守“甲方要求”,“后期乙方添加商品销售行为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关于直播时长的约定等条款已超出了普通服务合同的范畴,结合其的网络主播的身份,足以说明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实际上是经纪合同。程彩英未取得经纪资格、也没有经纪机构参与,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事经纪行业的相应资质,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在认定合同已解除的前提下判令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其没有违反任何法定义务。关于约定义务,鉴于合同的特殊性,且双方均以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均未再履行合同,该合同已于2021年1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其对程彩英不再负有约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程彩英没有举证证明损失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损失大小,原审法院酌定按15%计算赔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彩英在起诉时主张的“声乐指导、舞蹈培训、粉丝互动技巧指导、熟悉平台规则、视频拍摄剪辑制作指导等服务”无相应证据证实,程彩英事实上未提供以上服务。但即便如此,其还是依据合同约定向程彩英支付了服务报酬,甚至在离开金华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在程彩英未按合同约定每天提供所谓服务的前提下,其依然如约支付报酬。因此,即便程彩英对其的前期网络直播进行了指导和帮助,其也已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报酬,没有再行赔偿的义务。关于粉丝数量的增长,不能夸大程彩英的“帮助”作用。其离开金华,特别是合同解除后,为增加粉丝数量,进行了大量投资,其离开“果家军”后,粉丝数量不减反增也足以证实上述内容。
程彩英辩称,案涉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闫晓瑞的丈夫也参与讨论、修改、定稿。合同名为《网络主播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效果是一致的。闫晓瑞从偶尔播一下,到真正学会播,再到金牌主播,是其指导、服务、分享粉丝的结果,最终使闫晓瑞的粉丝量大幅度增长。故不论从合同名称还是合同目的,都是符合双方约定及追求效果的,与经纪合同毫无相干。其他意见已在一审时阐明,不再累赘。其对闫晓瑞进行了业务能力提升的指导、帮助及分享粉丝,效果显著,并让闫晓瑞持续受益。闫晓瑞从偶尔玩下直播到会播,再到金牌主播,提升速度只在一月间完成,离不开其的指导、帮助及分享。一审时其举证了44页(内含视频数百个)图片、2个连麦直播视频,涉及的内容包括声乐指导、舞蹈培训、粉丝互动技巧等,其还向闫晓瑞分享了自己的粉丝。无证据证明闫晓瑞投入资金增加粉丝量。一审法院认定闫晓瑞承担15%赔偿责任,是有利于闫晓瑞的。闫晓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内容设定、电商服务内容选定、表演直播言词内容等都由闫晓瑞自行决定。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除了需要支付直播期间约定账号收入的30%外还需承担乙方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赔偿”,故其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有依据。仅凭其将闫晓瑞踢出师徒群,且后面双方实际未履行合同,就认定案涉合同已于2021年1月7日解除是错误的。闫晓瑞被踢出师徒群后,其还于2021年1月11日通知闫晓瑞回金华接受培训、参加集体活动等,后闫晓瑞拒绝按要求回金华接受培训等活动,这是造成案涉合同后续未能履行的原因,闫晓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程彩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闫晓瑞在“抖音”平台开播的实名认证账号立即返还程彩英;2.判令闫晓瑞向程彩英支付195270元(以闫晓瑞在直播期间收入的30%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7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此后计算至闫晓瑞返还程彩英账号之日止);3.判令闫晓瑞赔偿程彩英50万元(以闫晓瑞在直播期间总收入的50%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此后计算至闫晓瑞返还程彩英账号之日止);4.判令闫晓瑞承担程彩英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闫晓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程彩英诉称的双方签订《网络主播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合作合同》及其约定的内容予以确认。该院另查明,双方发生矛盾后,闫晓瑞于2020年11月21日离开金华回到河南老家进行网络直播,但仍按合同约定向程彩英支付直播收入。之后,以程彩英为群主的“果家军”微信群中发起了对闫晓瑞的攻击、谩骂;2021年1月5日,闫晓瑞被移出“师徒群”。从2021年1月7日起,闫晓瑞未再向程彩英支付直播收入。2021年1月7日至7月28日期间,闫晓瑞在抖音平台的直播收入共计586846元。为实现债权,程彩英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络主播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合作合同》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但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从该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由程彩英为闫晓瑞的网络直播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直播收入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属于服务合同范畴,但合同中也体现了师徒间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闫晓瑞于2020年11月21日离开金华回到河南老家自行直播,具有放弃由程彩英培训指导的意思,但合同并未限制直播地点,且闫晓瑞仍向程彩英支付合同约定的直播收入,故就服务合同层面而言,闫晓瑞尚未违约;但其行为具有解除师徒关系、不需程彩英继续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之后,程彩英对其作为群主的“果家军”微信群中发生的攻击、谩骂闫晓瑞的现象未予制止,而且于2021年1月5日将闫晓瑞移出“师徒群”,此后也没有再为闫晓瑞提供直播服务,其行为也同样表明了程彩英具有解除师徒关系、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因本案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师徒关系的存在密不可分,而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解除师徒关系,且程彩英未再履行合同义务,闫晓瑞也从2021年1月7日开始未再向程彩英支付直播收入,因此,根据本案服务合同的性质特点及双方均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于2021年1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故程彩英要求闫晓瑞继续支付直播收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考虑程彩英在前期对闫晓瑞的网络直播进行了指导和帮助,花费了一定心血,且对闫晓瑞粉丝量的增长及后期的网络直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故闫晓瑞应给予适当的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该赔偿款按闫晓瑞后期收入的15%计算,即88026.9元(586846元×15%)。虽然合同约定抖音平台账号所有权归程彩英所有,但该账号系由闫晓瑞实名认证,也无证据证明可以变更,且该约定本身只是为了方便程彩英了解和掌握合同期内闫晓瑞的直播收入情况,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程彩英要求闫晓瑞返还该账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为实现债权,程彩英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属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由闫晓瑞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综上,对程彩英合法有据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一、闫晓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程彩英88026.9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98026.9元;二、驳回程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程彩英已预交),由程彩英负担3684元,闫晓瑞负担1842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由讼争双方协商订立,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闫晓瑞于2020年11月下旬回河南老家自行直播,不愿再接受程彩英的服务,程彩英遂于2021年1月5日将闫晓瑞移出微信群,未再为闫晓瑞提供直播服务,闫晓瑞亦自2021年1月7日始不再向程彩英支付直播收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于2021年1月7日解除,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合同虽可认定为双方合意解除,但守约方并未明示放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在卷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表明,本案程彩英已向闫晓瑞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直播服务和指导,期间闫晓瑞直播粉丝量显著增加,而闫晓瑞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即终止合作并自行直播,其行为是导致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损害了程彩英对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和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程彩英提供的培训服务对于闫晓瑞直播技能的提升及后续直播收入增长具有作用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闫晓瑞给予程彩英适当赔偿并无不当。综上,闫晓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闫晓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