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11号长华创意谷(双冠水暖创业园)自编A区1栋36-41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娉婷、陈晓庆,系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智君,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系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矩公司)与被告黄智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娉婷以及被告黄智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主播经纪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费56718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98236.3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华矩公司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费614878.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2日,上海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途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成为峰途公司旗下主播,峰途公司独家享有被告全部演艺事业经济权,被告应当根据峰途公司安排在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作期限4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的直播标准为:自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每月累计直播时长不低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每月累计直播时长不低于60小时。上述经纪合同签订后,峰途公司安排被告在YY平台进行直播。峰途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签约费共计165万元,同时对被告的演艺事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及资源扶持。但自2021年1月起,被告屡屡擅自停止直播,峰途公司多番催促其履约,惟被告始终置若罔闻,停播至今。即自经纪合同签订以来,峰途公司为双方4年的合作期限支付了165万元的签约费,但因被告违约仅履行了2年半的合作期限义务,剩余1年多的合作期限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剩余未履行期限内的签约费567187.5元。2021年11月18日,峰途公司将被告隶属的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以及ID520频道、ID171频道运营权及主播经纪权转让予原告,原告全面取代了峰途公司合同地位。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停止直播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履约敦促置若罔闻的行为表明其已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黄智君辩称,一、华矩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华矩公司于2021年11月与案外人峰途公司签订所谓的《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声称峰途公司已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等)转让给原告,被告原属于ID2080频道主播等。首先,华矩公司取得了ID2080频道经营权等,并不表明其依法享有对其主播的演出行纪权利,其受让ID2080频道经营权时并没有取得被告作为主播的同意;其次,被告黄智君于2018年5月12日与案外人峰途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是基于案外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将演艺经纪权独家授权给峰途公司,实际上被告黄智君是案外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的艺人即主播而非峰途公司的主播,峰途公司仅仅是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演出经纪代理人。华矩公司要取得对被告主播经纪权还必须征得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同意和确认。其三,网络主播及其经纪权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得转让。最后,运营权转让协议也没有明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且事实上峰途公司自所谓的转让之日起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13日仍每月获得系争合同的被告直播分成利润。二、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因峰途公司自始未取得演出经纪权的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其为无效合同。峰途公司于2015年4月在上海市闵行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并没有“演出经纪”的经营内容,直至双方签订上述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2018年5月12日,其仍是超经营围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且长期跨地域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2021年4月峰途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起诉本案(2021)粤0113民初9512号时,其仍未有“演出经纪”的经营范围,因被告及其代理人指出其超经营范围,跨地域经营且未取得演出经纪的行政许可,系争合同为无效等情况。峰途公司遂于2021年7月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增加“演出经纪”的经营范围,但其始终未取得从事演出经纪的行政许可。故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系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到期,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仍需解除的问题。系争合同约定合作期限4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现因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四、被告无而返还所谓的签约费567187.5元。其一,根据合同第2条第2项的约定,前二年需要支付合作费用165万元,首期495000元,剩余按24个月每月支付48125元,总计165万元。后二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峰途公司无需付任何费用,但双方仍然按8:2比例获得直播利润分成。故不存在峰途公司四年均付费用的情形;其二,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文理解出现分歧,则应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合同方被告黄智君的解释;其三,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原告声称峰途公司支付给被告黄智君所谓签约费165万元,但四年期间里,峰途公司累计获得回报达310万元之巨,连的高利贷都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现竟然索要高达459万余元的违约金及返还所谓签约费56万元之多。五、原告无权主张高达459万余元的违约金。违约的约定应该有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系争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已标明“(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而且涉违约金条款中多处标明“(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就是要说明违约金条款仅适用于合同付款期限内的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2.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违约,也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调整;3.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原告声称其已从峰途公司处转让系争合同项下相关主播权利,但峰途公司却从未中断从被告YY平台直播中取得20%的利润分成直至2022年5月13日合同期满止。4.事实上,被告一直在YY平台上直播至今,只是自2021年1月始每个月直播时长很少达成每月时长60小时,但先前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二年半时间里,时长远远超每月100小时,且累计超1500多过小时,足以弥补后面一年半所缺时长。可见被告并没有根本违约,累计时长四年下来近1万小时,四年平均月直播时长达100小时,被告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即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2日,黄智君作为甲方(主播),峰途公司作为乙方(经纪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主播,接收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播、解说、推广、宣传等。同时为更好地拓展甲方演艺事业,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签约费总额为人民币165万元整。签约费分期支付:甲乙双方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支付甲方第一期30%签约费495000元;支付第一期签约费后的次月开始,连续24个月分期支付签约费总金额的70%,每月20号前需向甲方支付48125元;支付期限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为止。乙方支付每笔签约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三、各方合作的期限为4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则各方视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本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自动延续两年。四、甲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后台蓝钻。甲方收入为后台蓝钻的80%,剩余20%的后台蓝钻归乙方享有。奖励和官方代理所得不进行分配。乙方在直播平台获得的所有奖励归属乙方单方所有(包括平台举办甲方参加的所有现金奖励)。官方代理所得归乙方单方所有。通过甲方渠道联系并承接的线下演出,所获得的收入按照甲方享有70%,乙方享有30%比例进行分配。五、甲方应听从乙方关于直播的安排,接受乙方对其主播、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直播有关的活动的安排,根据乙方安排接受并执行相关直播工作等。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甲方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如有病假事假应提前告知甲方,可不计入考核,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不计入考核);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甲方每月累计总直播时常不低于60个小时。六、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合作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专业培训、直播业务管理提高、推广甲方的长处与不足指出等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七、乙方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等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责任;或向任何第三方处置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但应事先告知甲方。八、除身体健康因素以外,如甲方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互联网直播,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但必须征得乙方书面,且甲方必须保证履行下述义务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完成乙方已经做好安排的直播或相关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事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等;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互联网直播有关的工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无论上述活动或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甲方是否收费。九、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80%的;(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8……。前述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可选择立即终止协议。十、甲乙双方约定,关于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签约费之内容,双方按如下内容向第三方或公众媒体公布:“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费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其中80万作为甲方加盟费支付给甲方个人,20万用于购买甲方旗下公会所有主播之经纪代理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2018年5月25日,峰途公司向黄智君指定的萍乡市火星石影视文化工作室账户支付第一笔签约费495000元。自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峰途公司向萍乡市火星石影视文化工作室账户支付款项合计1204753.5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为:2018年6月26日49753.5元,2018年7月31日49754.5元,2018年8月20日49754.5元,2018年12月17日99509元,2019年1月22日149263.5元,2019年3月6日49754.5元,2019年3月19日48125元,2019年4月24日48125元,2019年5月22日35089元,2019年6月21日48125元,2019年7月26日48125元,2019年10月22日144375元,2019年11月29日48125元,2019年12月25日48125元,2020年1月20日48125元,2020年2月24日48125元,2022年3月20日48125元,2020年4月20日48125元,2020年5月20日48125元,2020年7月20日48125元。
签订上述协议后,黄智君在YY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2月28日,峰途公司“洋葱”询问黄智君何时恢复直播。黄智君回复暂时不想播了,想换个环境读书。“洋葱”认为应当履行合同,不能因为没有心态就长时间停播。黄智君回复“我和公司的合同前面两年有签约费,分期支付,我每个月不播属于违约,后面两年虽然签了时长,但是没有违约责任,还不说前两年我早就把签约费给公司赚回来不止了,我2年责任到期,我自己又播了一年,这三年里,工会没帮我顶过榜,上过活动,一切都是我自己熬过来的,当初续约我也是低于其他工会,是看了大哥面子的,我现在剩下最后一年了,并且也没有违约责任了,我粉丝越播越少,我没有信心了。当初签约我也是要求条款写清楚了,是2年签约费付清之后,如果后面不按照合同执行时长没有违约责任。我不可能100多W签约时长播5年的,谁也不会接受”,并称其不是针对工会,而是确实心身疲惫。“洋葱”称“我觉得你退网真的没必要,可以随缘一点。当赚点零花钱”。黄智君称要么不播,要么就好好播。2021年4月9日,“洋葱”向黄智君发送峰途公司《致黄智君通知函》,认为黄智君于2020年12月擅自在朋友圈发表“退圈宣言”,且自2021年1月起擅自终止直播,故要求黄智君收到函件三日内继续履行合同,恢复直播工作。黄智君称“当时签约的时候,明确说好2018年-2020年两年,每个月付给我分期签约费,并且有直播时长要求,如果违约需要赔偿,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虽写了60小时时长每个月,但不做赔偿要求,为此我要求在合同里写了一句话‘只有付款期间有赔偿责任’,你们可以去好好翻看一下合同”、“如果公司体恤我直播艰难,要帮我回来复播,扶持我,我可能能够理解,但是以这样莫须有的条款来命令我,恕难从命”。2021年4月10日,“洋葱”告诉黄智君其对合同付款期的理解有误,“公司签了四年的经纪约,怎么可能只要求你播两年呢?后两年公司体恤你,对你直播时长进行了调整,这也是我们说好的,不然公司怎么会给你这么高的签约金呢?签约金的数额是按照四年的时间进行评估确定的,两年支付给你,并不意味着你只需要播两年,之后就可以随意停播,不遵守合同约定”。黄智君回复“四年的经纪约代表在YY平台与你授权直播的四年,是不是对金牌授权不太懂?签约金我已经一分不少给工会赚回来了,除了首付款几十万,后面每个月从我后台抽成再给我,这两年我没有让工会为我投资过一分钱,两年播完,我对工会没有任何亏欠。合同里有写明‘赔偿责任仅限付款期内’,工会自2020年6月后已经付款期结束了。……这一条是我要求注明的,就是不想日后因为写的不清楚来约束我,全YY线下合同都是要求签两年的,否则你分期付款,还要四年,我干嘛和你续约不挂靠在我自己工会?合理吗?假设我平均月收入30,抽我6W每个月,一年72W,4年288W,都是分期付款了,那我签约干嘛?而且我当时续约金有一部分是我自己工会联合进来,我也带了好几个不错的主播,后来是没有受到重视慢慢走散了,但这在当时就是签约的一部分。后面我工会后台一人一半,你们也早就抽回去了,那部分工会合并的钱。当时签约的时候,是按照前面6个月直播平均后台的,我有时候差一点,有时候好一点,平均都在30W每个月以上,我白白贡献给你百分之20每个月,你抽完再还给我,我还要签约4年稳定时长给你抽4年?你觉得这是我们当时说好的还是你们现在瞎编的?”2021年4月19日,黄智君向工作人员发送复函。
黄智君与峰途公司因此产生争议。2021年4月29日,本院受理峰途公司诉黄智君合同纠纷一案,峰途公司在该案中诉请黄智君支付违约金4363285元。2021年12月8日,峰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9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峰途公司撤诉。
2021年11月18日,峰途公司作为甲方,华矩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均拥有YY娱乐平台公会,甲方系中国蓝公会营运人,现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ID2080频道、ID520频道、ID171频道)运营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金牌艺人以及上述频道的所有娱乐主播相关个人信息、经纪代理协议(包括第三方授权的合作协议)。甲方确认,上述所有金牌艺人、娱乐主播的独家经纪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至乙方所有。甲方应在2021年12月1日24点前将上述频道,包括中国蓝公会旗下所有娱乐主播(主播名单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在YY平台后台变更为乙方名下,或划归到乙方指定娱乐频道。本次艺人经纪代理权及频道运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确认,甲方的相关娱乐频道收益结算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8日24点整。
2021年11月30日,峰途公司向黄智君邮寄《通知函》,称由于公司业务规划及发展需要,拟与华矩公司达成协议,由华矩公司接收黄智君为公司主播,即峰途公司与黄智君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等有效法律文件的主体由峰途公司变更为华矩公司,华矩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类文件并享有峰途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该邮件于2021年12月3日被签收。上述《通知函》亦由工作人员在2021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智君。
2022年4月6日,黄智君向《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记载的峰途公司地址发出《终止协议告知函》,称因黄智君已无再与峰途公司合作的意愿,故通知峰途公司《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以及涉及双方相关的任何合作关系将于2022年5月13日全面终止。该邮件于2022年4月6日被签收。
现华矩公司主张黄智君擅自停止直播构成违约,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为提起本案诉讼,华矩公司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基础费用50000元。
诉讼中,经华矩公司申请,本院向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调查YY账号为2126的主播实名认证情况,以及该账号在YY平台线上绑定公会记录、主播直播记录、佣金收益记录。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函复本院:1.YY号2126已在YY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人为黄智君。2.YY号2126的主播在2018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每月直播记录见下表1:
表1:
月份
月开播天数
月开播时长(小时)
月份
月开播天数
月开播时长(小时)
2018年5月
17
74.4
2020年4月
28
140.3
2018年6月
28
143.1
2020年5月
8
31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虽然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履行期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关于《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本院对于黄智君以峰途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不予支持。黄智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认为峰途公司未取得演出经纪权的行政部门登记许可,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据此,主播进行的是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范畴,而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因此不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综上,《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华矩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第一,虽然《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但《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峰途公司有权以许可、转让、委托、授权等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责任,或向任何第三方处置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峰途公司有权转让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给第三方。第二,YY平台后台显示黄智君绑定的工会已经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不同意华矩公司取得黄智君主播经纪权。第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峰途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应事先告知黄智君。峰途公司与华矩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权、频道运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峰途公司将中国蓝旗下YY平台频道运营权转让给华矩公司,所有金牌艺人、娱乐主播的独家经纪权转至华矩公司所有。华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峰途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才将上述情况告知黄智君。峰途公司转让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时并未提前告知黄智君,已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但是,合同并没有约定未事先告知的法律后果,亦未约定峰途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需征得黄智君同意,而黄智君已经在收到通知后也未就此提出异议。综上,峰途公司的转让行为对黄智君发生法律效力,华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华矩公司主张解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问题。《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4年,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则各方视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本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自动延续两年。黄智君已经于2022年4月6日向峰途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告知函》,通知峰途公司《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以及涉及双方相关的任何合作关系将于2022年5月13日全面终止。该邮件于2022年4月6日被签收。因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终止,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故本院对华矩公司主张的要求解除《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予调处。
关于黄智君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80%的;(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上述条款均特别注明“仅适用于合约付款期内”,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费为在支付第一期签约费后的次月开始连续24个月分期支付完毕。结合黄智君签订合同前与“莫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约定峰途公司支付完毕签约费后,即使黄智君出现上述约定违约情形,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华矩公司现依据上述约定,要求黄智君承担违约责任,明显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对华矩公司要求黄智君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3641.8元(包括受理费4864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华矩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