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奥克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还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龚洁,女,汉族,1997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欣,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子铭,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趴趴公司”)与被告龚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龚洁向本院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趴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被告(反诉原告)龚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欣、邵子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洁申请的证人孙某、温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趴趴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龚洁继续履行《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龚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4.判令被告龚洁承担全部诉讼费。本诉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6日,原告趴趴公司与被告龚洁(直播艺名:JV-梵梵不烦呀)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龚洁委托原告趴趴公司在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务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在此期间,被告龚洁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自行或再授权、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活动以及被告龚洁在本协议中授权原告趴趴公司开展的活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龚洁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30小时/月,同时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1200人次;未经原告趴趴公司同意,被告龚洁不得迟延、停止工作或在原告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活动,否则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并向原告趴趴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损失。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2019年8月,原告趴趴公司得知被告龚洁擅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其经纪人并已开始开展直播活动,原告趴趴公司立即发送微信与被告龚洁沟通要求立即纠正违约行为,被告龚洁未予以答复,且至今仍处于违约状态中。合同期限内,原告趴趴公司为提升被告知名度,耗费了大量资源,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虽然被告龚洁有效直播时间经常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经过原告趴趴公司努力,被告龚洁的直播仍然吸引了大量“粉丝”。若被告龚洁继续履行合同,这些数量巨大的“粉丝”必将为原告趴趴公司带来金额巨大的现实和潜在的消费,原告趴趴公司也将从“粉丝经纪”中获利。由此直接导致原告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且未来可期待的“粉丝经纪”收益也全部落空。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八条的约定,被告龚洁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根据《合作协议》第5.5条,8.2条,8.7条,8.9条等之约定,原告趴趴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龚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以及因被告龚洁违约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原告趴趴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趴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龚洁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因原告趴趴公司单方面违约,被告龚洁要求解除;二、原、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趴趴公司应当返还自被告龚洁处获得的收益,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作期间,原告趴趴公司扣除了被告龚洁各种费用共计53304.34元,同时,原告趴趴公司收取了被告龚洁分成款259139.34元,因趴趴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上述扣除费用及分成应当予以返还。趴趴公司的违约行为是直接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违约金的标准为15000元/月(应发保底工资)×36月(合同合作期间)×20%=108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龚洁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反诉被告趴趴公司返还收取龚洁无故扣留的53304.34元;3.判令趴趴公司返还收取龚洁的分成款259139.34元;4.判令趴趴公司向龚洁支付违约金108000元;5.判令趴趴公司向龚洁支付律师费8000元;6.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趴趴公司承担。反诉事实与理由:趴趴公司以自己是专业经纪公司,自称可以把龚洁包装推广为直播网红,于2018年1月23日与龚洁签订了《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即前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趴趴公司一直违反合同约定。首先,原告趴趴公司并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底费用每月15000元,原告趴趴公司控制被告龚洁的个人收入银行卡,每月在其直播收益到账后强制转到原告趴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并在不告知被告龚洁情况下无故扣除被告龚洁的费用,自述为扣税和购买社保,事实上,龚洁在趴趴公司并不存在税务及社保情形;其次,原告趴趴公司承诺的推广及包装培训义务一直没有履行,被告龚洁完全靠自己进行直播,原告所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无从说起,原告趴趴公司就是作为中间公司与被告龚洁签订合同,交由其合作方进行管理,原告趴趴公司系提篮子的皮包公司;最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显失公平且带有明显的欺诈。被告龚洁签约时系在校大学生,趴趴公司利用龚洁社会经验不足、急于找工作的心态,让龚洁签下空白的《合作协议》,且不给龚洁留存协议。该协议处处是对龚洁的约束(包括固定直播时间、独家商务权限、高额违约赔偿等),合作期限的约定对龚洁进行了强烈的人身约束,相反,对趴趴公司根本没有约束,属于对龚洁极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综上,趴趴公司存在严重违约且该协议显失公平并带有明显欺诈。龚洁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龚洁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趴趴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龚洁委托趴趴公司在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在此期间,龚洁不得在原告指定范围外及其他平台演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趴趴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指派专人对龚洁进行培训与指导,将龚洁从一名普通的素人培训成为带有巨大粉丝流量的网红。龚洁在虎牙直播平台的粉丝数已经达到153684人。趴趴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计向龚洁发放合作收入259139.34元。龚洁于合作期间长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要求,但原告趴趴公司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合作费用。2019年6月,龚洁彻底中断了直播,原告趴趴公司并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仍按照直播后台的流水收入向其发放了合作费用,且在合作期间,原告趴趴公司一直支付龚洁租房的杂费。2019年9月,龚洁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斗鱼直播上以“宫姐姐”的名义开展直播活动,原告与龚洁沟通,龚洁依然无视合同约定继续违约。原告趴趴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龚洁在知悉被起诉的情况下仍没有任何诚信,继续在斗鱼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截至开庭之日,根据斗鱼直播网上显示,龚洁的上次直播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原告趴趴公司认为龚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权益,网络直播活动不同于其他经纪活动,主播及该主播所带来的用户数量与流量是经纪公司的核心资源与竞争力。核心资源的丧失直接影响了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盈利能力。经纪公司投入的大量资源提升了龚洁的知名度,本来龚洁与趴趴公司都将收获更多收益,二者良性互动是履行合同的应有之义,龚洁在有一定知名度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后又变本加厉在合同有效期内故意到斗鱼直播,既有失诚信,又破坏了平台之间的良性竞争关系,违约情节恶劣,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请法院驳回龚洁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原告趴趴公司与被告龚洁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定义。趴趴公司是一家互联网主播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龚洁为知名主播,龚洁愿意与趴趴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在趴趴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二、基本约定。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趴趴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龚洁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事务。合同期内,趴趴公司作为龚洁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代表龚洁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协议,龚洁应遵守以趴趴公司名义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协议合作期限3年,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同意,期限自动延续一年,双方协商未果的,趴趴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龚洁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趴趴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在本协议期内签署之合同期限,若超出本协议有效期,经龚洁确认后,本协议有效期顺延至趴趴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本协议试用期为协议生效日之后,龚洁正常履行趴趴公司所述的平台直播义务起15日至30日。三、报酬与支付方式。龚洁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趴趴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趴趴公司应按约定向龚洁支付报酬。协议第3.2条约定,本协议项下龚洁应获得的报酬包括底薪和礼物收益,趴趴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向龚洁支付报酬:在龚洁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情况下,龚洁应获得的每月保底为15000元,不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趴趴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底薪,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扣减每月的保底薪资;趴趴公司按龚洁在趴趴公司或趴趴公司指定的工作平台获得的虚拟道具向龚洁支付分成,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由趴趴公司制定,并按一定标准进行提成和分配,趴趴公司分成25%,龚洁分成25%;趴趴公司对龚洁进行市场开拓、形象宣传、推广和培训等费用由趴趴公司承担,按照约定向龚洁提供演艺包装、附带服务等义务,并作为本协议双方的合作对价;本协议项下所有趴趴公司应向龚洁支付的款项均由趴趴公司或趴趴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以汇款方式进行,在次月的25日后扣除龚洁应当支付给趴趴公司的费用后支付给龚洁。四、趴趴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趴趴公司应提供合作资源,以各方共同认同的合理方式宣传龚洁,尽可能提高龚洁在直播行业内的知名度,使龚洁获得更多粉丝关注;趴趴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一种或几种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微博、论坛及其他一切网络渠道和社交媒体)为龚洁进行合法合理的宣传等。趴趴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更改委托事项,龚洁应根据趴趴公司的需求达成更改后的委托事项,但趴趴公司应提前向龚洁告知更改的具体情况;趴趴公司有权依据龚洁实际情况为其介绍直播任务,如无特殊情况,龚洁应当按时参加直播;趴趴公司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龚洁支付其处理委托事项的酬劳。五、龚洁的权利与义务。龚洁有权在及时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条件下要求趴趴公司支付合作费用;趴趴公司代理龚洁联系安排演艺活动,并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未经趴趴公司同意,龚洁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签署任何相关协议;未经趴趴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龚洁不得将其推广用名、肖像(包括真人肖像及卡通肖像等)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把个人或合作录制的演艺音频、视频授权给其他同类直播平台使用或擅自发布;龚洁在直播平台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130小时,同时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1200人次,龚洁在直播中未经允许不得观看其他直播平台;未事先取得趴趴公司的书面同意,龚洁不得在趴趴公司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演艺活动,不得以非趴趴公司认可的名义进行直播演艺,且演艺过程中不得出现非趴趴公司的产品和广告,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等。六、声明及保证。双方分别向对方陈述并保证:签署本协议前,龚洁已知悉本协议项下所有内容,充分了解趴趴公司签约主播的基本要求,并且龚洁有条件及有能力接受趴趴公司安排的工作;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等;协议第6.6条特别保证:由于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有法律效力,趴趴公司就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龚洁创造互联网直播演艺环境,龚洁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情况下,未事先征得趴趴公司书面同意,龚洁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互联网直播演艺合同,也不得以非趴趴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否则构成重大违约,龚洁须向趴趴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龚洁向趴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合作协议》“违约责任”第8.2条约定,若龚洁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任一约定或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的,趴趴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龚洁承担如下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每违反一次,则要求龚洁向趴趴公司赔偿50万元;向趴趴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向趴趴公司返还龚洁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造成趴趴公司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赔偿趴趴公司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趴趴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和解金、律师费、政府罚款等趴趴公司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第8.4条约定,未经趴趴公司书面安排或许可,龚洁若以任何形式擅自参与第三方的商业活动或比赛,或利用自身影响力或形象与他方进行任一形式的商业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淘宝店及类似网店,设立商品或服务品牌等,构成违约,龚洁应按违约收益双倍向趴趴公司赔偿,或按照每场次商业活动或每项商业许可不低于50万元赔偿趴趴公司等;第8.7条约定,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第8.9条特别约定,由于趴趴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主播经纪公司,趴趴公司安排龚洁在趴趴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龚洁需严格遵守趴趴公司关于直播演艺的相关规定,趴趴公司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提高直播演艺环境给龚洁从事直播演艺工作,因此龚洁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龚洁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龚洁应返还趴趴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趴趴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趴趴公司向龚洁支付的年酬劳与培养费用总和的五倍。第8.10条约定,培养费用为趴趴公司向龚洁提供的线上推广支持,线下食宿、服装、管理及商业推广支出。因培养费用和项目会随市场变化及龚洁发展情况有较大波动,故趴趴公司应按月向龚洁提供培养费用清单,龚洁应对费用清单进行签收,在龚洁签收后表示龚洁已经享受到趴趴公司为其提供的培养服务并认可趴趴公司提供的费用金额。双方认可所有经龚洁签收的费用清单为本协议附件且作为趴趴公司对龚洁进行培养的费用支出之证明。《合作协议》“协议的变更、解除”第9.1条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9.3条约定,未经趴趴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龚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后,本协议可变更、解除;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趴趴公司为被告龚洁租房居住,被告龚洁以“JV-梵梵不烦呀”名义在趴趴公司指定的虎牙平台开展直播,趴趴公司为被告龚洁提供直播场地、直播间的装饰与布置,并安排运营管理人员协助引导龚洁进行直播,直播过程中原告趴趴公司安排人员在后台与被告龚洁进行交流。目前被告龚洁在虎牙直播的粉丝流量已经达到153684人。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龚洁中断在虎牙平台的直播,原告趴趴公司于2019年9月得知龚洁已经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宫姐姐”名义进行直播。
被告龚洁在趴趴公司实际从事主播期间,即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虎牙直播平台发放至龚洁银行卡的款项为259121.34元,趴趴公司从龚洁的银行卡取款后向龚洁实际发放了款项205835元,趴趴公司另还向被告龚洁支付了租房产生的部分杂费。
原告趴趴公司因本案与潇湘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趴趴公司已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为15000元。龚洁因本案与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龚洁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8000元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龚洁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未经趴趴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已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合作协议》需要被告龚洁亲自履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履行,龚洁已在其他平台直播,被告龚洁以其行为已事实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在客观上不宜继续履行,故趴趴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龚洁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权通常条件下只赋予守约方,被告龚洁以其到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表明已经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但被告龚洁作为违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对于被告龚洁应当支付趴趴公司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因被告龚洁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尚系大学毕业不久,被告龚洁履行《合作协议》进行直播活动的收益尚只有二十余万元,原告趴趴公司要求被告龚洁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较高,因趴趴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龚洁的违约情节,兼顾违约金对于违约行为的惩戒作用,并参照龚洁与趴趴公司合作获得的收益等事实,酌情认定龚洁应向趴趴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10万元。
关于原告趴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趴趴公司在本案中已实际支付该项费用,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龚洁因违约应承担该项律师费,但该项费用明显较高,参照湖南省律师收费办法,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工作量,本院酌情认定应由被告龚洁支付给原告趴趴公司的合理的律师费为5000元。
关于被告龚洁主张的原告未按每月保底薪资15000元支付的问题,因被告龚洁未举证证实其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每月最低有效直播要求进行了直播,故对龚洁的该项主张以及其要求趴趴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龚洁要求趴趴公司返还扣留的53301.34元及分成款259139.34元的反诉请求,因《合作协议》第3.2条约定的龚洁应得报酬包括底薪和礼物收益,被告龚洁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直播获得的虚拟道具等礼物收益的总金额,龚洁的上述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龚洁提出的要求趴趴公司承担律师费8000元的请求,因龚洁系违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龚洁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与被告龚洁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龚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龚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龚洁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8元,保全申请费1870元,共计4508元,由被告龚洁负担3270元,由原告湖南趴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863元,由反诉原告龚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