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31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e游小镇门户客厅2号楼B10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FU3U9Q。
法定代表人:唐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章单妍,女,200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单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被告章单妍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对反诉予以受理,并与本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肃、吴潇,被告(反诉原告)章单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益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返还生活补助费995.58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11099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播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擅自接受其他方的聘用参加或其他方式参加任何形式的主播事务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被告另需退赔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如有)、宣传费(如有)等以及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995.58元。但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多次擅自在非原告安排直播平台(抖音)中擅自以抖音号“dear666333”、“61822695254”进行直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
被告章单妍辩称:(一)反诉原告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主播经纪合同》,合同内容中及签订过程中存在着反诉被告显著地虚构、夸大、诱导,反诉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对于合同条款认知较弱。反诉原告章单妍2019年9月入读宁波财经学院,系该校工商管理学院学生。2021年期间反诉原告为丰富自身日常生活娱乐在互联网上播出发送了部分自行创作的视频。反诉被告关注到了反诉原告的相关视频遂提出与反诉原告签订《主播经纪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反诉被告强调并告知反诉原告通过类似反诉被告这样的专业经纪公司可以为反诉原告安排并带来大量的主播业务和商业机遇,在具有专业经纪人操作和代理情况下,主播业务和商业机会将大幅度增加,在反诉被告的操作下将为反诉原告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为了让反诉原告相信反诉被告的上述美好“期望”,反诉原告还向反诉被告承诺未来的收益由双方按1比1的比例共同享有,反诉被告能够为反诉原告在全球范围内取到商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反诉被告承诺能够为反诉原告提供专业培训,还可以给予反诉原告每月不超过4000元“工资”生活补助费。鉴于反诉被告的上述承诺,反诉原告作为当时在校就读大二的学生,在缺乏社会经验且未对反诉被告单方制作为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主播经纪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做充分甄别和详细查阅的情况下,签署了该份《主播经纪合同》。反诉原告对该合同的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反诉被告的虚假承诺和诱导下基于虚构的收益预期而签订。(二)《主播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加重了反诉原告的义务,限制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大量不对等、显失公平,应认定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本案显著地存在着反诉被告以签订合同的模式实施侵害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该协议中的大量条款内容却均显失公平,大量的条款均包含着以不公平不合理方式夺取反诉原告自行创作视频所对应的知识产权以及经济收益的目的,加重反诉原告的义务和责任,限制反诉原告的主要权利。且合同中约定的由反诉被告取得应当归属于反诉原告的著作权、邻接权、肖像权、利润分配权等权益情况下,却未约定给予反诉原告合理的对价,本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平合理的价款,合同中仅笼统地约定每月给予原告不超过每月4000元的生活补助(未实际履行),反诉被告通过虚构、夸大其经纪作用诱导委托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几乎无偿无成本地获取反诉原告基于自行创作视频所对应的全部知识产权和相应财产权益。另外,反诉被告还存在着通过该份《主播经纪合同》来胁迫反诉原告不断持续为反诉被告履行不公平合同义务的事实。在该份合同中,反诉被告显失公平地约定了一百万元的违约金,且该一百万元的违约金约定并非公平地适用于合同双方,而是基于反诉原告未来可能拒绝继续履行该份不公平《主播经纪合同》的合同义务时单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三)反诉被告并未按照《主播经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反诉被告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反诉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具有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权利,反诉原告不构成违约,涉案合同应予以解除。案涉的《主播经纪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该经纪合同第二条第1点约定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提供从事主播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担任全球范围内主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第1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反诉被告作为反诉原告全球范围内所有主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全权代表反诉原告接洽、安排、同意、策划在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主播事务并由反诉被告全权代表反诉原告签署与主播事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根据该合同第四条反诉被告应当帮助反诉原告与第三方协商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与主播事务有关的最理想的演出条件,独家、全权代表接洽、安排、同意、授权、策划主播事务活动,代表反诉原告与第三方订立主播事务相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给予反诉原告必要的才艺培训及相关指导;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5点约定为帮助和支持反诉原告更好的生活学习,同意给反诉原告每月不超过4000元的生活补助。根据上述合同条款,显然反诉被告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在合同期间持续地为反诉原告提供经纪服务,为反诉原告洽谈、安排、策划主播活动,为反诉原告开展各类与主播业务有关的经纪活动,为反诉原告获取经济收益,为反诉原告提供专业培训,为反诉原告提供生活补助。但事实上,双方在2021年7月12日签订该《主播经纪合同》后,反诉被告仅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月给反诉原告支付了995元的“工资”后未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反诉被告未按合同为反诉原告提供经纪服务,未为反诉原告提供任何商业性的主播事务,未为反诉原告找到演出机会、未为反诉原告策划主播活动,更未向反诉原告提供有关的培训,承诺每月支付不超过4000元工资也没有实际落实,仅在第一个月支付了995元后未再向反诉原告给予任何工作或生活补助。显然反诉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反诉原告有权行使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早已无法实现,本案涉案合同在签订后实际处于未实际履行且履行不能,从而应当解除的状态。
反诉原告章单妍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反诉被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章单妍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事实与理由与本诉答辩意见基本一致。
反诉被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合同时已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又是大学生,接受过高等教育,对涉案合同的合同条款应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签订合同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反诉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成立了章单妍直播小组,提供直播设备,提供场地,提供录制视频的人员,同时在反诉原告直播期间提供各种扶持,包括直播间加热卡、人气卡等,同时在反诉原告达到保底要求的情况下,补贴其生活费995元。在2021年8月之后,因为反诉原告通过直播的收益超过保底要求或者没有达到直播要求的合同时长,所以反诉被告才没有给予反诉原告保底补贴。之后反诉原告在非反诉被告指定的直播平台中提供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同意解除与反诉原告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光盘、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章单妍共同提交的《主播经纪合同》、电子回单,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四份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故本院对该四份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2.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本案纠纷,该证据系原告为实现其诉权支出的费用,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3.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章单妍提出要等到其与新的合作单位关系结束后再回小城画画公司播视频”,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的合同期间内与新的合作单位达成了协议,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4.原告提交的收入流水表格系原告单方面制作,故本院不予认定。5.反诉原告提交的学生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2日,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被告章单妍(乙方)签订《主播经纪合同》,约定由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并按比例分配报酬。合同第五条第11款约定:乙方在甲方安排的视频直播平台有效开播时长累计每月不得低于120小时,有效天不得低于25天(每天开播满2小时即为一个有效天,一天开播超过8小时,均按8小时计算),第六条第5款约定:鉴于乙方主播事业初期的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帮助和支持乙方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甲方同意给与乙方每月不超过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税前),在乙方主播事实际获得月收入达4000元时,甲方可视情况调整或取消乙方生活补助费;在乙方没有达到第五条第11款要求时,甲方可视情况调整或取消乙方生活补助费。该生活补助费的相关税收由其自行承担,甲方可代扣代缴。第八条第2款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1)擅自处理经纪事务:或2)擅自终止解除本合同;或3)。严重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或4)擅自接受其他方的聘用参加或其他方式参加任何形式的主播事务;或5)除另有约定外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主播事务有关的任何内容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乙方将自身的主播事务的经纪权授予任何第三方;或6)擅自同意或接受其他任何经纪或聘用其从事主播事务的意向;或7)乙方违法犯罪或因道德问题导致其社会形象受损而令双方合作或本合同继续履行出现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或8)乙方擅自解除、终止甲方代表或者代理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拒不承认甲方代为出具之授权,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即使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9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1款(因个人健康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出现上述情形中的任一情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乙方另需退赔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如有)、宣传费(如有)等以及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前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自其根据本合同应支付乙方的收益中扣除);同时甲方还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生活补助费995.58元,2021年9月开始,被告返回学校就读。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与新的单位达成合作协议,并开始直播。故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被告与原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直播录屏内容可知,被告作为从事网络主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具备一定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合同约定开展网络直播等义务,但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新的单位达成协议并开始直播,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虽为1000000元,但原告自愿调整为10000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考虑到违约金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返还生活补助费995.5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但律师代理费超过了一般市场定价,故本院酌情将律师费调整为8000元。被告称其系学生,对合同的认知能力欠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大量为格式合同以及称原告违约在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反诉原告章单妍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的反诉请求。因原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被告(反诉原告)章单妍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章单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2、被告章单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生活补助费995.58元;
3、被告章单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4、反诉原告章单妍与反诉被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5、驳回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浙江小城画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章单妍负担24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反诉原告章单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