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经营者:李洁。
被告:高佳文,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与被告高佳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的经营者李洁,被告高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高佳文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与高佳文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聘用乙方为工作室的网络主播,合同期限一年,按效益支付工资,合同第2.6约定合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已接受其他平台邀请参与或多播其他直播平台。合同4.1约定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高佳文在2019年5月16日,没有经过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同意的情况下,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得知后,告知高佳文属违约行为,高佳文不予理睬,不回到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工作。高佳文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高佳文支付违约金50000元,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高佳文辩称,1、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系劳动关系,并非合作关系。2019年4月28日,高佳文被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聘用为其工作室的网络主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高佳文在乙方指定的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所获收益按照高佳文40%,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60%的比例分配。因此本案应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先进行劳动仲裁,而非直接进行诉讼。2、高佳文在其他平台直播并未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形成劳动关系后,因考虑到劳动合同中的报酬约定不确定因素太大,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也不给高佳文缴纳社会保险,高佳文便口头向其提出离职申请,在得到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的同意后才离职,再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直播工作,因此,高佳文在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和他人形成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未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违法性。3、高佳文与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签订协议的部分条款显示公平,不具备合法性。在桦森网络直播工作上合同中的4.1违约责任中,仅约定高佳文违约的情况,并未约定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违约的情况,显示公平,应予以撤销。4、高佳文并未给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在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证实高佳文因为在其他平台直播对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仅以合同4.1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起诉,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综上,高佳文的总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是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系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若有争议的,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二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明显系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与高佳文签订《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甲方为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乙方为高佳文。合同约定:“…1.1.合作内容:甲方提供直播平台,直播设备跟场地,线上扶持,培训,包装。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互联网直播进行自己的才艺展示。1.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9)日…3.1基于甲方提供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备、运营成本、推广资源、经纪能力,甲乙两方达成如下共识,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如下:乙方在平台直播期间收到100元人民币虚拟礼物、主播享有礼物收益的百分之40(特殊虚拟礼物除外),具体工资以主播后台结算为准,娱乐行业增值税为6%,由主播自行承担。…4.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违约金。4.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违约金。4.2.1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4.2.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经纪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的。4.2.3未经甲方同意泄露一切关于公会内部事务的。4.2.4在此合同期间。如果乙方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网络直播行业.4.3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口头承诺在高佳文入职后的两个月内,每个月支付高佳文2600元保底工资。高佳文于2019年3月30日入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经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同意于2019年5月16日离职,在整个工作期间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共支付高佳文报酬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综合考虑《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的内容,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高佳文为了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利益而付出劳务,合同中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表述为“合作”,合同约定高佳文的报酬获取方式又与一般劳动关系获取报酬方式不同,因此高佳文抗辩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根据合同内容而言,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合同进行处理。
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于2019年5月16日同意高佳文离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与高佳文签订的《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为系格式条款,显示公平的问题。高佳文庭审中称合同首页的日期是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填写的,填写的时候其不知道,并称签合同时候没看内容就签字了。高佳文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订立《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在签订《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时主体地位平等,该合同为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高佳文辩称违约责任的条款明显系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应予以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高佳文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高佳文庭审称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提交的直播记录确实为她在火山小视频的直播记录,但是称2019年5月16日之后是她本人直播,2019年5月16日之前是别人用她的号进行直播。高佳文认可火山小视频有规定直播号需实名认证只能由本人播但是未严格执行,高佳文未提供证据证明2019年5月16日前的直播记录里显示的直播是别人用她的直播号进行直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直播记录显示高佳文在给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工作期间在火上小视频上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高佳文和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签订《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较短时间内,就自行在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指定平台之外的网络平台从事网络表演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要求高佳文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高佳文在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处从事网络直播时间较短,获得收益甚微,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无证据证实在与高佳文订立《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后,对高佳文前期投入的损失有多少,也无证据证实高佳文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获得收益有多少,而高佳文主张并未给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亦不能成立,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为高佳文提供直播平台,直播设备跟场地,线上扶持,培训,包装一定会产生费用且亦向高佳文支付过报酬,高佳文认为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主张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于法有据,本院对高佳文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调整为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高佳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赔偿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临江市桦森网络直播工作室负担472.5,由被告高佳文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