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30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艺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伯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岚,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勇,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佳伶,女,200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舞乐公司)与被告钟佳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舞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岚、段勇,被告钟佳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舞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佳伶支付原告金舞乐公司培训推广费50000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钟佳伶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经原、被告友好协商,为了被告钟佳伶在网络视频直播事业中的发展,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了《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金舞乐公司独家代理被告钟佳伶在网络视频直播中所涉及的策划、包装、安排、实施、收益等;被告钟佳伶每个月有三天休息时间,每天主播时间≥6小时;合作地点在宜宾市南溪区城区。双方合作期间,原告金舞乐公司对被告钟佳伶进行了专业直播视频软件调试培训、专业歌手唱歌声卡使用培训、直播形象指导培训、直播语言技巧培训、直播化妆技术培训、直播平台软件操作培训等培训,指引被告钟佳伶顺利入门主播行业。在被告钟佳伶掌握基本主播能力与技巧后,原告金舞乐公司录制主播的才艺视频,将视频制作成网页链接,为主播进行网络推广,同时出资帮助主播获取推荐分、大厅显示排名。原告金舞乐公司通过将资源分配给每位主播,让主播直播时在平台排名更靠前,收入更高。但被告钟佳伶并未按约定完成直播时间要求,在2019年5、6月,被告钟佳伶的直播麦时仅有12天达到6小时。2019年7月5日,被告钟佳伶因个人原因单方面停止了直播,且还辱骂其他主播,在原告金舞乐公司的办公地点聚众闹事、抢劫原告金舞乐公司电脑等设备,在警察的阻止下才避免了更大损失。原告金舞乐公司每月为被告钟佳伶支付了培训推广费为5000元,总计为50000元,现被告钟佳伶已违约,根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原告金舞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钟佳伶退还培训推广费50000元,并解除代理合作协议。综上,原告金舞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钟佳伶辩称,1.原告金舞乐公司未实际组织培训,其要求被告钟佳伶支付培训费50000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舞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被告钟佳伶在从事直播工作时,与原告金舞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且代理协议也仅由原告金舞乐公司保管。2019年5月,原告金舞乐公司以不签署《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直播技术培训与网络宣传推广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培训确认登记表》)就不发放工资为由,强迫被告钟佳伶签订上述登记表,在签署登记表时,仅有培训人签字,培训费金额未填写,培训师也非实际培训人本人签名,故原告金舞乐公司主张的所谓培训费,是虚构的。2.被告钟佳伶并未构成违约。被告钟佳伶从事网络主播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因成绩突出,常遭公司管理周某某嫉妒,2019年7月4日,周某某在新同事面前侮辱被告钟佳伶,被告钟佳伶劝阻未果,周某某就当场口头解雇了被告钟佳伶,并趁被告钟佳伶外出吃晚饭期间删除了被告钟佳伶预留的密码锁指纹,导致被告钟佳伶无法进入工作室工作。2019年7月12日,被告钟佳伶要求周某某支付工资,周某某一直推诿,并避而不见。2019年7月17日,被告钟佳伶找社区调解时,原告金舞乐公司仍然不愿出面解决。3.被告钟佳伶同意解除网络经纪代理协议,但要求原告金舞乐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6016元、因其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被告钟佳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1324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原告金舞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钟佳伶作为乙方签订了《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合作范围、内容与方式: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网络主播业务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1.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经纪人。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参与网络主播业务有关的服务。3.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网络视频直播间主播。4.甲乙双方合作内容:乙方以原创作品或者翻唱作品等方式提供演出,甲方负责乙方演出的载体的市场运销、网络推广、经营策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权益维护等事宜。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网络视频直播间中所涉及的策划、包装、安排、实施、收益的获得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行纪代理……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在为乙方制订了整体规划并获乙方认可的前提下,对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甲方对此具有最终决策权,并获得相应收益。……7.本协议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于网络主播平台的安排。8.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合约。乙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签订的与乙方网络主播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网络主播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乙方每天主持时间在00:00—24:00时间段,每个月有三天休息日,除休息日外,每天主播时间≥6小时……三、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2.在协议期间内,甲乙双方合作的网络平台主播业务所的各项收入按下列方式分配:70%归乙方所有,30%归甲方所有……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生效,有效期二年(24个月)。……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3.乙方如果违约,应当退还甲方因业务需要对乙方进行的主播技术培训费和宣传推广费(费用详见附件)。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一个月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十五天内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视为违约方单方面违约,守约方将提起法律诉讼。5.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未予支付的合作报酬部分不予支付,并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之损失,则甲方有权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损失差额之权利”。其中合同附件——《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主播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费》载明:1.乙方未正式进行网络主播工作前,甲方已为乙方提供做出了主播技术培训和网络宣传推广费用,主播技术培训费包括专业歌手唱歌声卡使用培训、主播视频软件使用教学培训、主播直播技巧与形象包装等费用伍万元,主播网络宣传推广费用,平台主页宣传推荐位、主播后台资源制作,网页链接宣传等费用伍万元,共计金额壹拾万元。乙方认可甲方为乙方进行主播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的以上费用。2.乙方正式进行网络主播后,甲方将为乙方每月提供主播技术培训和网络宣传推广等,费用金额每月伍仟元人民币,乙方认可甲方将为乙方进行网络主播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的以上费用。经被告钟佳伶签字确认的《培训确认登记表》载明:在2018年12月4日至10日期间,被告钟佳伶参与了专业水平软件调试培训等14次,合计金额为42000元。随后,被告钟佳伶利用原告金舞乐公司提供的主播ID449614、QQ22×××49进行网络直播。原告金舞乐公司向被告钟佳伶支付了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报酬。
2019年7月4日,被告钟佳伶与原告金舞乐公司的管理人员周某某发生纠纷后,周某某将直播间所录入的被告钟佳伶的指纹删除后导致被告钟佳伶不能进入直播间。此后,被告钟佳伶未再进行网络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原、被告是否违约及原告金舞乐公司主张的培训推广费应否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金舞乐主张解除与被告钟佳伶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被告钟佳伶同意解除合同,加之双方自2019年7月4日起就未再履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本院依法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原、被告是否违约及原告金舞乐公司主张的培训推广费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从合同内容上看不仅包含关于直播安排的约定,还包括原告金舞乐公司对被告钟佳伶进行商业运作、包装、推广等多方面的内容,且各部分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应当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从表面来看,《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确实具有劳动合同的某些法律特征,但结合双方的合作模式可以得知,被告钟佳伶对直播的时间、频率及内容均有一定的自主性,双方不具有严格意义上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质,原告金舞乐公司提供直播平台,被告钟佳伶提供直播服务,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双方应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故被告钟佳伶抗辩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有效期内,被告钟佳伶有未达约定直播麦时要求的情况存在,但该事项不属于根本性违约情形,原告金舞乐公司不得直接以此为据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根据《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的约定,即便原告金舞乐公司要与被告钟佳伶解除合同,也应先行要求被告钟佳伶进行整改、纠正或与被告钟佳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现原告金舞乐公司并未举证其曾要求过被告钟佳伶进行整改或者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金舞乐公司管理人员周某某在2019年7月4日与被告钟佳伶发生纠纷后即自行删除被告钟佳伶进入直播间的指纹锁是导致被告钟佳伶此后无法进入直播间履行直播义务的根本原因,该行为实系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故其以被告钟佳伶未按约定完成直播麦时为由主张被告钟佳伶违约并要求被告钟佳伶退还培训推广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金舞乐公司主张其删除指纹锁是基于更换需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佳伶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协议》;
二、驳回原告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金舞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钟佳伶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