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362号1303房。
法定代表人:吴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家,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上诉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聚公司)因与上诉人吴家家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2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欢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君,被上诉人吴家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欢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吴家家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1161188.73元、律师费50000元,维持公证费2460元、鉴定费35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家家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的约定,如吴家家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由吴家家自行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吴家家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前提下,自行大幅度调减违约金金额,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欢聚公司为吴家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欢聚公司已对此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并予以充分说明本案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在欢聚公司已充分举证情况下,如吴家家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吴家家作为违约方并没有就违约金过高进行任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一审法院未按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违约金,而是仅以吴家家在YY平台的收益作为衡量违约金的标准,未充分考虑欢聚公司的前期投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用户流量损失以及被申请人恶意等因素,导致最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欢聚公司损失。一审法院大幅度调减案涉违约金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欢聚公司在案涉经纪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而吴家家违约至快手平台直播,已构成对经纪协议的根本违约。此前欢聚公司已经给了吴家家纠正违约行为的机会,但吴家家在向欢聚公司出具保证书后,再次公然违背自身承诺,更换快手帐号继续直播,存在违约恶意且无悔过之心,前述情节在确定本案违约金应当予以考虑。欢聚公司在经纪协议履行期间,一直诚实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过错。然而吴家家在合作期内公然违反《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约定擅自到快手平台直播,欢聚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首次发现吴家家违约至快手平台直播后,曾向其发送法律函等警告,其本人在收到欢聚公司发出的法律函警告后,曾向欢聚公司邮寄“保证函”,保证停止自己的一切违约行为,并保证如再次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其承认2020年5月为其首次违约时间并承担自首次违约后的所有违约后果。可见,吴家家早已知悉外站直播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并明确知悉其违反经纪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后果。然而,吴家家在《保证书》出具后不仅未恪守承诺,反而采用更换快手帐号这一方式继续在快手平台直播企图逃避违约责任。甚至在欢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吴家家还否认其外站直播行为,否认其对欢聚公司造成的损失,毫无悔改之心。吴家家在一审开庭中甚至通过在其快手直播间播放录播视频或请他人替播的方式以制造该快手主播在开庭期间也在同时直播的假象,吴家家违背自身承诺,明知违约后果而刻意为之,事后又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逃避违约责任,违约恶性极大。其违约的情节应当作为本案确定违约金的重要因素之一予以考量,然而一审法院在裁量违约金时却仅以吴家家所获的收益作为参考,最终裁判违约金无法达到弥补欢聚公司损失,惩罚吴家家违约行为的良好效果。2.吴家家给欢聚公司造成了预期利益损失、前期投入成本损失、用户流量损失、带宽及服务器及维护成本及管理成本等损失,欢聚公司仅主张1161188.73元的违约金,远低于吴家家实际造成的损失。本案吴家家仅履约不足2个月便恶意违约至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其经纪协议自吴家家违约当月起至合作期限届满还余58.5个月。一审以吴家家履约期间所获收益与约定违约金相差较大为由而大幅度调减违约金,但却未考虑这背后的原因正是欢聚公司仅履约2个月便恶意违约,不遵循契约和诚信原则导致的结果,这也最终导致欢聚公司无法因其直播而分得后续合作期间相应的收入。根据案涉经纪协议定义解释部分第(8)款的约定,欢聚公司因吴家家所获得的平台营收=用户在吴家家直播间的消费礼物金额-吴家家税前互联网演艺收入。根据前述约定及案涉经纪协议第8.1条的约定计算得出欢聚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便高达1161188.73元。如吴家家继续在YY平台进行直播,其作为艺人将能够通过粉丝打赏获得高额收益,欢聚公司也能根据与吴家家的后续履约行为获得超百万的收益。况且,吴家家也在快手平台持续进行直播并从快手平台获得收益,如其认为欢聚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完全可以向法院提交其在快手平台的收益作为证据以供法院参考,但吴家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况且,吴家家给欢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除预期利益损失外,还包括了前期投入损失、用户流量损失、带宽及服务器及维护成本及管理成本等损失。就本案而言,欢聚公司不仅为吴家家提供了服务器及带宽支持、专属客服对接等服务,还为吴家家投入了前期的宣传推广成本,如手Y固定位、手Y置顶库、娱乐大厅等推荐,极大提高了吴家家的曝光度。前述推荐位可以迅速吸引用户的流量及关注,资源客观上十分稀缺,体现了YY平台巨大的流量价值,给予吴家家大量前述推荐正是基于双方合作信任关系而对吴家家进行的重点扶持,吴家家在享有前述推荐及专属服务的同时也挤占了其他主播的发展机会。吴家家在利用欢聚公司的投入提升知名度及影响力后前往快手直播,使得欢聚公司的投入付之东流,甚至将原本属于欢聚公司平台的用户流量带去竞争平台。用户流量的损失将损害欢聚公司的固有利益,直接降低欢聚公司在直播平台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可能会对欢聚公司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减少公司的估值。3.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违约金过高应当以是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而欢聚公司仅以预期利益损失1161188.73元为限诉请本案的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欢聚公司在确定本案违约金数额时仅考虑了预期利益损失,并未计算欢聚公司的前期投入损失、用户流量损失及平台硬软件成本及管理成本,欢聚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1161188.73元远远低于吴家家给欢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欢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完全具有合理性。(三)本案欢聚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案涉经纪协议约定,且已经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对律师费金额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经纪协议第8.4条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评估费等。律师费按照争议标的的15%赔偿。”本案系因吴家家违约所致的纠纷,欢聚公司已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费支付凭证,案涉的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并不因最终判决违约金是否调减而变更,况且该合同条款中的“律师费按照争议标的的15%赔偿”中的“争议标的”系指起诉时欢聚公司所诉请的违约金金额,欢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为1161188.73元,故欢聚公司主张50000元律师费亦在该条款所明确的范围之内。据此,一审法院调减律师费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改判支持欢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吴家家针对欢聚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吴家家不认可案涉合同,该合同是吴家家在YY直播时,要得到高工资就必须签的合同,才能拿到相应的工资,不签合同就拿不出工资。吴家家也不知道当付出了很大的辛苦,得到了一份高工资15000元以上,就必须要签这份合同。吴家家只知道在平台直播就会得到相应收入,对方得70%的收入,吴家家是30%。吴家家在平台不赚钱了,还不能走,合同一直签约着你不能走,只要领工资必须签合同,欢聚公司没有为吴家家付出任何成本包括直播设备,基本工资、待遇也都不提供,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吴家家不服。
吴家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欢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欢聚公司提供吴家家外站直播快手用户“象棋金大锤”账号,欢聚公司应提供此账号的真实性。欢聚公司应提供是否存在有吴家家的实名证据,而不是视频和录像证据,欢聚公司出示的证据作假,吴家家不认可。该账号经过吴家家调查是别人放的吴家家教学棋的录像。吴家家有办法证明上次在开庭审理时该金大锤账号就在直播。欢聚公司提供微信为是其提供的虚假证据,不是吴家家手机号等实名证据。吴家家添加此微信不存在。欢聚公司应该知道现在直播都要有实名认证才能直播,吴家家要求欢聚公司提供直播账号的实名。(二)合同约定吴家家从2020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止,在YY平台直播象棋,直播靠礼物打赏形式得到收入,分成比例为40%,平台60%,欢聚公司YY平台不提供任何直播设备或工资待遇、技术培养等。吴家家是被套路无奈签约。若是不签约,超出15000元以上的工资就没有了。若是签这份合同,YY平台不限制提现金额。但之前YY平台不会告诉你直播达到15000元上提现限制。对此签约吴家家不认可。吴家家离开平台未对平台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支付这么高的违约金。
欢聚公司针对吴家家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吴家家第一次违约至快手平台进行直播,即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第8.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金牌艺人经纪协议》1.2条和4.4条的约定,吴家家应当将YY娱乐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本案,吴家家自2020年5月21日起违约在快手平台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案涉经纪协议的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经纪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吴家家作出保证后,欢聚公司保留追究吴家家违约责任的权利。此后吴家家又违背自身承诺,恶意换号在快手平台继续直播,继续扩大违约给欢聚公司造成的损失,足可见其违约的恶性。(二)一审中欢聚公司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吴家家向欢聚公司出具《保证书》后拒不改正,并更换快手账号为“象棋金大锤”继续直播,违约恶性极大。1.微信号“”为吴家家本人实名及使用,该微信账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足以显示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2.除前述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之外,鉴定机构经专业比对也已作出“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的人像同一性鉴定结论。此外,“象棋金大锤”直播的品类、声音声线、直播风格、直播画面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其粉丝亦确认“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吴家家当庭自认快手主播“象棋,小诸葛”为其本人(其出具的《保证书》也确认了该快手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而在“象棋小诸葛”发布的小视频下方,粉丝评论“金大锤,他去那儿直播了”,象棋解说的粉丝相对固定,该评论指出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象棋金大锤”这一快手账号直播时,主播亦在直播时确认“”为其私人微信号,希望棋友们加该私人微信号终身学习。吴家家抗辩2022年1月17日早上开庭时,快手“象棋金大锤”账号正在直播,因此该主播并非其本人。但“象棋金大锤”账号主页明确记载“直播时间晚上8点到12点”,工作日早上不符合该主播既往的开播习惯。开庭当日吴家家“象棋金大锤”账号的直播内容显示相关的象棋对弈发生于“年12月24日晚上21:44分”,可见吴家家在开庭时故意在其直播间播放历史直播的回放视频,以制造“正在直播”的假象,从而达到干扰法庭秩序,逃避违约责任的效果。(三)吴家家与欢聚公司签署《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系其自身综合研判后自愿签署,并不存在任何的胁迫情形。1.吴家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在签署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协议时,应当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2.至于吴家家所抗辩的格式合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解释,格式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处于垄断地位,如铁路、燃气、自来水、保险、银行等,需要
【当事人一审主张】
欢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吴家家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1188.73元;2.请求依法判决吴家家承担因本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用2460元以及鉴定费用3500元;3.请求依法判决吴家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家家系在YY平台进行手游象棋直播,推广用名“体育大江”,YY号为9XXXX1。
2020年3月17日,欢聚公司与吴家家签订《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约定:欢聚公司拥有真人互动视频直播社区YY平台的合法运营资源,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吴家家于2019年11月19日与欢聚公司签订了《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约定由欢聚公司独家负责其全球范围内的一切演艺经纪事务。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生效至今,吴家家作为欢聚公司的金牌艺人认真履行原协议,欢聚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丰富的互联网资源对吴家家进行演艺包装与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金牌艺人的专属服务资源和专属服务产品、音乐影视作品制作与宣发、互联网宣传推广等,为乙方提供了充分的演艺机会。双方同意协商变更原协议部分条款,故达成本协议。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欢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吴家家独家的经纪公司。合约期间,吴家家保证全面服从欢聚公司之经纪安排,将YY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欢聚公司授予吴家家“金牌艺人”资格,并同意给予吴家家相应的YY平台资源,以帮助吴家家在YY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6日。本协议生效后,吴家家获得“金牌艺人”资格,并享受欢聚公司提供给金牌艺人的专属服务及/或资源:VIP客服优先处理“金牌艺人”在YY平台遇到的问题;由YY平台主办的活动,优先推荐“金牌艺人”参加;享有违规和维权申诉的专属处理通道;每个自然月内,若出现首次非A类违规情形,吴家家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进入其YY娱乐直播间观看的用户人数上限不受影响;吴家家在结算系统中的提现金额将不受提现上限的限制。因YY平台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调整运营规则,故金牌艺人的专属服务及/或资源,以YY平台对外公布的最新运营规则为准。吴家家保证,未经欢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YY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吴家家违反前述约定,应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接受按YY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扣罚互联网直播演艺收入或依据YY平台规则做出的其他相应处理等;2.按以下方式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a.违约金100万元,b.吴家家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欢聚公司因吴家家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已履行合约期指吴家家违约事实发生当月之前的本协议履行期间,吴家家税前互联网演艺收入小于等于1万元的月份不计算为已履行合约月份);c.吴家家违约事实发生时,吴家家从欢聚公司及/或欢聚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税前互联网演艺收入、合作费用、保底收益等)之和的5倍金额。上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欢聚公司经济损失的,吴家家应补足经济损失。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律师费按照争议标的的15%赔偿。
2020年5月21日,欢聚公司发现吴家家到快手平台进行直播活动。2020年6月3日,欢聚公司向吴家家发出《法律函》,称查明吴家家在快手直播平台使用账号8510(昵称:象棋,小诸葛)私自进行网络直播,上述擅自外站表演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吴家家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他任何互联网平台及移动应用的直播表演活动。2020年6月9日,吴家家联系欢聚公司工作人员,称“我因在外站快手直播,收到了法律函,我已经及时在外站停播了,我深深表示歉意,我保证不会有在外站任何直播了,现在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出个保证书啥的?”工作人员要求“签署一份保证书,然后邮寄给我们留底”。同日,吴家家出具《保证书》,称其自2020年5月1日起未经欢聚公司同意擅自在快手平台(账号8510,昵称小诸葛)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现郑重承诺,自今日起立即停止自己的一切违约行为,并保证在合约期内不再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如再次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吴家家承认2020年5月为自己的首次违约时间,并承担自首次违约后的所有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9月初,吴家家在YY平台直播手游象棋,此后停播。据欢聚公司提交的粤鑫证司法鉴定所[]司鉴字第1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后台查询YY号9XXXXX1账户佣金流水,2020年4月4日至同年10月5月期间发放佣金总金额为75884.96元。
欢聚公司主张吴家家违背保证内容,更换快手账号,以快手号wXXXX5、昵称“象棋金大锤”的快手账号继续在快手平台进行手游象棋直播。为证明上述主张,欢聚公司提交了:1.()粤广南粤第17413号公证书,证明欢聚公司在年4月8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电子数据存证SaaS服务平台存储了相应电子数据,相关数据为视频文件,公证书截屏图片显示“象棋金大锤”直播间直播作品回放。2.()粤广南粤第24607号公证书,证明欢聚公司在年8月24日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系统的“手机录屏”功能进行取证,具体为年8月24日20时58分30秒至年8月24日21时23分15秒对“象棋金大锤”快手账号在快手平台的直播活动进行录像。3.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快手主页取证截图及视频,显示吴家家在快手直播平台使用账号8510(昵称:象棋,小诸葛)发布小视频,承认其本人为“大江”,粉丝在该直播间评论称“金大锤”“他到那去直播了”。4.(2022)粤广南粤第1227号公证书,证明欢聚公司在2022年1月17日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系统的“手机录屏”功能进行取证,具体为2022年1月17日12时5分44秒至2022年1月17日12时22分52秒对登录微信取证经过进行录像。公证书记载录制中取得手机页面截图显示:微信号“”的实名为“**家”,昵称“大江(锤锤锤)”,该微信号年9月7日在朋友圈发布“特别感谢大哥!文总!第一次见到大金龙!”并附上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直播时粉丝刷礼物的截图,年10月8日在朋友圈发布“认识你们才有我今天”,并附上链接,链接点开为“象棋金大锤”的快手主播间,2022年1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的照片与()粤广南粤第24607号公证书截屏的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的头像照片一致。5.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2]司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欢聚公司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粤广南粤第24607号公证书附件光盘中的视频主播人像与吴家家在YY平台直播视频人像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为两个文件主播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为上述取证,欢聚公司支出公证费2460元、鉴定费3500元,欢聚公司提交发票予以证明。
吴家家认为“象棋金大锤”中的视频可以随意搬运,欢聚公司提供的上述录像及视频不能证明其在外站直播,欢聚公司应当提供“象棋金大锤”实名认证的证据。吴家家称当庭登录快手平台搜索“象棋金大锤”,该账号正在直播,可以证明该账号不是吴家家在直播。欢聚公司陈述该直播间确实正在直播状态,但首页写的时间是20:00-24:00,“象棋金大锤”除了节假日、周末才会在白天直播,工作日都是晚上直播,本案庭审时间不是该直播间主播惯常直播时间,主播和粉丝也没有互动,该直播非常异常,故认为属于录播。
欢聚公司主张其授予吴家家“金牌艺人”资格,吴家家可以享受合同约定专项服务和资源,并为吴家家提供娱乐大厅、手Y固定位、手Y置顶库的推广推荐,使吴家家获得更多曝光。吴家家认为欢聚公司只是提供直播流量,无法证明欢聚公司为其投入款项。
欢聚公司主张吴家家违约导致其预期利益损失、流量损失、推广费用等前期投入损失,本案按照预期利益损失计算违约金,即:扣除月收入不足1万元的月份,2020年4月份吴家家在YY平台月礼物总价值34689.52元,吴家家实际所得佣金14840.14元,欢聚公司获得月平台应收19849.38元,以该19849.38元计算剩余合作月份58.5个月,违约金为1161188.73元。吴家家主张由于在YY平台的收益提现金额受限,欢聚公司称不签约将扣留吴家家的直播收益、签约后提现不受限为由要求吴家家签约,吴家家才签订协议。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欢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一审开庭时快手账号“象棋金大锤”直播录屏视频及截图,2.《关于吴家家在一审开庭时使用“象棋金大锤”账号播放历史录像伪造直播的说明》,证据1-2拟共同证明欢聚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曾对“快手金大锤”的账号的“直播”进行录屏,直播内容显示的该场直播所示的棋局对弈时间发生于年12月24日21:44,而非开庭当天的时间点,存在反常。欢聚公司所取证的数场吴家家在快手平台的象棋对弈直播中,每场直播主播所使用的下棋软件在棋局结束界面显示的对弈时间与取证的实时北京时间完全一致,符合互联网直播的天然属性。一审开庭时“象棋金大锤”账号的对弈“直播”并非实时直播,而是吴家家故意挂播了其年12月24日的直播录像伪造“直播”以欺骗法院。3.吴家家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的截图、视频及语音转录文本(2020年9月7日),拟证明吴家家曾在其快手账号象棋小诸葛(快手ID:8510)的个人主页注明其微信为“”。向该微信号进行转账时,实名认证亦显示为“吴*家”。而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曾用快手昵称“快手铁锤”)在直播时确认“”为其私人微信号,希望棋友们加该私人微信号终身学习。可见“象棋金大锤”即为吴家家本人。经质证,吴家家意见如下:对欢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提供“象棋金大锤”的实名,吴家家一直在做回放,没有进行直播。吴家家认可一审开庭播放的点进去“象棋金大锤”所播的确实是回放,因为吴家家做了很多回放,吴家家在卖回放。吴家家不需要直播账号,直接录就行了,然后学生买吴家家的课。吴家家确认证据1的内容实际是吴家家和学生。吴家家承认“象棋小诸葛”是吴家家,但欢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象棋金大锤”是吴家家。“象棋金大锤”是这样的,人家是只要吴家家给录的内容,出哪个号吴家家就不知道了,有很多号去播这些内容。吴家家只能证明里面是吴家家的课,是吴家家的录播,但不知道“象棋金大锤”是谁在用。这上面的人确实是吴家家,但不是吴家家放到这个账号上去的,该账号不是吴家家在用。
【二审法院认为】
吴家家是否应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应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欢聚公司与吴家家签订的《金牌艺人经纪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吴家家是否存在违约情况的问题。吴家家自认2020年5月1日起擅自在快手平台以账号8510进行直播,但被欢聚公司发现后即在2020年6月9日起停止外站直播行为。欢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吴家家实名微信号“”朋友圈发送的照片与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的头像照片一致,且吴家家在朋友圈发送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直播时粉丝刷礼物的截图以及“象棋金大锤”的快手主播间链接,而快手主页取证截图显示粉丝在吴家家账号8510的直播间评论称“金大锤”“他到那去直播了”,而《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显示“象棋金大锤”主播人像与吴家家在YY平台直播视频人像是同一人人像。欢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吴家家以“象棋金大锤”账号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吴家家抗辩“象棋金大锤”并非其本人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欢聚公司主张违约金问题。《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约定,吴家家保证未经欢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YY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吴家家违反前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吴家家在《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签订后,直播两个月左右吴家家即到外站进行直播,被欢聚公司发现后,吴家家承诺停止违约行为并保证不再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但吴家家违反承诺再次发生到外站直播,且在直播半年时间后便开始出现断播情况,吴家家构成重大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三种计算方式中较高者为准,欢聚公司主张按照已履行合约期内欢聚公司因吴家家获得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计算违约金,吴家家认为欢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应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吴家家违约程度、合作期间吴家家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欢聚公司的可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欢聚公司提交的不足以证实其在合同完全获得履行后预期利益达到100多万元,考虑吴家家在履约半年时间内获得收益仅为75884.96元,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相差较大,一审法院酌定按照吴家家在YY平台已获取收益总额的1.5倍计算,即吴家家应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113827.44元。
至于欢聚公司主张吴家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及鉴定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欢聚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支付,本案对于欢聚公司主张违约金予以调整,故律师费一审法院酌定按照15000元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吴家家是否应向欢聚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应支付,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的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首先,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虽然约定了吴家家的权利义务,但同时也约定了欢聚公司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上述约定并无涉及明显排除吴家家权利,加重其义务的条文内容,且涉案合同同样亦未排除吴家家通过直播获得收益的权利,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的约定,并不存在免除欢聚公司责任,加重吴家家的责任,排除吴家家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次,吴家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其在签约之前已在YY平台进行过较长时间的直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案涉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并负有理性审慎义务,虽然欢聚公司占有一定缔约优势地位,但吴家家此前也有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且其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故吴家家在该协议中签名确认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与接受。综上,案涉《金牌艺人经纪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吴家家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吴家家在二审中确认“象棋金大锤”上播放的内容实际为其录播,但认为该账号并非其个人使用,其只是录播课程卖给学生,具体是否学生放在该账号不清楚。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上述内容,其陈述也有违常理。结合微信号吴家家“”发布的朋友圈,结合上述快手主播“象棋金大锤”直播时粉丝刷礼物的截图、快手主播间链接及相关粉丝评论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欢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吴家家以“象棋金大锤”账号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并无不当。吴家家在一审中明确称“象棋金大锤”并非其本人,二审中又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上述抗辩均不予采纳。
关于吴家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涉案《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的明确约定,吴家家保证在未经欢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YY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吴家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约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但违约金应结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和正常履行情况下欢聚公司可以获得的逾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吴家家在合同履约半年内获得的收益较少,欢聚公司仅以其中超过月收入1万元的月份计算合同剩余履行期间的收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等,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酌定吴家家应向欢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其收益总额的1.5倍并无不当。此外,考虑到吴家家上述违约情节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一审法院酌定吴家家应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无明显权利义务失衡,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欢聚公司、吴家家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7元,由上诉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541元,上诉人吴家家负担29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