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旋,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熊公司)与被告张凯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作出(2020)浙1081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熊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迪、被告张凯旋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陈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天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70092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被告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被告按约在CC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就后续合作事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1);被告须以原告指定的网易直播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1.1),应在原告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以及有效直播天数(4.12);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原告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或者有效天数少于15天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支付已履行协议期限内近12个月被告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原告与被告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5)。另外,合同中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争议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在原告指定的CC平台直播。期间,原告通过原告所属及下属公会刷礼物、为原告直播房间提供官方推荐、主播查房等方式,提升原告的直播热度和经济效益。但是,2020年2月份,被告仅直播88小时,3月份仅直播46小时。之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指定平台上擅自停播至今,一直未恢复直播。经原告合理催告及告知擅自停播的后果后,被告仍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凯旋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属实,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期限存在笔误,正确的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一,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每月30日前予以发放上月收入部分,但原告到期后未及时发放收入分成,违约在先,被告未完全履行直播时长的约定系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至今已累计拖欠被告1月、2月、3月的礼物流水分成共计27878元。第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2月份直播88个小时、3月直播46个小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在2月、3月直播时长不足是有合理原因的,2月份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出行受到严重影响,无法保证正常的直播时长。3月份系因为被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了原告公司老板希望解除合同,因原告不同意解除,并扬言如解除合同将让被告承担高额违约金,被告无奈于2020年3月18日做了流产手术,后医生要求休假至2020年4月7日,被告在2020年4月3日还到医院复查身体恢复状况;第三,案涉合同系原告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无法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部分条款没有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违反公平原则,该部分条款应认定无效;第四,案涉合同应予以撤销,纵观合同全文,原告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远远大于其应承担的义务,且约定了很多被告的违约情况及违约责任,而没有约定原告的违约情况及责任。合同订立时,原告对合同内容极尽可能的获得利益,摒弃义务,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以撤销。第五,即使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也不应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为基础,现原告未能对此进行举证,视为原告未受到任何损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进行直播,系事出有因,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支付违约金;第六,律师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违约在先,导致被告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使得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遭到彻底的破坏,原告应承担先行违约的责任,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双方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直播时长明细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网易CC直播后台直播记录,原告拟证明被告在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的1月、2月、3月的直播时长记录及相应的收入情况。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原告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原则上不予质证,并对该证据三性有异议,该证据系打印件,原告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另外,原告未及时发放直播分成,违约在先,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未按约定时长进行直播,2月份全国爆发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3月份被告意外怀孕后流产,需休假无法正常工作,上述因素致使了被告在2月、3月直播时长不足。
2、律师函、快递回执一份,原告拟证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原告及时进行了催告,并告知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质证认为,快递回执系原告单方制作,不是官方渠道打印,真实性不予认可,快递物品没有载明,内容不得而知。律师函也是原告单方制作,其中也没有涉及有关被告违约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因被告违约而进行催告。
3、律师费电子发票,原告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违约双方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律师费发票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原则上不予质证。原告起诉时提交给法院的诉状主张律师费是5000元,而当庭提交了1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该发票内容未注明相关案件,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发票开具时间也不合理,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4、CC直播推荐位资源,原告拟证明原告为提高被告直播人气,为其安排推荐位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实与被告相关,且为打印件,内容中的人物照片的身份也无法确定,也无法证明原告为被告安排过推荐位。
5、门诊病历、门诊收费收据、检验报告、手术记录单,被告拟证明被告因意外怀孕于2020年3月18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行人工流产手术,医生建议术后休假20天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怀孕后流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手术记录单有异议,该记录单没有医院盖章,被告在庭前也没有告知原告相关事实,不排除伪造的可能,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综合审查后认为,对证据1,结合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被告对网易CC直播后台直播记录中有关自身每个月的直播时长及相应礼物流水收入情况表示了认可,本院对证据1中有关被告在2020年1月份直播时长136时6分57秒,C币流水55841元,2月份直播时长88时44分45秒,C币流水39812.7元,3月份直播时长46时9分8秒,C币流水15858.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2,原告通过其工作人员的微信已将证据2相关内容发送给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已于2020年3月16日要求被告继续直播履行相关合同内容进行了催告,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鉴于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主张律师代理费5000元,而又当庭提交1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该代理费发票未载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与本案诉讼对应的委托代理合同,本院对该律师代理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4,系电脑界面打印件,原告未提交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且内容也无法反映出与被告相关,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对证据5,鉴于原告对被告怀孕,后又流产的事实没有异议,手术记录单能够与门诊病历、门诊收费收据相互印证,并由相关手术者签字确认,载明的术后休假20天也符合客观常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天熊公司为与被告张凯旋进行网络直播合作,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告支付合作费30000元。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一份(甲方为原告天熊公司,乙方为被告张凯旋),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为甲方的合作主播,甲方为乙方的演绎经纪公司;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网易CC直播平台以公会名义在甲方指定的房间/频道直播,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不低于150小时,有效天数不少于25天,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违反上述直播时长约定的,乙方应于次日起2个自然月内或者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对少播时长进行补足;……甲方给予乙方平台流水分成的50%,分成是每月的30日号之前予以发放上月收入部分。第五条违约责任还约定了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直播资格,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协议期限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的十倍,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频道/房间进行直播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频道/房间进行直播有效时天数少于15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不视为其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在原告指定的网易CC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1月份,被告的直播时长为136时6分57秒,C币流水55841元;2月份直播时长88时44分45秒,C币流水39812.7元;截至3月8日,3月份的直播时长为46时9分8秒,C币流水15858.3元。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发现自己怀孕,并将相关事实告知了原告,后又于2020年3月18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行人工流产手术,医生建议术后休假20天。嗣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矛盾,遂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凯旋系以网络直播为职业的网络主播,应对行业相关规则比较了解,其自愿与原告签订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应视为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合同条款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已经过慎重审查,故本院认定案涉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或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进行网络直播演绎活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2020年1月份的直播时长及天数予以认可,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给被告1月份的直播收入分成。众所周知,2020年1月底,全国爆发新冠××疫情,各地政府均出台了严格的出行管控措施,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出行亦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该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被告在2月份未能按双方约定的直播时长及天数进行网络直播,适用案涉合同第六条不可抗力的有关约定,被告对此不构成违约。对于被告3月份直播时长不足的问题,3月份尚处于疫情期间,且被告在3月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后已及时通知原告方,有意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后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行人工流产手术,医生建议术后休假20天,被告在此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未能按约正常进行网络直播,事出有因,理由合理。根据“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违反上述直播时长约定的,乙方应于次日起2个自然月内或者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对少播时长进行补足”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对3月份的少播时长进行补足,过于苛责,与双方约定不符,故被告对此不构成违约。原告以被告2月份、3月份直播时长不足为由暂扣该部分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在2020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中已就1月份的直播收入分成及补足直播时长等问题重新达成补充约定,但该约定的前提系双方补充签订2个月的合作合同后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现双方至今未签订相关合同,该约定未生效。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与被告结算直播收入分成,已构成违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虽做出过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支付1月、2月、3月的直播收入分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且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原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过错责任,现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同理,被告亦不需支付给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5.5元,由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