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与王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1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斌,男,彝族,1985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洁,男,汉族,1995年5月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与原告履行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收益6.5万元(广告收入2.5万元,直播收入未提现4万元);3、判令被告将快手直播平台dcgz0002账号变更登记给原告指定人名下(陈世华),并赔偿原告损失暂定为人民币321,6000元(其中充值150万元;短视频制作、包装每月6000元,11个月,共计为66,000元;被告从2018年5月20日代账号起走至今每天5000元,一审期限9个月,135万元;其他损失房屋租赁、杂费等2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斌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艺人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快手直播平台账号dcgz0002变更至原告指定人名下(陈世华);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3,38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网络主播经理人业务。2017年7月5日,被告到北京找原告,要求加入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创建的“尘家班”主播团队做一名快手主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原告旗下艺人由原告进行投资推广,被告听从原告安排商演与网络主播,原告提供被告的吃住,另外每月5000元,再加直播收入的提成40%作为被告的总收入。因为每位主播都需要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被告注册账号为dcgz0002,该账号在加入原告“尘家班”团队时,昵称更名为王二娘尘家班,当时dcgz0002账号仅有5万人的粉丝。主播业务盈利多来自于他人观看打赏或者商业赞助资助,主播账号的粉丝数量越多则收入越多。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告从北京送回贵州发展,回贵州时被告的粉丝高达15万人了。2017年10月初原告为被告在金阳租赁了一套房屋给被告居住用于业务发展,费用由原告全部支付。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艺人合同》,该合同约定,所有费用全部原告承担(包括账号充值,包装推广);同时约定提成为粉丝达到30万人(包含以下)时,收益原、被告双方各自占用50%,超过30万人以上,被告占60%,原告占40%。另外如有商业演出,广告收入,原、被告双方各占50%。同时约定,原告完全拥有该账户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10条第3款约定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需要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第10条第7款约定若乙方违约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定费的合理支出;第15条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约定,合同期满后,甲方归还乙方账户,甲方不再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合同签订后,为了发展业务需要,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开车送被告去四川宜宾天堂村找彭教授培训一星期,产生费用由原告支付。2017年11月6日原告再次送被告到四川宜宾柳家镇找刘洪斌(快手名叫刘二狗)培训,由刘洪斌给被告涨粉丝涨到50万人,实际上涨20万人左右。原告为此向刘洪斌报酬为每个粉丝0.7毛,故原告支付给刘洪斌20万元。2017年12月上旬原告带被告到老家租房培训了2个月后,合作账号粉丝涨到200万人左右。2018年3月初带被告到广州租房培训,粉丝培养增长到217万人。于2018年5月19日23:30分,原告发现账户密码被篡改,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被告未对原告作任何解释,从此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尔后,被告承认合作账户密码系其篡改,并违约另行开展直播业务。在被告修改密码时,账户有人民币2.5万元的广告收入,4万元人民币的直播收入未提现,共计约人民币6.5万元,就合作及损失赔偿、违约金支付经原告对此催要未果。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王洁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签订了一份《艺人合同》,内容主要为:被告王洁确认原告陈斌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12日为王洁推广包装投入,并约定王洁为陈斌旗下艺人,通过指定平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直播平台)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视频、直播,在指定合作期内的视频、音频直播分享的作品或内容的权利授予陈斌,合作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陈斌为王洁进行宣传、推广、包装,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拍摄短视频、电影、参加网综录制、其他直播活动等进行宣传、推广、包装,提高王洁的知名度和活跃度,增加粉丝量,费用由陈斌承担;合作期间的住宿、道具、车辆服务费用由陈斌承担;王洁对收益提成为:当粉丝达到30万人时,收益原、被告双方各自占用50%,超过30万人以上,王洁占60%,陈斌占40%,商业演出、广告收入,原、被告双方各占50%;陈斌对平台账户完全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王洁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王洁违约,除承担陈斌为王洁投入的成本外,另应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以500万为总金额按未履约的自然月计算);该合同另行有手写部分“十七、合同期满后甲方归还乙方账户,甲方不再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斌为被告王洁进行了推广投入,在指定两个快手直播平台账户上充值和提现,至2018年5月20日,快手号为dcgz0002(王洁)充值694次共1,008,566.8元,提现462次共1,878,224.55元,快手号为lingjiexi666(唐文章)充值163次共31,598元,提现8次共523.6元;另,原告陈斌在为被告王洁租用房屋、培训、差旅费用共计用其微信支出968,847.64元。快手号为dcgz0002系被告王洁实名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截至2018年5月,该快手号页面上载明粉丝数量为211.3万。2018年5月19日,原告陈斌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王洁未果,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洁提问“干嘛去了你今天?”、“你把号改了?”、“说话吧!你考虑清楚后果没?”,被告王洁未予应答。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遂诉来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艺人合同、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充提记录、APP页面截图、别墅租赁合同及居住登记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及本院核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签订的艺人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陈斌已经举证证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洁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洁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履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规定诉讼义务,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被告王洁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将快手号为dcgz0002变更至指定人名下,因快手号dcgz0002系被告王洁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的账号,且是否能够变更亦涉及案外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故该部分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的解除是基于被告王洁不诚信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原告陈斌为履行合同,为增加被告王洁在网络平台上的知名度,共向直播平台充值1,008,566.8元和租房、培训、差旅支出968,847.64元,该部分均属于原告陈斌的实际损失,且双方合同约定了被告如违约,将按500万元以未履约的自然月计算违约金,且被告王洁现拥有一个粉丝数量较多的直播平台账户,加之被告王洁未进行抗辩,故原告陈斌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含损失)3,381,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斌与被告王洁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艺人合同》;
二、被告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斌违约金及损失3,381,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8元,由被告王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许昊龙、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昊龙,男,汉族,1999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
法定代表人: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芹,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宋体;:法定代表人:董荣杰。

上诉人许昊龙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许昊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07554.43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秉公处理,查明了上诉人自被上诉人处每月所获平均费用为70000元,且被上诉人至今尚欠付上诉人164219.94元;但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情形,在未考虑被上诉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4800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上诉人年薪的6倍左右,明显过高,应予调整。二、违约金的判罚应以被上诉人受有“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违约损失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缔约地位、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实际从平台取得收益以及上诉人承担判决结果及被执行的能力等情况;最终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合作费用1368013.34元减去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164219.94元合作费用之差额为限,即1203793.4元内,并按照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进行减少酌定,判处补偿性的违约金。
被上诉人虎牙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合同期内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与鱼行天下公司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上诉人构成重大违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作为违约方不符合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约定及法定条件;原审法院查明的尚未支付费用即使法院认定应当支付,按照协议约定该费用上诉人也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最终支持480万元已经进行了调减,不存在过高。
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一审本诉请求:1、许昊龙继续履行与鱼行天下公司、丞译工作室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许昊龙立即停止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外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活动或展开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3、许昊龙2021年7月31日之前不得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外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4、许昊龙向鱼行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5、许昊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
上诉人许昊龙一审反诉请求:1、解除许昊龙与鱼行天下公司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鱼行天下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许昊龙的合作费用376386.66元[基本合作费用273918.49元(实际欠付286386.66元)及礼物分成102468.17元];3、鱼行天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昊龙和斗鱼直播平台在2016年2月开始有合作,先后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鱼行天下公司签订过多份解说合作协议,其中最后一份协议签订时间是2016年7月31日,鱼行天下公司为甲方,丞译工作室为乙方,许昊龙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丞译工作室指派许昊龙作为鱼行天下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鱼行天下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合作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作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服务费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费用为每月75200元,要求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为40000人次)不低于120小时;协议第6.2条还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鱼行天下公司书面许可,丞译工作室、许昊龙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定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不得拒绝参与鱼行天下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许昊龙肖像权。若丞译工作室、许昊龙违反上述条款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需承担“向甲方返还违约所得全部收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仟万元整”或“向甲方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等违约责任。解说合作协议签订后许昊龙则继续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天下公司按照其直播时长并已经协议约定基础费用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基础费用,并扣除渠道费用后将拟礼物分成支付给许昊龙。2018年5月,许昊龙基本停止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并在微博中称开始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天下公司发现后暂停支付许昊龙2018年4月和5月的基础费用64546.67元(有效直播时长103小时)、21933.33元(有效直播时长35小时),虚拟礼物分成73978.91元(31829.03元+32351.95元+9797.93元)。最后一份合作协议履行期间(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许昊龙获得的基础费用平均为70000元左右,虚拟礼物分成30000元左右。
诉讼中,鱼行天下公司陈述其因许昊龙解除合同而受的损失包括:1、许昊龙是英雄联盟游戏的知名主播,英雄联盟作为经久不衰的热门游戏,在直播平台拥有数以千万计的忠实粉丝,许昊龙和斗鱼平台的其他数位英雄联盟知名主播,同时前往虎牙平台直播,致使用户和流量减少,斗鱼平台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2、自许昊龙2014年10月31日以来,先后与鱼行天下公司及关联公司签署了多份合同,鱼行天下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带宽资源、宣传推广、技术支持、运营客服等,许昊龙在涉案合同4.1条约定上述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不低于500万元,事实上因为许昊龙人气旺盛,观看用户众多,鱼行天下公司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带宽资源投入,仅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带宽投入就高达9063044.3元,上述投入均因许昊龙违约而化为损失。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80599号公证书;2、鱼行天下公司为培育上诉人支出的带宽资源金额核算表;3、上诉人在虎牙平台直播数据。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许昊龙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虽然证据经过了公证,但是其数据内容均来源于斗鱼平台。数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而且根据斗鱼披露的数据显示,斗鱼有650万名主播,同时根据斗鱼2018年2季度的财报显示,斗鱼在二季度的带宽成本未1.33亿元,而该带宽成本主要为支持平台用户流量增长和提高直播视频质量,以提升用户的体现所需的带宽使用量增加,从该带宽的成本平均计算,每个主播每月的带宽成本仅为6块多,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带宽成本没有依据,与被上诉人主张的900多万的带宽成本相冲突,而且斗鱼平台所支付的带宽成本是为了获取用户而支出的成本,不应当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其次,从被上诉人的带宽统计可知其数据并不真实,例如2018年5月显示的总带宽为19504.9,但该月上诉人仅直播了11天,不可能与4月带宽数相同,2018年4月上诉人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03个小时。5月份是35小时。最后该证据并非是二审新证据,法庭不应该采纳。另外,证据2是当方制作,证据3为网络数据,客观性、真实性无法核实。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和3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鱼行天下公司和许昊龙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并依据此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酌定上诉人许昊龙承担违约金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许昊龙在本案所涉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鱼行天下公司赔偿违约金。原审认为鱼行天下公司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鱼行天下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鱼行天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切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原审以许昊龙实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平均值作为参考,并考虑此主播的影响力和其停播后对斗鱼直播平台的影响以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定许昊龙向鱼行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原审对此的认定具有合法、合理和适当性,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许昊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9.56元,由上诉人许昊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培培、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10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培,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金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彭东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娟,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培培因与被上诉人郓城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培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被上诉人佳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东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王培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佳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佳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培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佳艺公司已经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的主播合作协议。从一审开庭时王培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支付宝转账记录、押金退回记录、佳艺公司派人把放置在王培培家里的电脑等设备拉走等证据证实,佳艺公司已经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协议。而佳艺公司申请调查的王培培在吉林省××号的资料并不能证明王培培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也不符合协议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得再签署任何和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合同。王培培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相同或类似的合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根本违约行为。从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解释可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还不能称之为根本违约,只有当其迟延履行行为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将之称为根本违约。(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王培培赔偿佳艺公司预期利益13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王培培和佳艺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和人身从属性,双方合作不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具体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工作时长的限制。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项可知:甲方须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安排各类线上演出、活动以及网络直播等各类网络演艺活动。从该约定及一审中王培培向法庭提交的王培培在家直播后来佳艺公司将设备拉走等证据可知,佳艺公司对王培培管理比较松散,王培培直播活动相对比较自由,直播的时间、次数和场所也由王培培自主安排、自主决定、自由控制,且王培培的直播内容和形式都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和自主性,播出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因此,王培培和佳艺公司之间属于一方以公司形式(注册公司),另一方以自身资源形式(才艺、人脉等)的合作,属于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也就说,双方的合作模式自由松散,收益亦不固定。而预期利益即预期利润,必须具有必然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佳艺公司要求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具有上述特征,王培培直播过程中获得的人气、打赏均不具有必然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佳艺公司主张的所谓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均不具有确定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预期损失130000元应为事实不清。(三)佳艺公司违约在先,故意隐瞒底薪收入,且佳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扣留王培培薪酬作为押金,延迟发放薪酬,存在违法、违约和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第三条王培培工资构成中,佳艺公司利用王培培刚入行对行业惯例的不了解,故意隐瞒底薪这一部分收入,对王培培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直到一审最后一次质证时,王培培根据佳艺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入清单方才得知存在这一项底薪收入。从双方在协议附件一中关于经纪收益的约定来看,经纪收益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在扣除差旅交通等合理费用后的所有收入,而在附件三中可知王培培的收入只包括基础提成、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五项。很明显,佳艺公司故意隐瞒侵占了底薪这一项重大收入,更没有将底薪支付给王培培。因此,佳艺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对王培培存在合同欺诈。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管理人,其上述做法不仅构成严重违约,而且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王培培将视情况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四)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不公平。合作协议中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分加大了王培培的违约责任,模糊和减轻了佳艺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明显不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应为一审法院不可采信的条款。(五)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判决中显示,佳艺公司同意王培培暂停直播,并期待王培培的重新直播。但根据双方协议书第三条第二项约定:甲方须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安排各类线上演出、活动以及网络直播等各类网络演艺活动。从该条款可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王培培每天直播时间和每周(月)直播天数。王培培的直播活动是根据佳艺公司的需求为王培培安排,王培培的各类演艺活动系应佳艺公司的安排或指示才得以实施。在佳艺公司已经明示解除合同抑或中止合同停播的情况下,王培培没有收到来自佳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复播的任何指示或通知,且一审中佳艺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指示通知王培培要求复播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却将本应由佳艺公司承担的通知恢复协议或通知复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培培一方,将佳艺公司的举证义务变成了期待复播的期待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五种情况,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佳艺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培培诉称涉案合同已解除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只能是王培培请假,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好意给介绍兼职,双方都没有解除涉案合同的合意。王培培在涉案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即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属恶意违约。王培培与佳艺公司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三年,只履行一年就恶意违约,致使佳艺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佳艺公司为了王培培的直播效果,先期对王培培的形象及直播效果进行了培养,但王培培对履行涉案合同没有诚实守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王培培诉称佳艺公司隐瞒底薪不成立。涉案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收入的分配方式,平台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王培培诉称的所谓底薪实际上是六间房平台根据主播每月收到礼物的兑点给付的奖励,对该奖励如何分配六间房平台并不干涉,在王培培主播一年的时间里是非常清楚的。(四)王培培与佳艺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后,即成为佳艺公司专属签约艺人。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公司,为提高王培培在直播平台中的人气,势必存在一定的推广行为、经济支出等合理成本。如王培培在约定合同期间继续履行合同,佳艺公司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收益,从而减少公司运行中的成本。王培培的恶意违约行为致使佳艺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佳艺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王培培赔偿佳艺公司违约金和可预期利益等共计130000元,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佳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的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王培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培培承担。诉讼过程中,佳艺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王培培赔偿违约金88246.17元、预期利益损失196102.6元,共计284348.7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30日,佳艺公司、王培培以佳艺公司具备整合全国娱乐资源为艺人推广的实力、王培培拥有演艺潜质,为使王培培获得演艺事业高层次发展从而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为由,签订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王培培为佳艺公司的专属签约艺人,佳艺公司为王培培的独家排他性经纪人,经营区域为全国范围内;合同期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经纪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涉及王培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事务活动、其他一切可能对双方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活动以及佳艺公司代理和经纪王培培在上述经纪管理内容涉及各项内容的收益获得等等业务,以及对王培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经纪代理;合作期内,王培培未经佳艺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约定的各项经纪管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构成违约;王培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佳艺公司不得不终止合同或王培培无合法事由单方终止合同,王培培作为违约方应向佳艺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损失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1.人民币30万元、2.艺人上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计算方式取最高值为准。协议附件约定了双方合作期间所有收入的分配方式;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即平台给付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押金为每月预留薪资的30%,次月发放。
2017年9月1日,佳艺公司和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间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不再续签外,协议自动续签一年,以此类推,还约定佳艺公司旗下艺人同意签约主播用户协议,并提交签约申请。2017年8月1日,王培培和六间房公司签订金牌主播合作协议一份,合作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协议到期后除非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协议自动续签三年。该金牌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内,王培培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除该公司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渠道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
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和金牌主播合作协议签订后,佳艺公司为包括王培培在内的主播正常开展工作,支出了一定的房租、电费、互联网专线租赁费、设备等物品购置费用等等。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培培在约定的平台进行了正常直播;2018年11月未进行直播;2018年12月的礼物提成仅为21元,王培培没有收益,佳艺公司该月的收益为家族提点5.25元、服务费0.42元。王培培在正常直播期间,共获得收益为105190元,按照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佳艺公司获得收益98045.63元即平均月收益为7003.26元,该收益的组成为王培培播出提成的30%、六间房公司根据王培培收到礼物的兑点而给付的奖励、家族提点、服务费等。
2018年3月11日,王培培经绝恋家族(吉林省炫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推荐,和广州市××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签约进行主播并获得报酬,直至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以开店为由要求停播一段时间,并表示其等店里稳定后再播,佳艺公司没有反对,但是双方没有约定恢复直播的具体日期。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由问题。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其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具有法律意义上委托和受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具有明显的行纪合同特征,故本案的案由可定为合同纠纷。
佳艺公司、王培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佳艺公司、王培培的合同履行期限内,王培培在广州市××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擅自进行网络主播并取得一定收益;且其在该平台擅自进行主播期间借口开店而申请暂停直播,并非要求解除合同,其违约的主观意思明显,严重违反了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约定,构成了根本违约。王培培的违约行为导致佳艺公司、王培培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佳艺公司、王培培现均无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故对佳艺公司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王培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佳艺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王培培辩称佳艺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底薪”应该给王培培的行业惯例,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佳艺公司、王培培协议中的收益分配约定双方的所有收益由佳艺公司代收,以佳艺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发放,明确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并未显示“底薪”应当支付给王培培。因此,可以认定王培培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正常直播期间的实际收益为105190元,在扣除相关的实际支出和损耗之前,佳艺公司的月平均收益约为7000元。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要求暂停直播,并非要求解除合同,此前此后王培培均在其他平台直播,其违约的主观恶意明显,此时尚有22个月的合同期未履行。虽然佳艺公司同意王培培暂停直播,但佳艺公司在当时并不知晓王培培存在违约情形,只是听信了王培培暂停直播的理由,期待王培培的重新直播。因此,佳艺公司逾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时间应认定为22个月。
关于影响佳艺公司逾期收入的相关因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主播行业存在主播的个人特长与平台各项资源优势相结合进行的经营获益、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利益绑定等情况,以特定主播的直播行为为内容,以粉丝打赏等为营收手段,追求数据流量、粉丝数。主播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收益能力,粉丝与主播之间具有一定粘合性,主播资源稀缺性相对较强、粉丝群体相对集中。平台具有相当的客户资源、媒体宣传资源、社会知名度、稳定的经营模式、合理的运营成本以及盈利预期等情况。佳艺公司、王培培的收益均受到王培培直播时长、自身能力状态、受众时间、粉丝打赏、平台的经营状况、行业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虽然王培培在佳艺公司处的直播收入有一定起伏,但王培培的继续直播显然能为佳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王培培辩称佳艺公司未对其进行宣传推广不符合行业特点及常理。王培培在佳艺公司签约平台进行直播获益的行为本就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佳艺公司及其签约平台的影响力,佳艺公司作为王培培的经纪公司势必存在一定的推广行为、经济支出等合理成本。结合佳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王培培直播过程中佳艺公司产生了一定经营性支出,也必然会出现设备的折旧、损坏等合理消耗,且这些支出和消耗会随着主播播出的时长有所变化。佳艺公司的该部分支出和消耗,不仅含有王培培直播的合理成本,也包括其他人员的直播成本,无法确定其间的比例,从而导致涉及王培培剩余合同期内的佳艺公司付出的直播成本无法具体界定。因此,在计算佳艺公司的纯收益时,应考虑予以适当扣除。
综上,在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的合约期内,王培培继续履行合同,佳艺公司必然会获得一定的收益。王培培违约行为致使佳艺公司受到一定的预期利益损失。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和市场行情变化、王培培自身直播能力变化、直播网络平台运行状况及其对佳艺公司政策变化,结合佳艺公司为保障王培培继续进行正常直播而存在实际合理支出、佳艺公司在王培培正常直播期间的月平均收益和王培培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获得收益的情况,可酌情认定尚未履行合同期内佳艺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为130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佳艺公司、王培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或者艺人上一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两种计算方式取最高值。参考佳艺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数额,显然其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佳艺公司(甲方)与王培培(乙方)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郓城佳艺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期3年,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有效”;第二条约定,“1.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排他性之经纪人(即独家经纪人),经营区域为全国范围内。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项经纪管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培培在其他平台线上签约进行主播并获得报酬,违反了双方关于佳艺公司为王培培独家经纪人的约定。王培培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情形下,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培培主张佳艺公司以实际言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主播合作协议,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如一审判决所述,2018年10月22日,王培培以开店为由要求停播一段时间,并表示其等店里稳定后再播,佳艺公司没有反对。但王培培未提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依此认定佳艺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主播合作协议。
关于底薪的分配问题。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王培培从佳艺公司处获得的报酬应当以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在主播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主播工资为基础提成即平台给付提成的70%+勤奋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年度奖金,押金为每月预留薪资的30%,次月发放,并未涉及底薪。王培培认为佳艺公司故意隐瞒底薪收入,违约在先,缺少合同依据。
关于王培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下两种:1.人民币30万元;2.艺人上一年度的演艺收益总额(以违约前一年的艺人依照本合约第五条获得的总收益为准)。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取最高值为准”。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衡量本案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酌定王培培向佳艺公司支付130000元违约金,已经保护了王培培的合法权益,数额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培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王培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巩华与山东临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8-07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巩华,女,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学龙,山东鼎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沃尔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现鹏,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华与被告山东临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学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现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21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临沂市河东区仲裁委所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山东临网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约定:“乙方需按要求在甲方指定的陌陌平台直播,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的权利,乙方待遇由底薪、提成和奖金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进行确定,结算为月结,提成与底薪是每月28号予以发放,乙方直播有效天数为26天、当日直播时长4小时以上为1个有效天”。从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被告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因此临沂市河东区仲裁委所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5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被告现在还拖欠原告工资12610元,原告每月底薪为10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固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临网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被告不存在其人身依附性,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原告的工作时间是随意不固定的,工作的内容是由原告自行决定的,报酬的发放也是基于双方的合作由被告在原告直播的平台上代为发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1月1日,原告巩华(乙方)与被告临网公司(甲方)签订了《山东临网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签约主播,甲方指定乙方在的陌陌平台直播。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直播设备及基本道具、提供直播平台宣传、推广、包装等幕后工作,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的权利、遵守直播平台的管理规定。乙方的待遇由底薪、提成和奖金构成,乙方收益按照月刷量最低三百万星光计算,超出三百万星光按照公司标准结算。乙方月直播有效天数为26天、当日直播时长4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合同还约定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合同变更等内容,后附薪资结算标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陌陌平台上从事网络主播工作,被告为原告进行宣传推广。直播期间,被告按照平台每月收益及约定的薪资结算标准与原告结算分成,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请假并按照指定时间进行直播。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诉至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区仲裁委)。河东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临东劳裁字(2020)第210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当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应从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行政管理、身份与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等因素综合考量。一、合同性质方面。双方签订的《山东临网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系签约主播、签约公司之间成立的经纪合同,确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具有行政管理及身份依附性的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合同履行情况。虽然《山东临网文化传媒主播签约合同》约定了直播有效天数及当日直播时长,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原告直播时间并非固定强制、大体自行安排,且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或强制考勤的情形,故双方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收入模式。原告的收入来源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打赏,网络直播平台根据原告的直播情况将直播收入支付给被告,由被告根据薪资结算标准与原告进行分成,可见被告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收入分配义务,并非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形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巩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进区牛塘隆丰网络技术工作室与郭晓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0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进区牛塘隆丰网络技术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8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民路**。
经营者:**,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社,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生,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武进区牛塘隆丰网络技术工作室(以下简称隆丰工作室)诉被告郭晓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隆丰工作室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社,被告郭晓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隆丰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私自开设的快手账号,快手昵称为琦萱《承蒙不弃》,快手号GUO666889999;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规划网络媒体运营路线及炒热度来提升其网络人气与收益率,被告在三年合作期内不得私自开设账号转移粉丝或私自提取网络收益及发布不利于原告形象的行为,如违反约定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8年3月16日起,原告开始为被告量身定制网络媒体运营路线,并为被告专业拍摄剪辑网络段子作品,且单独授权发布在被告名下昵称为琦萱《支持正能量》,快手号为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内。伴随原告的长期网络运营及发布网红作品和适度网络炒作,被告名下的快手账号粉丝量和网络收益开始逐步急剧飙升,2019年8月,被告昵称为琦萱《支持正能量》的快手账号粉丝量达到1770000左右,其后被告开始通过消极怠工及发布不利原告方言论等行为来实现提前解除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的目的。2019年9月起,被告开始在快手平台私自开设昵称为琦萱的小号,并通过发布网络段子、网络直播及网络连麦等方式,辱骂和诋毁原告方形象,最终导致原告在快手平台上的粉丝量严重跌粉及收益下降。2020年3月23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快手平台私自开设昵称为琦萱《承蒙不弃》,快手号为GUO666889999的快手帐号,并陆续发布网络段子作品及进行网络直播。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的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诉请,望予支持。
被告郭晓生辩称:1.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已经解除,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2.开设快手账号是答辩人的权利,原告无权干涉。
原告隆丰工作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18年3月15日的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原件一份;
2.琦萱《支持正能量》的快手账号已累计发布400多个作品的截图一页、自2018年3月16起至2020年1月的网络作品截图九页、粉丝打赏礼物的截图四份、微信转账截屏十六份,证明原告通过为被告拍摄剪辑网络作品并授权发布至被告快手账号下,使被告的粉丝量上升,截至2019年7月被告已从快手平台上获取收益达到40000元的事实;
3.光盘一张,内容为郭晓生辱骂**的视频资料十个,证明郭晓生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通过其本人私自开设的琦萱小号并与康敏连麦的方式对**进行辱骂的事实;
4.郭晓生新开的快手账号界面图片三页,证明郭晓生在2020年3月23日新开昵称为琦萱《承蒙不弃》的快手账号,累计发布116个网络作品,并转移粉丝及快手收益的事实。
被告郭晓生围绕其辩称意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截屏三页,证明琦萱《支持正能量》的快手账号因**涉色情直播于2019年9月14日6时47分35秒被快手平台永久封禁的事实;
2.2019年10月13日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一份;
3.2019年10月13日**与郭晓生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
4.2019年9月16日退股协议书一份。
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
对原告隆丰工作室提供的证据1,被告郭晓生不持异议,但主张其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已被**撕毁,协议已经解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原告隆丰工作室提供的证据2-4,被告郭晓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郭晓生提供的证据1,原告隆丰工作室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琦萱《支持正能量》的快手账号被封禁系**行为所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郭晓生提供的证据2-3,原告隆丰工作室不持异议,但主张撕毁的不是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而是合伙协议书。
对被告郭晓生提供的证据4,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与郭晓生通过快手主播“京城二晨”结识并互加微信好友。**于2018年3月13日注册成立了以网络技术、网络推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隆丰工作室,**遂邀请郭晓生加入其团队。经协商,隆丰工作室作为甲方,郭晓生作为乙方,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为乙方规划网络媒体的运营路线,乙方通过视频、文字、直播等方式在甲方为其制定的网络展示平台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跳舞或表演等才艺,以获得观众支持。2.甲方有权对乙方适当炒热度来提升乙方网络热度与提高乙方网络收益;6.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红培训,负责乙方的网络涨粉策划(以快手号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快手),并针对乙方个人实际情况为乙方进行定制事业规划。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快手账号需绑定甲方账号,不得私自新开同类平台的社交账号,不得在同类平台进行视频直播,乙方通过为其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等表演活动需经甲方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表演活动,视为乙方构成违约;6.乙方承诺积极维护甲方团队及甲方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平台形象或利益行为,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博客APP/微博、微信、QQ、聊天群、玩家作者聚会等任何渠道暗示或发布不利于甲方及甲方平台的言论;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口播、视频、贴片等形式引导粉丝转移至非甲方指定的平台或账号;10.乙方不得私自转移快手或其他网络平台收益。第三条合作期间,双方合作期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第四条利益分成,1.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涨粉与网络平台服务,乙方从网络平台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与甲方按甲30%、乙方70%比例进行分配,该收益每月结算一次,甲方结算后支付给乙方。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第八条其他事项,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郭晓生在快手平台开设了昵称为琦萱《支持正能量》,快手号为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该快手账号绑定了**139********的手机号,并绑定了**的微信。自2018年3月16日,隆丰工作室为郭晓生拍摄大量短视频,并发布在该快手账号上,随着视频播放量、粉丝量的不断上涨,收益也有所提升,广告和直播粉丝打赏产生的收益,由**提现至其微信账户后,按协议约定比例给付郭晓生,现已付清。
2019年7月左右,隆丰工作室部分员工陆续离职,**认为系郭晓生污蔑挑唆,双方发生矛盾。经谈判,**要求郭晓生出一个视频,后双方共同录制了视频。视频中,郭晓生陈述,“我和我师傅平哥之间背后有小人在使坏,所以造成我和我平哥之间有一点矛盾和误会。希望咱家人以后不要去XX去那里黑他。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也是有责任的。我向我师傅道歉,平哥师傅,我错了。发生这么大的事,我也不会在公司呆了……”随后,**讲,“虽然琦萱这事受到小人指使,或者小人坏他,背后给他鼓捣事儿的一些人。他也知道自己的错误存在。我虽然说受了很大的冤屈,被他冤枉怎么怎么样的,但是,不管他怎么对我,我还是一个讲情面的人。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他导致公司现在这种情况,在公司肯定也不能呆了,决定让他重新再整一个号,他自己在外面玩……以后,大号我也会帮助,让他发发作品,就是说去小号看看他,比如说他直播的时候,会用大号发一些作品,去支持他一下。”
2019年9月14日6时47分35秒,昵称为琦萱《支持正能量》,快手号为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因“直播中展示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被快手平台永久封禁直播。对此,**、郭晓生均认可该快手账号仅有其两人可以登录直播,但又均否认系自己行为所致。**陈述,输入手机验证码、绑定微信、绑定QQ、利用身份证申请解绑等方式均可以登录。郭晓生则陈述,绑定微信、绑定QQ可以登录快手账号,该快手账号绑定的是**的手机号,该手机号也就是快手账号,输入手机号和密码可以登录快手账号,但当时**修改了登录密码,就只有**一人可以登录该快手账号。同时,该快手账号系利用其妻子身份证进行的实名认证,由郭晓生使用进行直播,又因粉丝量过大,快手平台不同意解绑。
琦萱《支持正能量》,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被封禁后,某网络主播将其快手账号借给郭晓生使用,该主播网名为江苏小猪,账号为XZ66×××66。郭晓生在直播过程中对**有辱骂行为。
2019年10月12日,**酒后至郭晓生处,欲询问郭晓生是否在私信群中对其有辱骂行为,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区茶山派出所接警后将相关人员均带回派出所。2019年10月13日,经民警调解,各方签署天公(茶)调解字(2019)3377号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当事人郭晓生、**、叶章武、康敏,主要事实:2019年10月12日晚上10时30分许,**因前期公司业务上的纠纷与郭晓生产生冲突,后**至郭晓生办公处(本市天宁区华润国际85-6号)找郭晓生,中途与郭晓生的徒弟叶章武发生争执,打了叶章武,后**与郭晓生相互打架,郭晓生女友康敏拉架过程中被**打到脖子部位,现双方愿意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向叶章武、康敏赔礼道歉,叶章武和康敏不追究**的责任;2.**撕毁郭晓生之前在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和郭晓生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3.本次打架纠纷一次性解决,若一方反悔,自愿至法院解决此事。该调解协议书签订后,**与郭晓生在同日还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1.郭晓生欠**9000元,在2019年12月13日前还清;2.2019年10月12日打架事宜,双方协议已解决,互不追究;3.快手账号已归还,合同已销(原文:消)毁。
2020年3月23日,郭晓生在快手平台重新注册了琦萱《承蒙不弃》,快手号为GUO666889999的快手账号,并上传短视频及进行网络直播等。同时,归还了江苏小猪的快手账号。
另查明,2019年3月左右,隆丰工作室与郭晓生等三人还分别签订有合伙协议书,但双方均未提交。2019年9月16日,隆丰工作室**、郭晓生,在李春阳的见证下,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隆丰工作室名下签约人郭晓生,曾隆丰工作室合伙人其3,因个人问题听信他人挑唆,污蔑公司总经营负责人**并毁其个人形象,因个人私欲煽动公司名下其他签约人对公司的信赖,导致公司名下签约人员大量流失,使公司形象、信誉及经济严重受损,触犯合伙协议书第七条规定。为弥补个人过失,现与公司总经营负责人**协议退股条例如下:第一条,签约人郭晓生在隆丰工作室合伙人被除名,并自动放弃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按照合伙协议书将名下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16.33%归隆丰工作室**所有;第二条,本协议签订后,隆丰工作室一切相关财产与经营赢/亏与无关;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如再次出现类似诋毁、污蔑公司形象,影响公司名下签约人及总经营负责人**形象等相关事宜,将走法律程序,依法处理;第四条,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第五条,为保证此协议为双方公平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威逼、利诱等情况,签署当天由李春阳签字作证;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一、隆丰工作室要求郭晓生停止使用昵称为琦萱《承蒙不弃》,快手号为GUO666889999的快手账号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以支持;二、隆丰工作室要求郭晓生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第一,从**、郭晓生两人共同录制的视频来看,**是明确同意郭晓生再申请注册一个快手账号的。第二,2019年10月13日双方在常州市天宁区公安局茶山派出所签署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和协议书,分别载明,“**撕毁郭晓生之前在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和郭晓生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快手账号已归还,合同已销(原文:消)毁”。双方均认可合同撕毁即是解除,但**主张撕毁的是合伙协议书,郭晓生主张撕毁的是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载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隆丰工作室虽向本院提交该协议原件,但郭晓生主张其持有的一份已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一方撕毁,在隆丰工作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郭晓生主张的事实成立;其次,双方均未提供合伙协议书,但根据郭晓生提供的退股协议书内容来看,郭晓生在隆丰工作室合伙人被除名,其按照合伙协议书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16.33%归**所有。据此,双方基于该退股协议书已经解除郭晓生合伙人身份,并将其依据合伙协议书享有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郭晓生在合伙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已于2019年9月16日清结完毕。因此,双方没有必要在茶山派出所调解过程中撕毁合伙协议书。再次,从2019年10月12日打架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2019年10月13日的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矛盾冲突主要是因琦萱《支持正能量》、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被永久封禁及郭晓生在直播过程中辱骂**而发生的。**在庭审过程中也陈述,“后报警我们就去了派出所,当时被告(郭晓生)是要求账号归还的,但合同不是直播协议而是入股合同。”由此可见,双方在茶山派出所调解过程中,主要解决是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项下的快手账号问题。据此,可以推定双方一致同意撕毁的是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综上,本院认为,隆丰工作室同意郭晓生新开快手账号,且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已于2019年10月1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郭晓生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新的快手账号,隆丰工作室无权干涉。隆丰工作室要求郭晓生停止使用昵称为琦萱《承蒙不弃》,GUO666889999的快手账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隆丰工作室主张违约金的事实和理由为郭晓生私开快手账号、发表不利于隆丰工作室和**的言论、引导粉丝转移等。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琦萱《支持正能量》,GUO6668899的快手账号,于2019年9月14日6时47分35秒因“直播中展示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被快手平台永久封禁直播是事实。而该快手账号仅有**、郭晓生两人可以登录。从原被告双方对该快手账号登录方式及绑定的个人信息的陈述来看,**对该快手账号的控制和支配能力远远大于郭晓生。**庭审亦陈述,2019年9月13日,郭晓生要求归还快手账号。可见,该快手账号处于**的控制之下,依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的约定,未经郭晓生同意,**不得影响郭晓生对该账号正常合理的使用。第二,从2019年10月12日**、郭晓生、叶章武、康敏发生肢体冲突的责任大小来看,是**酒后至郭晓生办公处(本市天宁区华润国际85-6号)找郭晓生,打了叶章武等。**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高于郭晓生一方。第三,案涉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协议于2019年10月13日已经解除,该协议解除前,**明确同意郭晓生注册新的快手账号,现**主张违约金10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本院认为,郭晓生在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辱骂他人,行为较为恶劣,但双方矛盾冲突升级与**的行为亦有很大关系,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本院对隆丰工作室要求郭晓生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隆丰工作室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8-03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中华路78-1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0YDLEF8X。
法定代表人李丹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波,阜新市海州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李雪及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两项合计:40万元;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声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2019年11月15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路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备好培养成为知名的网路主播,在原告提供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曰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直播平台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其培养包装为知名的网络主播,被告己经获取了较高的收入。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自己开始在开设账号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的商业活动,并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经原告多次要求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明确表态不在履行协议义务,其行为己构成根本性违约,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二、该委托代理协议显失公平,答辩人每月直播收入仅5000元左右,原告也未将被告培养成知名主播,而该协议违约金确高达30万元,且该协议都是约束答辩人违约条款,明显显失公平。三、答辩人离开被答辩人的公司后,自己并没有与其他平台签订任何代理协议,也未在任何直播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答辩人自己直播只是娱乐活动,被答辩人不能限制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四、答辩人离开被答辩人公司主要原因是因为被答辩人多次要求答辩人向客户发送私密照片,答辩人明确予以拒绝,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答辩人迫于无奈才离开被答辩人公司,被答辩人属于先行违约。五、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答辩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六、同意返还声卡。

经审理查明,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约定委托代理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甲方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扣除甲方的代理费用,乙方拿到的比例如下:⑴主播直播账户粉丝在10万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偿还甲方已投入的培训、包装等费用。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投入总额拾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开始履行上述协议,2020年4月初,被告李雪不再为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网络直播。被告李雪在合同履行期间收益为每月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解除《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被告以实际行为拒绝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根据双方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中预设的违约金条款应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举证,本院考虑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考虑双方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现实情况,酌情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声卡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
二、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嘉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声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