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认定违约金金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三)

在网络主播与MCN公司合同纠纷中,以网络主播为主的违约方认为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继而提出抗辩或反诉是最主要的争议类别,在致诚律师事务所“网络主播与MCN公司法律纠纷案例库”中的近1000案例中占比高达68.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也提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1。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库中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在网络主播和MCN公司经纪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认定违约金金额一般会就以下因素进行重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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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过错程度

网络主播作为违约方时,其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时长或频次开播,长时间停播,擅自转至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后两种违约行为将直接导致MCN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MCN公司作为违约方时,其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经纪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流量支持,未按约定比例或时间向主播支付利益分成等,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或持续一定期限的,亦被认定为根本违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重要因素。

1. 违约方非因主观故意违约的,如主播因突发疾病、身体状态下降、遭受网络暴力等原因无法按约定频次、时长直播,因一方面主播不具有违约的故意,过错程度较轻;另一方面即便主播仍按原合同约定直播,其客观状态也可能影响直播效果,导致收益下降。为此在这类案件中确定主播违约责任时不应过分苛责,需结合一般认知、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

例如,在潍坊某网络公司与魏某演出合同纠纷案中2,双方《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魏某因遭遇网暴停播,网络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604万元。法院认为,魏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网络暴力,网络环境及魏某的身体状况导致其中断履行合同,该事件的发生虽不能过分苛责于魏莹,但确非网络公司的过错所致,判决酌定魏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不过,若主播作为违约方,其身体状态下降系因自行做整形手术等非客观原因或履行合同之必要条件导致,则一般不属于减轻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

如在南京某文化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案中3,张某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不久便以做隆鼻手术为由停止直播,法院认为,张某辩称的做隆鼻手术原因则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并不构成停播理由,故张某缩短直播时间及停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 在守约方也存在违约或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如MCN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延迟支付收益分成,要求主播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直播活动等,导致主播对于合同履行期待显著降低,继而实施违约行为的,因双方对于合同未能依约履行均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甘肃某新媒体有限公司与吴某合同纠纷中4,新媒体公司为利用网友的同情心理获得打赏和推销货物,编写家暴剧本要求吴某等人拍摄,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新媒体公司主张吴某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因新媒体公司设定的主题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减轻吴某的违约责任,故对于违约金诉讼请求酌定部分支持。

3. 违约方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如主播未按约定时长直播、长时间停播,经MCN公司提醒仍不改正,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无法获取预期经济收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就其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在厦门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5,双方于2022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约定金某作为传媒公司独家主播。后因金某未能履行直播义务,经传媒公司劝说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引发本诉。法院认为,金某在签约后即违约停播,造成传媒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解除后,金某应返还签约费并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 违约方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且主观恶意明显,如主播停止在经纪合同约定的平台直播,并转至与原平台存在竞争关系的平台直播的,其行为不仅使守约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更将导致原平台用户流失,守约方投入的履约成本转化为竞争平台优势,经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的,应予以适当支持。

例如在知名主播江海涛(嗨氏)与虎牙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6,江海涛于2016年和虎牙签署了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间,虎牙公司为海涛投入了大量资源,其知名度、粉丝数量迅速攀升,合作收益超1100万元。后因江海涛单方跳转至和虎牙直播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虎牙公司主张违约金4900万元。法院认为,江海涛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得虎牙公司失去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为培养江海涛的高额成本也全部为竞争对手作了嫁衣,且培养江海涛已挤占了公司平台其他优秀主播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更严重的是,江海涛单方违约到其他平台直播,直接导致虎牙公司平台的百万用户转移,最终认定江海涛构成重大违约,对虎牙公司主张的4900万元违约金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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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合同履行状态

经纪合同履行状态主要体现为违约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与合同约定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接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履行期限较短的经纪合同,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后果存在较大差异。

1. 若合同已稳定履行较长期限,守约方已获取相对符合预期,甚至超出预期的经济收益,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较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即便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损失,一般也主要系后期预期利益而非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例如在某科技公司与胡某合同纠纷案中7,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后在合同已履行超三分之二期限后,胡某提出解除合同,科技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1800万元。法院认为,结合胡某提出解除协议时与科技公司的一年期合作协议已履行较长时间,结合本案其他因素将违约金调整至700万元。

2. 若违约方在经纪合同生效后不久便根本违约,例如主播在MCN公司投入宣传推广等资源后不久便停止直播,此时MCN公司的相关投入尚未转化为经济收益,将对其带来直接损失;若主播转至竞争平台直播,还将造成相关投入转化为向竞争对手的推广资源,会在直接损失的基础上,造成用户流失、增加竞争平台影响力等损害后果,守约方主张违约金依据充分的,应当予以支持。

例如,在广州某科技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案中8,双方自2020年5月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因王某私自停止在约定平台直播并在第三方平台开播,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注重保护直播平台运营公司培养主播的利益,鼓励、保障其逐步培养优秀主播,规制其他公司违规挖人及主播不正当跳槽等现象。被告到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予以认可及鼓励,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违约金诉求。

3. 若守约方在经纪合同生效后尚未投入相关资源或投入有限时,违约方已根本违约,如MCN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开展相关培训、宣传推广活动,主播粉丝数量及影响力较小,经济价值尚未得以充分体现。在此情况下主播违约的,考虑到MCN公司作为守约方的损失有限,也不宜要求主播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某传媒公司与刘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9,法院就认为,刘某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即在第三方平台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因原被告双方合作时间较短,期间原告虽协助被告进行了推广和曝光,但根据被告领取的工资收益来看,被告的粉丝量及影响力尚小,经济价值相对较低,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将其调整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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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规定,守约方的损失不仅包含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预期收益,而超过损失的30%则是认定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的基本标准。

1. 关于实际损失,一般MCN公司为增加主播知名度所支出的广告、流量资源投放等宣传推广、辅导培训等费用可作为实际损失核算。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也认为MCN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产生经营性支出及设备消耗,应在核算其收益时予以适当扣除。

例如在某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演出合同纠纷中10,传媒公司为培养陈某,在其直播间刷礼物、充快币等共花费超12万元,陈某在短时间内粉丝增长超50万人。后因陈某单方转至第三方平台直播引发诉讼。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基于合同约定为陈某花费的12万余元,因陈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了双方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的,致使原告的该笔投入亦因此不能达到原告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故该笔金额应计算在原告的损失金额之中。

2.关于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一般以MCN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平均收益作为核算预期收益的基础计算依据。

例如在辽宁某传媒公司与陈某纠纷案中11,双方《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按45%的比例按月向陈某分成,后因陈某未按约定直播引发本诉。法院认为,根据陈某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平均收益及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可以推算出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益,并据此核算出因陈某违约造成的收益损失金额为40万元,后法院结合本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陈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不过,实践中若剩余合同期限过长,若完全按照守约方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履行期限核算逾期收益,则不免会导致违约金金额显著过高,甚至超出法定标准。考虑到预期收益本身可能因主播粉丝增长情况、账号运营情况、平台及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而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为此法院一般会结合前述因素并结合公平、诚信原则通过增加系数、酌定合同预期履行时长等方式予以综合核算。

例如在锦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杨某合同纠纷案中12,杨某未经传媒公司允许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并终止约定平台的直播活动,传媒公司主张其支付违约金49.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履行合同一个月,被告所得利益为9453元,双方的合同期限为24个月,原告的预期利益应为24个月的利益。但考虑到直播行业收益水平起伏较大,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酌定为12个月。原告已得到1个月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按11个月计算为103983元,再加上损失的30%共计为135178元。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经计算为49.3万元,超过了损失的30%,故本院减少至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35178元。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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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主播及 MCN公司的建议

对于网络主播:

1. 理性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直播活动产生经济效益的前提离不开一定周期的运营、推广,对于“素人”主播而言,这一周期则不免会更长。而若主播经过扶持期后仍缺少盈利能力的,在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就可能因违约问题引发纠纷,甚至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为此,建议主播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合理确定职业规划,避免盲目签订经纪合同。

2. 审慎约定合同关键条款。主播应当对经纪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收益分成比例及支付节点、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进行审慎约定,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对于经纪合同约定MCN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限制主播解除合同权利,约定主播高额违约金,主播放弃违约金抗辩等条款需引起特别注意。

3. 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的,尽量寻求协商解除,避免消极对抗。若主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建议尽量依据合同约定与MCN公司协商解除事宜。双方针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合同解除事宜,避免后续引发争议。双方针对合同解除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播应尽量避免通过停播、直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在合同约定外的第三方平台直播等方式对抗原合同履行。根据研究样本来看,相关行为可能被法院视为恶意违约,可能承担惩罚性违约金责任。

对于MCN公司

1. 合理约定违约责任,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实践经验及研究样本来看,MCN公司在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时,往往倾向于为主播设立严苛的违约责任,如约定明显超出损失的违约金,返还所有合同收益。此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固然有利于对主播形成震慑,避免主播任意违约,保障自身权益。但客观而言,过于严苛的违约责任不仅可能造成主播与MCN公司间过于紧张的关系,影响双方经纪合同的切实履行,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继而作出对MCN公司相对不利的裁判。为此,建议MCN公司认识到,经纪合同履行的目的应在于双方在平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实现互惠互利,而非过度限缩对方权利,扩张其义务,以期通过预期违约责任获取收益,从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促成合同全面履行,实现互利共赢。MCN公司在拟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可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设置违约金选择性条款、单独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等,并可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主播影响力等适时更新相关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2. 合理约定并全面履行己方义务MCN公司若未按经纪合同载明的具体时间、频率履行培训、内容推广等义务,未按约定周期结算主播收益分成的,主播可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直播活动;部分案件中,MCN公司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主播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3。建议MCN公司在订立经纪合同时根据双方约定、企业资源、与平台方协议等合理确定己方义务的履行时间节点、频次、形式等,并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此外,MCN公司还应高度重视合规运营,不应要求主播参与创作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平台规则等内容。

3.妥善保存运营支出及收益分配凭证人民法院支持MCN公司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与其在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方面的举证情况密切相关。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MCN公司与主播、服务提供方、平台、广告经营者等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向主播支付预付款、分配收益的转账记录等。建议MCN公司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安排主播、账号运营团队签字确认。

注 释

1. 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26页。

2. 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704民初1125号、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1081民初2636号。

3. 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11190号。

4. 见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10民终1146号。

5. 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213民初2319号。

6. 人民网“知名网络主播违约跳槽 被判赔偿虎牙公司4900万”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1122/c40606-30414562.html。

7. 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2453号。

8.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91民初11004号。

9. 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181民初1164号、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551号、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19250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0203民初7037号。

10. 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721民初666号。

11. 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193民初2216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1民终3149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102民初12966号。

12. 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1932号。

13. 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93民初144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996号。

作 者

陈强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chenqiang@zhichenglawyers.com

阅读【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1.《李子柒回归,账号归属何方?| 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一)》

2.《哪些情况下,网络主播与MCN构成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律师

直播7天倒赔公司50万?细心法官从合约改订痕迹牵出“网红孵化”诈骗连环套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很多年轻人心中的热门职业,“月入过万,无经验要求,包培训包推广”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是不是很心动?然而,一男子和经纪公司签约后,仅仅直播了7天,就被公司索赔50万违约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签约当“网红” 反陷官司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麦芽是一位网络游戏爱好者,偶然间看到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正在招聘主播,承诺“保底薪资 5000 元,小白也能上,包培训包推广”。

麦芽:我觉得打游戏挣5000块钱,感觉还挺好的。当时签合同,在一个App上签的,签的时候他总催我,我说如果有一天我不想播了,我需要赔钱吗?他说不用,我说好,我签了。

签约之后,麦芽发现公司既没有进行上播前的专业培训,直播时更没有预期的运营支持,直播几天后,因直播时没有一人观看,麦芽提出解约。然而,公司却拿出了他入职时签下的合同,告知其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要赔偿50万元违约金,将对他提起仲裁或起诉。

麦芽:我就干7天,让我赔那么多钱,怎么可能?当时签的时候是说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我给他打电话,我说咱们能不能友好协商解约,这时候他就不行了。说给你花钱,包括公司有多少人给你产生服务。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公司将解约费用从50万降到了2万,最终又降到了2500元,麦芽支付后,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

看似普通合同纠纷 实则隐藏诈骗连环套

在这家公司,和麦芽有着相同经历的主播还有好几位,但他们因违约金过高等问题,没有与公司就解约事宜协商一致,之后公司果真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场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背后,竟隐藏着一个精心设计的诈骗连环套。

麦芽签约的公司对自家入职的一批签约主播,提起了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主播支付违约金、赔偿预期收益、支付直播间装修或租赁费用等,金额最多的要求赔偿上百万元。然而,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却发现公司提交的合同暗藏玄机。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下沙人民法庭法官郭栋佳:这份合同原件在向法庭展示的时候,我们就发现这个合同是经过重复装订的。我们仔细看了这个合同之后,它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与中间三页,从纸张来说,包括字体明显不一样。它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是有签字盖章页的,反而是中间三页是对于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的一个约定条款。在审理角度来说,这三页恰恰是这份合同的关键。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公司应该是对这份合同动了手脚,进行了拼接。

当法官要求公司负责人对此情况作出解释说明时,负责人却在庭后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法官的警觉。

郭栋佳:根据相关的庭审情况以及庭后当事人的种种行为反应来看,他替换证据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我们就认定他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不准许他撤回起诉,根据相关的情况对他作出了处罚20万元司法惩罚的决定。同时我们认为他这里边可能还存在着一种犯罪行为,我们把相关的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处理。

从薪资引诱到违约诈骗 如何一步步设套

经过司法机关调查,这家公司竟然是一个专门以诈骗签约主播盈利的团伙,从高薪诱惑到违约陷阱,主播们是如何一步步落入公司的圈套中呢?

徐某是这家公司负责人,他在网络上发现主播与经纪公司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便动起了歪脑筋,编织起了“网红孵化”骗局。

骗局总共分三步,第一步:广撒网、不设门槛地招募主播,以保底薪资引诱签订经纪合同。

骗局的第二步是在主播直播的过程中,公司对主播采取“放养”策略,不提供任何运营服务,之后肆意认定违约,让主播被迫或者主动提出解约。

更过分的是,公司还使用“马甲号”冒充用户和主播互动,通过钓鱼的方式诱骗主播产生特定的行为,从而捏造“违约事项”认定主播违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超:在主播直播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安排自己的同案人员,以小号的方式加主播的微信作为卧底,向主播打探直播公司的信息,或者私下向主播发送1314、520这种数额的红包,如果主播说出公司的信息或者私下接收打赏,就以此作为主播违约的条件向主播要求索赔。或者主播因无直播收益到其他平台直播,被告人在发现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的情况之后,不仅不制止,而且故意纵容以收集主播违约的证据。有主播直播一个月,但是只拿到了40元钱工资。

骗局的最后一步是在主播提出解约的时候,公司拿着之前签订的合同,向主播索要高额的违约金,通过威胁要进行诉讼或仲裁,骗取主播支付赔偿金。

张超:被告人徐某等人根据合同,要求主播支付数十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要求,经过协商,一般可以以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金额达成了和解。

钱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以运营直播为幌子招募主播,通过在合同中暗设苛刻义务条款、隐瞒合同违约条件、设定高额违约金、虚构高额投入清单等设置诈骗圈套,恶意制造签约主播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情形,并通过对签约主播提起仲裁或诉讼予以施压的方式,获取14名签约主播赔付款22.57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网络主播签约如何防坑 法官提示紧盯三点

当网络主播成为热门职业,许多年轻人怀揣梦想踏入这一领域,却在签约时遭遇骗局,甚至在支付违约金、面临诉讼时仍未察觉自己受骗。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避免落入签约陷阱,法官给出了实用的提示指南。

法官提示,签订合同时重要条款要仔细查看,权利义务要一再确认,不可听信公司口头承诺而盲目签约。

主播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紧盯三处。首先,要关注合同中规定的直播时长是否合理。

郭栋佳:不仅仅要关注一个月播几天休几天,每天直播时长有多久,还要特别警惕合同中“每天直播8小时起”这样的陷阱,因为8小时和8小时起,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没有时间上限的。

其次,要确保合同中对违约情形有明确的约定。

郭栋佳:比如迟播几分钟扣多少钱,直播要符合平台的哪些规定,直播时出现哪些不规范用语、行为会构成违约,这些主要的违约情形,应当明确告知主播。特别要关注“等等”“类似”这种模糊的文字表述,它可能暗藏套路陷阱,大家一定要牢记,重要内容一定要用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明确。

最后,要仔细查看解约条款是否遵循权利对等原则。

郭栋佳: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仅公司可以任意解约,主播不得解约,一方有天价违约金而另外一方没有限制,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很可能是无效的。

另外,法官还强调,在面对“无责任底薪”“包推荐包扶持”“高提成”等口头承诺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要轻易被诱惑。签约前要核查公司的资质、实力,了解公司是否有成功的运营案例,以及是否有民事诉讼或仲裁的过往记录。

9名网络主播被同一家公司起诉

通过刚才的案例,我们再来梳理总结一下骗局的3个步骤。

第一步:靠忽悠,广撒网招募网络主播。

第二步:不闻不问 “放养”网络主播,然后肆意认定违约。

第三步:解约的时候,公司拿着合同,索要高额违约金,达到骗钱目的。

这种骗局在全国多地发生,19岁的晓棠,来自山东菏泽,她也是这类案件中的一名被告。她签约的MCN公司将9名网络主播告上法庭。

当事人晓棠:我那会正准备考研,在刷抖音的时候有一个人私信我,说他是 MCN公司的,想找我进行签约,看我拍抖音还可以。加了微信沟通的时候,他们说有专业的团队,来帮助我妆造、培训,他们有脚本,有故事的这种拍摄。

公司称有了流量

还可赚丰厚广告费

在沟通的过程中,这家MCN公司也为晓棠规划出了赚钱的路,例如她可以进行好物分享,有人购买她就会获得佣金。如果流量好了,还会有商家主动联系她分享产品,这样就可以赚到上万元的广告费。

但是,晓棠也表示担心,如果做得不好,会有什么后果吗?对方告诉她,账号由公司提供,如果做得不好,只需要把账号归还给公司就行。

质疑合同条款

公司解释合同并无实质作用

晓棠针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了质疑。比如,合同规定,博主每月直播不少于24天,每天直播的时长不少于3个小时。晓棠因为住在宿舍,没有直播的环境。对此公司承诺晓棠,不需要直播;再比如,合同规定博主每个月更新短视频的数量不得低于30条,对此公司解释说,可以按照晓棠合适的时间来,这份合同只是个模板,没有实质性作用。

晓棠:从微信上也没有见过面就签了合同。然后就把我拉进了一个他们团队的工作群,里面当时有4个人。

双方在线上签好了合同之后,晓棠就被拉进了一个名为“一对一运营服务群”的群聊当中。

晓棠:当时加了群之后,他们给我发了一些抖音和小红书的违禁词、一些违规事项的注意条款,别的没再给我发。

晓棠加入群聊后,公司的运营人员经常会在群里发一些文档,例如“小红书知识地图”“抖音禁词”“直播话术结构和逻辑模板”等。

社交群里发出费用截图

让网络主播确认

学习了这些文档之后,运营人员还为晓棠约了菏泽当地的摄影师,进行视频的拍摄。每一次拍摄结束后,运营人员都会在群里发一张转账截图,写明这是拍摄服务费用,包含场地费、拍摄人员费用等,并让晓棠进行确认。

晓棠:他们通知我去准备拍摄,但是也没有给我提供特别专业的设备,我就自己做了妆造,自己坐公交去网红街,我到了那之后就只有一个人。

公司称花钱购买流量

并显示费用截图

晓棠说,自己一共拍摄了三次,公司为她制作了八九个视频。但是,这些视频发布后,涨粉量和播放量都不理想。运营人员告诉晓棠,公司为她投了抖加,也就是花钱为她购买了流量,还把这些购买流量的花费截图发在群里,让她确认。

晓棠:他们说给我投了抖加,没有什么反响,根本没有人点赞,没有人看,流量特别差。他们跟我说,让我直播会对我的号有好处,流量会多,看的人会多。我说沟通的时候是不要求直播的,但是他们说合同上是要求直播的,但是我还是不太想,所以就拒绝了他们。

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她就被诉至了法院,被索赔违约金、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26万多元。

除了晓棠,这家MCN公司还起诉了另外8名签约主播,他们有的人和晓棠一样拒绝直播,有的人觉得公司不正规提出解约。他们来自山东、河南等不同地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直播

很快,这些案件陆续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一个是对于被告拒绝进行直播的行为构不构成违约,再一个是这些相关的费用是否实际进行了支出以及进行支出的话,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

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MCN公司认为,他们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被告应当进行直播,但是被告拒绝履行直播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金。由于被告存在违约的情形,公司为运营账号支出的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魏若男:购买抖音账号的费用,每个账号是35000~40000元不等,另外一部分费用是拍摄费用,因为在10月底签约之后,到11月底,和每个被告之间存在2到3次的拍摄情况,他们把拍摄的费用支付给了摄影团队,还有一部分费用是说他们给被告的抖音账号投了抖加。

公司费用支出

是否存在夸大情况

对此,被告晓棠并不认可。她认为,双方之前沟通的时候就已经说好了不需要直播,所以自己并没有违约。至于MCN公司让自己确认的那些费用,是存在夸大的情况的。

魏若男:摄影师会带他去一些免费的场所、公园或者一些网红店,完全没有摄影棚这种模式,也没有相关的摄影团队,只有一个摄影师。他们摄影当时的实际体验肯定是不值这么多钱的。

被告晓棠添加了摄影师的联系方式,沟通后发现,摄影师只是兼职,而且是按次结算,每次也就一两百元。

那么,被告到底构不构成违约?原告MCN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怎么样呢?公司发在群里的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呢?

魏若男:首先我们认定他既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了,这个协议合同关系肯定是建立了,但是虽然合同条款里边约定了说需要进行一定的直播,但是辅以当时他们和原告之间的沟通记录来说,原告这边是明确许诺了不需要直播,无需任何直播。这种情况下,被告虽然拒绝直播,但是不构成违约,所以违约金的情况我们肯定是没有办法予以支持的。

法院:公司未尽合同义务 费用支出无证明

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法院审理认为,MCN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签约主播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和孵化,而是仅发送几份文档,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培训、孵化的相应合同义务。

针对原告MCN公司主张的购买账号、投抖加、拍摄等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费用不符合市场一般价格情况,而且收款主体方身份不明;购买抖加服务的费用,也无法证明公司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以及用于主播的账号引流,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魏若男调查发现,2024年2月,这家MCN公司的负责人和另一名股东,在山东又成立了一家开展相同业务的机构。

魏若男:我们认为这个公司的设立可能存在一定的预谋。我们怀疑他是不是想要用新的传媒公司的名号故伎重施,我们就向原告示明了说怀疑他们注册这个公司可能从注册到最后提起诉讼,都是他们设计好的情况。在我们案件进行宣判之前,原告这边联系了我们,想要对这批案件申请撤诉,我们也向被告这边征求了意见,准许了原告的撤诉。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后,原告MCN公司提出了撤诉申请。目前,法院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哪些情况下,网络主播与MCN构成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在MCN公司与主播法律纠纷中涉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案件是仅次于违约责任纠纷的争议类别,在我们梳理的近1000件样本案例中占比约30%。这类争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纠纷中,MCN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中,主播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二是主播以劳动争议为案由主动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请求确认与MCN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张相关经济性诉求,或MCN机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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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认MCN公司与主播

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确认MCN 公司与主播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案由及诉讼原被告身份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经纪公司以主播违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若主播关于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法院则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双方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MCN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起诉处理。若案件处于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则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MCN公司的起诉。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则主要在于判令MCN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赔偿责任,具体可包含向主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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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网络主播与MCN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要素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样本案例中法院裁判意见来看,人民法院在确定MCN公司与网络主播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主要依据前述规定,着重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展开说理。一般来说,在主播与MCN公司间符合以下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特征时,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 人身从属性

在人身从属性层面,体现为主播是否需要遵守MCN公司员工守则、考勤打卡规则、请假审批制度,主播在工作地点、时间等方面是否具有相对自主性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播遵守MCN公司制定的打卡、假勤、审批、培训、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接受MCN公司的劳动管理和支配。

例如,在合肥某传媒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案中1,胡某2019年加入该传媒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法院认为,虽然其在直播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自主性,但需遵守传媒公司上班考勤制度及工作安排,法院据此并结合其他因素认定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再如,在广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中2,传媒公司与李某于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传媒公司为李某提供独家演艺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实则须遵守传媒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服从工作安排,传媒公司还对李某进行考勤管理,李某每月可休息4天但需向传媒公司申请,法院认定双方实则系劳动争议而非合同纠纷。

(2)主播接受MCN公司关于工作时间、地点、时长、内容、方式等管理,需在相对固定的时段,在MCN公司提供的直播间或家中工作,依据双方经纪合同约定从事才艺、游戏等直播活动,工作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较弱。

例如,在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合同纠纷案中3,双方自2017年签订《直播签约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顾某须每日直播6小时以上,月直播有效时长为156个小时,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场地、软硬件支持。法院认为,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看,本案《主播签约协议》兼具演出合同和劳动合同属性,但更多的具有劳动合同属性,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如,在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4,双方自2018年签订主播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月直播有效天数22天,时长44小时,并约定了张某的具体直播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法院认为,本案网络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强制性管理,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进行了限制,结合本案其他因素,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与前述案例相反的,在彰武县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谭某合同纠纷案中5,法院就认为,谭某作为网络主播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在直播时间和地点也有较大自主空间,直播工作可以在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上诉人公司办公场所上班,双方不具有人身从属性,未支持谭某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个别案件中,经纪合同对于主播的工作自主性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但该种限制若是因演艺经纪服务合同衍生的管理行为,符合行业惯例的,法院也未认定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

例如,在宜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廖某合同纠纷案中6,双方于2019年签署《直播经纪签约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支付首年支付8万元签约费,廖某作为旗下签约艺人。后因廖某擅自在第三方平台主播,传媒公司提起诉讼,廖某则以签约协议包含对其工作内容、时间等约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抗辩。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对于廖某的管理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且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MCN公司因管理需要对廖某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MCN公司对廖某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主播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是MCN公司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尽管在一些案件中,MCN公司主张其登记业务并不包含网络直播,但人民法院大多认为网络直播活动属于MCN公司的业务范畴。

例如,在合肥某传媒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案中7,胡某系传媒公司主播,双方签有《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后胡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仲裁委支持,传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网络主播工作系新兴职业类型,与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从事劳动内容与用人单位业务密不可分的特点不同,工作内容可以相对独立于用人单位业务,是用人单位整体业务中可以分割出来的组成部分,最终结合本案其他因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双方约定主播在离职或经纪合同解除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MCN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工作。

例如,在广州某公司与伍某劳动争议案中8,双方于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伍某在淘宝平台担任主播,甲方基于商家需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安排伍某直播,合同还约定了伍某的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以独家、排他性的规定确定了伍某需履行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结合本案其他因素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如,在秦皇岛某传媒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9,人民法院也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等条款,说明王某接受传媒公司的劳动管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经济从属性

在经济从属性层面,体现为主播是否以直播收益及相关待遇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收益是否具有相对稳定性等方面,具体可包括:

(1)主播通过提供直播服务获取劳动收益,该收益由MCN公司定期发放,主播无法自行通过平台提取,该收益是主播唯一或主要的经济来源。

例如在河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范某劳动争议案中10,双方于2021年签署《网络主播合作经营协议》,尽管传媒公司主张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有权代为收取范某在平台的直播收入,在扣除所占分成后在每月30号前向范某结算,且合同约定范某不得擅自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播盈利,否则收益归传媒公司所有,足以认定范某获取的报酬来源于传媒公司,后结合其他因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主播收益包括“底薪或固定收益”“提成”“奖金”等组成部分,而非完全来源于不具有稳定性的用户打赏,收益构成形式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

例如在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案中11,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王某每月保底工资为6000元,并约定王某的直播收益按传媒公司50%,王某5%的比例分配。法院认为,双方就直播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王某的保底工资,不符合网络直播者在平台直接获得收益且多劳多得的无保底工资的收入模式。且合同约定传媒公司的收益是王某的10倍,亦不符合合作协议合作共赢的合同目的,最终确认了双方名为合作关系,实为劳动关系。

与前述案例相反的,在六安某传媒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12,王某虽主张与传媒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王某虽主张工作期间公司有考勤、按月发放报酬,但王某实际收取的报酬完全来自网络打赏的业绩分成,有别于一般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的情形,结合案件其他因素,未予支持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3)主播收益具有相对稳定性,不需要与MCN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例如,在青岛某传媒公司与曹某劳动争议案中13,双方《合作协议》对曹某的保底收益做了约定,后对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而本案中,曹某应聘时,传媒有限公司给出的条件支付4000元底薪,不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形,双方具备经济从属性,结合案件其他事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如,在常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吕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14,双方于2021年签署为期两年的《主播经济合约》,合同约定吕某享有保底工资及提成,法院认为,吕某工作期间的收入为保底或实际收益,在履行过程中未体现双方对收益分配的共商及风险共担,双方存在经济依附性,并确认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4)合同履行期间,MCN公司为主播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例如在广州某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中15,高某于2022年开始在该公司进行直播,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后高某诉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主播申请办理社保、申领住房补贴等事宜时均进行批复,可见双方并非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结合本案其他因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如,在秦皇岛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16,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但MCN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主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结合本案其他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已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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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主播及 MCN公司的建议

对于网络主播:

1. 主播与MCN公司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协商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以及主播作为劳动者享有的相关福利待遇。

2. MCN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主播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劳动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或主播从事店播等显著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工作的,应妥善保管经纪合同及相关合作协议,遵守MCN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薪资收入等相关材料。

3. MCN公司侵害主播作为劳动者享有的相关权益的,建议主播积极通过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相关权益,避免在双方因经纪合同履行引发纠纷后,仅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抗辩事由。

对于MCN公司

1. MCN公司与主播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意愿,或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建议MCN公司积极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法律义务,包括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2. 双方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意愿的,除在经纪合同中对于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外,更应注意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主播形成人身和经济层面的从属关系。具体来说,一方面,除因履行合同确有必要的管理外,MCN公司不宜对主播的工作灵活性,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出过于细致的规定和限制;另一方面,MCN公司可结合行业惯例通过业绩激励、阶梯式分成等方式合理确定主播收益,这既有利于激励主播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也可对于主播发展早期的成本进行控制。除确有必要的,MCN公司应尽量避免约定为主播提供固定底薪、限制其从事其他具有经济收益的工作等。此外,MCN公司还应避免为主播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避免为主播出具在职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注 释

1. 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91民初3245号。

 2. 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4民终1011号。

 3. 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106民初3884号。

 4. 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581民初4987号。

 5. 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9民终321号。

 6. 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9民终2132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902民初2081号。

 7. 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91民初3245号。

 8. 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2785号。

 9. 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302民初313号。

 10. 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6民终1845号。

 11. 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302民初313号。

 12. 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502民初5771号。

 13. 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16589号。

 14. 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404民初892号。

 15. 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4民初3519号。

 16. 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302民初313号。

作 者

陈强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chenqiang@zhichenglawyers.com

阅读【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1.《李子柒回归,账号归属何方?| 网络主播与MCN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律师

李子柒回归,账号归属何方?| 网络主播与MCN 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前言

近年来网络主播行业呈快速发展趋势。在网络主播职业为大众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的同时,涉网络直播,尤其是网络主播1与MCN公司间法律纠纷也逐年呈高发态势。为全面分析网络主播与MCN公司间法律纠纷,为MCN公司、网络主播,以及相关从业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更好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网络主播争议解决中心全面检索了自2016年至今涉网络主播和MCN公司间近1000件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在双方法律关系、违约行为、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认定、经纪合同效力、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网络账号归属等关键问题的裁判意见进行了详尽梳理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后续将陆续发布。本期专题研究聚焦于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11月12日,已停更超过三年的李子柒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发布视频,正式宣告回归,该新闻在各大平台冲上热搜,新闻中特别提到,账号由李子柒个人运营同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浪胃仙IP“创始人”游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的消息也迅速登上热榜,法院认定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11 月 12 日,李子柒发布作品,宣告其正式回归


回顾这两起事件的经过不难看出,其背后均涉及对于账号及IP的归属争议:李子柒与MCN公司微念合作期间,双方因对“李子柒”品牌商业使用存在争议而停更账号并进入诉讼,最终经调解,李子柒保留了对“李子柒”IP的商标所有权,微念在特定类目范围内对“李子柒”品牌进行长期独占许可经营,“李子柒”账号由其个人运营;游某在MCN公司天权星任职期间伪造“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并在离职后继续使用“浪胃仙”账号从事个人商业活动,后双方曾就账号归属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承载了经济、智慧、劳动等大量投入,在积累较多粉丝或与IP形成关联后,本身亦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而对于如“李子柒”“浪胃仙”这样的头部账号而言,其商业价值更是不言而喻。为此网络账号归属问题一直是网络主播及MCN公司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核心争议之一。那么这些账号归属争议背后涉及哪些法律规定?相关法院在审理账号归属争议问题上都考虑了哪些因素呢?

为厘清当前人民法院对于网络账号归属的裁判意见,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网络主播争议解决中心全面检索、梳理了2016年至今相关案例。根据生效判决中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来看,在大部分案件中,账号归属问题表现在于对账号使用权的界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诉请确认享有案涉账号的所有权,人民法院依据账号所属平台规则予以驳回,或者径直对账号所有权做出认定。在确定账号归属时,如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账号归属,则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认定;若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则通常引入账号人身属性、注册主体、运营状况等考量因素,并结合公平、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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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归属于网络主播的几种情形

1. 主要根据账号注册主体及目的认定:主播在签订经纪合同前已自行注册平台账号,且有一定粉丝基础的,表明其并非为了促成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而注册案涉账号。在此种情况下,账号应当归注册人使用。

例如在王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中2,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网络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刘某快手直播账号大小账户必须绑定王某手机号,王某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刘某的快手直播账号。”合同签订前刘某的快手账号已有粉丝8500余人,合同履行不足两个月便因刘某违约引发本诉,王某请求判令刘某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的直播账号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使用的直播号系其自己注册,属于被告的个人虚拟财产,合同解除后,被告仍有权继续使用自己注册的账号。

2. 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账号权属作出明确约定的,结合账号的人身专属性认定:主播在以个人信息绑定账号后,在发布作品动态、直播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粉丝数量,表明其已经与账号间形成了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且在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账号归属做出专门约定,或者相关约定违反账号所属平台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宜认定账号归属于主播

以知名主播“翔翔大作战”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3。2017年12月1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翔翔大作战出镜主播)签订《IP孵化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张某在网络平台做合作、推广、IP孵化与其他商务活动“翔翔大作战”即是双方重点孵化的账号,全网粉丝超3000万,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引发诉讼。科技公司诉请将相关账号的注册手机号码及密码变更为其指定的号码及密码。法院认为,在双方协议并未对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

再如,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柏某演出合同纠纷案中4,案涉账号由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注册并实名认证,双方签署《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后,张某解除对账号的实名认证,并由柏某认证后使用,直至柏某擅自停播引发本诉。科技公司诉请判令柏某返还案涉账号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科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某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某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法院对科技公司要求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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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归属于 MCN公司的几种情形

1.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主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认定:若MCN公司使用己方的手机号码注册案涉账号后交由主播使用,经纪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案涉账号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的相关权利由MCN公司享有,即便主播为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实名认证,也不能排除MCN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如在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与潘某纠纷案中5,案涉账号由网络公司注册后交由主播进行实名认证使用,双方《KOL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根据甲方安排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账号一经注册后所有权及相关衍生权益等即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授权乙方按照其认可的方式使用,乙方承诺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合作社交媒体账号(不论注册/实名主体)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相关账号。”合同履行期间内案涉账号共积累粉丝超 100 万人,后因双方合同解除后主播拒绝继续使用并拒绝返还账号引发本诉。主播主张账号已经与其本人具有高度的人身相关性和不可分割性,认定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其本人所有,才更能实现案涉账号的价值。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涉《KOL独家合作协议》已经对账号注册、使用、转移、过户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虽然账号已经绑定为主播潘某的身份信息,但其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此排除合作协议约定MCN公司对账号享有的权益,且根据平台规则,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并非不能更改,故最终判决主播履行过户义务。

2.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根据账号注册目的和过程,运营等情况,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归属

以前文提到的“浪胃仙”不正当竞争案为例6。游某系重庆某传媒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旗下艺人李某某(艺名“浪胃仙”)的抖音、快手账号,该账号在两平台粉丝总计近7000万。后因游某使用案涉账号与案外公司开展合作,传媒公司起诉游某及案外公司,主张确认“浪胃仙”账号归属其所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游某对于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职务行为,账号内容也均系艺人李某某的相关内容,与游某无关,最终认定案涉账号应属于传媒公司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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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账号所有权的,法院以可能损害

第三方平台权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当前各平台通过用户协议等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注册用户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 7。前文列举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大多也是对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进行认定若当事人诉请取得账号所有权的,法院则可能会结合平台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例如,在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吴某合同纠纷案中8,一审法院依据经纪合同约定判决案涉抖音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二审法院则认为,基于抖音平台发布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特定情形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禁用、收回账号等,故与案涉抖音账号相关的主体并不只是本案双方,还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可能涉及该第三方权益。在该第三方未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对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确权性质的判决,可能损害或限制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过,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目前法律尚未将互联网账户这一类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即法律尚未规定有此项“所有权”,因此,任何主体均无权以合同约定或判决确权的方式创设这一“所有权”。一审判决案涉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其相关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该意见与一些学术观点具有较大差异,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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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主播及 MCN公司的建议

通过对各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梳理可以看出,在确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争议上,涉及对合同约定、账号注册主体、人身专属性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加之具体案件有其特定的事实、背景,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判定规则。对于有志于持续深耕网络主播领域的主体来说,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对于账号归属问题做前瞻性考量:

对于主播:

    1. 如自带账号,可通过在先注册、实名认证等方式确定账号的初始权利。

    2. 签署相关经纪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解除后的账号使用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3. 如账号与主播存在人身属性关联,在账号运营过程中,注重通过作品发布、人设打造等方式增强其人身属性并留存运营记录。

对于MCN公司:

    1. 如MCN公司孵化账号,可以通过使用企业或员工信息注册认证初始账号,确定账号的初始归属。

    2. 在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时,注重对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账号注册、使用、转移、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结合平台规则及用户协议等对账号权属性质进行规范性表述。

    3. 可通过对账号昵称、简介、头像中添加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信息的方式增强其企业特征。

    4. 制定健全的账号运营、授权、登录使用、账号安全、商业秘密保护等管理制度,安排主播、账号运营团队等签字确认,并保留相关管理及账号使用记录。

下一期专题研究,我们将对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法律关系进行探究,欢迎关注。

注 释

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网络主播的定义为: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本文均使用这一概念。

2 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551号。

3 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00号。

4 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

5 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终9634号。

6 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1035号。

7 例如,快手在《快手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2.2 约定,“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所注册快手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哔哩哔哩在《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2.3约定,“您理解并同意,您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平台也均类似约定,不再一一列举。

8 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01民终1977号。

9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03):64-72.DOI:10.19404/j.cnki.dffx.2017.03.007.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律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二:直播收益按比分成劳动关系未被认定

2022

莱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质。本案中,虽然仲某某通过被告指定的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但是仲某某的直播地点、内容、时长及时间段并不固定,均由其本人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亦非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无需遵守被告的劳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的原告的相关义务是基于双方直播合作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应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被告对仲某某实施的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同时,仲某某收入来源主要为粉丝打赏,该收入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4

【法院认为】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葛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考量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是否具备从属性、依附性。一方面,从劳动管理来看,葛某的直播账号由其个人实名注册,设备由其个人购买,工作地点在其家中,每日上播时间段及时长均不固定,直播内容由葛某自行决定。某传媒公司仅在其直播时对直播内容是否违规等进行监管以及对直播时长进行统计等,并非对葛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从收入来看,葛某的收入来源于直播所获粉丝打赏,且由本人直接从抖音平台提现,约定的保底并不是葛某的主要收入来源,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某传媒公司无法掌控与决定葛某的收入金额,该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有着本质区别,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综上,某传媒公司与葛某之间不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无需支付葛某工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