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进锦山社区锦程路298号(融侨观邸)2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EJBD9K。
法定代表人:段佳钰,执行董事。
被告:林珍妮,女,200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曼曼、董一豪,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世公司)与被告林珍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悦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佳钰与被告林珍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曼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林珍妮退还保底费12000元;2、要求林珍妮赔偿违约金3万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9日,悦世公司与林珍妮签订《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本经纪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期限六个月,即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作期间,林珍妮每天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林珍妮不得自行停止直播。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林珍妮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74,昵称:妮XXa。2021年10月2日,悦世公司向林珍妮转账支付保底费1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珍妮不遵守悦世公司的直播安排且未经同意在2022年1月后擅自停播。经悦世公司合理催告,林珍妮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拒绝退回悦世公司预付的保底金12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第3款、第4款: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停播行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当月的收益6000元*剩余合作期限3个月,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为此,悦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林珍妮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非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订立经纪合同,是悦世公司逃避用人单位职责。悦世公司对林珍妮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不仅上下班要求打卡,每月规定上班的具体天数,每天的具体时长,并且制定请假制度,作出各类禁止性规定等,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隶属性、人身依附性。悦世公司应遵循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珍妮无需退还悦世公司给付的12,000元,该款项为劳动报酬。依据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个月4,000元费用,共计12,000元。林珍妮于2021年10月-12月期间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直播,直播的有效时长,有效天数均符合要求。林珍妮无需赔偿违约金3万元。依据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林珍妮的主义务即为保证每月不低于100小时直播时长,每月保证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但悦世公司额外对林珍妮提出与直播间大哥聊天、私信维护、去跑骚,甚至还要求林珍妮穿着性感、玩刺激性游戏等内容。悦世公司明示、暗示林珍妮与男性观众建立暧昧关系,进行色情聊天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林珍妮享有法定解除权,亦不存在违约的恶意与故意。本协议为格式条款,悦世公司在向林珍妮发放格式条款后,未尽到任何提示、说明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式二份,悦世公司要求林珍妮将两份合同均予以寄回,拒绝由林珍妮留底保管,足见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该合同时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悦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优势地位。故违约金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违约条款约定金额过高,实际悦世公司并不存在损失,林珍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悦世公司除对林珍妮的保底报酬支出外再无支出任何费用,且本合同总标的额仅有12,000元,林珍妮已经依约履行前三个月的相关义务,悦世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林珍妮直播的预期利益。悦世公司存在色情引导等违约行为,存在较大过错。要求驳回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悦世公司与林珍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0月20日,悦世公司作为甲方,林珍妮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载明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双方确认为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帮工关系;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技巧等,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月3000元费用,共计12000元,该费用一次性支付,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4000元,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需按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且不发生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林珍妮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74,昵称:妮XXa。2021年10月2日,悦世公司向林珍妮转账支付保底费12000元。2021年12月18日起,林珍妮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2022年1月16日,悦世公司对林珍妮作出严正催告函,要求林珍妮三日内恢复直播。但林珍妮至今未恢复直播。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悦世公司与林珍妮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2、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3、悦世公司是否违约在先、存在色情诱导行为?林珍妮提供了悦世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佳钰、工作人员李承举与林珍妮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悦世公司多次要求林珍妮进行跑骚、私信大哥、加微信、玩刺激游戏等色情诱导。经庭审质证,悦世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跑骚、私信大哥、加微信、玩刺激游戏不属于色情诱导。
【一审法院查明】
1、悦世公司与林珍妮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
2、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3、悦世公司是否违约在先、存在色情诱导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悦世公司与林珍妮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林珍妮主张悦世公司未尽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约定,双方已明确为合作关系,林珍妮主张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合同订立后,林珍妮从2021年12月18日起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中继续进行直播,构成违约。悦世公司主张林珍妮应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12,000元,符合约定。根据约定,若林珍妮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悦世公司诉请林珍妮支付违约金3万元,已经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林珍妮主张悦世公司多次要求进行跑骚、私信大哥、加微信、玩刺激游戏属于色情诱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珍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底费12,000元。
二、林珍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林珍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