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美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9-28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厂厂西小区2-5#楼00单元01层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BJWQ56W。
法定代表人:赵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美桐,女,200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风网络公司)与被告孙美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风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铭,被告孙美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风网络公司诉称,要求1、解除悦风网络公司与孙美桐签订的经纪人代理协议;2、孙美桐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孙美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悦风网络公司与孙美桐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悦风网络公司(甲方)与孙美桐(乙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的经纪公司,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发展,共获收益。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和线上秀场直播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代理,并进行安排的培训等事宜。乙方去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即视为对在本公司平台商业计划和工作流程的泄露,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不得低于10万元。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2021年6月份孙美桐在其他传媒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拒绝履行与悦风网络公司签订的协议,现悦风网络公司认为根据协议内容孙美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悦风网络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美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本行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其在未与悦风网络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到其他传媒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单方终止约定义务并对公司相关信息予以泄露,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
持悦风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美桐辩称,悦风网络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孙美桐没有违约,悦风网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1、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后,孙美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悦风网络公司给其开工资采取压月的方式,即一月份工资二月份给付。双方合同第三条第5项明确约定: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应得的收益。第6项约定: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微信、QQ保证甲方能及时联系到乙方并配合甲方顺利向乙方发放工资。以上均证实悦风网络公司是按月向孙美桐发放工资。孙美桐直播至9月末,悦风网络公司也没有给孙美桐发放8月份工资。因此,孙美桐向悦风网络公司递交了终止合同申请书。10月末,悦风网络公司找到孙美桐要求继续直播,并承诺把之前拖欠的两个月工资结清。于是孙美桐继续为悦风网络公司直播,但直到11月末悦风网络公司仍未给孙美桐发放工资。现悦风网络公司尚欠孙美桐3个月工资及抵押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济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故悦风网络公司未按约定为孙美桐发放工资属违约行为,孙美桐有权终止合同。2、孙美桐与悦风网络公司签订的是兼职
签约艺人,悦风网络公司有直播活动时,孙美桐按时参加,其余时间被告可以自由支配。合同第四条第10项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兼职签约艺人……;第13项约定: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直播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第16项约定:乙方在其演出事业外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以上均证实孙美桐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其余的时间,其至今没有同任何公司签约,所从事的活动完全与悦风网络公司不相干。3、悦风网络公司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地址经常变动,工商登记住所地已与现住所地不符,该公司已名存实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悦风网络公司与孙美桐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孙美桐为悦风网络公司的签约艺人,悦风网络公司为孙美桐的经纪公司,合约有效期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赔偿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难以计算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第4项约定“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前终止协议,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提出终止协议者,扣除上月收益”。孙美桐需向悦风网络公司提供抵押金人民币3,000.00元。2020年6月份,孙美桐离开悦风网络公司至其他公司,并在同平台进行直播。
以上事实有悦风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录像光盘、照片、提成转款明细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孙美桐提供的关于抵押金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悦风网络公司与孙美桐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孙美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向悦风网络公司递交过离职报告并解除合同。孙美桐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至其他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孙美桐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悦风网络公司要求解除《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虽孙美桐辩称悦风网络公司未给付工资构成先行违约,但该事实并未得到合理有效证实,不能构成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又因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量化,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具体损失,应综合协议履行期间、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个体差异、孙美桐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本案中,因孙美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至其他传媒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悦风网络公司主张违约金100,000.00元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
本院酌定被告孙美桐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抵押金人民币3,000.00元,因悦风网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返还,本院酌定从违约金中抵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美桐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
二、被告孙美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悦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4.50元,由被告孙美桐负担19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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