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新、何康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08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宇新,男,汉族,199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康锦,男,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尚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宇新因与被上诉人何康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黄宇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新、被上诉人何康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尚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黄宇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粵088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第一项为《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于2020年1月2日解除;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均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合同解除时间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虽对合作期限进行约定,但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底表示“谁如果不想玩了,把钱还清楚,账号放在这里之后,人就可以离开”,结合其2021年4月与上诉人的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团队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账号之时为合同解除之日。其次,原审法院就仅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不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的认定于法无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解除协议对结算条款未达成新的约定,不会损害与当事人权益休戚相关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故对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非协议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原审法院就“原、被告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的适用前提系在解除合同之前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解除合同当时,被上诉人应得的合作款,上诉人并无拖欠情形,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未明确合同解除系一方违约所致,亦未对补偿达成新的合意,故被上诉人诉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协议解除本质系一种终止法律关系的合同行为,即以新的合同关系消灭原有合同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谁如果不想玩了,把钱还清楚,账号放在这里之后,人就可以离开”的意思表示属于邀约,上诉人交付账号后离开的行为系接受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邀约,属于承诺,自承诺达到之时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故合同解除时间在2020年1月2日。二、上诉人不存在违约事由,原审法院对其承担违约金的认定于法无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在双方协议解除原合同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被上诉人无需再履行原合同义务,即上诉人在非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不属于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已解除,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何来违约一说?且上诉人使用其他账号自行进行演艺的行为属于公平竞争,并未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存在侵权事宜。三、原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及违约金利息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在双方协议解除当时并未实际解除,但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团队后,案涉账号产生的收益均为被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并未按照《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将收益70%分于上诉人,若认定上诉人离开团队系违约行为,则被上诉人未按约支付分成利益亦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下,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然原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并未考虑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仅酌定上诉人承担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最后,被上诉人已经收取案涉账号产生的可观收益,其并不存在损失,反而获得比合同解除之前更高的利益。原审法院在酌定的违约金已经足以让被上诉人获益的情况下,仍作出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裁决系依据《民法典》第676条,但该条适用于借款合同,并非借贷纠纷,原审法院将违约金与借款本金混为一谈,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进而导致上诉人的实体权益受损,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何康锦辩称,首先,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双方仅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黄宇新存在误读误解。判决书第12页提到的“本案即使被告离开原告团队是双方协商一致”、“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基于假设推理的逻辑来分析,认定合同仍有约束力,最终不予采纳黄宇新的辩解,且根据我们守约方行使的解除请求权来判决合同解除,按照送达起诉状副本当日解除完全正确。其次,我们一直强调是黄宇新在合同未到期前擅自停止履约,构成单方违约。判决书第11页提到的“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所对应的是梁志权和杨永江的证言,一审也用双引号来标注,说明仅是引用,而非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对两人上述证言的真实性,我们质证时已予有力否定,判决书第9页有详细记载,不再赘述。最后,何康锦不上诉是本着息诉宁人的态度,退一步接受赔偿15万元及利息的结果,但万万没想到黄宇新竟上诉拖延了将近一年,时间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因此,恳请二审法院尽快查明,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何康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2、黄宇新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款88万元及利息(以88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黄宇新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何康锦与黄新宇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内容:1.1合作期间,甲方(原告)担任乙方(被告)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人,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1.1.1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甲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合的个人直播与互动演艺,积极进行策划宣传,因此产生的收入,甲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1.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2018)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2.6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者邀请乙方参加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单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3.3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甲方占有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后的30%,乙方占有70%。4.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并将所得收入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4.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并将所得收入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签约后,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履行义务,包括在快手APP的短视频平台,利用用户名为“西部-狗蛋(男装店)”(ID:fc888888)和“小强哥”(ID:fc11122233)制作短视频进行表演,并吸纳一定的粉丝。合作过程中,何康锦与黄宇新及团队其他成员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黄宇新按照何康锦“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要求,于2020年1月份离开何康锦的团队,黄宇新自行利用快手APP上的用户名“小强哥(狗头岭)”(ID:a1356051****)的账号进行表演。2021年4月22日,何康锦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让黄宇新归还快手APP账号(ID:fc11122233)和快手小店的使用权以及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发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1、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
2、黄宇新是否存在违约;如存在违约,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何康锦、黄宇新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黄宇新辩解该协议属于演艺经纪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且属于格式条款也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效黄宇新也没有违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该协议在黄宇新离开团队时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意见,本案中,对于何康锦与黄宇新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的认定,何康锦是演艺经纪,黄宇新是“网红主播”,黄宇新受聘于何康锦为其独家经纪,独家代理及安排黄宇新全部演艺活动,而报酬的给付也是时下网络常见的以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的人气高低,再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然后何康锦、黄宇新进行分成,何康锦、黄宇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的调整。何康锦、黄宇新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存在严重不对等和违反公平原则,尽管黄宇新只是小学文化程度,但足以阅读并理解协议约定内容的意思,清楚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格式合同。本案即使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在黄宇新交付账户的时候已经解除或终止,但解除协议中若没有对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放弃与当事人权益休戚相关,那么双方对此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问题作出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对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主张权利,何康、黄宇新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故何康锦、黄宇新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对何康锦、黄宇新双方仍具有约束力,黄宇新上述辩解意见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何康锦、黄宇新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明确约定黄宇新未经何康锦同意,擅自在非何康锦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应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黄宇新没有经过何康锦而私自在快手平台进行演艺活动,使用其他账号进行演艺活动,违约事实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何康锦请求黄宇新支付违约赔偿款8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何康锦提出双方合作期间(2018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底)实际分成总额为228781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只是显示黄宇新曾经转账的总额是228781元,无法证明转账的用途,更无法证明全部转账均是双方合作收益所得,而且合作期间所得无法等同于未来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无法查明双方实际收益和实际分成总额。根据《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第4.1条约定赔偿的违约金50万元,该约定对双方在五年合同期内的合作期间收入、预期利益损失等方面约定比较合理,再综合考虑本案的何康锦、黄宇新双方的过错程度(何康锦曾提出过留下账号、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合同解除意见,黄宇新没有经过何康锦同意以其他账号进行直播)、网络主播目前收入情况(尚可观)、违约金的惩罚性质等因素,何康锦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根据黄宇新的申请,酌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酌定违约金为15万元为宜。其请求的利息计算应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何康锦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5日向黄宇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依法于当日解除。本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黄宇新违约的行为延续至2021年1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新的《民法典》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2、黄宇新是否存在违约;如存在违约,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1、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黄宇新上诉主张其系在何康锦提出“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后,其于2020年1月交还账号,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而何康锦主张双方并未合意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否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关键是审查何康锦作出“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意思表示,黄宇新交还账号后离开何康锦团队,是否达到了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内涵,如果当事人仅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在合意解除的情况下,是否恢复原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及是否发生赔偿损失责任等问题,均需要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中,何康锦作出“退还账号及付清欠款就可以离开”的意思表示,黄宇新交还账号后离开何康锦团队,双方仅达成同意解除原合同的合意,但并未就合同解除的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双方的上述意思表示及行为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要求,也即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意解除。因此,黄宇新上诉主张其离开何康锦团队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黄宇新是否存在违约;如存在违约,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由于黄宇新离开何康锦团队未达到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黄宇新在离开何康锦团队后未经何康锦同意,私自在快手平台进行网上演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关于违约金50万的约定、双方的过错程度、网络主播收入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15万元,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到本金付清之日止,相对适当,本院予以维持。黄宇新主张其不存在违约并且认为违约金及利息过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黄宇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并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黄宇新之日即2021年6月5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宇新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于2020年1月2日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宇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上诉人黄宇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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