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与任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30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原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立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任爽,男,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与广州酷狗计算机有限公司做主播工作,原告管理的主播近百余人,按照原告的要求均签订了合同。而被告到原告处应聘时,原告向被告释明了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当时被告表示不能够长期固定时间工作,在自己完成其他工作闲暇时间到原告处工作,所以对于被告的管理是临时性聘任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另外在2018年8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已经明确双方之间关系性质只是委托关系,如被告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也是与广州酷狗计算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的报酬都是由广州酷狗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忽略了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均存在错误。
被告任爽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证据支持,关于报酬方面,我们所有艺人的报酬由原告和广州酷狗统一结算,广州酷狗支付给原告,原告再发放给我。我每天在公司要工作6小时,如果原告只是中介机构的话,应该只是给我一个渠道,但是我是在公司上班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文艺创作服务、广告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代理。被告从事网络主播工作。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授权委托书,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管理酷狗直播的注册账号以及结算系统账号等;代为收取被告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合作产生的收益分成;代为确认合作款项计算金额;代为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洽谈演绎直播合作、合同签署;代为签署因办理上述事宜的文件;代理其他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相关的所有事宜。后双方因报酬事宜发生纠纷,被告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24381.251元,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字(2019)第15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案原告支付拖欠本案被告的工资24381.251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查,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收入由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由原告转发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人郭某、朱某出庭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而是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这一民事合同。双方不存在长期的、稳定的具有固定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地点、行政上隶属关系的劳动关系。综上,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任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