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欣悦与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29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欣悦,女,汉族,1998年4月6日出生,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3XCT6PXM。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闵屹峰。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财富中心**楼2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MA46QWWG3X。
法定代表人闵志洲。

被告闵志洲,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住信阳市浉河区v>被告闵屹峰,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住信阳市浉河区v>原告高欣悦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志洲、闵屹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欣悦及委托代理人张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志洲、闵屹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高欣悦诉称,2019年8月26日,原告到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主播,并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佣金:每月直播火力×40%(分成)×94%(扣除6%税点)。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指定平台完成直播任务,使被告业绩飞速提升,粉丝量增长迅速,火力值达到180多万。依据约定,被告支付了2019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的佣金提成,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份的佣金提成被被告公司非法占有,拒绝支付。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闵志洲、闵屹峰将平台计提的分成转移至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然后从该公司账户分发给原告。经查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为股东认缴出资成立的法人,被告闵屹峰是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100%;被告闵志洲、闵屹峰是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各为50%。综上所述,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依法应获得报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9月2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2、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份的佣金工资26770元;3、被告闵志洲、闵屹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四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被告闵屹峰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被告闵志洲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欣悦于2019年8月26日在火山短视频直播平台上以昵称名为小辣条的账号加入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平台上成立的审美娱乐(ID:5069)公会,2019年9月2日,原告高欣悦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工资佣金为:每月直播火力×分成×94%(扣除6%税点),每月直播火力小于10万,分成是35%,每月直播火力大于等于10万小于50万分成40%,每月直播火力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分成是45%,每月直播火力大于等于100万分成是50%。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9月份向原告转帐893元,10月份转帐13708元、11月份转帐17228元,12月份转帐17764元,2019年12月份及2020年1月份的佣金支付了3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高欣悦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欣悦在直播平台上加入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的公会,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约定了佣金支付比例,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原告高欣悦支付报酬。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原告高欣悦在平台获取的火力值,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高欣悦支付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份的报酬合计26770.23元,扣除又支付的3000元,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高欣悦支付23770.23元。原告高欣悦要求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志洲、闵屹峰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诉求,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高欣悦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二、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欣悦支付报酬23770.23元。
三、驳回原告高欣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2元,由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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