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铭筠,女,汉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嫔媛,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152号嘉熙中心A单元25层A-2508房。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铭筠与被告湖南尊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解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铭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嫔媛、被告尊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赵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铭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2、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39900.5元及利息18137.48元(以23990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6月1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实际以款项结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利息的计算时间变更为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日签订《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原告为被告的签约艺人,在腾讯NOW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被告为原告的经纪人,负责合约范围内原告在腾讯NOW直播的市场运作和直播活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进行直播,已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直播收益分配比例、奖励及底薪之约定,被告应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但被告多次变更提成比例,并拖延发放提成、奖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尊凯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合法成立并有效,且不存在应当解除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收入=保底+提成税前60%(税后40%)+奖金+扶持+福利,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在直播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再从剩余分成中,给原告按税后40%分成。不存在拖欠、少发现象。一直以来被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向旗下主播发放直播分成,原告也并未就自己所得分成提出过正式异议,直至今日,仍在进行直播。综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马铭筠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平台提现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应收、实收收入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快递单、投递信息、提现表格等证据材料,被告尊凯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直播红包活动截屏、聊天记录截图、《NOW直播视频直播间平台经纪公司合作协议》补充协议、《NOW直播制度》等证据材料。经本院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日,原告马铭筠(乙方)与被告尊凯公司(甲方)签订了《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乙方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经纪公司,合约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合约第五条对利益分配原则约定为:1、在视频秀场项目上的利益分配根据秀场项目的不同,乙方获取该项目自身所得的税后营收与甲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1)保底:乙方达到公司要求,甲方给予3000-50000月保底工资;(2)奖励:乙方收入奖励,暂定满10000奖励1000,5000封顶;(3)扶持:官方活动期间,公司拿出1-100万人民币对优秀主播进行无偿扶持;(4)福利:达到保底标准的主播,公司享受月奖、季奖、生日红包、不定期组织线下公司公费聚会、旅游活动等;(5)综上:乙方收入=保底+提成税前60%(税后40%)+奖金+扶持+福利;2、有与甲方合作的1以外的合作项目或方式产生时,将由甲方另起合同与乙方签署。合同第六条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为: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或者直播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者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者终止本合同。合约第七条第一款对违约责任约定为: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马铭筠签字的补充条款,该条款载明为“甲乙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但期间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赔偿任何违约金。甲方也不能限制乙方其他演艺活动和商业行为”,被告尊凯公司对该补充条款不予认可。另被告尊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5月2日制定的《NOW直播制度》,该制度对于保底制度要求如下:时长达标根据直播质量定保底3000-50000,如有特殊情况,由负责人核定。后台1万-5万保底3000-5000、后台6万-10万保底6000-10000、后台11万-20万保底11000-20000、后台21万-30万保底21000-30000。对奖金要求规定如下:达到时长要求和质量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可享受奖金。1、后台1万奖金为500-1000,具体根据运营观看开播质量而定,质量要求:化妆出境,妆容精致大方;服装得体,简单时尚;环境干净整洁;无低头玩手机和吃东西现象,镜头前不能长时间没人,有丰富的直播内容可作为质量加分。2、月奖/季奖:根据合同上约定,主播享受月奖金/季度奖金,根据主播的开播时长质量等级和流水来考核计算。直播制度对于时长和天数要求如下:(时长要求26天/月,一天4小时)。1、有限天数:当日直播时长满4小时(按直播回放时长)为1个有效天数;2、主播每月时长/业绩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原被告签订合约后,原告以韦佳君的账号在NOW直播-腾讯旗下全民社交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平台礼物提现金额为3256801.5元,其中2018年9月份礼物提现金额为91,539.3元,10月份礼物提现金额为67855.3,11月份礼物提现金额为72,140.1元,12月份礼物提现金额为33,555.3元。被告尊凯公司实际共支付原告马铭筠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报酬为1,201,064元(其中银行转账1,196,064元,被告尊凯公司员工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韦佳君(乙方)、被告尊凯公司(丙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NOW直播视频直播间平台经纪公司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庭审中,原告认可该协议系其点击同意的。该协议第四条对于合作费用约定为:1、丙方旗下主播乙方在甲方平台提供网络主播活动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丙方、乙方之间相关费用分配事项,由乙丙双方自行约定确定,与甲方无关。2、本合作中,甲方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由甲方与丙方在《NOW直播对公结算合作协议》具体进行约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单方降低原告提成比例及奖励标准,延迟发放报酬,并向本院提供了律师函、快递单及投递信息,拟证明原告就被告拖欠报酬一事向被告进行催告。被告尊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向本院提交了直播红包活动截屏及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对原告进行了扶持和相应管理,并向本院申请调查令,以调取韦佳君在NOW直播每月所产生礼物现金金额流水、腾讯公司根据该主播服务质量每月支付给被告尊凯公司的服务费的金额流水等。腾讯公司收到调查令后向本院回函表示未与主播韦佳君签署涉及费用结算的协议,故无法提供相关明细,并向本院提供了自2017年5月至今,其向被告尊凯公司支付总服务费金额的结算表。根据该结算表,被告尊凯公司从腾讯公司的总的分成情况为:2017年5月至11月分成75%,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分成65%,2018年6月分成60%,2018年7月至9月分成65%,2018年10月分成为63.2%,2018年11月份分成为64%,2018年12月分成为68.2%。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NOW直播公会入驻说明》,根据该说明,从2018年10月1日起,NOW直播对平台上所有经纪公司执行三档合作模式,根据业绩进行升降级考核,其中达到优质业绩线的经纪公司为优质供应商,享受60%对公结算,达到基础业绩线的为基础供应商,享有55%对公结算;未达到基础业绩线为合作伙伴,执行50%对私结算。另NOW直播平台在2018年实行年度盛典主播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在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对于参与年度盛典赛季的达标主播奖励如下:1、当月流水较2018年9月增长2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5%;2、当月流水较2018年9月增长3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8%;3、当月流水较2018年9月增长4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10%。在2018年12月,对达标主播奖励如下:1、当月流水较2018年10月增长2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5%;2、当月流水较2018年10月增长3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8%;3、当月流水较2018年10月增长40%,奖励当月总流水分成10%。上述达标主播奖励发放给经纪公司,与当月分成结算一起结算。原告马铭筠亦有参加年度盛典赛季。
【一审法院认为】
1、被告尊凯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原告马铭筠报酬的行为;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是否可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尊凯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原告马铭筠报酬的行为;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是否可以解除。
焦点一: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税后40%的提成足额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计算提成时,并未扣除直播平台的管理费,计算方式有误。针对计算提成时,是否应当扣除直播平台的管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第五条关于利益分配原则的约定,原被告双方系以原告获取秀场项目自身所得的税后营收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根据目前证据显示,原告每月在NOW直播所产生礼物现金金额流水并非其实际可得的收益,腾讯公司会在每月的流水中扣除管理费,再通过分成方式结算给被告尊凯公司,因此,原告双方在进行利益分配的份额中,扣除腾讯所收取的管理费显然更为合理。根据腾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结算表,从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尊凯公司的从腾讯公司总的分成情况,与被告尊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收入计算表中,马铭筠每月现金流水中公会分成情况相吻合。另2018年10月到12月,被告尊凯公司从腾讯公司的分成情况与马铭筠现金流水中公会分成情况存在差异,系因根据2018年年度盛典主播激励计划,达标的主播享有分成奖励,而原告马铭筠10月及11月的流水均低于9月,12月份流水亦低于10月份流水,并未达到奖励条件。而根据《NOW直播公会入驻说明》从2018年10月1日起,优质经纪公司才享有60%对公结算,因此被告尊凯公司以60%计算原告2018年10月至12月公会分成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另被告提供的收入计算表中的计算方式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中对于利益分配原则的约定相一致,且被告实际发放给原告的报酬亦与收入计算表中所载明的一致,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并不存在欠付原告报酬的行为,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39,900.5元及利息18,137.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二:对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腾讯NOW直播主播合约》是否可以解除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手写签字的补充条款,但该条款并未有被告的签字盖章,被告对于亦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于该补充条款不予认可。原告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另原告也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明证明存在其他的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铭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585.5元,由原告马铭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