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贤、赵成刚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9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小贤,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芳、杨海燕,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成刚,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龙,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山东知兵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小贤与被告赵成刚演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芳,被告赵成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龙、朱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马小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艺人签约合同;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发原告(2019.3-2020.6.30)工资98937元;3、责令被告准许原告退出被告公会,保留原告直播间的正常直播使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底在58同城上看到招聘信息,到被告经营的济南励志百合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励志工作室)工作,职务为直播主播,后于2018年10月1日在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新加坡花园小区与被告经营的励志工作室郭佳处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份,郭佳辞职,工作室的员工转到被告工作室,其公会负责人耿卫强与原告及员工口头约定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承诺原告为对私主播,线上直播,工资标准为礼物分成40%(一百元礼物,原告得40元含税),工资发放为旬结,可看到后台工资表,自提到自己银行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是仍按上述的口头协议约定。2020年3月19日,原告发现自己的工资与收礼的数额不一致,原告便向被告公会反映,2020年6月29日,被告公会负责人耿卫强才将比例调为40%至今。经原告查询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30日平台粉丝礼物对账,被告扣发原告星豆工资98937元。经原告与其他同事沟通,被告工作室不止原告一人是此情况,有的同事选择私自调解,有的同事选择仲裁。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前期欠的星豆工资,被告工会负责人说下来给补发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补发工资,被告总是避而不谈,多次推脱至今没有给付。被告已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改变薪酬比例,克扣原告的工资不予发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请求。
赵成刚辩称,一、本案系合同纠纷,非劳动争议纠纷,且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3月份终止。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艺人签约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由被告提供网络直播平台,原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播,所获得的收益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根据原告在诉状的陈述,被告认为,现涉案合同已经于2019年3月份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自认与耿卫强进行口头约定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如果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向相对人提出,被告已不是合同相对人,没有义务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案由不符。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双方解除的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双方之间签订的为《艺人签约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三、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准许其退出相关公会,保留其直播间的正常使用的诉讼请求,在2020年6月份,励志工作室已经注销,被告已经不再负责相关公会,该请求被告无法操作。被告认为,原告已经与耿卫强或其他公司形成合同关系,该诉讼请求应当向合同相对人提出。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已经于2019年3月终止,原告与案外人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向新的合同相对人提出。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其在2019年3月份之后的分成,已经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日,励志工作室(甲方)与马小贤(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为乙方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在线直播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活动或者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甲方支付乙方相应报酬;第二条,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第三条,合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日常直播、企划、定位、筹划、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款,在甲方安排的演出、直播、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活动必要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第十五款,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在甲方提供场所内的在线直播时间,或参与甲方要求的活动时间内,除此工作时间外乙方自愿承认为乙方个人时间,如个人时间内乙方发生任何人身及财产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五条,酬金及税费……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须如数上交给甲方,由甲方分配之后再由甲方发放给乙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甲方计算并分配等条款。
马小贤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其登录账号:kgopen1038793955,繁星ID:354152240,明星级别为12皇冠,对应星币为100000000,所得收益由三方,即马小贤、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是从马小贤参与演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中由三方按比例分配,即马小贤参与演艺活动,从第三方获得酬金,马小贤从该酬金中交纳各种费用后,与励志工作室、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收益。
马小贤提交其与励志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耿卫强(微信名为大脸)及小柯(微信名)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自2019年2月份与励志工作室达成口头协议:对私主播、线上直播,礼物分成为40%,可看到后台工资表,自提到银行卡;2020年3月19日,马小贤发现自己入职以来15个月的工资与应发的数额不一致,并与耿卫强沟通,其称对私主播公会不予抽成,被告公会于2020年6月30日重置后,原告的工资正确;马小贤便与耿卫强协商由励志工作室退还其自2019年3月份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无故扣发的星豆工资,励志工作室答应退还,但未果。
马小贤提交耿卫强微信详情显示:“致力音乐大脸(2017年8月5日):致已经离开励志工会团队的兄弟姐妹,无论曾经你是什么情况加入,后来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你的离去,请不要尴尬,我们始终在这里等你归来,如果当初是因为公司管理问题导致你离开,那么我们一直在努力进步和改善,如果你因为私人原因离开,事情处理好了,我们的大门随时为你敞开……”;“致力音乐大脸(2019年3月1日)强制转会活动开启啦,在公会出不来的宝宝有希望咯,励志公会100万强制转会启动资金让你们不再苦苦煎熬,24小时等待宝宝们的到来”。
马小贤提交其与酷狗直播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酷狗直播平台星币的礼物按50%提成,剩余的50%转至励志工作室公会,励志工作室公会不提成,以价值1000星币的礼物核算马小贤应得500星豆;励志工作室公会可以对马小贤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原告的星豆工资就这样被扣发了;结算密码是公会设置。
马小贤提交其平台工资的发放记录,证明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份,其工资结算方式为对公结算(月结),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原告的工资结算方式为对私结算(旬结);原告的结算账号及银行卡账号、原告工资的构成,创收基金系星豆工资,星豆工资与原告级别收入后的提成不相符。
马小贤提交工资差额计算表及银行流水,证明依据原告的级别及其收到的礼物,原告计算出自己2019年3月—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应得工资为(303200元礼物收益+年度创收激励6000元+基本创收费20000元)×(1-5%税费)=312740元,而其此期间实际收到工资223273.82元,被励志工作室扣发89466.18元。
马小贤以励志工作室、赵成刚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仲裁请求:1.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艺人签约合同;2.被申请人向马小贤支付(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98937元;3.责令被申请人准许申请人退出被申请人公会,保留申请人直播间的正常直播使用。2020年9月22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20〕第1879号决定书,决定:对马小贤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马小贤不服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励志工作室、赵成刚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励志工作室系赵成刚于2015年9月2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注销之前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网络工程(凭资质经营);影视策划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摄影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于庭后提交退出公会的操作截图及励志工作室的注销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马小贤提供的《艺人签约合同》、直播截图、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马小贤按照励志工作室的要求在酷狗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马小贤的直播收入由励志工作室支付,但该收入主要是马小贤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励志工作室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马小贤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励志工作室基于合作协议向马小贤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其次,马小贤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励志工作室的经营范围,马小贤从事直播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故马小贤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励志工作室业务的组成部分,马小贤与励志工作室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励志工作室与马小贤的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系双方之间订立的经纪合同,而非确立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因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马小贤与励志工作室之间存在演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虽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仍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马小贤的收入系其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后所得,该所得由励志工作室公会对马小贤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在马小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励志工作室拖欠马小贤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务报酬89466.18元,侵犯了马小贤获得劳务费的权利。在励志工作室被赵成刚注销后,现马小贤主张由赵成刚支付拖欠的上述费用,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马小贤现因励志工作室、赵成刚拖欠劳务费,要求解除涉案《艺人签约合同》,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已于2019年3月终止,原告与案外人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向新的合同相对人提出,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至励志工作室登记注销时,被告一直未与马小贤解除上述《艺人签约合同》,亦未支付涉案劳务费,故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另,马小贤要求被告准许原告退出被告公会,保留原告直播间的正常直播使用,根据涉案《艺人签约合同》的约定及被告自认,原告的直播平台由被告提供,故现双方解除涉案《艺人签约合同》后,赵成刚应准许马小贤退出涉案公会,至于是否保留原告直播间的正常直播使用,本院认为如马小贤退出被告方的公会,其直播间是否正常直播使用应与赵成刚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济南励志百合传媒工作室与马小贤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
二、被告赵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小贤支付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务报酬89466.18元;
三、赵成刚应准许马小贤退出济南励志百合传媒工作室公会;
四、驳回原告马小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赵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