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会、深圳市环亚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10-1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小会,女,汉族,1996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环亚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石厦北二街与福民路交汇处新天世纪商务中心B栋3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6TN6D。
法定代表人:李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沁珩,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韩小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环亚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韩小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韩小会无需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2、由环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韩小会与环亚公司就解除《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保密协议》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韩小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6月8日,环亚公司股东及公司总监杜X腾(真名韩X)负责招聘韩小会,让韩小会与环亚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及《保密协议》。后经双方协商,在2017年6月30日,韩小会与杜X腾就前述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微信沟通,问“X腾哥,老板是怎么说的呀?……”,杜X腾回复“赔偿3000,解约”,并确认“会给你签一个解约协议,确保之前的合同失效,然后你拿着这份协议离开”“公司下午15点之后,公司会有人给你处理”。至此,双方对解除《经纪合同》及《保密协议》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赔偿金额和解约方式亦已经明确。2017年7月3日下午,韩小会到环亚公司处想就解约协议盖章,但未见到财务人员,就此事与杜X腾沟通,他微信答复“因为盖章的在她(财务)那,要等,再约。”此时,再次确认解约事宜达成一致,只是因流程需要的财务人员未在公司不能完成。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韩小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规定。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定韩小会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因《经纪合同》和《保密协议》是韩小会与环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所以韩小会不存在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法院认定韩小会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额。韩小会签约至双方解约时间不足一月,多半时间在自己住处工作,就平台工作收益未获得环亚公司分配,仅受到一次针对多人的音乐课培训,除此无其他环亚公司在《经纪合同》约定的包装或培训行为。由此可知,环亚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极其微小,以其运营房租、艺人发展的不确定预期利润等因素认定韩小会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调低。
环亚公司辩称:韩小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涉案《经纪合同》的订立不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合同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也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在合同签订后,环亚公司按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投入大量资源为韩小会进行市场推广,包括为韩小会建立艺人档案、优化个人资料、录制才艺视频、请专业公司拍照、晋级培训及提供对外宣传策划方案等。韩小会在2017年7月单方停止网络直播或直播时长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
【当事人一审主张】
韩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韩小会、环亚公司双方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经纪合同》、《保密协议》;2、确认《经纪合同》中第三条第三款“直播业务特别约定”第八条“竞业条款”的格式条款自始无效;3、案件诉讼费由环亚公司负担。
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韩小会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由韩小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韩小会(乙方)和环亚公司(甲方)签署《经纪合同》,约定:本合同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方,乙方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演艺业务包括网络直播等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履行与本合同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协议,不得自行联系或接受任何第三方推荐、提供、邀约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或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或合同第三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可提出适当理由供参考,甲方或合作第三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鉴于本协议有效期间,以乙方名义注册并由其进行使用的各大直播平台账号,其粉丝与关注量的产生均与甲方密不可分。乙方承诺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欲继续使用上述账户,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否则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不限于登录、与任何对象进行互动、直播等)使用上述账号。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衍生物,包括但不限于各大直播平台的直播号及其绑定的淘宝店铺(无论店铺主账号由谁注册持有)、乙方新浪微博账号;产生的橱窗收益等均归甲方所有,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乙方须无条件将上述衍生物归还给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办理店铺主变更手续等措施。合同第八条约定因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将得到甲方的各种信息及培训,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年内,不会到与甲方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展开合作,也不会自行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或从事同类业务,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乙方承诺未与任何第三方现存有仍继续有效的经纪合约或者存在与合同有冲突的约定,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纠纷或者可能会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争议。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自行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乙方需保证每月大于等于22天直播有效天数,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90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及每月直播总时长应同时满足上述约定。甲方收到平台的实际到账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乙方应得的礼物分成。如平台没有按时支付相关礼物费用,经乙方按月申请,甲方可将乙方上个自然月应得的礼物分成以借款形式先行给乙方垫付,待平台款项到公司账后债务抵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尽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甲方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的宣传、包装、培训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及甲方预期利润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的活动收入中扣取);有关损失无法计算的,按照最高50万元计算;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演艺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韩小会承担环亚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环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保密期限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通过公开渠道被公众知悉时止。韩小会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环亚公司推荐韩小会自2017年6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在火山小视频进行直播,合计直播时长32小时55分,累计获得收益1500元,其中30%由火山平台收取,其余部分由韩小会、环亚公司平均分配,但庭审时,韩小会称并未收到任何收益。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协议书等,主张前期对韩小会的包装培训主要包括音乐培训、着装以及如何讲话,且在直播过程中会通过微信的方式提示韩小会,其中在协议书中注明培训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培训主题为艺人初级培训课,培训费用为3000元。韩小会确认曾上过一节音乐课,但不存在其他培训。
双方确认微信名称为“杜X腾”人员系环亚公司员工,真实姓名为韩X,系环亚公司股东,在其个人微信详细资料中注明其身份为“环亚互娱-运营总监全国招募优质主播”,在其动态详情中写明“热烈恭喜我自己入职新公司环亚互娱,网红直播公司,担任运营总监职务……招募新人、熟人、老手……”。2017年6月30日,韩小会通过微信向“杜X腾”发送信息“我家人叫我男朋友下周要陪我一起来公司解约”,杜X腾回复“赔偿3000,解约”,“会给你签一个解约协议,确保之前的合同失效,然后你拿着这份协议离开”;2017年7月7日,韩小会再次向“杜X腾”发送信息“X腾哥,今天财务有在公司没”,“杜X腾”回复称“财务不在,老板在,可以和老板聊聊”,但此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未能签订解除协议。2017年7月25日,韩小会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向环亚公司发出律师函,称自本函件发出之日起,解除韩小会与环亚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保密协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是否已经协商解除合同,韩小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及《保密协议》时,韩小会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理应对其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环亚公司基于对韩小会长期培训及投入而要求享有对其直播账号及其衍生物的收益权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同时考虑到网络主播的长期性、稳定性亦是环亚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而直播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环亚公司对韩小会作出竞业禁止的限制亦符合行业惯例,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韩小会要求确认《经纪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八条均自始无效,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庭审时,双方均同意解除《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及《保密协议》,故一审法院对韩小会该项诉求,予以准许。
就环亚公司提出的反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韩小会提交的其与“杜X腾”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虽然“杜X腾”在与韩小会聊天的过程中曾称“赔偿3000解约”,但亦强调“会给你(韩小会)签一个解约协议,确保之前合同失效”,“财务不在老板在可以和老板聊聊”,由此可见,如需解除协议,双方需另行签订解约协议,但在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解约协议,表明双方并未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韩小会主张双方已就解约达成一致,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韩小会单方擅自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环亚公司的经济损失。若允许直播艺人随意解除合同,既会影响其所在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行业整体秩序的建立。同时在本案中亦考虑到环亚公司主要损失体现在直接损失以及前期宣传、包装、培训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及预期利润等方面。而韩小会在环亚公司处实际参加参与的时间尚不足一月,在网络平台知名度较低、实际收入金额较少,环亚公司对韩小会的培训也仅仅体现在一次音乐培训以及一些言语方面的指导,并未有太多资金投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环亚公司方的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定韩小会应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环亚公司超出上述范围部分诉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已经协商解除合同,韩小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韩X(微信名称为杜X腾)在与韩小会的微信聊天中有讲到“赔偿3000,解约”,但韩X并不是环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X在作出上述表示的同时,也强调解除合同需要签一份解约协议,并建议韩小会与环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沟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韩小会虽然与环亚公司员工韩X协商过解约事宜,但韩小会与环亚公司并未签订解约协议,就解约的条件等事宜并未协商一致。在《经纪合同》尚未协商解除的情况下,韩小会单方提出解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经纪合同》的约定,韩小会应当向环亚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一审法院考虑到上述违约金明显高于环亚公司因韩小会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并无不当。韩小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10万元仍然过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上诉主张。对韩小会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韩小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韩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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