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绮惠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良,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绮惠

上诉人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庶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绮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3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庶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主播是否接受传媒公司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以及主播的收入来源性质等,而“代办缴纳一段时间的保险”仅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新业态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依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一、双方签署了艺人视频直播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且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赵绮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无任何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意。结合青岛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第四条及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第一(四)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赁、劳务等合同的,一般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庶恩公司与赵绮惠系合作关系。二、双方具有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和价值。庶恩公司为赵绮惠提供互联网分享平台、为其提供包装推广渠道,赵绮惠作为网络主播通过粉丝虚拟打赏获得收入,双方对此按照约定进行分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三、从赵绮惠提供劳动方式来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间非常自由,可以是上午,可以是下午也可以是晚上并且每次播多久、直播什么内容以及直播地点均具有非常高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人身依附属性非常微弱。四、从双方收益来源来看,主播的收入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量直接挂钩,主要来源于用户的打赏而非平台的支出,而从双方往来明细来看无明显周期及规律性,不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特征且明确备注“合作提成”。五、人事管理上,主播自主选择工作地点,不需要打卡坐班,不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主播与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审中赵绮惠也未举证证明其接受了庶恩公司劳动管理并需要遵守庶恩公司的规章制度。综上,庶恩公司认为其依据与赵绮惠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协议向赵绮惠主张违约金,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涉案双方签署协议合作有效且双方不具有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性,庶恩公司支付给赵绮惠的款项实质是合作分成,至于受托为赵绮惠缴纳社保亦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仅以缴纳社保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
赵绮惠未答辩。
【当事人一审主张】
庶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绮惠支付违约金301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绮惠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庶恩公司与赵绮惠于2018年2月1日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庶恩公司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为赵绮惠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缴纳青岛职工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庶恩公司、赵绮惠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裁定:驳回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9元,退还青岛庶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认为,从庶恩公司与赵绮惠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内容看,赵绮惠在庶恩公司指定在线平台上进行直播,赵绮惠未得到庶恩公司的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赵绮惠若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停止播放,在第三方账号开播,构成违约,需支付庶恩公司违约金。由此可以看出,赵绮惠接受庶恩公司的管理,与庶恩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庶恩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绮惠通过直播获取收入,且庶恩公司对其为赵绮惠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非普通民事纠纷,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庶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庶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