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敬丹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6号4号楼1705户。
法定代表人:董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敬丹,女,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洪章,山东泰成(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敬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胡敬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敬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胡敬丹违反协议约定中断直播,根据协议3.6约定,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无需向胡敬丹支付直播收入。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第3.6约定:每月未经双方协商(或协商不一致)中断直播1天,乙方(即胡敬丹)需向甲方(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500元违约金,2天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3天及以上乙方所有蓝钻一并支付给甲方(断播解释:一天少于6小时或无效直播)。根据“YY平台”官方解释,蓝钻指的是主播通过上麦表演,获得礼物/月票后,所产生的平台虚拟货币,主播获得的实际报酬即是以蓝钻数额为基数按平台规则进行折算后确定。根据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可以证实,胡敬丹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期间,每天的直播时长都不满6个小时,已经违反了协议3.6的约定。因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无需支付胡敬丹的直播收入。二、因法院网络原因,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一审时无法当庭出示证据五(即证明胡敬丹日直播不满6小时)的原始载体,这并非因为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现在完全可以出示证据原始载体。在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让代理人使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脑进行证据五的原始载体出示,但是由于当天网络问题,电脑无法联网,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证据原始载体的出示。由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是公司的员工,不熟悉法律,不了解证据原始载体的重要性,没有向法院申请以其他方式进行证据原始载体出示,认为向法院提交了事先准备的证据五的截屏打印件就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二审程序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完全可以当庭出示原始载体以证明胡敬丹违反协议3.6条约定的事实。
胡敬丹辩称,胡敬丹没有违反协议3.6条的约定,并且胡敬丹从事的是兼职主播。胡敬丹虽然没有上诉,但胡敬丹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的报酬总计11000元。
【当事人一审主张】
胡敬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胡敬丹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总计11100元;2、诉讼费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日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处开始从事线上直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为胡敬丹缴纳社会保险。胡敬丹从事主播账号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申请,直播平台为YY平台。2019年9月18日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订《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胡敬丹在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字捺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合同法》及相关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1、合同期限1.1、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为期3年,且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无条件与甲方续约。2、甲方权利义务2.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的演艺平台。2.3、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乙方签收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4、甲方有权制定YY直播管理规范,并要求乙方遵守管理规范,对乙方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乙方的主播资格。2.6、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责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权利义务3.1、乙方享有按照本协议及相关约定获取酬劳的权利。3.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甲方所有的频道(163127)或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不得为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包括除甲方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YY平台)。3.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时间安排、直播内容安排完成相应的直播内容。3.4、在甲方安排的直播时间内,乙方必须本人进行直播。3.6、除不可抗力情形乙方每月的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4天,全职主播日直播时长>6小时,每周有事可休1天,主播不可连续断播,遇法定节假日提前与甲方协商休息时间,连休不得>2天,每月月底甲方统计乙方当月总时长(不足时长者暂缓发上月后台蓝钻10天),时长补齐后发放,如未补齐则时长换算为断播天数处理,每月未经双方协商(或协商不一致)中断直播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2天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3天及以上乙方所有蓝钻一并支付给甲方(断播解释:一天少于6小时或无效直播)。3.7、协议有效期内因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导致甲方受损,乙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支付所有赔偿。3.9、乙方不得私下接收网站、用户任何形式的财物及资产,不得与网站用户私下见面。4、收益分配:1、原则上乙方待遇由YY直播网站的礼物提成、甲方提供的保底补贴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进行确定:YY公会蓝钻(蓝钻即乙方直播而获得的礼物收益)由甲方提成30%,主播蓝钻提成70%,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税赋由乙方承担。2、经双方充分协商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一、甲方保证乙方首月3000元收入(仅针对乙方整月30天直播佣金不足3000元的且满足月内26天有效直播的主播,甲方补足3000元),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出现停播超3日以上(含3日)的情形;若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则乙方自动放弃其应分得的主播收益。五、违约责任5.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3.2约定的,到甲方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5.3、乙方违反本协议3.6约定的,乙方未得甲方许可中断直播一天(每天按6小时计,断播时间当月累计计算)需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二天需支付违约金1500元、中断直播达三天及以上的,乙方当月应得所有蓝钻归甲方所有。5.8、乙方解除本协议的,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两年内乙方不得成立或参与成立与甲方性质相同或相类似的机构。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7.合同的变更7.1、协议依法签约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上述协议对YY直播和直播的定义如下:YY直播是欢聚时代(即广州华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端软件、网站。直播即在甲方提供的YY的平台、网站上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主持、表扬等方式播出的行为。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向胡敬丹微信转账情况如下:(1)2019年11月20日转账3631元、(2)2019年12月18日转账3951元、(3)2020年1月20日转账4870元、(4)2020年3月20日转账4729元、(5)2020年4月19日转账2918元、(6)2020年5月18日转账1997元、(7)2020年6月18日转账2565元、(8)2020年7月18日转账3671元、(9)2020年8月19日转账4364元、(10)2020年9月19日转账4858元、(11)2020年10月19日转账4080元、(12)2020年11月18日转账2465元、(13)2020年12月19日转账3346元。其中第(9)、第(10)笔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转账说明一栏注明为主播佣金发放,其他11笔均注明为佣金发放。八月巷雨传媒公司2020年12月欠发胡敬丹9800元,2021年1月欠发胡敬丹1300元。
胡敬丹于2021年2月24日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沧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的工资共计11800元(2020年12月工资9800元、2021年1月工资2000元)。2021年4月21日李沧区仲裁委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21]第243号裁决:驳回胡敬丹的仲裁请求。胡敬丹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否支付胡敬丹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
胡敬丹主张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11100元,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3页,证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已支付胡敬丹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证据二胡敬丹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财务汪海娜(微信名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页,证明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工作,2020年12月份的工资9800元及2021年1月份的工资1300元未支付;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58同城发布的招聘主播艺人广告,该广告载明:主播艺人保底5千,五险一金,年底双薪,交通补助,保住,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胡敬丹正是因为看到该招聘广告而前往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对胡敬丹的主张有异议,认为双方只是一种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胡敬丹提供的证据一微信转账记录上面已经表明了是合作佣金的分配,并不是工资;证据二是12月份的佣金和1月份的佣金,并不是12月份的工资和1月份的工资;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上面所写的招聘条件每一个公司要求的主播的形象、艺术等,每个人条件是不一样的,所以所获得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劳动法》用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胡敬丹之间的关系是不合适的,双方是商业合作的关系,非要用劳动关系去衡量是不合理的。
胡敬丹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证据是:1、证据一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13页、证据二胡敬丹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财务汪海娜(微信名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页,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每月支付给胡敬丹的工资,从支付形式来看,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2、证据三《58同城招聘广告》截图打印件1页,从该证据来看,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58同城发布招聘艺人广告,胡敬丹正是因为看到该招聘广告而前往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应聘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也录用了胡敬丹,因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张其与胡敬丹之间是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其与胡敬丹签订的《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签约协议》复印件4页,证明从双方签订背景目的来看,胡敬丹通过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后,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其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实际上提供的仅是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胡敬丹接受这一服务,并将收入按约定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明显不同于劳动关系,从胡敬丹经济收入组成和来源来看其进行网络直播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既不参与直播过程,也无法控制打赏的数额,也就是说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对胡敬丹的网络直播收入并无任何参与乃至决定的权限,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仅仅是依据其与胡敬丹、第三方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的收益分配,胡敬丹从第三方获得的收入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这一收入来源的数额和组成均不受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任何掌握和控制,这点也明显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够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和组成的特点;证据二胡敬丹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已标明了是合作佣金,而并不是工资;证据三胡敬丹提交的其从58同城上面所截取的记录,这是公司后期招聘艺人的记录,上面的联系方式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赵云飞,而胡敬丹在公司入职时赵云飞都没有来到这个公司,而胡敬丹却说是通过这条信息来到这个公司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怀疑胡敬丹提供虚假证据。证据四钉钉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时赵云飞并未在公司。
胡敬丹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张的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胡敬丹在八月巷雨传媒公司入职时赵云飞已经到公司上班了。一、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一《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上签字是胡敬丹所签,但该协议上所有内容胡敬丹都不清楚,胡敬丹手里面也没有该协议,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给过胡敬丹,该协议也没有履行过。二、对该证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协议》实质上就是一份《劳动合同》。(一)、签订民事协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该协议的甲方(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乙方(胡敬丹)的法律地位明显的不平等,双方明显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因此,该《协议》更像是一份劳动合同。(二)、从该《协议》的条款来看,其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1.1、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为期三年,且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无条件与甲方续约(属于劳动合同期限条款)。2.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的演艺平台(属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2.2、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3、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乙方签收之日起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4、甲方有权制定YY直播管理规范,并要求乙方遵守管理规范,对乙方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乙方的主播资格(属于劳动纪律条款)。2.5、甲方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属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2.6、甲方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负本院二审期间,胡敬丹提交:证据1、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管王海娜与胡敬丹的微信聊天记录15页,证明王海娜2021年1月20日突然通知胡敬丹要求胡敬丹与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约金牌,胡敬丹与王海娜正在协商中。证据2、胡敬丹与赵云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2021年1月23日赵云飞收回胡敬丹的主播账号并更改了胡敬丹的主播账号密码,导致胡敬丹无法正常进行主播。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双方的聊天内容来看,能看出胡敬丹不想签订这个金牌协议,与她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从聊天内容可以看出是胡敬丹提出要去签约金牌协议,但从后续发展来看,胡敬丹并没有与上诉人签定协议。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对该二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是存在于网络平台与作为主播的胡敬丹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其次,从2019年9月18日作为乙方的胡敬丹与作为甲方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签订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既约定了合同期限,又约定了收益分成;既约定了主播时间时长,又约定了主播时间时长不足的违约金;既约定了对主播人的管理规范,又约定了主播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赔偿金数额。该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另外胡敬丹的收益构成来源于客人“打赏”和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保底收入,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但是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确实欠发胡敬丹2020年12月报酬9800元、2021年1月报酬1300元,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应当扣发上述报酬,故对胡敬丹要求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敬丹报酬人民币11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胡敬丹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元,由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性,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主播每月的总工作量,每周、每天直播时间,也约定主播的报酬为平台直播收益的分成,但网络主播的报酬也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量以及用户的打赏有关,因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胡敬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胡敬丹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进行了直播并要求支付报酬,八月巷雨传媒公司认为胡敬丹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断直播,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对胡敬丹要求八月巷雨传媒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报酬111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八月巷雨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