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莱西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京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246P7T。
法定代表人:宋京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莹,女,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颖,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戈公司)与被告张丹莹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被告张丹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云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合作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原告是被告的经纪公司,被告担任网络主播。合同约定被告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累计不低于156小时。被告自2020年4月起违反该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丹莹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明确计算标准,属于没有明确诉讼请求,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第2、3、4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9日,张丹莹(甲方)与云戈公司(乙方)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主播,接受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播、解说、推广、宣传等。同时为更好地拓展甲方演艺事业,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各方合作的期限为3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甲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直播报酬。甲方收入为直播报酬的60%,剩余40%的直播报酬归乙方享有……甲方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不低于156个小时……乙方收入实行按月为周期结算。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税费,乙方有权代甲方扣缴税款。乙方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按照上述约定将甲方应分配的酬金在结算周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合作期限内,如甲方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可预见事项甲方必须在该行为发生日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突发事件甲方须于事件发生后五日内通知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连续两个月无法获取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酬金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身体健康因素以外,如甲方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互联网直播,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甲方必须保证展行下述义务且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1)甲方必须完成乙方已经做好安排的直播或相关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事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等。(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互联网直播有关的工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无论上述活动或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甲方是否收费……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3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约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合同冲突的……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60%的……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约规定,给对方(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经守约方书面函告后,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求措施,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签订上述合同后,张丹莹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使用YY账号×××80、昵称“988安琪”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其中:2019年10月直播时长7小时51分31秒,张丹莹获取直播收益167.66元;2019年11月直播时长191小时6分5秒,获取直播收益8898.66元;2019年12月直播时长223小时19分48秒,获取直播收益16704.8元;2020年1月直播时长67小时22分53秒,获取直播收益3630.8元;2020年2月直播时长30小时22分55秒,467.8元;2020年3月直播时长34小时2分36秒;2020年4月直播时长1小时31分42秒,获取直播收益173.66元。2020年4月16日后,张丹莹再未进行直播。
诉讼中,原告主张曾向张丹莹发放2020年3月直播收益1274.01元。被告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云戈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活动,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张丹莹与原告云戈公司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内,张丹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长进行直播,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及合同解除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同时赋予当事人在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时候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为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按金额较高的为准。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元,未超出上述约定标准。但因云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张丹莹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考虑本案所涉合同的行业特点,主播行业竞争激烈,主播资源是公司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可以认定云戈公司对于张丹莹主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培养、推广作用。根据张丹莹合同履行期间的直播时长及相应的收益情况,该合同的完整履行会给云戈公司创造一定的收益,现张丹莹在合同期内未按照约定时长进行直播,且2020年4月起即停止直播,势必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从涉案合同签订背景、签订目的来看,应该是基于对张丹莹主播事业寄予了更高的商业回报的期望,且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双方据此签订了独家排他性直播合作合同,并约定了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较高的违约金,张丹莹对此应当予以知晓,并且对于违约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但是,主播行业的商业回报与主播人员、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多方位的因素息息相关,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期限越长,不确定性越大。因此,本院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考量依据,并结合合同期限与商业风险、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确定张丹莹应承担违约金60000元。青岛云戈网络公司要求张丹莹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院根据双方《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
就被告张丹莹关于本案系劳动争议的辩解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及原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被告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就张丹莹关于涉案合同系格式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未经提示不对被告发生效力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直播义务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因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已在合同中载明,且不属于免除或限制原告责任的条款,故无需特殊提示,对被告依法具有约束力,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就张丹莹关于因疫情导致无法直播属于不可抗力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结合直播行业特点、被告停止直播的时间以及我国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被告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莹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
二、被告张丹莹给付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张丹莹给付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云戈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被告张丹莹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