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法院认为】
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虽然索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索某与某商贸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索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某商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某商贸公司通过微信群对其主播工作作出安排并部署,并对索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应向索某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关于应否支持索某经济补偿金请求。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经劳动者同意。本案中,索某拒绝某商贸公司延长直播时间的要求,某商贸公司通过将索某移出工作群的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