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8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晓冬,女,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3幢18楼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20399W。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斌超、来清清,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晓冬与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谷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冬,被告小谷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斌超、来清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2月应得收入2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在网络渠道上进行宣传、卖货工作,工作岗位是主播,工作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京安创业园3幢11楼,每周固定工作6天,每天固定工作6小时(08:30至14:30或13:30至19:30或18:30至00:30)。合作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9000元,且须支付店铺每月产生销售利润的分红给原告。原告需要严格实行被告的考勤刷脸打卡,严格遵守被告的公司规章制度,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商业秘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每月15日固定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发放上月的合作费用和销售分红。被告本应于2020年12月15日发放2020年11月份的合作费用和销售分红,但被告逾期未予发放,且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将原告移除被告工作系统(钉钉app),删除考勤人脸识别,导致原告无法进入公司和正常工作。同时,被告拒不安排原告工作也未给予原告任何说法,导致原告一直歇业在家又无法前往其他公司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另外,被告尚有2020年11月、12月部分的工作费用及销售分红未发放给原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违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的理由应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确认2020年11月、12月应得收入23000元,但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告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小谷粒公司(甲方)、陈晓冬(乙方)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第一条合作项目概述项目模式: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互联网商业项目开发,甲方利用自身的商业资源结合乙方实际情况,将乙方塑造成为具有一定互联网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并利用以乙方名义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义开立的互联网社交平台账户作为开立的网络店铺,并开设销售账户,销售甲方的产品。双方就互联网支付平台内已到账的销售所得利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1年3个月,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甲方有权邀请乙方与甲方签约《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1、培训期:最长为3个月,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止。第六条合作费用结算1、乙方收入:因乙方就本合同项目投入人力等权益,甲方给予乙方每月固定合作费用0.9万元。2、收益分配:单个平台正式开始直播引流客户资源到甲方店铺产生销售利润后,乙方可以获得该店铺每月销售额的分红,分红比例由双方附件进行确定。第九条违约责任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各有过错,则依据过错大小,由双方按照比例分担违约责任及损失。2、双方确认:鉴于甲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让乙方开展直播;同时,甲方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乙方进行推广以提高其人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如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都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进行甲方产品直播以外的直播;(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以甲方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商业推广;(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与第三人就本合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进行合作,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直播等事务;(5)其他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形。3、乙方认可,乙方出现前款约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将给甲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乙方愿意一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将合作期间从甲方处获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给甲方;(2)支付甲方合作期间为培训、官传推广(包括自行宣传和委托第三方宣传)乙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4)乙方因前述违约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对价/收入/酬金),均应归甲方所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合作期间的年收入额*(合作年数-已合作年数)*2倍;(7)综上,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鉴于双方预见给甲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将不低于5万元);4、乙方如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满3次,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或解除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按照第9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本合同所称“全部损失”是指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理赔或者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支付的所有前期投入、推广宣传费用、包装费用、媒体开支、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出现第9条第2款约定行为的或乙方身体、心理状态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主播工作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3、甲方有权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2月,小谷粒公司尚欠陈晓冬2020年11月及12月的合同款23000元,当月合同款应于次月15日前结算。在合同履行期间,小谷粒公司曾以陈晓冬在直播间吃饭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扣款,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20年11月28日,陈晓冬在小谷粒公司钉钉系统上提交离职申请,小谷粒公司不同意该离职申请,并告知陈晓冬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解除合作申请书。
2020年12月4日,陈晓冬向小谷粒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并附医院门诊病假证明书,内容为“急性喉炎,建议休声壹周”,且于12月5日至小谷粒公司递交书面病假条,请假日期为12月4日至12月10日,小谷粒公司未批准该病假申请,陈晓冬亦未到小谷粒公司继续直播。12月5日,陈晓冬向小谷粒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小谷粒公司未答复,并分别于12月4日、5日、6日三次向陈晓冬发出《要求贵方继续履行合作直播义务书》,要求陈晓冬继续履行合作直播义务。12月11日,陈晓冬返回小谷粒公司继续工作,12月12日经小谷粒公司批准休假,12月13日、14日、15日上午到小谷粒公司工作,12月15日,小谷粒公司将陈晓冬移出其公司钉钉工作群,小谷粒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告知陈晓冬先不发其上月工资,把事情全部解决以后再说,并表示陈晓冬仍需到继续上班,可由前台为其开门,并采用签名形式替代打卡考勤,后又提出陈晓冬可以先休息一段时间。自2020年12月15日后,小谷粒公司未给陈晓冬排班直播,陈晓冬亦未再到小谷粒公司工作。
2020年12月18日,陈晓冬提起劳动仲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没有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1年1月12日,陈晓冬诉至本院,提出要求确定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等诉求,本院经审理,以原、被告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为合同关系等为由,于2021年3月4日裁定驳回陈晓冬的起诉。2021年3月,被告发现陈晓冬在其他店铺进行直播销售女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认可小谷粒公司尚欠陈晓冬2020年11月、12月合作费用共计23000元,小谷粒公司以陈晓冬存在违约为由拒付上述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陈晓冬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第十条约定,甲方有权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陈晓冬是否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小谷粒公司提出否定意见。陈晓冬认为其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以解除合同,对上述合同第九条是否可以理解为,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无需甲方同意,且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结合涉案合同条款系小谷粒公司提供,且小谷粒公司曾告知陈晓冬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解除合作申请书的事实,在上述合同第九条产生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做出不利于小谷粒公司的解释,即陈晓冬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以解除合同。即使陈晓冬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小谷粒公司未按期支付陈晓冬11月的合同款构成违约,陈晓冬亦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鉴于陈晓冬另案提出解除涉案合同,主张涉案合同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结合小谷粒公司于12月15日将陈晓冬移除钉钉工作系统,阻碍合同正常履行,且陈晓冬此前已提出解约意思表示,双方自12月15日起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认为小谷粒公司以行为表示同意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可以认定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12月15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晓冬与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于2020年7月28日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已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冬2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