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杭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陈才浩,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余蕾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建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才浩与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开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开迅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才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蕾及被告开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审理期限予以调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才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账户“厌世的孤影”内的资金174050.5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4.75%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6534.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平台奖励费用10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4.75%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260元);3.判令被告返还手续费34534.12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用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在被告经营的触手TV(www.chushou.tv)注册成为被告平台的主播,主播昵称为“厌世的孤影”,并在触手TV平台进行游戏视频解说。在游戏解说过程中,由于原告的解说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触手TV平台的用户观众会通过打赏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礼物等虚拟财产。在原告获得用户观众的虚拟财产后,可以按照触手TV的平台规则将虚拟财产进行提现以获得货币。原告注册成触手TV平台主播后,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解说,积累了大量的人气,并获得了丰富的打赏,可以通过向被告提现的方式获得大额资金。但2017年5月份,原告的账户被被告直接冻结,导致原告无法对账户内的虚拟财产进行提现。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账户仍然有未提现奖励138970元,还有可兑换的触手币70161187个,该部分触手币可兑换成35080.59元。原告在从事主播活动过程中获得的触手币为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冻结原告的账户,导致原告账户内的174050.59元无法提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提现,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另外,原告在触手TV平台注册且从事游戏视频解说后,依据平台规则可以获得触手TV平台的排名奖励,但被告在2017年3月1日之后就不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排名奖励。在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原告的游戏解说排名基本在全站排名第五以内,每日可以依据触手平台规则获得2000元的排名奖励,但在2017年3月1日之后,原告的排名也基本在全站排名第五以内,但被告却未按触手平台规则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排名奖励。自2017年3月1日起,被告已经拖欠了原告排名奖励合计108000元(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再者,原告发现,被告触手TV平台随意更改规则,在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提现手续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截止至起诉之日起,被告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恶意克扣了原告手续费合计34534.12元。为此,原告为此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综上,原告恳请法院判如所述,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开迅公司辩称,1.其对原告陈才浩没有付款义务。陈才浩与开迅公司的合作伙伴杭州视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款项应当向视琰公司主张。陈才浩帐号被冻结系因其违反与视琰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2.若法院认定款项应当由开迅公司支付,原告所主张的部分款项也无依据。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应当扣除10%手续费;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平台奖励费用,陈才浩与视琰公司之间合同没有约定,开迅公司亦未作出额外承诺;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手续费没有依据,该费用视琰公司通过触手平台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在收取直播合作费用时也一直按照标准予以扣除,从未提出异议;第4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律师费没有凭证及合同和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08号公证书、原告账户后台截屏、原告排名奖励记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触手网站《用户协议》、触手平台主播规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开迅公司提供给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的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2016.9.30)、补充协议书(2016.11.21)、补充协议书(2016.12.17)、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17.3.26)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委托支付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银行回单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系统消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民事判决书(一审、二审)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各项诉讼请求对应款项应否支付或扣除以及支付主体、支付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触手网站《用户协议》,被告虽有异议,但作为平台经营者,未能提供其他版本用户协议,且庭审中对于该份证据内容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触手平台主播规则与公证书中的《主播规则》内容不同,而后者为涉案争议事实发生时的版本,故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情况说明为庭审后提交的证据,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民事判决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与民事判决书相互印证部分内容予以认定;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回单与原告证据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认定,其他内容不予认定;系统消息来源不明,与原告的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上述已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触手平台(域名:chushou.tv)为被告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直播平台。2016年5月20日,原告陈才浩注册成为平台主播,并经实名认证,昵称为“厌世的孤影”。
触手平台《用户协议》约定,本《用户注册协议》是您与开迅公司之间,在使用开迅运营的触手解说平台之前,注册触手帐号以及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时签署的协议(除非有明确声明,用户协议包括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以及本协议的修改、替代文本等)。本协议由开迅公布在网站或手机平台上,对开迅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一经点击接受、直接登录或使用开迅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均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所称“用户”包括普通用户、普通主播、认证主播。您只有经过开迅的实名认证,认同并同意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及行为规则及触手平台《主播规则》(认证主播),且与开迅推介的第三方主播签约合作服务方签署《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或类似协议并维持协议效力的情况下,方可获得认证主播资格。用户如认可特定主播的游戏解说,可以进行打赏(给付礼物触手币)。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充值以购买触手币,并以触手币实施打赏或作其他用途的使用,具体的购买或使用要求依据触手平台公布的规则为准。用户知晓,充值或打赏形成的账户权益属于虚拟物品或权益,其本身并非财物或货币,且该虚拟物品或权益仅用于触手平台允许的活动。
2016年12月23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超颖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7年1月1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08号公证书,载明触手平台《主播规则》:一、主播排名规则。根据每天的直播时长、在线观众人数、互动弹幕数量、礼物赠送数量、粉丝关注数等综合因素进行排名,排名前7000的主播可获得当日对应奖励。二、排名奖励规则。1.奖励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进行计算,不满半小时将不计算奖励。2.每日奖励发放上限时间为4小时,主播排名计算不受此4小时限制。3.如当日被巡管发现违规并执行禁播操作,则无法获得当日排名奖励等。三、提现发放规则。1.待工作人员审核后,该日的奖励进入主播个人账户余额,可进行申请提现操作。每个自然月工作人员将会进行一次审核操作,在月末进行。2.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获得的礼物触手币,可以在三日后通过2:1的比例兑换成用户触手币,兑换后的触手币可实际用于平台的各项用途;同时主播也可以选择兑换成人民币,兑换的时间为每月的10-20号。3.兑换后的人民币,主播可申请提现,具体的提现时间为次月1-5号,其余时间不可申请提现,最小提现金额为500元。提现申请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将委托第三方在次月10号至25号期间统一进行打款。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播因提现所获得收益的,应自行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税。用户点击确认本《主播规则》的,视为无条件服从本规则的约束。以上条款自12月21日起生效。
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19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611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16年9月30日,案外人视琰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陈才浩作为乙方,签订《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乙方推荐至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开迅公司)运营的触手TV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乙方在触手TV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给予乙方酬金(包括乙方正常酬劳、必要支出、基于自身努力所可能获取触手TV排名奖励及注册用户给予的打赏等一切乙方在履行本次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具体酬金为每月300元,乙方在触手TV平台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150小时,未达到当月有效直播时间,则酬金不予发放。2016年11月21日,视琰公司与陈才浩签订《补充协议书》,报酬变更为酬金每月5000元,乙方在触手TV平台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25天和150小时,每日排名不低于20名,可以另行享受排名奖励,未达到当月有效直播时间,则酬金不予发放,未达到排名要求则扣除当日酬金。2016年12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报酬变更为酬金每月15000元,乙方在触手TV平台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25天和150小时,每日排名不低于10名,可以另行享受排名奖励,未达到当月有效直播时间,则酬金不予发放,未达到排名要求者扣除当日酬金。2017年3月26日,视琰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才浩作为乙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推荐乙方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并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乙方同意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并将其独家经纪代理权全权授予甲方;独家合作期限为3年,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包括基本合作费用及平台奖励,由甲方按月支付;双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完全履行其约定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条件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基本合作费用:每月100000元,含税,乙方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120小时,每日排名不低于5名;若乙方未达到当月有效直播时间,则基本合作费用不予发放,如某日未达到排名要求,则扣除当日的单日基本合作费用,如未达到有效直播天数,则每少一天扣除一天单日基本合作费用;双方同意,平台奖励包括乙方在触手平台的排名奖励(如有)、注册用户给予的打赏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其它收益(如有);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平台奖励不包括排名奖励;本协议项下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以汇款方式进行,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的合作费用支付给乙方。另认定,以上协议合法有效,且《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对原各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视为对此前各份协议协商予以解除。
又查明,2017年3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原告在触手平台全站排名榜位列前五的天数为52天。原告在该平台最后登录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原告帐号状态显示为“禁言中”,帐号内触手币个人余额为25个,触手币房间余额为70161187个,未提现奖励为13897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138970元中包含10万元原告与视琰公司基本合作费用,其余为用户打赏数额。另原告房间金额变动记录显示,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原告每日获得奖励2000元;2017年3月5日,原告申请提现151950元通过审核,手续费为5%;2017年4月5日,原告申请提现137400元通过审核,手续费为10%;2017年4月10日,触手币兑现38970元;2017年5月1日,收入2017年4月签约薪水10万元。
还查明,2017年3月30日,视琰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竺泰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竺泰文化中心)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一份,约定视琰公司委托竺泰文化中心代为履行向多名网络主播付款义务。2017年4月,竺泰文化中心向原告付款共计1236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互联网直播平台经营者,原告为平台服务使用者,双方当事人形成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原、被告在触手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主播规则》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条款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通过“禁言”方式停止为原告提供服务,并且限制其帐号兑换提现功能,为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的行为。原告对被告停止提供服务并无异议,而要求被告兑现其帐号内财产性权益,系主张被告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清理义务,其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各项诉讼请求对应款项应否支付或扣除以及支付主体、支付金额。本院具体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平台帐号内资金174050.59元。根据《用户协议》约定,帐户权益属于虚拟物品或权益,其本身并非财物或货币。因此,原告帐户内为以数字形式记载的可分配权益,而非原告所有的财产。关于原告帐户权益的来源,根据《用户协议》约定,为用户通过向平台充值购买的触手币,其中,“用户”包含原告本人及其他用户,因此,原告帐户内的触手币既包含本人充值购买的触手币,也包含其他用户在原告直播间内打赏的触手币。本案中,原告帐户触手币个人充值余额25个,房间打赏余额70161187个,原告主张兑换的触手币为房间打赏余额,故本院对于个人充值余额部分不予评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房间触手币兑换比例为1000:1,并由主播与平台对半分成。因此,原告通过兑换房间触手币可得金额为35080.59元。此外,原告帐户还记载了名为“未提现奖励”的金额138970元。以上原告帐户权益共计174050.59元。根据提现发放规则,主播可申请将帐户权益提现。
关于被告应向原告兑付的货币金额。首先,基本合作费用10万元。本案中,被告开迅公司辩解“未提现奖励”138970元包含来源于视琰公司的基本合作费用10万元,原告在庭审中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视琰公司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费用,另根据被告提供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与视琰公司另行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基本合作费用每月10万元系该协议项下视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该10万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告帐户内房间用户打赏触手币对应权益35080.59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主播规则》约定,被告审核通过主播提现申请后,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打款。另根据原告、视琰公司之间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注册用户给予的打赏系该协议项下视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因此,如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被告委托视琰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付款事项约定只约束原告和视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视琰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且触手币的充值货币由平台方开迅公司收取,如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开迅公司向原告兑现相应金额货币。故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兑付该权益款项。再次,原告帐户内“未提现奖励”权益余额38970元。因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为用户打赏数额,同上,被告应向原告予以兑付。
二、原告主张的排名奖励费用108000元。《主播规则》明确约定排名奖励规则,虽未约定奖励计算方式,但根据原告2017年2月底单日奖励金额,及2017年2月23日至4月28日期间单日排名、观众人数,原告主张按照在全站排名榜位列前五的天数及2000元/天标准计算应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2017年3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前五的天数为52天的统计数据,计算为104000元。被告辩解《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一、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才浩帐户权益兑付金额74050.59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才浩排名奖励金额1040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才浩手续费21337.50元;
四、驳回原告陈才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87元,共计5587元,由原告陈才浩负担1438元,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49元。
原告陈才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