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婷与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上海中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慧婷,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人,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投资人:江丽求,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茶山上163号。
被告:上海中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炜,执行董事。
被告:魏炜,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婷,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XXX层XXX、X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慧婷与被告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以下简称亚煌中心)、上海中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珩公司)、魏炜,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慧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唐可人,被告魏炜,被告亚煌中心、中珩公司、魏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婷,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慧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因履行《签约艺人合作协议》所支付的100,414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21,921.92元;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因无力偿还相关贷款致使征信受损及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0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通过网络招聘信息联系到被告魏炜,魏炜告知原告其资质很符合公司招聘网络主播的职位并邀约其来面试,原告应约面试并于2019年2月19日与被告亚煌中心签订《签约艺人合作协议》,原告并未取得协议原件。后被告告知原告需要对外形作一定调整后才能从事主播的工作,并告知原告不用担心费用的问题,可以用贷款的方式取得手术款项,但是原告只要在被告亚煌中心处从事主播工作,被告亚煌中心会扶持原告并为原告支付医美的相关费用。双方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艺人扶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贷款121,921.92元,并由被告亚煌中心分12个月按期承担相关费用,并于当日在被告魏炜的指导下完成了贷款的流程,从“马上贷”平台处获得贷款40,414元,支付至本案第三人账户;于2月21日从“宜人贷”平台处获得贷款60,000元,通过POS机刷卡支付至抬头为“上海珩美医疗美容医院”的账户(原告当时认为是支付至本案第三人账户,因为整个刷卡过程是被告魏炜带领原告在第三人医院内完成的)。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于第三人医院处完成手术,并从第三人处取得数额为10万元的“操作通知单”,随后回家休养。原告自签订前述协议后,即积极准备从事主播工作,并于2019年3月基本恢复后积极参与被告亚煌中心的各项工作及安排,可是被告亚煌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却一直不配合,甚至于3月21日后停缴宽带及直播租用别墅的费用,此时距签约办理贷款不过1个月的时间,协议事宜就完全因为被告亚煌中心及被告魏炜的行为致使无法履行。此后被告亚煌中心及被告中珩公司均不再回复原告,被告魏炜也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觉得被骗,开始收集证据,先后于2019年4月5日通过报警的方式才取回前述协议,并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间才从本案第三人处陆续取回相关凭证,并从第三人处知晓其当时仅收款4万余元,其余款项并未收到。后经原告核查后发现,当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的60,000元款项事实上最终进入被告亚煌中心投资人江丽求的个人银行账户。江丽求也不经营公司,其是被告魏炜的母亲,同时担任被告中珩公司的监事。事实上,整个签署协议、办理贷款及履行过程均是被告魏炜主导的,意在骗取原告的贷款款项。至此,三被告通过被告亚煌中心与原告签订协议并办理贷款,编造网络主播的虚假工作信息并虚构医美手术需求,又通过江丽求账户收款,骗取原告贷款的整个过程已经明了,三被告的该等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并通过协议实施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上海中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炜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是为了调整其自身形象进行手术的支出,费用也是支付给他人,与三被告无关。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和3月19日进行过直播,时长共计5小时,直播时长未符合双方签订的《签约艺人合作协议》附件一《签约金》的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未触发签约金最低保障及医美扶持条款,被告无需对原告的医美贷款进行偿还。2019年3月21日后,原告未在平台上进行过直播,其以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分期偿还义务终止。原告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述称,其并非系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内容不清楚。原告确实在第三人处进行过医疗手术。原告曾通过三家贷款平台向第三人支付费用,后因变更了手术项目,最终的手术费用为46,600元,多余的款项第三人已经退还给了贷款公司。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进入第三人账户,与第三人无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3门诊病历、术后病程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表、术前小结、麻醉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术前讨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通知书,第三人提交的门诊病历、注射记录单、注射美容知情通知书、注射注意事项、《确认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暨三被告提交的证据1《签约艺人合作协议》及附件一《签约金》、附件二《艺人扶持协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的操作通知单,因无原件,第三人亦不认可真实性,且无出具方的签章,真实性难以核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证据2中的医疗服务发票、手术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40,414元贷款凭证,第三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故相应证据本院予以采纳,60,000元款项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因相对方系被告亚煌中心及被告魏炜,三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6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三被告及第三人均不认可,本院难以核实对话人员身份,故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7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三被告确认对话人员系魏炜,该谈话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8报案回执,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9交易明细,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没有体现和POS机的之间关联。该证据系原告申请调查令前往POS机刷卡的收单机构上海卡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加盖有上海卡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载明的交易卡号和交易日期、金额均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银行流水载明的信息一致,互相印证,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10微信截图,被告魏炜确认系其使用的微信,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原告直播后台数据、原告直播平台头像截图,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提交的证据3中淘宝购物记录,难以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原件,真实性难以核实,聊天记录对方人员身份不明,真实性难以核实,故本院均不予采纳;三被告提交的证据4后台数据截图,以证明其与其他主播之间的合作情况,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提交的证据5江丽求银行流水,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9日,甲方亚煌中心与乙方陈慧婷签订《签约艺人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条,1.演艺活动由甲方安排的网络演出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2.签约金,本协议中的签约金,指的是乙方在甲方安排的演绎活动中所产生的演艺收益,不得被理解为工资、创作费或其他费用等。第二条,合作内容,乙方以原创作品或翻唱作品等方式提供演艺活动,甲方负责乙方演艺活动的演艺培训、市场营销、网络推广、经营策略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权益维护等事宜。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至2021年2月20日合同终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1.甲方将负责本合同目的范围内乙方的演出后制载体的市场营销、网络推广、经营策略规划、签约歌手经纪、表演版权及相关法律权益维护等全部事宜。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8.乙方同意本合同附件下签约金分成比例及计算标准方法等,按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运营政策文档为准,详细结算数额以甲方的运营管理后台统计数据为准。该协议附件一《签约金》载明:一、定义,1.日直播麦时要求为10小时算一个有效天数,贷款日20之后30天内有效直播天数要求为26天;2.乙方主播开播贷款日20之后30天内达到有效天数的基础上月签约金最低保障为6,000元;3.主播贷款日20之后30天内需要完成26天有效直播天数,方可触发保底工资条款;4.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考核标准如下:1.月平台到账金额达到15,000元,月有效直播天数26天,每天有效直播时间10小时,分成比例无,主播月工资收入6,000元;2.月平台到账金额达到大于15,000元小于20,000元差额,月有效直播天数无限制,每天有效直播时间无限制,分成比例50%,主播月工资收入按比例分成;3.……;二、最低保障,1.若一个自然日内的累计直播时长(以直播平台后台数据为准)大于等于日直播麦时要求,则计为1个有效直播天数;2.若一个贷款月内的有效直播天数大于等于有效直播天数要求,则可触发完整的签约金最低保障,否则无法触发签约金最低保障及医美扶持条款。该协议附件二《艺人扶持协议》载明:1.乙方为己与甲方签署了为期12个月的《签约艺人合作协议》的线下网络视频主播,甲方为了更好地扶持乙方直播上镜效果与消费业绩,拟同意乙方在医美机构进行微整形,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此次微整形费用一由“马上”公司贷款共计46,153.92元(分12期),此次微整形费用二由“宜人”公司贷款共计75,768元(分12期),贷款总计121,921.92元,首月还款金额为10,160.16元,之后月还款金额10,160.16元,由甲方每次贷款日20号分月按期承担给乙方(备注,如乙方以其信誉利用等形式贷款资金支付首次微整形费用的12个月合同,甲方将分12期承担乙方此次微整形费用的本金)。3.乙方在微整形手术后的术后恢复期,甲方将不承担术后恢复期间乙方的还款义务,乙方在恢复期结束后如未达到月直播麦时即月兑换业绩要求的,甲方将不承担未达到月直播麦时即月兑换业绩要求的分期偿还义务,直至乙方正常直播开始后达到月直播麦时即月兑换业绩要求后恢复分期偿还义务,对此乙方无异议。
2019年2月20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慧婷发放贷款本金40,414元,期数12期,每月还款3,637.14元,该笔贷款中40,000元直接进入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账户。
2019年2月21日13时21分,陈慧婷使用工商银行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金额60,000元。该笔刷卡消费的收单机构上海卡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交易明细,载明:交易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交易创建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13时21分,结算人江丽求,结算卡号XXXXXXXXXXXXXXXX,结算卡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2019年2月22日,陈慧婷在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进行了抽脂手术和玻尿酸手术。同日,陈慧婷在确认书上签字,载明:本人确认已在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接受价值46,600元的手术+注射医疗美容服务。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9日,陈慧婷在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昵称为“六滴水淼淼”。
陈慧婷与魏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17日,陈慧婷表示“现在说设备也不配了?开始蛮横无理了啊,这可不行”,魏炜答复“是不是语气上又有问题”,陈慧婷“你看群里啊,没有人跟他闹”,魏炜“恩,去看看”,陈慧婷“我19号就到还款日了,也就这两天了”。2019年3月18日,陈慧婷提出“那个奖励百分比的表你发我一下好吧,就是怎么分钱的,当时以为合同很快就给我,我没拍。现在合同迟迟不给,我得知道赚多少分多少,怎么赚到更多阶梯的”。2019年3月25日,陈慧婷表示“所有人都想播,但是合同需要一人一份,还有烧饭要开始烧。大家第一个月钱都还了,都是到处去借钱还的,公司也应该包饭的”,魏炜答复“现在你们先好好播吧,你们所要的东西,我去给你们要,再帮你们一次,如果你们又饿,搞得我挨批评我就不管你们啦,我本来就不管你们后期的东西的,我就管前期的”,陈慧婷询问“合同什么时候给呢”,魏炜表示“你们非要有了才播啊,你这不耽误自己时间吗”,陈慧婷“那不是求一份安心嘛……或者你说好一个时间,我们今明两天也可以开始播起来了”。2019年3月27日,魏炜询问“问你个事儿,官方说你要解绑都付了,你是打算不做了还是什么意思。很想自己借钱自己干,还是随便说说。了解下你的情况,你要解绑也是可以的”,陈慧婷称“你把我微信和电话拉黑,你告诉我这又是什么意思,你现在是很希望我解绑解约吗?那你当初说的那些,整容钱全部公司出,都是假的吗……我要求不高,你把高价让我去整容的钱还给我,还有因为你让我们去贷款的,所以利息还给我。整容该付的钱我自己认了,然后我跟你解约”。
陈慧婷、魏炜、亚煌中心工作人员与其他“主播”之间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20日,陈慧婷提出“你这样拿着30%,我们这么多新人根本不可能轻易做到出师资格,那样的话,我们永远出不了师,你一直拿30%,15,000也基本上做不到,最后工资只能6,000,你这是变相在压榨我们。整容完就对我们集体都不闻不问,说到任何别墅或开播时间问题就互相推脱,希望不要让大家觉得集体被骗了”,魏炜表示“我已经说了合同的事情,特别两个人处理好后,解决好问题后,再统一回复”。亚煌中心的工作人员方洪表示“还有谁有合同的事在群里跟我说”,随后,陈慧婷及其他“主播”询问何时能拿到合同,但魏炜及方洪未明确答复。2019年3月21日的聊天中,其他主播提及宽带及别墅到期的问题。
2019年4月5日15时03分,陈慧婷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宣桥派出所报警,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载明:陈慧婷称其到项问路XXX号院子门拿劳动合同,对方将其关在房间内不给离开。当日,魏炜将案涉《签约艺人合作协议》原件交给陈慧婷。
2019年5月18日,第三人上海美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陈慧婷开具医疗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46,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三被告构成违约或欺诈,是否应向原告赔偿贷款本息、律师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构成违约或欺诈,是否应向原告赔偿贷款本息、律师费等损失。
首先,原告与被告亚煌中心签订的《签约艺人合作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系争合同附件二《艺人扶持协议》约定,被告亚煌中心为了扶持原告直播上镜效果与消费业绩,同意原告在医美机构进行微整形,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原告此次微整形费用由亚煌中心每次贷款日20日分月按期承担给原告,原告在恢复期结束后如未达到月直播麦时及月兑换业绩要求的,亚煌中心不承担分期偿还义务。同时,系争协议附件一《签约金》约定,月平台到账金额达到15,000元,月有效直播天数为26天,每天有效直播时间为10小时,若一个贷款月内的有效直播天数未达到约定要求,无法触发签约金最低保障及医美扶持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的直播天数未达到约定要求(直播天数仅两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亚煌中心无须承担原告微整形手术的贷款费用。至于原告提出因被告未提供直播所需宽带及住宿,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因系争协议并未约定原告直播所需宽带由被告亚煌中心提供,亦未约定应提供住宿,原告以被告亚煌中心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微整形手术贷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中珩公司及魏炜并非系争协议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认为三被告通过被告亚煌中心与原告签订协议并办理贷款,编造网络主播的虚假工作信息并虚构主播的微整形手术需求,又通过被告账户收款,骗取原告贷款款项,三被告通过协议实施了欺诈行为,据此主张赔偿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亚煌中心签订合同,对直播天数、时长作出约定,同时约定亚煌中心承担原告微整形手术贷款的条件,原告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对合同条款有一定认知能力,其签订合同、因微整形手术而贷款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确认收到原告手术费46,600元,该费用由贷款公司直接汇入第三人账户,并非由三被告收取,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三被告为骗取原告贷款款项而与其订立合同,也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至于2019年2月21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的60,000元实际进入了被告亚煌中心投资人江丽求个人账户,有原告银行流水、POS机刷卡收单机构上海卡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记录相互佐证,可以证明此一节事实。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以主播工作为诱饵,唆使原告进行医美贷款以骗取贷款,构成欺诈,对此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款项进入被告亚煌中心账户的事实并不必然代表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欺诈行为加以证明,故其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被告亚煌中心投资人收取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至今未返还原告,致使原告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虽然与本案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考虑被告已经同意返还原告该款项,为避免当事人之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由被告亚煌中心返还原告60,000元。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贷款利息损失,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网贷平台贷款的利率、实付利息等,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实际存在。被告亚煌中心明知收取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却仍未归还,其获利包括60,000元及款项的孳息,考虑到双方并非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不当得利的利息计算方式应以自然孳息为限。故,被告亚煌中心还应支付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6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亚煌中心账户之次日即2019年2月22日起算的利息。
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赔偿其余贷款本金、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工作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慧婷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慧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3.36元,由原告陈慧婷负担1,014.28元,被告上海亚煌教育科技中心负担65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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