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长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小敏,女,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佳林,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洛阳梦栖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广场华府5幢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6XB613N。
法定代表人:孙小飞,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矿生,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敏与被告戴佳林、洛阳梦栖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栖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方,被告戴佳林、梦栖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陈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582319.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戴佳林都是95秀平台主播,原告主播号为:120762752,戴佳林主播号为:120685242。飯家族是由被告梦栖梧公司在95秀平台创建的家族。被告戴佳林称该公司是由自己设立的,大家可以一起做。于是2019年11月1日起原告和被告戴佳林从其他家族转入飯家族从事主播工作,被告戴佳林为家族长。95秀平台(隶属于广东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平台规定的业绩计算主播工资,直接将飯家族的各主播收入统一转入注册家族的公司账户,即被告梦栖梧公司的账户,然后由家族长分发给各主播。原告名下有另外两名主播,分别为李毛毛(主播号:127176175)和王道芹(主播ID:98699971),该两位主播由原告雇佣,在95秀所有平台收入均归原告所有与两被告无关,原告另行和两位主播结算工资。2019年11月25日双方结算11月上半月(即210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5日)工资时被告戴佳林扣原告50万元工资作为储备资金,用于向游戏玩家收币。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梦栖梧公司并非被告戴佳林设立的公司,公司和平台结算的账号也不是其戴佳林的账号。于是原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戴佳林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2019年12月2日原告正式提出不再合作,在结算11月下半月工资时被告戴佳林只支付了20万元,对于剩余工资拒绝对账和结算。依据95秀平台的11月飯家族工资表,原告及原告名下两位主播11月下半月(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应付税后工资分别为:原告106823.56元、李毛毛544120.39元、王道芹131375.59元,合计782319.5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万元,剩余582319.54元被告戴佳林一直不愿意支付。原告因拿不到自己的工资便在2019年12月16日停止了主播工作。2020年1月5日在95秀平台的协调下,被告梦栖梧公司直接发放了原告12月上半月工资(即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并承诺在1个月内调解、发放原告11月下半月的工资,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关于飯家族的家族与主播之间纠纷解决办法的协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一直不履行协议,也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戴佳林辩称:答辩人戴佳林与原告陈小敏、梦栖梧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对原告所述内容不予认可,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平台主播的飯家族成员之间,报酬的发放不是以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为依据平台主播即飯家族成员为共同打造一个好的传媒项目,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为玩家返还打赏的时候,由其他家族成员配合,而返还的打赏(为玩家返还80%打赏)是根据经营需要垫付的成本。虽然工资单上的秀币等收入和应付税后工资是在个人名下,但返还玩家打赏的金额并不一定是本人返还支出,最后需要与家族成员结清返还玩家的金额,以及转刷的打赏,才能算作本人的收入。所以,原告以所谓的工资表主张收入本来就是在瞒天过海。二、答辩人帮陈小敏返还给玩家了巨额打赏。由于答辩人是家族长,在陈小敏直播过程中,经常帮助其返还玩家的打赏,依照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10月份返还玩家打赏就有1918678.46元、11月份返还玩家有2809266.51元。垫付返还的款项是要经过核算结清的。结算后每人的报酬不可能有几十万之多。况且,2019年11月份答辩人转给陈小敏的款项也达到1325062元,所以原告以所谓的工资单主张工资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工资。三、传媒公司在网络平台创建的飯家族有一定运营成本,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运营费用。作为一个公司必定有运营成本,对其属下营业机构的进账,当然要提取一定的比例,本案的传媒公司会在提取相关的税费及运营费后余额交付家族长,有家族长对家族成员自行分配。这些明显确定的费用提取后,家族长支付给原告的报酬当然也不可能是其所述的工资表上的数额。
综上,家族长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成员垫付了巨额的款项,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不能作为其发放报酬的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梦栖梧公司辩称,梦栖梧公司、戴佳林与原告陈小敏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法驳回其对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传媒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传媒公司仅与戴佳林具有合同关系,将其家族收到的报酬提取一定的运营成本后,全部支付给戴佳林,原告是由家族长戴佳林聘用,他们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家族长决定,传媒公司不做干涉,让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愿意调解双方的争议,但并不因此承担责任。答辩人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同时为了结算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款项,同意为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的基础应是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一方没有根据的胡搅蛮缠,当然无法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当然不能让调解者承担连带责任。三、网络主播的报酬通常有家族长决定,并非以平台的工资表结算。既然成为家族,家族内的事物当然有家族长决定,有家族长根据本家族的情况决定每个人的报酬。由于其收入中存在返还打赏的周转资金,并且存在代转刷和垫付的情形,所以,平台出示的工资表不能作为个人收入的计算依据,而是根据家族长或者家族内部的规定支付每个人的报酬。原告以所谓的工资表主张报酬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答辩人不因为双方调解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应以事实为基础,请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戴佳林都是95秀平台主播,飯家族是由被告梦栖梧公司在95秀平台创建的家族。2019年11月1日起原告和被告戴佳林从其他家族转入飯家族从事主播工作,被告戴佳林为家族长。95秀平台(隶属于广东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平台规定的业绩计算主播工资,直接将飯家族的各主播收入统一转入注册家族的公司账户,即被告梦栖梧公司的账户,然后由家族长分发给各主播。原告名下有另外两名主播,分别为李毛毛(主播号:127176175)和王道芹(主播ID:98699971),该两位主播由原告雇佣,在95秀平台所有收入均归原告所有,原告另行和两位主播结算工资。嗣后,原告发现被告梦栖梧公司并非被告戴佳林设立的公司,公司和平台结算的账号也不是其戴佳林的账号。于是原告提出异议。2019年12月初,原告提出不再合作,因拿不到应得的工资便在2019年12月16日停止了主播工作。依据95秀平台的11月下半月飯家族工资表,原告及原告名下两位主播11月下半月(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应付税后工资分别为:原告106823.56元、李毛毛544120.39元、王道芹13137559元,合计782319.5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万元,剩余58231954元,被告戴佳林未支付。2020年1月5日在95秀平台的协调下,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关于飯家族的家族与主播之间纠纷解决办法的协议》。约定由被告梦栖梧公司直接发放了原告12月上半工资(即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对2019年11月下半月工资,被告梦栖梧公司承诺在1个月内调解发放包括原告在内的11月下半月工资。广东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梦栖梧公司2019年11月、12月服务费用。因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原告为此诉讼来院。
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2019年11月下半月工资表、2019年12月上半月的工资表、广州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其雇员加入戴佳林为家族长的梦栖梧公司,在95秀平台上进行主播,由戴佳林发放工资。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方在2019年11月下半月应得多少工资?从原告所举12月上半月的工资表,结合双方发生纠纷后签订的协议,原告所举的工资数额与签订的协议一致。对原告所举11月下半月工资的工资表,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该工资表不具有真实性,本院结合证人证言,综合认定,具有较大可信度,故对原告所举该证据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为原告支付玩家打赏款?是否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所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转账一部分用于原告返还玩家打赏,一部分为原告的报酬。但原告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常理上说,主播之间相互代为向玩家打赏,主播一般要向代打赏的主播发出请求,由代打赏主播直接向玩家打赏。打赏后,由主播返还代打赏主播钱款。被告称给原告转账一部分用于原告返还玩家打赏,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转账记录中是否包含2019年11月下半月工资,从庭审中证人证言来看,发放下半月工资一般是下月初的2号或3号,有时可能推迟,被告所举证据,未能证实哪些是发放工资,且与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不符,故此不宜认定。
综上,戴佳林作为家族长,应当支付原告方工资2019年11月下半月工资。梦栖梧公司在原告、戴佳林等三方协议时表示承诺在1个月内调解发放包括原告在内的11月下半月工资,可以认为够成债的加入,依法应当与戴佳林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戴佳林、洛阳梦栖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小敏2019年11月下半年工资款582319.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3元,由戴佳林、洛阳梦栖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未付款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