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从性质上看:综合分析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本案的《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委托代理、居间、服务、演艺经纪等特征,属于复合型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由分别对应的合同法律进行调整;对不符合有名合同规定且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特有的条款,应由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调整。故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合同纠纷;从效力上分析,陆婷婷早在与狼牙传媒公司签约之前就已加入公会进行直播,双方在《演艺经纪合同》当中约定佣金=当月直播平台结算实际收入,结合《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在甲方公会平台上进行直播,未分配前所有收益均归甲方所有,按照公会平台结算周期经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的约定。案涉合同没有特别不合理的限制陆婷婷的权利或者免除狼牙传媒公司的义务。故《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系有效的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陆婷婷与狼牙传媒公司之间的合约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直接强制履行,本案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狼牙传媒公司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作为附件一并予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虽经解除,但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陆婷婷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负担的合同义务。陆婷婷违反合同约定,始终支配和控制案涉佣金,其在未与狼牙传媒公司达成解约合意、案涉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其行为己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可予以适当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本案履约情况、违约情形、收益等,最终判决陆婷婷应赔偿给狼牙传媒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关于狼牙传媒公司主张的返还收益款责任。本案《协议书》约定:“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为任何使甲方不能将甲方公会平台上的账户资金提取至该新银行卡账户内的行为,自违反之日以全部资金按日万分之八向甲方承担责任,”该“日万分之八”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能从其约定;管理条例约定,每月22日,公司与主播就上个月的收益进行结算。因陆婷婷实际控制了全部收益,故其应当将3-5月提现至银行卡3271.2元支付给狼牙传媒公司,并以全部资金按年利率24%计算向狼牙传媒公司承担承担100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与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二、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返还卡号为6217996100127502688的银行卡;三、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益款3271.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6元(该违约金计至2020年10月26日,其后的违约金以未返还的收益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时止);四、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陆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柳州市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陆婷婷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