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8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业宇,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成,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冠鲁明德花园门市房C2。
法定代表人:蒋敬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业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闫业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及律师代理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签约协议》存在大量显失公平及格式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均等。1.从协议的权利义务来看,协议“4.1.1-4.1.10条中虽然罗列了被上诉人的10项权利义务,但这10条中没有一条是约定被上诉人的义务。通读整个协议,也未找到被上诉人应当如何对上诉人进行包装、推广的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该份协议,上诉人无法依据协议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包装、推广,不具有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2.涉案协议的其他诸多条款均是加重上诉人的责任,排除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本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3.通过协议约定来看,被上诉人唯一的义务就是向上诉人分配收益,承担的违约责任仅仅是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的“直接责任”;反观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根据被告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设立了30万元至200万元的违约金、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包括非因上诉人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还要承担12个月的“禁业期”。二、被上诉人并未按照涉案协议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1.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包装下为双方带来收入和知名度的进一步提升,以实现互利共赢的长远发展,但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其约定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具有丰富的资源和管理经验,能为上诉人进行包装、推广,进而提升上诉人的知名度;但实际情况却是被上诉人并不具备上述约定条件;反观上诉人,其在协议签订前,早已从事多年的歌唱事业,具有一定的表演基础和受众粉丝,其在协议期间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2.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被上诉人除了为上诉人提供一间直播房间以外,再无任何投入,由于直播设备(麦克风、声卡等)无法达到直播效果,上诉人曾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更换事宜,但被上诉人均不同意更换,上诉人为了双方的利益考虑,自费更换了直播设备。三、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过重,有失公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并判决上诉人按照月收入平均值31500元、18个月的违约期限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上诉人在签约前,在当地就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所以上诉人相信,在被上诉人的包装下,收入也会日渐提升,但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不再履行对上诉人的口头许诺,不再履行协议内容,从上诉人的收入与签约前无任何变化也能印证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2.原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按照60%比例支取上诉人的收入分成是建立在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丰富资源及包装基础上。而在协议期间,被上诉人仅提供了简陋直播间而并未履行其他义务,法院仍判决上诉人按60%比例向被上诉人支付共计18个月的违约损失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即法院应在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过错均进行合理考量的情况下认定双方过错再判决上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新起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具体理由为:一、《艺人经纪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庭审已经查明,该协议是被答辩人在答辨人处试播了两个月且对公司实力认可的情况下,自愿与答辨人签订的。答辨人于协议签订时也将协议条款对被答辩人进行了详细释明,被答辩人也在合同的每一页下方进行了按手印确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和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答辨人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庭审中答辨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答辨人于协议签订后,充分利用自身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的丰富资源和管理经验,从直播所需的设备、个人形象的包装、直播的推广、热度的引流等各个方面为被答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安排了被答辩人在平台进行了多场直播,使被答辩人赢得了网络热度,成为当地有一定名气的网络主播并赚取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三、被答辩人违反协议约定,未经答辩人同意在另一直播平台即微信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根据协议向答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庭审已经查明,被答辩人存在未经允许私自在微信平台进行直播的事实,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违反双方间所签协议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答辩人理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是在充分考虑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及协议实际履行中的收入情况、违约情况、预期利益等的前提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情认定的,已经对被答辩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不存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过重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判决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维持,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新起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新起点公司、被告闫业宇签订的《艺人经纪签约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闫业宇支付因其违约而给原告新起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等共计200万元;3.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均由被告闫业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7日,原告新起点公司与被告闫业宇签订《艺人经纪签约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范围、方式、合作期限。1.1合作内容:乙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自愿选择甲方为其互联网全球唯一演艺经纪代理人;1.2合作范围:1.2.1与乙方互联网网站及移动互联网的短视频、语音、视频直播表演、主持、访谈、演讲、平面模特等相关的网络商业活动及非商业活动;……1.2.3由乙方出席参加各类网络商务及公关活动;1.3合作方式:1.3.1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1.2条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独家经纪代理权。……1.4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有效期【3】年。二、经纪合作的独家性和排他性。2.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作为独家排他协议,……,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以第三方名义从事本协议中的“一”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有关的业务或活动。三、收入的分成及支付方式。3.1……,提取乙方当月收益提成基数的40%作为乙方当月的分成收入,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四、双方的权利、义务。4.1甲方的权利、义务……。4.1.2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相关培训……4.1.10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约。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二”的独家排他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或停止其他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2乙方的权利、义务……。4.2.1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任何第三方邀请或乙方提议参加各类演艺、广告、宣传活动,乙方均应提前通报甲方并征得甲方允许,……。六、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该方违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非违约方因而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顾问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守约方为主张、维护自身权利而发生的费用)。……。6.3.2乙方违反本协议“二”的独家排他性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按照如下标准中的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①人民币200万元;②乙方违约发生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期间的月份数(不满1月的,按1月计算)乘以甲方在乙方违约前12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的月度分成收入的最高额。……6.3.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五十万元整,并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新起点公司对被告闫业宇直播进行了必备的规划包装,为被告提供了直播间、直播设备、购买了流量卡,截至2021年10月被告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进行了多场次直播,赢得了网络热度,赚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原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了分成。另查明:1、因原告新起点公司为被告闫业宇购买的直播设备质量不佳,2021年2月18日,被告闫业宇通过银行转账花费9500元在衡阳恰奇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了直播设备。2020年6月—2021年9月,被告闫业宇在原告新起点公司处直播时的收入情况为人民币19000—30000元不等。2、2020年10月初,被告闫业宇在原告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在微信上开设直播账号进行直播营利。
二审诉讼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艺人经纪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账号直播营利,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根本违约。经调解原被告就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之间的《艺人经纪签约协议》应予以解除。对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违约金及损失问题,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200万元明显畸高,依法应予调整。结合双方合同中6.3.2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中的收入情况、违约情况、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与原告合作直播17个月,根据被告月均收入大约21000元标准,依照原被告约定的分成比例推算原告月收入平均值大约为31500元,被告实际违约期限一审法院酌情认定18个月(2020年10月—2022年3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上限标准,本案违约金以原被告合作期间平均收入作为依据予以调整。对于原告要求的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5号】相关规定及解释,其要求违约金后又同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业宇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签约协议》解除;二、被告闫业宇赔偿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70100元(18月×31500元/月×3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闫业宇赔偿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闫业宇赔偿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驳回原告山东新起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7000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艺人经纪签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协议。上诉人闫业宇主张该协议权利义务内容显失公平,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闫业宇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协议履行过程中,闫业宇擅自在微信平台开设直播账号进行直播营利,构成严重违约,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该协议,合法有据。关于本案违约金的认定,一审判决结合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违约情况、实际收入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作出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闫业宇主张其不承担本案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闫业宇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元,由上诉人闫业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