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花园**荷花苑****(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陶威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晟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紫红,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小玖公司)与被告周紫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富、邓晟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紫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玖小玖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日,原、被告就被告在抖音平台直播协商一致后于当月5日签订《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乙方(被告)在直播平台直播,每月不低于27天且每天不低于6小时为有效直播。但被告在直播两个月后就停播了,被告最后一次直播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且当月的直播时间达不到有效直播要求。此后被告一直停播。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提升被告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计算近10000元。被告最后直播的粉丝数为3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赔偿金额按照粉丝数之和计算,每一万粉丝数量,被告须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则被告应赔偿原告150000元。因此被告须赔偿原告违约金160000元。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为处理此案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也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周紫红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3日,原(甲方)、被告(乙方)协商一致后于当月5日签订了《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1年,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网络演艺事业方面的唯一经纪公司;甲方授权乙方将抖音作为乙方演绎平台,授权抖音账号为Tm98×××99;乙方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每月不低于27天且每天不低于6小时为有效直播;乙方承诺只能在甲方有权开播或授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进行网络演艺、短视频发布、直播;合同满一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申请停播;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抖音平台直播,乙方获得可分配收入为总礼物的45%,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头三个月月收益未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第四个月后乙方收益按照实际比例发放,头三个月若需要甲方补足收益,每月押2000元在甲方,第三月一次性发放;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两月未进行有效直播的情形。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解约或者提前终止合约的情形。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不予支付乙方未分配收益,且需要向甲方提供赔偿,赔偿金按照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抖音账号内粉丝数之和计算,每一万粉丝数量,乙方须支付甲方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粉丝数量之和未达一万的情况,按照一万粉丝计算赔偿金额。另乙方一旦构成违约,前期直播培训,以及拍摄成本共计一万,乙方须支付甲方;乙方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在原告指定的抖音平台连续直播了两个月。2019年12月的直播时长不足4个半小时,2020年以后没有直播。从抖音官方平台公布的2019年10月和11月原、被告的收益表明细账上显示,被告平均月收益为17189.84元,原告月均收益为6440.09元。
另查明原告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订立了一份《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诉讼事宜,约定律师费按照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
以上事实,有《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抖音直播后台数据、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本行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负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但其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履行了两个多月合同后便自行离开公司,单方终止所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作为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原告请求的160000元违约金,没有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合同期内的收入状况,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时间长短、主播的影响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院酌定6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同没有约定,且未提交收费发票,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与周紫红之间的《网红艺人经纪合作合同》;
二、周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长沙玖小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56元,被告周紫红负担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