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泥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鹏鑫大厦A812。
法定代表人:肖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珍妮,女,汉族,1997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浩,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泥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米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珍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泥米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正常履行,然后汤珍妮擅自离开,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本应依据事实依法支持泥米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泥米文化公司有新证据足以证明汤珍妮违约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佣金明细、斗鱼平台直播截图可以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且明确了违约责任,汤珍妮亦从泥米文化公司得到了佣金,汤珍妮违反合同约定在其他公司直播。
汤珍妮答辩称:一、本案双方系劳动关系,应经劳动仲裁程序。二、泥米文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泥米文化公司与虎牙平台的签约关系已经解除,汤珍妮离职完全合理,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泥米文化公司提交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第4.6.7.8.9页均无汤珍妮指印,与双方实际签订的协议不符,原合同中无高达10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三、即使法院认定汤珍妮违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亦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四、泥米文化公司逾期举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泥米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汤珍妮向泥米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汤珍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汤珍妮承担本案律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泥米文化公司与汤珍妮签订了一份《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汤珍妮在泥米文化公司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直播演艺活动,并支付汤珍妮佣金。2018年6月1日,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8年10月,汤珍妮停止在泥米文化公司指定直播平台上直播,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履行。在此期间,泥米文化公司向汤珍妮支付了佣金。泥米文化公司主张汤珍妮擅自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泥米文化公司当庭放弃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佣金明细作为证据提交。
二审中,泥米文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拟证明双方约定了合作期限;二、佣金明细,拟证明汤珍妮从泥米文化公司处得到佣金的事实;三、汤珍妮斗鱼视频,拟证明汤珍妮违约,与其他公司合作。
汤珍妮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合同的第一、二、三、五、十页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工作时间属实,另外几页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只能证明汤珍妮应得佣金的基数;三、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另上述证据均系泥米文化公司逾期提交证据,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泥米文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放弃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佣金明细作为证据提交,现又将该二份证据作为二审中证据提交,其逾期提交证据理由显然不成立,且泥米文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亦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泥米文化公司诉汤珍妮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如合同予以证明该主张成立,故泥米文化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长沙泥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长沙泥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泥米文化公司主张汤珍妮违反合同6.6条的约定,构成重大违约。而合同6.6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泥米文化公司书面同意,汤珍妮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互联网直播演艺合同,也不得以非泥米文化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参加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否则构成重大违约。本案中,双方虽认可泥米文化公司与汤珍妮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2018年10月后,汤珍妮停止在泥米文化公司指定直播平台上直播。但泥米文化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汤珍妮存在违反合同6.6条约定的违约行为。此外,泥米文化公司作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一方,对是否履行该合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泥米文化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支付报酬义务。故一审法院以泥米文化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泥米文化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长沙泥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