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锦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1-2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白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锦燕,女,200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娱公司)与被告招锦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招锦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中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中娱公司、招锦燕签订的《合作协议》;2.招锦燕返还中娱公司支付的签约费6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招锦燕支付违约金30,000元;4.招锦燕承担律师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招锦燕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1日,中娱公司、招锦燕双方经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中娱公司作为经纪公司,招锦燕作为网络主播,双方进行合作。中娱公司按约定支付招锦燕签约费60,000元后,招锦燕以各种借口不进行直播,给中娱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招锦燕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1日,中娱公司(甲方)与招锦燕(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甲方为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直播运营等帮助,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乙方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乙方利用自身外貌条件和演艺天赋,结合甲方提供的扶持与打造,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赢取虚拟礼物、发布短视频获取粉。甲方有义务在协议签订后为乙方提供运营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签约费和资金扶持,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模式、战略规划、乙方的个人情况等,将协议约定的各类刺进扶持,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投入完毕。甲方有义务根据自身发展计划和乙方的特点风格,为乙方提供直播运营服务、短视频团队支持等。甲方有义务利用自身资源,帮助或者加强乙方在直播事业上的发展,对乙方各项直播活动提供指导、扶持或资源便利。乙方应保持良好的直播状态。乙方进行网络直播时不得消极直播、消极表演、延迟开播或擅自停播等影响双方合作的不利情形。乙方保证于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动向直播平台申请退出公会、利用直播平台漏洞或平台其他退出机制退会)转出或退出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公会,也不得以非甲方公会内的ID号进行直播,也不得有其他直接影响直播协议继续有效履行的不良行为。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迟延开播、停播、私播、消极直播(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被甲方录屏消极直播的)、优质短视频数量及PK次数低于本协议约定、违反本协议关于直播时长及直播内容要求或其它任一要求的,构成一般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扣减或停发签约费、直播分成、直播带货收益或短视频收益等各项收益。如乙方无正当理由3日内仍拒绝改正的,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标准主张违约金:违约金额在①人民币100万②甲方已投入(资金扶持+签约费)的36倍;③乙方实际获得收益(含乙方平台自提、商业或非商业分成收益等)的36倍,三者中取最高者作为违约金标准。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第九条九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约定: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2.任意一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协议,另一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解约金,解约金数额由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根据前期投入金额及前期投入对应的预期收益综合决定,解约金支付后,双方签署解约协议,本协议终止。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2021年10月21日,中娱公司向招锦燕给付现金60,000元,招锦燕给中娱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主播签约费金额陆万元。
另查明,中娱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娱公司与招锦燕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中娱公司主张招锦燕未按约定注册账号,未履行合同义务,招锦燕在收到本院诉状副本后,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中娱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签约费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中娱公司主张招锦燕返还签约费6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30,000元,合同约定过高,中娱公司也表示除了给付招锦燕60,000元签约费,其他合同义务因中娱公司拒绝注册账户均未实际履行,中娱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招锦燕给其造成其他损失,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招锦燕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招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招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中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长春市中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招锦燕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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