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27委。
法定代表人:弓宇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耕辰,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宝,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秀凤,沈阳市康平县宏源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上诉人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被上诉人刘家宝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符秀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5万元。2、上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原告国王传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安排从事网络营业性演出,合同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指导被告进行演出,但2020年5月23日起,被告违反合同拒不接受原告安排从事演出活动,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合同,并违反约定自己单独从事网络营业新演出,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原告不具备营业性演出主体资格,违反《营业性演出条例实施细则》,双方合同无效。原告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条款约定故意加重被告责任且没有提示,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不是合作关系。原告截止离职时工资收入3万元,原告主张15万元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安排从事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和线下演艺等,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对乙方进行培训、推广宣传营业性演出,合同期限3年。合同还约定,甲方为乙方唯一经纪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任何上述演艺事项。结算形式为按月结算,按礼物提成比例确定。另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乙方无法定约定理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甲方累计支付其报酬总额50%支付违约金,或支付50万元,二者以较高为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场所、设备,安排指导其进行网络演出。经查,截止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提成款6次,共计34776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因原告不给派播至收入减少离开公司,并开始从事网络主播事项。
二审中上诉人递交证据即,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目的被上诉
人经营沈阳盛悦网络传媒公司,法人是刘家宝,登记联系电话就
是被上诉人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电话。被代理人质证认为,工
商登记是否是本案刘家宝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不是原件,没有相关部门盖章确认,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
合同期间内,被告以原告不派播收入减少为由离开公司,以自己行为表明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艺人经
纪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出原告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考虑原告已经在被告工作中获取提成收益,以被告收入总额
30%确定违约金较为合适。庭审中,被告提出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
因其提交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如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前,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理由,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甲方累计支
付其报酬总额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支付50万元,二者以较
高为准等。截止2020年6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提成款6次,共计34776元。2020年5月23日,被上诉人离开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被上诉人刘家宝应当向上诉人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776元*50%=17388元。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违约金10433元过低。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违约金15万元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刘家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4776元*50%=17388元;
二、维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铁岭国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383.00元,原告负担29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负担2917.00元,被上诉人负担38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