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6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梦梦,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网络主播,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69QD5G,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塘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23层230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赐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美芳,女,1984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经商,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系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梦梦与被告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逍遥公司)、肖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梦梦、被告逍遥公司、肖美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钟梦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逍遥公司返还原告因将本人身份实名注册的酷狗直播号(ID:1424962101)强制转出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费用2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逍遥公司与被告肖美芳赔偿原告因被告拒绝履行转会义务导致不能直播而造成的损失403元/天,共计36天,共计14,508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中旬,被告肖美芳(系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已处于注销状态)因原公司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后,与被告逍遥公司合作酷狗直播平台主播挂靠,并找到原告让原告将目前使用的酷狗直播号酷狗ID:1424962101(本ID为原告实名注册)加入酷狗旗下酷狗繁星直播公会,公会名称为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会ID为5914,并向原告许诺可随时无条件同意原告的转会及退会要求。期间,被告逍遥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约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予原告任何资源倾斜和培训,无论原、被告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原告提前30日提出解除双方关系,被告皆应配合解除关系,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告肖美芳提出转会意愿,同时向被告逍遥公司提出的直播后台转会申请,肖美芳信息回复答应配合原告转会申请。2021年10月29日原告转会申请被逍遥公司拒绝,后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肖美芳以被告逍遥公司拒绝配合为理由不归还原告直播账号。原告与被告逍遥公司协商,逍遥公司以原告并非其公司主播且肖美芳未同意归还原告主播号为理由拒绝配合原告的转会退会请求。逍遥公司应当配合履行原告转会义务却不配合,严重影响原告直播效益,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向被告逍遥公司缴纳了两万元强制转会费。原告已提前30日提出解除合作与劳动关系,被告拒不履行,且收取强制转会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悖信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逍遥公司、肖美芳辩称,原告钟梦梦的诉讼请求既无约定的事由也无法定的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钟梦梦为从事网络直播唱歌演艺,在酷狗直播平台网络注册,申请直播开播,与酷狗直播平台达成了《酷狗直播开播协议》,知悉并自愿接受酷狗直播平台的所有平台规则;逍遥公司、钟梦梦均须遵守酷狗直播平台规则。逍遥公司收取钟梦梦转会费20,000元符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钟梦梦曾是亿星公司的公会艺人。2020年11月中旬,钟梦梦经肖美芳介绍到逍遥公司(逍遥公司在酷狗直播平台的公会名称为逍遥公会),加入逍遥公会,在酷狗直播平台直播开播。根据逍遥公司与酷狗平台的运营商酷狗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酷狗)签署的《酷狗直播公会合作协议》,逍遥公司与钟梦梦均需遵守酷狗平台的规则。因钟梦梦在逍遥公会期间用小号直播的行为,不符合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中免费转会的规定。根据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中的转会条款,钟梦梦可以申请转会退会,但须付费。综上所述,逍遥公司收取钟梦梦转会费20,000元,完全符合酷狗直播平台规则。二、钟梦梦以逍遥公司、肖美芳拒绝履行转会义务导致其不能直播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4,508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定的根据,也无约定的事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1.根据酷狗直播平台与钟梦梦达成的《酷狗直播开播协议》,钟梦梦可以申请转会,但须付费。其付费后,酷狗直播平台立即依约在电子网络平台上,完成了钟梦梦的转会,不存拒绝履行转会义务的违约行为。钟梦梦直播号一直由其控制、使用,在繁星公会期间,酷狗直播平台并未被限制其直播,故钟梦梦未播的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2.被告肖美芳仅介绍钟梦梦到逍遥公司从事直播演艺。两人就钟梦梦请求逍遥公会将其踢出,以便免费加入鑫悦公会,有过沟通。但从未做出过无条件同意钟梦梦的转会或退会的承诺,且未收取钟梦梦报酬。因此,钟梦梦要求肖美芳赔偿损失14,508元,更是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酷狗直播开播协议》是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狗直播”或“平台”)与主播之间关于在酷狗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服务的权利义务协议。该协议明确指出: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请不要使用酷狗直播提供的直播服务,您的使用行为将视为您已经同意、签署本协议,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酷狗直播开播协议》载明:1.4公会是指与酷狗直播签署合作协议,为酷狗直播提供并管理主播的第三方个人或公司。公会应与主播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平等、公正、诚信签署有关协议等文件,并确认与主播存在真实、合法的经纪或代理关系,有权代理主播网络直播方面的演艺经纪事务。3.7载明:……您成为酷狗直播的主播不代表您与酷狗直播之间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务或劳动关系。如有违反,酷狗直播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酷狗直播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二、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酷狗直播平台运营商,提供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管理服务以及技术支持服务;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被告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经纪/文化公司,熟悉各大互联网直播平台运营规则,有能力和资源为艺人和平台搭建良好沟通渠道。双方签订了《酷狗直播公会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一、合作项目1.甲方关联公司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乙方艺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3.乙方所管理的艺人由乙方自行管理,独立制约,并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不时发布的平台管理规则……”。
三、原告钟梦梦为从事网络直播唱歌演艺,在酷狗直播平台网络注册,并与酷狗直播平台达成了《酷狗直播开播协议》,直播号为酷狗ID:1424962101(由原告实名注册)。
四、被告肖美芳原系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11月初倒闭,目前处于注销状态。原告钟梦梦于2019年3月2日和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的艺人从事网络直播唱歌演艺。该《合作协议》载明:“一、合作方式1.2乙方经慎重考虑与甲方建立演出经纪合作关系,乙方已经自行学习和研究了合作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2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直播收入如约抽取分成。”“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将其网络演出权独家授权给甲方。乙方的演出活动由甲方负责运作;3.7在协议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酷狗直播平台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该公司倒闭之后,钟梦梦经肖美芳介绍于2020年11月13日左右加入被告逍遥公司,随后钟梦梦将其使用的酷狗直播号酷狗ID:1424962101加入酷狗旗下酷狗繁星直播公会,公会名称为福清逍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公会ID为5914。入会期间钟梦梦(财富级别:伯爵,明星级别:12)开展了直播活动,也参加了逍遥公司组织的逍遥年终争霸赛等活动,但原告钟梦梦与被告逍遥公司、肖美芳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另外,入会期间钟梦梦曾用属于鑫悦公会的账号进行过直播活动。
五、2021年10月28日钟梦梦向被告肖美芳提出退会意愿,同时向被告逍遥公司提出了直播后台转会申请。肖美芳信息回复同意配合钟梦梦申请退会,但10月29号钟梦梦的转会申请被逍遥公司拒绝。之后经多次沟通未果,钟梦梦于2021年12月4日向逍遥公司申请强制转会,并于12月9日向逍遥公司缴纳了强制转会费2万元,当日逍遥公司为钟梦梦办理了转会手续,随后钟梦梦转入鑫悦传媒公会。
六、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载明:一、类型说明转会:公会主播从原公会转入新公会;入会:平台主播加入公会,成为公会主播;退会:公会主播退出原公会,成为平台主播。二、转/入会1.【免费转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原公会同意(若主播发起转会申请,原公会25天内未回应,则系统默认原公会同意);(2)签约原公会(新签、转会、入会)>30天,且在签约该公会后直播时间时长≦5小时;4.【付费转/入会】(仅限“未与公会签合同”或“与公会签署的合同已到期”的主播申请)以下两种计算方式取最高金额支付:第一种费用计算方式:按主播等级对应入会、转会费用主播等级/入会费/转会费≦8皇冠、9-14皇冠……5,000元/1万元、1万元/2万元……。
现钟梦梦认为,其已提前30日提出解除合作或劳动关系,被告逍遥公司仍收取其强制转会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逍遥公司退回强制转会费2万元,并由两被告赔偿不能直播造成的损失14,50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钟梦梦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转会消息申请打印件一张、钟梦梦与肖美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6张、钟梦梦与肖美芳哥哥(叫肖勇斌,微信名叫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钟梦梦与被告逍遥公司陈铭的纸质通话记录一张及U盘一个、强制转会信息打印件2张及汇款记录打印件1张、钟梦梦与酷狗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打印件2张、收入清单打印件10张、租房合同、水电缴纳清单及驾照复印件各一张。被告逍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肖美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注册成为酷狗平台主播时温馨提示截屏一张、酷狗直播开播协议截图11张、授权申明一张、钟梦梦与肖遥公会聊天记录2张、《酷狗直播公会违规处罚规则》一份、钟梦梦用属于鑫公会的账号开播的截屏6张、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一份、逍遥公司艺人张小凤强制转会申请、付款凭证各一份,被告肖美芳提供的其与逍遥公司的负责人陈铭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张、钟梦梦与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一份,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经本院审查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转会时间为2021年10月,原告提出付费转会申请及支付2万元的转会费的时间为2021年12月,可见引发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行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由于原告钟梦梦在申请成为酷狗平台主播时即与酷狗平台签署了《酷狗直播开播协议》,故此钟梦梦需遵守酷狗平台发布的《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及其他规定。另外,钟梦梦于2020年11月13日左右加入被告逍遥公司的公会,并开展了相关直播活动;参照《酷狗直播开播协议》1.4载明的相关内容,及钟梦梦与原玉山县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结合本案庭审中,审判员向钟梦梦的有关发问:“你的直播业务是需要挂靠公司或公会才能开展吗?还是可以自己独立直播?”钟梦梦:“都可以,没有公会我也可以播。”审:“自己可以播,为啥要加入公会?”钟梦梦:“加入公会可以参加比赛,提升知名度,增加粉丝,但是当时我并不想加入,是因为肖美芳他们做我工作。”审:“你转入逍遥公司需要逍遥公司同意吗?”钟梦梦:“需要。”审:“你和逍遥公司分配是怎么样的?”钟梦梦:“我的收益是平台根据我做直播的流量、打赏金额进行结算,每天平台都有统计,我可以日结、旬结、月结都行。逍遥公司在我的收益之外酷狗平台会额外给它一笔收益,多少我不清楚。”可见,钟梦梦与逍遥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演出经纪合作关系。根据《酷狗直播公会合作协议》的规定,钟梦梦和逍遥公司均应遵守酷狗平台制定的不时发布的相关平台管理规则,受其制约。《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中明确规定,免费转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一原公会同意或主播发起转会申请,原公会25天内未回应,则系统默认原公会同意;其二签约原公会(新签、转会、入会)>30天,且在签约该公会后直播时间时长≦5小时。本案当中原告钟梦梦于2021年10月28日提出转会申请时,被告逍遥公司认为钟梦梦在加入逍遥公司公会期间曾用属于鑫悦公会的账号进行过直播活动,钟梦梦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损害了逍遥公司的利益,故此于10月29号即对其转会申请明确予以拒绝。因此钟梦梦并不符合免费转会的第一种情形。另外,在本案当中钟梦梦既未主张其符合免费转会的第二种情形,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且在本案庭审中,审判员向其发问:“你转入逍遥公司之后,你作为逍遥公司艺人是否以逍遥公司艺人身份开展过直播义务?”钟梦梦:“入会后一直到2021年7月份。”由上可见钟梦梦也不符合免费转会的第二种情形。之后钟梦梦按照《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付费转/入会】的相关规定,于12月4日申请强制转会,并于12月9日交纳强制转会费用2万元,当日逍遥公司收取了2万元转会费并即时为钟梦梦办理了转会手续,随后钟梦梦转入公会鑫悦传媒。可见逍遥公司不存在拒绝或拖延履行转会义务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庭审中,审判员向钟梦梦发问:“申请转、退会理由是什么?”钟梦梦:“我就不想和逍遥公司合作了,没有别的理由。”可见在钟梦梦无正当理由却单方面执意申请转会的情况下,逍遥公司收取钟梦梦强制转会费用2万元,既符合《2021酷狗直播转/入/退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此,钟梦梦所主张的其已提前30日向逍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关系,逍遥公司皆应配合解除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要求被告逍遥公司退回2万元转会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钟梦梦所提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拒绝履行转会义务导致不能直播所造成的损失14,508元之请求。本院分析认为,首先,钟梦梦加入逍遥公司公会期间,逍遥公司并不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其次,钟梦梦于2021年10月28日提出转会申请至12月9日强制转会成功期间,被告逍遥公司并未禁止其正常开展直播业务,也未有其他影响钟梦梦开展直播的行为;其三,在本案庭审中,审判员向其发问:“你转入逍遥公司之后,你作为逍遥公司艺人,是否以逍遥公司艺人身份开展过直播义务?”钟梦梦:“入会后一直到2021年7月份。”审:“2021年7月份之后?”钟梦梦:“自己想休息,就没有开展相关直播业务。”可见钟梦梦未实际开展直播活动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钟梦梦诉称被告肖美芳、逍遥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合作关系,在其加入逍遥公司之前,肖美芳曾答应其可以随时无条件转、退会,就此钟梦梦并未提供相应充分的依据加以佐证。据此,对于钟梦梦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因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梦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元,由原告钟梦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