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李倩、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0-0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8号1102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沈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琴,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李倩,女,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琢度公司”)与被告金李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愿琢度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案经本院诉前调查程序,并由法官助理组织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愿琢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李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愿琢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愿琢度公司与金李倩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220329)于起诉状副本送达金李倩之日起解除;2.判令金李倩向愿琢度公司返还12000元签约费;3.判令金李倩向愿琢度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4.判令金李倩向愿琢度公司支付7500元律师费;上述金额合计:1195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李倩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3日,愿琢度公司(甲方)与金李倩(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编号:20220329)合同中约定:“第三条签约费用及分成比例1、视不同情况,甲方为乙方选择下列第(1)种的方式提供关于直播的保底收益:(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共计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签约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240小时的直播时长,26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8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或是2场连续直播4小时共计8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第七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在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该账号不归属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公会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支付的签约费,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签约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4、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已支付的签约费、扶持资金、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签约费)及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违约金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乙方擅自停播期间直至协议有效期间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则构成违约,应当按前述约定退还签约费并适用前述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赔偿甲方。”等等。在合同签订之后,愿琢度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金李倩支付了12000元签约费,但是金李倩在收到签约费之后却未能履行直播义务以及单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经愿琢度公司私下多次劝说金李倩继续履行直播等合同义务,但金李倩依旧拒绝履行。后于2022年5月12日,愿琢度公司委托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向金李倩发送一份《律师函》,明确告知金李倩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直播等义务,否则愿琢度公司将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并有权要求金李倩立即退还12000元签约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支付愿琢度公司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但金李倩依旧未能履行直播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作协议》的第五条、第七条等约定,金李倩不履行直播等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愿琢度公司有权解除与金李倩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权要求金李倩立即退还12000元签约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支付愿琢度公司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为维护愿琢度公司之合法权益以及为了今后更好地管理其他主播,愿琢度公司特向贵院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金李倩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3日,愿琢度公司(甲方)与金李倩(乙方)通过律大大APP(“签了”电子合同签订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协议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3日止,若合同期限内乙方的收益达10万元,双方自动依据本协议约定条款顺延执行3年合同期;甲方提供乙方签约费12000元为独家网络主播,并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乙方保证每月不低于240小时的直播时长,26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8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或是2场连续直播4小时共计8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签约费12000元,乙方每月直播收益(包括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提成为30%;甲方负责乙方直播账号运营,并视播出情况,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且根据主播级别不同,为乙方通过相应设备维护、热门位推荐、直播环境、活动秀与宣传推广、媒体造势等;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1若乙方在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该账号不归属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公会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支付的签约费,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签约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3、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应当播满协议约定时长,若当月未播满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签约费以及扶持资金,但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4、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已支付的签约费、扶持资金、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签约费)及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违约金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乙方擅自停播期间直至协议有效期间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则构成违约,应当按前述约定退还签约费并适用前述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赔偿甲方。”等内容;乙方确定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双方还在协议中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当日,愿琢度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金李倩支付了签约费12000元。
前述协议签订后,愿琢度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以发送微信文字、电子文档形式对金李倩进行了开播前的培训。随后愿琢度公司即安排金李倩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金李倩主播账号为1452********,昵称为@丫丫,愿琢度公司称金李倩于2022年4月6日开播,于2022年4月15日停播,但未提交金李倩直播天数、总开播时长等相关直播数据。2022年4月15日,金李倩以身体不适为由,向愿琢度公司提出解约,之后未再进行直播。2022年4月22日,愿琢度公司工作人员将前述《律师函》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金李倩,金李倩在微信中称“我想问一下你们给我多久让我筹钱一万二”,该工作人员回复“你从打算违约开始到现在,多久了?”。
诉讼中,愿琢度公司提供的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快递单,称2022年5月12日,愿琢度公司委托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建保向金李倩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金李倩于收到该函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直播等义务,否则愿琢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并有权要求金李倩立即退还12000元签约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支付愿琢度公司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但金李倩至今未能履行直播等义务。上述《律师函》金李倩已于2022年5月18日签收。
另查明一,愿琢度公司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在本案中为愿琢度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含受托发送律师函)为7500元,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该费用愿琢度公司已于2021年5月19日实际支付。
另查明二,2022年9月5日,金李倩收到本院发送的案涉起诉状副本及相应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愿琢度公司合作协议、签约费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快递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转账记录等及愿琢度公司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愿琢度公司与金李倩双方在律大大电子合同云平台上签署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关于合同解除及解除时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若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签约费、扶持资金以及支付违约金。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合同签订后,金李倩在未经愿琢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长直播并自2022年4月15日起停播,构成根本违约,金李倩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涉案合同在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愿琢度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符合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权为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知到对方合同即解除,本案中,愿琢度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起诉状于2022年9月5日送达至金李倩,故2022年9月5日应为涉案合同解除时间。关于返还签约费。愿琢度公司向金李倩支付的签约费,是以金李倩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履行直播义务为前提的,但金李倩在签约后即违约停播,造成愿琢度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解除后,金李倩应当将收取的签约费12000元返还愿琢度公司。愿琢度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签约后,愿琢度确为培训、推广金李倩付出相应的努力,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其为推广、培训金李倩的具体支出成本,据此无法判断金李倩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直接损失的金额。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金李倩收益分成与协议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并不对等,愿琢度公司未能对因金李倩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量签约费用、协议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及因金李倩恶意违约对愿琢度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酌定由金李倩支付违约金1.2万元。关于律师代理费。愿琢度公司主张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有协议双方作出的明确约定,愿琢度公司亦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其代理人也已实际出庭参加诉讼并履行代理义务,且愿琢度公司支付的律师费7500元未超出厦门市律所服务收费标准,故愿琢度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金李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法可缺席判决。

另需指出,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新业态所引发的争议也会越来越多,作为经纪公司,应从招聘阶段开始做好风险把控,从招聘广告、业务方式、直播管理、收益分配、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前设计相关制度、规则等,妥善处理与主播的关系;作为网络主播,在签约之前,应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同时要对合同内容中关于合作方式、工作条件、协议期限、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重要约定予以审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均应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以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金李倩2022年4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2年9月5日解除;
二、金李倩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12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0元,合计24000元;
三、金李倩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
四、驳回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厦门愿琢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90元,由金李倩负担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以终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进入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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