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谢正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4-1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17民初8891号
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锦城路**龙川北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1JX3XJ。
法定代表人:杨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正玲,女,2000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东美,被告母亲,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松溪,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淼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正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淼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原、被告双方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立即终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合作的区域为全球范围内的,获得的收益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双方合作的时间为两年,从2018年10月11日到2020年10月10日止。协议签订以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分配收益给被告。然而,被告却以原告平台小为由,从2019年8月16日私自到“火山”视频去直播。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的独家合作条款,未经过原告允许到其他直播平台直播。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10月11日开展合作以来,原告投入巨大人力时间,将被告从不知名的学生主播,逐渐培养成月入万元的女主播,被告的成长离不开原告的悉心栽培,被告吃水忘了挖井人,在其取得一定知名度以后,背信弃义转投其他直播平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法律法规特提起诉讼至贵院,望判如请。
被告谢正玲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双方并未约定独家直播事宜,只约定在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但未约定禁止被告在其他平台直播;2.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原告并未尽到合理提示、解释义务,关于独家直播行为的条款无效且合同显失公平;3.原告在履约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保底工资及足额的收益,存在先违约情形且原告并无任何资源优势,也不具备经纪资质及资金实力,除为被告提供一个直播间外,未提供任何其他支撑也未按约定对被告进行包装、宣传;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的违约金并不合理,不符合《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规定,也不符合主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规定,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及合同约定“按原告所占分成的三倍”的事实予以适当调整;5.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刚年满18岁,处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阶段,社会经验不足,因此对合同的审查不是十分谨慎便签订,因此忽视了主播协议中很多扩大被告义务,减少原告责任的条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11日,原告齐淼文化公司(甲方)与被告谢正玲(乙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视频制作;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履行期届满止,合同履行为2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乙方每月时长要求5小时,有效天25天;本协议履行届满前30日内若甲乙双方无书面要求不续约的,则自动延续年,以此类推;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甲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保证乙方月收入4600元,如乙方平台礼物收益、淘宝店以及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言、现场表演、参加各类活动、直播中植入广告)等收入不足4600元,甲方发放保底收入4600元,且不再支付乙方其他收入费用。如乙方平台礼物收益、淘宝店以及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言、现场表演、参加各类活动、直播中植入广告)等收入超过4600元,所有收益由甲方向合作机构收取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个人税金后,甲方按照30%比例,乙方按照70%比例进行分成,甲方在收益到账3个工作日内核算,核算完成后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独家合作或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类似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还要另外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谢正玲即在原告指定的陌陌平台开展直播工作,直播前两个月,被告可自行从陌陌平台提取直播所获得的收入,2018年10月提取1483元,11月提取3809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为:2018年11月456元、2018年12月2820元、2019年1月3500元、2月10127元、3月16537元、4月9077元、5月5373元、6月12165元、7月28447元。2019年8月,被告谢正玲在火山等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被告相应的粉丝也转移至其他平台,之后,原告未再支付被告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被告在火山视频等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活动是否构成违约。被告对其于2019年8月在火山视频等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活动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约定独家直播事宜,只约定在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并未限制其在其他平台直播。经查,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其合同名称有“独家”字样,且合同违约责任也约定“乙方如违反独家合作……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由此可见,该约定的意思很明确,“独家”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告谢正玲不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合作。只要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均属于违约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二、关于独家播放协议否是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独家播放及违约金条款,但并未加重被告的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底收入,以此限制被告在其他同类平台直播符合其行业规则,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且违约条款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万元,但原告自愿降低标准诉请50万元,故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不仅约定了被告的主播义务,还约定了原告的支付保底收入等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足额支付保底收入,违约在先。经审查,原告有部分月份并未足额向被告支付保底收入,亦有违约行为,被告可依约向原告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民法的基本诚信原则,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在火山等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属不遵守契约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协议履行程度、双方的违约行为、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中获益情况、原告预期利益损失、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等多项因素,本院酌情主张违约金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玲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二、由被告谢正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齐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75元,被告谢正玲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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